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固定通信業務攸關電信技術、產業發展及整體社會利益,為落實固定通信業務開放之目標,有效審查各種固定通信業務之申請案,以期評選較佳之電信業者投入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促進電信市場之有效競爭及提供多元化之電信服務,並改善電信產業整體之經營效率,帶動我國電信產業蓬勃發展;爰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秉持公開公正及透明化之審查原則,並參酌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俾作為審查作業之依據。本要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及執行機關(第一點、第二點)。
二、電信總局收受申請案件後之程序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申請案件之實質審查由審查委員會為之(第四點)。
三、審查委員會之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內容欠詳者,得令申請人到場補充說明(第五點)。
四、審查評審作業之申請特許案件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第六點至第八點)。
五、明定審查委員與相關工作人員之保密義務(第九點)。
六、審查總評摘要,及審查合格者由交通部公告核可(第十點、第十一點)。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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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
說 明 |
一、 為確保申請特許經營固定通信業務案件審查作業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特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五條第四項,訂定本要點。 |
明文揭櫫公正、公開及透明化為本要點所訂審核作業之基本要求。 |
二、 本要點規定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執行之。 |
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明定以交通部電信總局為本要點所訂審查作業程序之執行機關。 |
三、 電信總局於收受申請案件時,依本規則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以下簡稱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有本規則第十三條所定不予受理之情事。 |
明定電信總局於收受申請案件後,應為程序上之審查。 |
四、 經電信總局完成第三點審查之合格案件,應交付審查委員會依第七點或第八點所定之評審標準進行審查。 |
明定審查委員會為實質之審查。 |
前項補充說明僅供審查參考,不列入原事業計畫書。 |
明定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程序,依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除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外,得限期請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到場補充說明。 |
六 、 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件之審查,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審:�� 策略性計畫。�� 組織計畫。�� 財務結構計畫。�� 業務計畫。�� 工程技術計畫。��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一。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等申請案件準用之。 |
參酌國外固定通信業務開放相關規定,明定評審項目及其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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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每一審查委員應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評審標準評定合格或不合格;每一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合格者始為合格。 |
依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明定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 第二項全體審查委員係指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總數;若有審查委員應迴避之情事時,該審查委員應不列入全體審查委員總數中,以符公平之原則。 |
八、 綜合網路業務之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之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俟開放時,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每一審查委員對每一申請案件之評審總分為一百分;每一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皆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為合格,但經營特許業務有家數之限制者,須再依全體審查委員評分加總之總分高低順序選定之。 |
依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明定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 第二項全體審查委員係指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總數;若有審查委員應迴避之情事時,該審查委員應不列入全體審查委員總數中,以符公平之原則。 |
九、 審查委員、工作小組及出席審查委員會會議之人員,除申請人就其申請案件內容已自行公開外,就審查委員會會議內容及相關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洩漏之。 |
明定審查委員與相關工作人員之保密義務。 |
十、 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案件之審查總評摘要(格式如附表三),經審查委員會彙總後,由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備查,交通部得視需要公告之。 |
鑑於固定通信業務屬高投資事業,是我國電信事業及產業政策之重大發展計畫項目,為秉持公正之原則進行相關審查作業,交通部必要時得公告審查總評摘要,爰予明定之,以昭公信。 |
十一、 申請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者,由交通部公告核可。經核可或不予核可之申請案件,交通部均應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
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經核可者應由交通部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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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 |
明定本要點實施日期。 |
電路出租業務評審項目及其細目
第 一 章 策略性計畫
一、公司策略之適當性。
二、執行計畫之可行性。
第 二 章 組織計畫
一、組織結構。
二、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
第 三 章 財務結構計畫
一、 投資可行性及維持營運之能力。
二、財務規劃能力及資金運用。
三、財務計畫、業務計畫及網路投資間之一致性。
第 四 章 業務計畫
一、 業務推展策略
��
訂價之策略及其市場競爭力。��
用戶權益保障措施之可行性。二、 服務品質
��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優越性。��
服務品質之達成能力。��
全天候障礙維修服務及修護時效計畫之可行性。
第 五章 工程技術計畫
一、整體網路架構之規模、網路設備之配置及容量。
二、網路性能及其執行計畫之具體可行。
三、網路傳輸技術、介面規格與其傳輸品質是否符合國際或區域標準。
第 六 章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一、網路建設與服務計畫。
二、預定開始營運之網路規模。
第 七 章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技術支援及維修能力。
二、對於我國電信產業整體發展之貢獻。
綜合網路業務評審項目及其細目
第 一 章 策略性計畫
一、申請人對現今基本電信市場是否充分了解;對未來市場評估是否合理(包括是否洞悉潛在市場機會):
��
公司策略之適當性(包括其針對加強市場競爭力、促進現有市場成長以及開發新市場區隔等)。��
執行計畫之可行性。二、申請人能否有效應用所具備之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以達成下列目標:
��
實現其公司策略計畫之能力。��
提昇我國電信產業競爭力。
第 二 章 組織計畫
一、組織結構。
二、團隊成員與管理能力。
三、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含人才培訓計畫)。
第 三 章 財務結構計畫
一、 申請人財務計畫之觀念性及卓越性:
��
投資可行性、業務存活力及維持營運之能力。��
財務規劃能力及資金運用。��
業務及財務規劃之敏感性分析。二、 財務計畫與業務計畫之一致性:
財務計畫、業務計畫、網路投資相互間之一致性。
第 四 章 業務計畫
一、 業務推展策略
��
電信服務之多樣性。��
訂價之策略及其市場競爭力。��
提供新服務及技術創新。��
市場行銷策略可行性。��
客戶計費及出帳系統、業務支援系統之健全性。��
客戶權益保障措施之可行性。二、 服務品質
��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優越性。��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達成能力。
第 五章 工程技術計畫
一、整體網路之健全性(包括網路架構之規模、網路接續安排、網路性能、網路設備之配置、涵蓋範圍、容量及基礎建設等)。
二、提供寬頻服務先進技術之能力。
三、資源有效利用。
第 六 章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一、整體網路建設與各項服務計畫。
二、預定開始營運所承諾完成之網路規模之適切性。
第 七 章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技術支援及維修能力。
二、對我國電信產業技術移轉或授權之承諾。
三、對於我國未來電信產業整體發展之貢獻
電路出租業務審查作業 評審標準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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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項 目 |
分項審查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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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
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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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略性計畫 |
�k公司策略之適當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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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執行計畫之可行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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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組織計畫 |
�m組織結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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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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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財務結構計畫 |
�o投資可行性及維持營運之能力 |
□ |
□ |
|
�p財務規劃能力及資金運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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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財務計畫、業務計畫及網路投資間之一致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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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用戶權益保障措施之可行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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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優越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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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全天候障礙維修服務及修護時效計畫之可行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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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訂價之策略及其市場競爭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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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服務品質之達成能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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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出租業務審查作業 評審標準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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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項 目 |
