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草案總說明

基於固定通信業務攸關電信技術、產業發展及整體社會利益,為落實固定通信業務開放之目標,有效審查各種固定通信業務之申請案,以期評選較佳之電信業者投入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促進電信市場之有效競爭及提供多元化之電信服務,並改善電信產業整體之經營效率,帶動我國電信產業蓬勃發展;爰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秉持公開公正及透明化之審查原則,並參酌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俾作為審查作業之依據。本要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及執行機關(第一點、第二點)。

二、電信總局收受申請案件後之程序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申請案件之實質審查由審查委員會為之(第四點)。

三、審查委員會之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內容欠詳者,得令申請人到場補充說明(第五點)。

四、審查評審作業之申請特許案件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第六點至第八點)。

五、明定審查委員與相關工作人員之保密義務(第九點)。

六、審查總評摘要,及審查合格者由交通部公告核可(第十點、第十一點)。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草案)

 

條    文

說     明

一、 為確保申請特許經營固定通信業務案件審查作業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特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五條第四項,訂定本要點。

明文揭櫫公正、公開及透明化為本要點所訂審核作業之基本要求。

二、 本要點規定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執行之。

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明定以交通部電信總局為本要點所訂審查作業程序之執行機關。

三、 電信總局於收受申請案件時,依本規則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以下簡稱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有本規則第十三條所定不予受理之情事。

明定電信總局於收受申請案件後,應為程序上之審查。

四、 經電信總局完成第三點審查之合格案件,應交付審查委員會依第七點或第八點所定之評審標準進行審查。

明定審查委員會為實質之審查。

  1. 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對申請文件及書表有關事項之內容有疑義者,審查委員會得限期令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到場補充說明。

前項補充說明僅供審查參考,不列入原事業計畫書。

明定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程序,依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除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外,得限期請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到場補充說明。

六、 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件之審查,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審:

��策略性計畫。

��組織計畫。

��財務結構計畫。

��業務計畫。

��工程技術計畫。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一。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等申請案件準用之。

參酌國外固定通信業務開放相關規定,明定評審項目及其細目。

 

七、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

每一審查委員應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評審標準評定合格或不合格;每一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合格者始為合格。

依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明定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

第二項全體審查委員係指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總數;若有審查委員應迴避之情事時,該審查委員應不列入全體審查委員總數中,以符公平之原則。

八、 綜合網路業務之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之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俟開放時,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每一審查委員對每一申請案件之評審總分為一百分;每一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皆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為合格,但經營特許業務有家數之限制者,須再依全體審查委員評分加總之總分高低順序選定之。

依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明定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

第二項全體審查委員係指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總數;若有審查委員應迴避之情事時,該審查委員應不列入全體審查委員總數中,以符公平之原則。

九、 審查委員、工作小組及出席審查委員會會議之人員,除申請人就其申請案件內容已自行公開外,就審查委員會會議內容及相關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洩漏之。

明定審查委員與相關工作人員之保密義務。

十、 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案件之審查總評摘要(格式如附表三),經審查委員會彙總後,由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備查,交通部得視需要公告之。

鑑於固定通信業務屬高投資事業,是我國電信事業及產業政策之重大發展計畫項目,為秉持公正之原則進行相關審查作業,交通部必要時得公告審查總評摘要,爰予明定之,以昭公信。

十一、 申請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者,由交通部公告核可。

經核可或不予核可之申請案件,交通部均應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經核可者應由交通部公告之。

十二、 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

明定本要點實施日期。

 

 

電路出租業務評審項目及其細目

第 一 章 策略性計畫

一、公司策略之適當性。

二、執行計畫之可行性。

 

 

第 二 章 組織計畫

一、組織結構。

二、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

 

 

第 三 章 財務結構計畫

一、 投資可行性及維持營運之能力。

二、財務規劃能力及資金運用。

三、財務計畫、業務計畫及網路投資間之一致性。

 

 

第 四 章 業務計畫

一、 業務推展策略

��訂價之策略及其市場競爭力。

��用戶權益保障措施之可行性。

二、 服務品質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優越性。

��服務品質之達成能力。

��全天候障礙維修服務及修護時效計畫之可行性。

 

 

第 五章 工程技術計畫

一、整體網路架構之規模、網路設備之配置及容量。

二、網路性能及其執行計畫之具體可行。

三、網路傳輸技術、介面規格與其傳輸品質是否符合國際或區域標準。

 

 

第 六 章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一、網路建設與服務計畫。

二、預定開始營運之網路規模。

 

 

第 七 章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技術支援及維修能力。

二、對於我國電信產業整體發展之貢獻。

 

 

 

綜合網路業務評審項目及其細目

第 一 章 策略性計畫

一、申請人對現今基本電信市場是否充分了解;對未來市場評估是否合理(包括是否洞悉潛在市場機會):

��公司策略之適當性(包括其針對加強市場競爭力、促進現有市場成長以及開發新市場區隔等)。

��執行計畫之可行性。

二、申請人能否有效應用所具備之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以達成下列目標:

��實現其公司策略計畫之能力。

��提昇我國電信產業競爭力。

 

 

第 二 章 組織計畫

一、組織結構。

二、團隊成員與管理能力。

三、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含人才培訓計畫)。

 

 

