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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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 網路電話 與 公眾電話網路 (PSTN) 互連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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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下車容易上車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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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交換網路簡介
傳統電信網路之網路互連及其問題
| VoIP 網路架構
| VoIP 與 PSTN 互連
| 電信法規範之電信業者義務
| 網路互連相關法規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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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交換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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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交換網路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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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y Connected Phone Netwo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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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pair | Six Ph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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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t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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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tch Antiq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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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nk (幹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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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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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取網路 (Access)
傳輸網路 (Transmission)
| 交換網路 (Swit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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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tching Office Antiq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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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tch Hierarc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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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電信網路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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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電信網路之網路互連及其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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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話網路 (PSTN) 網路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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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網路需能互連,才能通行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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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公司的電信網路如何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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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連架構
技術問題
| 商業問題
| 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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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PST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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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PSTN 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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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固網都是全區電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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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電信公司之間經由 POI (Point of Interconnect) 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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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PSTN 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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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電信公司之間彼此既競爭又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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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導者「不願」與其他網路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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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導者極易在 POI, 接續費,平等接續上建立互連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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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網路互連管理辦法)強制網路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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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路互連 - 國際電話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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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話連接實例 台灣的一個用戶撥打一通電話到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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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話用戶撥 "005"
亞太電信公司的國際電信碼,再撥美國的國碼"1",
最後撥美國的國內10碼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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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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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將這通電話經由網路互連連上亞太電信的網路上
亞太電信利用其國內長途網路將此通電話連上其國際電話交換機
(International Gateway)
| 再經由國際海纜(電纜或光纖)連上美國AT&T的國際電信交換機 AT&T 利用其長途網路將此通電話連到受話端附近 SBC
的交換機
| 最後SBC 再將這通電話連上受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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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 - 國際電話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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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電信公司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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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LEC | Taiwan IXC | 美國 IXC | 美國 LEC
中華電信
| 亞太電信
| AT&T
| S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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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費用的營收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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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到複雜的網路協定,商業協定,及各國的電信法規 |
網路互連 - 費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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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話者付費 - 台灣 LEC 代為收帳 - 營收屬於台灣 I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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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IXC 付接續費 給台灣 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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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IXC 付接續費 給美國 IXC, 美國 IXC 付接續費 給美國 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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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的費用分攤及營收分配爭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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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網路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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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網路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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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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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o-PC Vo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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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o-Phone Vo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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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to-PC Vo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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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to-Phone VoIP (All-IP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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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23 Based Vo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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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 Based Vo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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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與 PSTN 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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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與 PSTN 互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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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nk Gatew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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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o-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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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to-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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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to-PC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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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規範之電信業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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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規範之電信業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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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自由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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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之開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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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化 | 電信體制由獨佔改成競爭
民營化
| 電信服務市場開放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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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公平競爭環境是電信政策最重要任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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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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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電信事業劃分為第一類(facility based)及第二類(non-facility based)電信事業。
第一類採特許制,第二類全面開放
| 交叉補貼之防制
| 網路互連義務
| 普及服務
| 電信會計作業原則
| 收取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 國家安全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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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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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服務之來源─ Equal Acces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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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家有義務提供全體國民合理價格的基本電信服務,公用電話、以及
免費的緊急及救難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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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普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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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中小學、公立圖書館接取 Internet 之數據專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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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費用由所有第一類電信業者及特殊第二類業者依營業額比例共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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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眾電話業務的業者共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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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業者既為電信業者,理當一起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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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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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中華電信接至各地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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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提供發話者實際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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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很難即時提供發話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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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並未強制 VoIP 業者提供此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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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普及服務基機制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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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無法提供緊急電話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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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FCC 原未要求 VoIP 業者提供緊急電話服務,
但在發生數個緊急事件之後,改變了一向放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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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二月,一位德州休斯頓的年輕人在目睹雙親遭到闖空門的竊賊槍殺後,
利用家裡的 VoIP 撥打911緊急電話,結果無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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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三月在佛羅里達州,一位母親透過VoIP 撥打911
搶救她停止呼吸的女兒,卻僅聽到一段錄音:地方行政部門已經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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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四月底,在康乃迪克州的一位母親欲利用網路電話撥打911