分項審查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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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
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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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工程技術計畫 |
※ �w網路傳輸技術、介面規格與其傳輸品質是否符合國際或區域標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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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整體網路架構之規模、網路設備之配置及容量 |
□ |
□ |
||
�y網路性能及其執行計畫之可行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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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
�z網路建設與服務計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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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開始營運之網路規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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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技術能力及 發展計畫 |
�|技術支援及維修能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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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我國電信產業整體發展之貢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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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結 果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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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審查委員應依分項審查並評定優或劣(在"□"內以"ü "勾選之)。��
「審查結果」合格標準:標示"※"之細項須全部為優且其餘十五個細項過半數(至少八個細項)為優者。
綜合網路業務審查作業 評審標準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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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項 目 |
配 分 |
得 分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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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略性計畫 |
�k 公司策略之適當性(包括其針對加強市場競爭力、促進現有市場成長以及開發新市場區隔等) |
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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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執行計畫之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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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實現其公司策略計畫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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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提昇我國電信產業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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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組 織 計 畫 |
�o 組織結構 |
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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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團隊成員與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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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含人才培訓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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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財務結構計畫 |
�r 投資可行性、業務存活力及維持營運之能力 |
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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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財務規劃能力及資金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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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業務及財務規劃之敏感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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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財務計畫、業務計畫、網路投資計畫相互間之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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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網路業務審查作業 評審標準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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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項 目 |
配 分 |
得 分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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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業 務 計 畫 |
�v 電信服務之多樣性 |
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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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訂價之策略及其市場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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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提供新服務及技術創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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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市場行銷策略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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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客戶計費及出帳系統、業務支援系統之健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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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權益保障措施之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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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優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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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方案及服務品質之達成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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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工程技術計畫 |
�~ 整體網路之健全性(包括網路架構之規模、網路接續安排、網路性能、網路設備之配置、涵蓋範圍、容量及基礎建設等) |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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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寬頻服務先進技術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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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源有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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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
�� 整體網路建設與各項服務計畫 |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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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定開始營運所承諾完成之網路規模之適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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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技術能力及 發展計畫 |
�� 技術支援及維修能力 |
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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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我國電信產業技術移轉或授權之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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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我國未來電信產業整體發展之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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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結 果 |
1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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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審查委員應依分項打分數(不得超過該分項配分),再加計總分(滿分為一百分),並不得祇打總分。
2.「審查結果」合格標準:總分達七十五分(含)者為合格。
固定通信業務 審查總評摘要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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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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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類別 (請勾選) |
□綜合網路執照 □市內網路執照 □長途網路執照 □國際網路執照 □電路出租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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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評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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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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