第 三 章 財務結構計畫

一、 申請人財務計畫之觀念性及卓越性:

��投資可行性、業務存活力及維持營運之能力。

��財務規劃能力及資金運用。

��業務及財務規劃之敏感性分析。

二、 財務計畫與業務計畫之一致性:

財務計畫、業務計畫、網路投資相互間之一致性。

 

第 四 章 業務計畫

一、 業務推展策略

��電信服務之多樣性。

��訂價之策略及其市場競爭力。

��提供新服務及技術創新。

��市場行銷策略可行性。

��客戶計費及出帳系統、業務支援系統之健全性。

��客戶權益保障措施之可行性。

二、 服務品質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優越性。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達成能力。

 

 

第 五章 工程技術計畫

一、整體網路之健全性(包括網路架構之規模、網路接續安排、網路性能、網路設備之配置、涵蓋範圍、容量及基礎建設等)。

二、提供寬頻服務先進技術之能力。

三、資源有效利用。

 

 

第 六 章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一、整體網路建設與各項服務計畫。

二、預定開始營運所承諾完成之網路規模之適切性。

 

 

第 七 章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技術支援及維修能力。

二、對我國電信產業技術移轉或授權之承諾。

三、對於我國未來電信產業整體發展之貢獻

 

電路出租業務審查作業 評審標準表(草案)

審 查 項 目

分項審查

備 註

優

劣

�@ 策略性計畫

�k公司策略之適當性

□

□

 

�l執行計畫之可行性

□

□

�A 組織計畫

�m組織結構

□

□

 

�n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

□

□

�B 財務結構計畫

�o投資可行性及維持營運之能力

□

□

 

�p財務規劃能力及資金運用

□

□

�q財務計畫、業務計畫及網路投資間之一致性

□

□

�C 業務計畫

※�r用戶權益保障措施之可行性

□

□

※�s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優越性

□

□

※�t全天候障礙維修服務及修護時效計畫之可行性

□

□

�u訂價之策略及其市場競爭力

□

□

�v服務品質之達成能力

□

□

 

 

電路出租業務審查作業 評審標準表(草案)

審 查 項 目

分項審查

備 註

優

劣

�D 工程技術計畫

※�w網路傳輸技術、介面規格與其傳輸品質是否符合國際或區域標準

□

□

 

�x整體網路架構之規模、網路設備之配置及容量

□

□

�y網路性能及其執行計畫之可行性

□

□

�E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z網路建設與服務計畫

□

□

�{預定開始營運之網路規模

□

□

�F 技術能力及 發展計畫

�|技術支援及維修能力

□

□

�}對於我國電信產業整體發展之貢獻

□

□

審 查 結 果

□合格 □不合格

備註:��審查委員應依分項審查並評定優或劣(在"□"內以"ü "勾選之)。

��「審查結果」合格標準:標示"※"之細項須全部為優且其餘十五個細項過半數(至少八個細項)為優者。

 

 

 

 

綜合網路業務審查作業 評審標準表(草案)

審 查 項 目

配 分

得 分

備 註

�@ 策略性計畫

�k公司策略之適當性(包括其針對加強市場競爭力、促進現有市場成長以及開發新市場區隔等)

12分

�l執行計畫之可行性

�m實現其公司策略計畫之能力

�n提昇我國電信產業競爭力

�A 組 織 計 畫

�o組織結構

12分

�p團隊成員與管理能力

�q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含人才培訓計畫)

�B 財務結構計畫

�r投資可行性、業務存活力及維持營運之能力

12分

�s財務規劃能力及資金運用

�t業務及財務規劃之敏感性分析

�u財務計畫、業務計畫、網路投資計畫相互間之一致性

綜合網路業務審查作業 評審標準表(草案)

審 查 項 目

配 分

得 分

備 註

�C 業 務 計 畫

�v電信服務之多樣性

12分

�w訂價之策略及其市場競爭力

�x提供新服務及技術創新

�y市場行銷策略可行性

�z客戶計費及出帳系統、業務支援系統之健全性

�{客戶權益保障措施之可行性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優越性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達成能力

�D 工程技術計畫

�~整體網路之健全性(包括網路架構之規模、網路接續安排、網路性能、網路設備之配置、涵蓋範圍、容量及基礎建設等)

20分

   

��提供寬頻服務先進技術之能力

��資源有效利用

�E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整體網路建設與各項服務計畫

20分

   

��預定開始營運所承諾完成之網路規模之適切性

�F 技術能力及 發展計畫

��技術支援及維修能力

12分

��對我國電信產業技術移轉或授權之承諾

��對於我國未來電信產業整體發展之貢獻

審 查 結 果

100分

 

備註:1.審查委員應依分項打分數(不得超過該分項配分),再加計總分(滿分為一百分),並不得祇打總分。

2.「審查結果」合格標準:總分達七十五分(含)者為合格。

 

 

固定通信業務 審查總評摘要表(草案)

申請人

 

執照類別

(請勾選)

□綜合網路執照 □市內網路執照 □長途網路執照 □國際網路執照 □電路出租執照

 

 

 

總

 

評

 

摘

 

要

 

 

 

備註

  1. 審查委員應依審查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填註本表。
  2. 本表僅供交通部必要時對外釋疑之參考,以昭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