為其男嬰尋求醫療救濟時,卻是轉接到無人接聽的話務中心(cal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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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件突顯了網路電話致命的一個缺點,
VoIP無法自動轉接緊急電話到一般電話網路上以及提供E911
服務所需的足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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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 月19 日FCC 已發佈VoIP E911法規,加速
VoIP 業者執行911 緊急服務,並於法令生效日起,給VoIP 業者120
天去完成 E911 法規。
業者若未如期遵守法規,將處以罰款甚至勒令停止營業。 法規要求業者必須提供用 戶E911 緊急電話撥打服務,同時具備顯示來電號碼(ANI)及所在位置資訊(ALI), 並且要求業者必須告知用戶目前E911 服務的功能與限制甚至張貼明顯之貼紙於電話機上。 |
在台灣,若使用網路電話撥打110報案系統,得到的回應大多是 ”您撥的號碼
是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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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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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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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電信業者有義務提供介接設備讓國安單位在法院
授權下進行特定電話的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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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發話位置即時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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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證件申裝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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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可靠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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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電信網路之可靠度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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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電話之可靠度太低,不足以支援緊急電話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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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Availability |
PC Availability |
Network Availability |
發話者位置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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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電信網路很容易確定發話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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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發話者上網位置不固定 - Worldw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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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發話者上網的 Service Provider 組成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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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發話者 IP 可能經過 NAT, STUN, TRUN server 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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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技術日新月異,不斷出現追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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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大力投資開發破解技術,時間及成本過於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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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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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電話號碼必須面對面核對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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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電信業者,據點多且密,可輕易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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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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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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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與接續費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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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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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網路需能互連,才能通行無阻
新業者在建構網路之初期需仰賴既有業者,提供網路之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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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課以既有業者(所有業者)提供網路互連之義務
| 既有業者極易藉網路互連之「不方便」建立障礙
| 如何保護既有業者之權益,以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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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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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接點設置 | 各項費用之分攤與計費 | 通信費處理
| 爭議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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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接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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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義務 | 符合效率 | 無差別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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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明確之責任分界點,各自維護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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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介接設備應保證品質及通信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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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面及訊務資料交換應遵循標準, 其優先順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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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路互連建立費: | 一次成本支出 (provisioning, etc.)
2. 接續費:
| Per Call 通信費
| 3. 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
| 建構網路互連電路之鏈路費用
| 4. 其他輔助費:
| 為提供其他服務所應收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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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全元件長期平均增支成本法 (LRAIC) 加上合理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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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 (Long Run Avg. Incremental Cost) |
指電信事業為提供網路互連而利用與各細分化網路元件直接
或間接相關之全部設備及功能所增加之長期前瞻性成本。
完全歸屬成本法
| 指電信事業將其全部經營成本分別歸
屬至所提供各項電信服務之會計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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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費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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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話端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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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費處理五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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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 | 營收歸屬 | 接續費 | 收帳 | 呆帳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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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權與營收歸屬─根據網路層級而定,而非發收話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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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權層級 | 國際網路 | > | 行動網路 | > | 長途網路 | > | 市話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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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級網路間通話,根據發話端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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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打國際(或反向)時,行動業者可對發話用戶加收通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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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收帳責任者負責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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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收分配與呆帳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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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費營收歸屬之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
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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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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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固網 | 發話端收帳
固網─固網
| 營收歸屬者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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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帳單及催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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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帳責任者可委託發信端市話業者代為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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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無差別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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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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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需要高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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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複雜, 灰色地帶太多, 市場主導者極易建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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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含有基本矛盾 - 一面競爭一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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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必備的非技術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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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規專家 | 律師 | 電信會計專家 | 談判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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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路電話與PSTN互連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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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與PSTN網路間之網路互連是一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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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業者有否能力突破重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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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業者能壓低經營成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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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不一定有類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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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有雙證件申裝之規定 (Skypein 可以上網申請很多國家的VoIP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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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網路互連架構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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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 LEC 與 IXC 並非直接競爭- |
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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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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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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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是時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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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o-PC 及 PC-to-Phone 不需電信業者合作即可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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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to-PC 需電信業者合作方可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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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業者必須成為合法電信業者,方能運用「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強制既有電信業者進行網路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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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應負擔法定義務 - 網路電話業者不能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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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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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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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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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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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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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者 |
指經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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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 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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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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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
或其他經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營業項目者。
| 五、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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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營者以租用電信事業之
電路或頻寬連接公眾交換電信網路,
提供國際或長途語音服務,或話務轉接服務。
| 六、網路電話服務
| 指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 七、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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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國際電信聯合會對電信號碼編定規格書之編號,
經營者可利用E.164用戶號碼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
| 八、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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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營者未利用E.164用戶號碼所提供之
網路電話服務。
