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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er-Seller Watermarking Protocol
 

TTP  Watermarking Protocol
Owner-Customer Watermarking Protocol

What Kind of Protocol will Work Better?

Dispute Resolution Protocol

Linear Watermarking Techniques

Privacy Homomorphism

Buyer-Seller Watermarking Protocol

Unbinding Problem


    
          

那我們就來介紹一下Wong2001年所發表的一個蠻重要的結果,其作法是:BuyerSeller買一個

image,先向WCA要求授權,WCA會給Buyer一個watermark W,而W將在之後會嵌入到image之中,但是

我們並不想讓
Buyer知道watermark的存在,我們可以利用之前提到的Homomorphism演算法(例如RSA

的方法來加密。那這裡在補充一下:
W可視為{w1,w2,w3,w4,…..}所組成的向量,所以利用linear的概念,

也就是說
Ek(W)=Ek(w1)Ek(w2)Ek(w3)……。事實上向量中的每個component都用這個來加密運

算,而得到了
Ek(W),而這Ek(W’)之後將再度和Ek(X)作運算,這樣一來即使我們不知道將要insert到什

麼樣的
image之中,仍然可以作運算的動作,將Ek(XW’)傳回給Buyer,而Buyer可用自身擁有的Private

Key
解開,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得到了附有watermarkimageXW’
)。

 

我們來看看用這樣的方法可以解決什麼問題。這篇論文主要部分可以分成四個部分:一、Buyer

WCA
要求watermarkWatermark Generation Protocol)。二、Seller insert watermarkimageWatermark

Insertion Protocol Buyer
)。在第二部分結束也代表交易已經告一段落。而之後有版權爭議的時候,會交

由一個仲裁機關來處理侵權事件(
Copyright Violator Identification Protocol),此為第三部份。而在之後

Seller
Buyer之間處理侵權事件時,會有中立的仲裁單位(例如法官)來作協調,以及追蹤侵權的源頭

以檢舉不法之事發生(
Dispute Solution Protocol
),為第四部分。而這利用有其犯罪行為才斷定其罪刑

的方法,似乎比較可行。

 

我們來看看這篇2001年的Wong所發的論文有什麼缺點。



第一,Watermark
的授權一定要可靠,而我們提出的新方法可不可靠沒太大關係。


第二,
違反一般的消費習慣,也就是說,如果每買一種產品就要申請授權一次,實在麻煩,並

        非一個貼心的設計。一般來說為了達到保護的目的,這些額外的步驟是少不了的,但是要

        看由誰負責作,如果全部都交給使用者來作的話就失去了便民的目的了。而這點可能是寫

        論文的人所沒有考慮到的盲點。


第三,
藉由Linear Watermarking的技術而不讓Buyer看到watermark的內容。一般我們插入image

        watermark都不是原本經過授權而拿到的W,而是W’,在於擔心產生W的演算法被破

        解。
W’的產生是來自於Seller隨機選取加密的watermark而來,事實上並非原本的W,而無

        法自行去除
watermark。而在此一機制之下的演算法就必須擁有Linear
的特質,其餘的皆無

        法適用。


                第四,
Buyer必須出來證明自己有罪,不符合常理。


            而我們的演算法希望不止把這些問題全部解決,還能解決新的問題。我們加入匿名的特性,並解

Unbinding Probl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