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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之開放,始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之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900兆赫),八十五
年十月續開放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無線電叫人業務及行動電話業務等四項行動通信
業務,截至目前陸續開放之業務,依序為:衛星通信網路業務(包括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業務、衛星行動
通信業務及衛星固定通信業務)、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
綜合網路業務及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其中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市場已歷三至五年,隨著電信
科技及電信產業之蓬勃發展,不同業務間經營狀況之差距已明顯擴大中,除行動電話業務之經營呈現一枝
獨秀榮景外,其他四項行動通信業務,因潛在市場規模較小,致經營狀況不理想,亦影響頻率資源之有效
利用。對於該等艱困經營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法規面應如何鬆綁並設計相關輔導措施,使其仍具繼續發
展之空間;或如何設計退出市場的機制,均應審慎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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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項業務間可經營之電信服務項目多有重疊,現行法規對各項業務所得經營之電信服務範圍,多未明確規
範。業者所提供多樣化加值服務以及跨業服務,是否侵害其他電信業務之經營,是否有違反電信法規之嫌,
因無具體認定標準,往往造成經營者、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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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科技發展及業者苦思突破經營困境,亦造成多項業務範圍間擠壓,及對主管機關「技術中立」立場之
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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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C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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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特許執照並經營中之業者計有五家;尚未取得特許執照之業者有兩家;籌設同意書經廢止之業者
有兩家。依八十九年十二月之資料,五家業者現有用戶合計約四萬四千戶,每月營收合計約五百萬元,
過去一年來用戶及營收均持續衰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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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T2業者與行動電話業者簽訂漫遊協定,CT2用戶至行動電話網路漫遊之費率,與行動電話用戶之費率
完全相同;CT2用戶於漫遊網得使用之電信服務,與行動電話用戶大致相同,又行動電話系統涵蓋率高,
故CT2用戶幾乎直接持行動電話手機漫遊,致造成有使用公眾編碼,未使用原CT2之頻率資源及終端設
備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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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T2業者提供二次撥接行動電話之服務,市內電話用戶先撥通特定之CT2號碼後,再撥接行動電話號碼。
發話端用戶只須負擔撥叫CT2之通話費4.8元/分鐘,CT2業者以該項通話費之收入,支付市內電話業務
經營者接續費及帳務處理費,並支付行動話業務經營者空中時間費之外,仍有利潤。此項轉接服務之提
供,也造成有使用公眾編碼,卻未使用原CT2之頻率資源及終端設備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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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分業者雖已取得特許執照並經營中,惟尚未全部完成行動通信網路建設,其網路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
限,經展延至本(九十)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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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特許執照並經營中之業者,計有中華電信及四家民營業者。依八十九年十二月之資料,五家業者
現有用戶約兩百七十三萬戶,每月營收約二億六千萬元,過去一年來用戶及營收均持續衰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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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業者除提供基本傳呼服務外,尚有提供下列各種電信服務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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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機:有使用頻率資源及終端設備,未使用公眾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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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者以無線電叫人業務號碼做為客戶服務電話,或供用戶將無線電叫人業務號碼指定轉接至市內電
話、長途電話:有使用公眾編碼,未使用頻率資源及終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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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call-in節目中使用無線電叫人業務號碼,做電話投票之用途:有使用公眾編碼,未使用頻率資
源及終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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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業者疑涉提供某特定號碼,供一般民眾二次撥接行動電話或國際電話:有使用公眾編碼,未使用頻
率資源及終端設備。其提供二次撥接國際電話服務部分,將涉違反電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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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據數家民營業者宣稱:目前營收大都來自通信費,幾乎不收取月租費、設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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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特許執照並經營中之業者計有六家。依八十九年十二月之資料,六家業者現有用戶合計約兩萬兩
千戶,每月營收合計約五百萬元,過去一年來用戶及營收呈現停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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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動數據通信業務於開放經營之前,即規劃定位為封閉式系統,不指配公眾編碼,僅可透過PBX方式與
公眾電信網路接續,是為本項業務之先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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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於近期內紛紛推出GPRS系統,其所提供之行動數據服務,與本業務所得提供之
電信服務完全重疊,嚴重侵蝕本業務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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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業者為突破經營困境,屢向本局提出「核配簡碼」要求,惟礙於法規,無法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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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特許執照並經營中之業者計有十二家;尚有一家未取得特許執照。依八十九年十二月之資料,十
二家業者現有用戶合計約三千戶,每月營收合計約兩百萬元,過去一年來用戶及營收呈現停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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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於開放經營之前,即規劃定位為封閉式系統,不指配公眾編碼,僅可透過PBX方式
與公眾電信網路接續,是為本項業務之先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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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業務開放伊始,部分客運業、貨運業雖有業務派遣之需求,卻基於經濟因素之考量,往往捨中繼式無
線電話不用,冒險違法使用業餘無線電頻率。經本局持續全力取締,違法使用電波案件幾已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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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針對企業用戶提供公司內部通信服務,以更低於網內互打之通話費率,滿足公司
內部多樣化通信之需求,可取代本業務獨具之派遣功能,嚴重侵蝕本業務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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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無線電叫人業務、行動數據通信業務及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等四項行
動通信業務共通性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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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市場規模萎縮導致經營狀況不理想之電信事業,應如何設計相關之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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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於營運不善之電信事業,相關退出市場之機制應如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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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策略應檢討發照政策及頻率資源之運用,與議題五及議題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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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頻率執照搭配業務執照」或「頻率執照與業務執照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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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行動通信業務核配頻率,不限制「營業項目」可行性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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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昇級規範之探討,以及另行核配頻率可行性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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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措施:各項業務間不得互跨經營限制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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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動通信服務之提供,須利用「頻率資源」、「公眾編碼」及「終端設備」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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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相關法規中,增列核配行動數據業務及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網路接取碼」之規定,並檢討該兩項業務
網路與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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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寬行動通信業務「營業項目」範圍之限制,使各項業務得提供之電信服務項目,具較大之彈性;至於其
系統功能及原核配頻率,是否具備市場競爭力,應由業者自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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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若基於有效運用頻率資源、系統整合及提昇經營效率等因素之考量,願依法進行
事業結合,本局將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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