| 九、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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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第四款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
| 十、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 指經營者以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路,
並設置節點構成網路,以提供用戶作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
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間通信之服務。
|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
| 指經營者未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或頻寬,以批發方式承購或
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或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 十二、公用電話轉售服務
| 指經營者以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並設置以投幣、
簽帳卡、信用卡或預付卡付費,供公眾使用電話之批發轉售服務。
| 十三、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
| 指經營者以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提供使用者
以經由國內撥接電信號碼或密碼構成通話之預付式批發轉售服務。
| 十四、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
| 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之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經營者。
| 十五、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 指經營者經營行動轉售服務或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
| 十六、行動轉售服務
| 指經營者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行動網路業
務經營者之通信服務後
,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或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 十七、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
| 指經營者除經營行動轉售服務外,
並設置加值服務之網路元件提供行動通信之加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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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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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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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識別碼應向電信總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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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
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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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
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
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者,得向電信總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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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第二類電信之緊急電話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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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使用號碼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
應在其網路內提供緊急電話服務,
其品質不得低於現行行動電話業務之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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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使用號碼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
應就其緊急電話與傳統電話服務之
差異比較,載明於營業規章或服務契約及本身網站上,
並明確告知消費者,特別是選購其服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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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使用號碼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
應在技術可行下,提供緊急電話發話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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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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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話為社會急難救助所必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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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固定網路之緊急電話系統已能顯示發話者之電話號碼與發話地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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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要在進行提升無線網路(Wireless)的緊急電話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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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進行的E911計畫分為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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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亦須提供緊急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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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不等於Wir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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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要求通信業者儘速發展VoIP E911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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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話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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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將話機使用地點通知Service Provider。
Service Provider將資料存入PSAP資料庫。
| 用戶撥打緊急電話(911/119)。
| Call Server尋找處理緊急電話之PSAP。
| 緊急電話接通處理緊急電話之PSAP。
| PSAP值班人員與用戶通話,有連接ALI資料庫的PSAP能夠顯示發話者的電話號碼及發話位址資料。
| PSAP通知相關緊急處理單位前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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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緊急電話與PSTN緊急電話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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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話必須locate發話者之所在地點,但VoIP之用戶移動性較高,
且號碼不須依地理區域配置,對於發話者之所在較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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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若需使用緊急電話,其所在位置必須隨時讓service
provider知道,目前大部份採用使用者移動就必須告訴service
provider之方式,使用上並不是很方便
(Vonage、AT&T、Verizon、Qwest、Packet8均採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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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網路設備或用戶端設備停電或故障,則緊急電話不能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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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品質的好壞也會影響緊急電話的撥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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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話結合IP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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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與語音結合在一起,可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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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預先利用影像了解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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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提供緊急狀況發生地點之週遭環境情況與處理緊急狀況所需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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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第二類電信之通信監察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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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話服務 |
提供PC to Phone或Phone to PC服務者
(即除PC to PC服務者外),需能自業者設備端
(如TDM Switch或VoIP Gateway),
將依通訊監察法特定之監察對象於通訊監察書
許可期間內通話內容、時間及傳送路徑紀錄
儲錄或轉送至通訊監察機關,但PC to PC
之服務暫無法提供通訊監察情資。
上述傳送資料由網路電話端發話者,
於網路電話服務未配發電信事業用戶號碼前,
可不含主叫端用戶號碼。
二、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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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能將依通訊監察法特定之監察對象於
通訊監察書許可期間內通話內容、
時間及傳送路徑紀錄儲錄或轉送至通訊監察機關。
| 三、 電子郵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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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能提供依通訊監察法特定之監察對象於
通訊監察書許可期間內收、送電子郵件之內容、
時間及傳送路徑紀錄儲錄或轉送至通訊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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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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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之必須 |
通信監察影響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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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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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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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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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的執行過程可分為兩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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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識別(Call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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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內容截聽(Call Content Inter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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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網路監聽技術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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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聽人必須無法偵測其被監聽,此需要截聽在於carrier網路,而非CPE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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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截聽之執法機構多於一個以上時,網路必須能處理多方之截聽,使其無法得知有其他機構在截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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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可originate或terminate呼叫之電信carrier有提供合法截聽之責,SIP
點對點(peer-to-peer)呼叫亦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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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興未艾的「點對點」式(Peer-to-Peer,P2P)網路電話是監聽任務的巨大挑戰。
|
通信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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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網路的監聽須考慮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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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獲得所要監聽的IP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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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VoIP中,信號和語音是分開的,所以先要必須能解開信號中的資訊(例如SDP
payload),才能對media進行截聽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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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解密問題與所支援的加解密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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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解密速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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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號和語音封包經過NAT轉換所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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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網路監聽Content of Communications的複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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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呼叫為基礎: |
以IP封包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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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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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頻服務和網路電話監聽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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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服務須納入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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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些網路元件?於網路何處作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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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所包含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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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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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的實行為國家社會安全與防止犯罪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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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也是個人隱私與安全上的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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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監聽的權限不能無限擴大解釋,以避免牽涉到侵犯人權和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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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法令也應作適度的修改以適應新的通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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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聽時不能妨礙通訊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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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網路互連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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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號碼獲配權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
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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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電信法規定具號碼獲配權網路電話經營者
依法得向第一類電信事業要求網路
互連,第一類電信事業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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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訂定具號碼獲配權之網路電話經營者與第一類
電信事業者網路間互連之營收及定價權歸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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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號碼獲配權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間之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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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總局(NCC)參照國際間作法及國內現況,
擬從下列方案中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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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業者經營 Vo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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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運用頻寬 | 使用語音壓縮技術,減少頻寬需求
可針對實際需求租用頻寬 Bypass 電信法對第一類電信業者之要求 | (無核配號碼) 普及服務,安全,監聽,身份認證,號碼管理,網路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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