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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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電信網路之網路互連及其問題
VoIP 網路架構
| VoIP 與 PSTN 互連
| 電信法規範之電信業者義務
| 網路互連相關法規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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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話網路 (PSTN) 網路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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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連架構
技術問題
| 商業問題
| 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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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PST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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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PSTN 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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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導者應在下列技術可行網路介接點提供網路互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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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PSTN 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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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路互連 - 國際電話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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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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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將這通電話經由網路互連連上亞太電信的網路上
亞太電信利用其國內長途網路將此通電話連上其國際電話交換機
(International Gateway)
| 再經由國際海纜(電纜或光纖)連上美國AT&T的國際電信交換機 AT&T 利用其長途網路將此通電話連到受話端附近 SBC
的交換機
| 最後SBC 再將這通電話連上受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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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 - 國際電話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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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LEC | Taiwan IXC | 美國 IXC | 美國 LEC
中華電信
| 亞太電信
| AT&T
| S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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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 - 費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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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網路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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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網路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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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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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23 Based Vo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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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 Based Vo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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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prietary Protocol - Skype♦ Standard Protocol - SIP |
VoIP 與 PSTN 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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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與 PSTN 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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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nk Gatew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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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IP 業者必須在全世界建置上下車 Gateway♦ 為降低投資,以向第一類電信業者租用為主 |
PC-to-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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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車 Gateway 以電信用戶的資格連到 LEC 的電信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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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to-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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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方案需 IXC 業者配合將國際電話連上 VoIP 業者之上車Gate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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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to-PC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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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方案需 VoIP 具備電信業者的身份,才能讓 LEC 業者將 電話經由網路互連接到上車Gateay |
Interconnection for Local Vo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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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規範之電信業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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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規範之電信業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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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自由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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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化 | 電信體制由獨佔改成競爭
民營化
| 電信服務市場開放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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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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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電信事業劃分為第一類(facility based)及第二類(non-facility based)電信事業。
第一類採特許制,第二類全面開放
| 交叉補貼之防制
| 網路互連義務
| 普及服務
| 電信會計作業原則
| 收取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 國家安全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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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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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濟地區基本電信服務 | 公用電話 | 緊急及救難電話 (119,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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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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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無法提供緊急電話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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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若未如期遵守法規,將處以罰款甚至勒令停止營業。 法規要求業者必須提供用 戶E911 緊急電話撥打服務,同時具備顯示來電號碼(ANI)及所在位置資訊(ALI), 並且要求業者必須告知用戶目前E911 服務的功能與限制甚至張貼明顯之貼紙於電話機上。
國安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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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可靠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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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話者位置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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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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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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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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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與接續費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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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網路需能互連,才能通行無阻
新業者在建構網路之初期需仰賴既有業者,提供網路之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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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課以既有業者(所有業者)提供網路互連之義務
| 既有業者極易藉網路互連之「不方便」建立障礙
| 如何保護既有業者之權益,以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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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接點設置 | 各項費用之分攤與計費 | 通信費處理
| 爭議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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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義務 | 符合效率 | 無差別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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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總局所定技術規範
國家標準
| 國際標準
| 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
| 無標準可資遵循時,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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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路互連建立費: | 一次成本支出 (provisioning, etc.)
