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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er-Seller Watermarking Protocol
TTP
Watermarking ProtocolOwner-Customer Watermarking Protocol
What Kind of Protocol will Work Better?
Dispute Resolution Protocol
Linear Watermarking Techniques
Privacy Homomorphism
Buyer-Seller Watermarking Protocol

Unbinding Problem
那我們就來介紹一下Wong在2001年所發表的一個蠻重要的結果,其作法是:Buyer向Seller買一個
image,先向WCA要求授權,WCA會給Buyer一個watermark
W,而W將在之後會嵌入到image之中,但是
我們並不想讓Buyer知道watermark的存在,我們可以利用之前提到的Homomorphism演算法(例如RSA)
的方法來加密。那這裡在補充一下:W可視為{w1,w2,w3,w4,…..}所組成的向量,所以利用linear的概念,
也就是說Ek(W)=Ek(w1)♁Ek(w2)♁Ek(w3)♁……。事實上向量中的每個component都用這個來加密運
算,而得到了Ek(W’),而這Ek(W’)之後將再度和Ek(X)作運算,這樣一來即使我們不知道將要insert到什
麼樣的image之中,仍然可以作運算的動作,將Ek(X♁W’)傳回給Buyer,而Buyer可用自身擁有的Private
Key解開,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得到了附有watermark的image(X♁W’)。
我們來看看用這樣的方法可以解決什麼問題。這篇論文主要部分可以分成四個部分:一、Buyer向
WCA要求watermark(Watermark
Generation Protocol)。二、Seller
insert watermark到image(Watermark
Insertion Protocol Buyer)。在第二部分結束也代表交易已經告一段落。而之後有版權爭議的時候,會交
由一個仲裁機關來處理侵權事件(Copyright Violator Identification
Protocol),此為第三部份。而在之後
Seller與Buyer之間處理侵權事件時,會有中立的仲裁單位(例如法官)來作協調,以及追蹤侵權的源頭
以檢舉不法之事發生(Dispute Solution Protocol),為第四部分。而這利用有其犯罪行為才斷定其罪刑
的方法,似乎比較可行。
我們來看看這篇2001年的Wong所發的論文有什麼缺點。
第一,Watermark的授權一定要可靠,而我們提出的新方法可不可靠沒太大關係。
第二,違反一般的消費習慣,也就是說,如果每買一種產品就要申請授權一次,實在麻煩,並
非一個貼心的設計。一般來說為了達到保護的目的,這些額外的步驟是少不了的,但是要
看由誰負責作,如果全部都交給使用者來作的話就失去了便民的目的了。而這點可能是寫
論文的人所沒有考慮到的盲點。
第三,藉由Linear
Watermarking的技術而不讓Buyer看到watermark的內容。一般我們插入image的
watermark都不是原本經過授權而拿到的W,而是W’,在於擔心產生W的演算法被破
解。W’的產生是來自於Seller隨機選取加密的watermark而來,事實上並非原本的W,而無
法自行去除watermark。而在此一機制之下的演算法就必須擁有Linear的特質,其餘的皆無
法適用。
第四,Buyer必須出來證明自己有罪,不符合常理。
而我們的演算法希望不止把這些問題全部解決,還能解決新的問題。我們加入匿名的特性,並解
決Unbinding Probl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