2. 接續費:
| Per Call 通信費
| 3. 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
| 建構網路互連電路之鏈路費用
| 4. 其他輔助費:
| 為提供其他服務所應收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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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 (Long Run Avg. Incremental Cost) |
指電信事業為提供網路互連而利用與各細分化網路元件直接
或間接相關之全部設備及功能所增加之長期前瞻性成本。
完全歸屬成本法
| 指電信事業將其全部經營成本分別歸
屬至所提供各項電信服務之會計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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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費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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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 | 營收歸屬 | 接續費 | 收帳 | 呆帳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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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權層級 | 國際網路 | > | 行動網路 | > | 長途網路 | > | 市話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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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固網 | 發話端收帳
固網─固網
| 營收歸屬者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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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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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規專家 | 律師 | 電信會計專家 | 談判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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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路電話與PSTN互連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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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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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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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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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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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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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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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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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者 |
指經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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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 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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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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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
或其他經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營業項目者。
| 五、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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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營者以租用電信事業之
電路或頻寬連接公眾交換電信網路,
提供國際或長途語音服務,或話務轉接服務。
| 六、網路電話服務
| 指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 七、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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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國際電信聯合會對電信號碼編定規格書之編號,
經營者可利用E.164用戶號碼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
| 八、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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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營者未利用E.164用戶號碼所提供之
網路電話服務。
| 九、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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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第四款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
| 十、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 指經營者以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路,
並設置節點構成網路,以提供用戶作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
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間通信之服務。
|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
| 指經營者未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或頻寬,以批發方式承購或
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或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 十二、公用電話轉售服務
| 指經營者以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並設置以投幣、
簽帳卡、信用卡或預付卡付費,供公眾使用電話之批發轉售服務。
| 十三、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
| 指經營者以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提供使用者
以經由國內撥接電信號碼或密碼構成通話之預付式批發轉售服務。
| 十四、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
| 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之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經營者。
| 十五、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 指經營者經營行動轉售服務或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
| 十六、行動轉售服務
| 指經營者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行動網路業
務經營者之通信服務後
,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或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 十七、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
| 指經營者除經營行動轉售服務外,
並設置加值服務之網路元件提供行動通信之加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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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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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第二類電信之緊急電話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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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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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將話機使用地點通知Service Provider。
Service Provider將資料存入PSAP資料庫。
| 用戶撥打緊急電話(911/119)。
| Call Server尋找處理緊急電話之PSAP。
| 緊急電話接通處理緊急電話之PSAP。
| PSAP值班人員與用戶通話,有連接ALI資料庫的PSAP能夠顯示發話者的電話號碼及發話位址資料。
| PSAP通知相關緊急處理單位前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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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第二類電信之通信監察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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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服務 |
提供PC to Phone或Phone to PC服務者
(即除PC to PC服務者外),需能自業者設備端
(如TDM Switch或VoIP Gateway),
將依通訊監察法特定之監察對象於通訊監察書
許可期間內通話內容、時間及傳送路徑紀錄
儲錄或轉送至通訊監察機關,但PC to PC
之服務暫無法提供通訊監察情資。
上述傳送資料由網路電話端發話者,
於網路電話服務未配發電信事業用戶號碼前,
可不含主叫端用戶號碼。
二、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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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能將依通訊監察法特定之監察對象於
通訊監察書許可期間內通話內容、
時間及傳送路徑紀錄儲錄或轉送至通訊監察機關。
| 三、 電子郵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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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能提供依通訊監察法特定之監察對象於
通訊監察書許可期間內收、送電子郵件之內容、
時間及傳送路徑紀錄儲錄或轉送至通訊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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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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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之必須 |
通信監察影響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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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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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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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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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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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呼叫為基礎: |
將呼叫之兩端轉接至IP-basec橋接設備(Bridge),再由橋接設備複製Content of Communications送往LEA。此法較容易達成。 以IP封包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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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ge router須具備複製IP封包之功能,且具備控制信號介面接收複製封包之命令,另須轉換設備整合IP封包送至LEA。此法較不容易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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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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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網路互連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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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 維持現行之低度管制,其互連事宜由業者間依商業協商訂之。
方案二
| 採高度管制,強制業者間互連義務:
修正電信法第十六條,規定具號碼
獲配權之網路電話經營者依法得向
其他網路電話經營者要求網路互連,
其他網路電話經營者不得拒絕,
並訂定經營者間之營收及定價權歸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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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業者經營 Vo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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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運用頻寬 | 使用語音壓縮技術,減少頻寬需求
可針對實際需求租用頻寬 Bypass 電信法對第一類電信業者之要求 | (無核配號碼) 普及服務,安全,監聽,身份認證,號碼管理,網路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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