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互連與電信自由化

與 公眾電話網路 (PSTN) 網路互連

U.S. PSTN

台灣 PSTN 互連

台灣 PSTN 互連

電信網路互連 - 國際電話為例

網路互連 - 國際電話為例

網路互連 - 費用問題

重要議題

網路互連之爭議歷史 (行動 vs. 中華)

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修正重點

網路接續原則 (第二章)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第三章)

網路互連費用 (第四章)

市話補貼及用戶線成本分攤之爭議

通信費處理原則 (第五章)

收帳責任之考慮

收帳責任之分析(一)

收帳責任之分析(二)

收帳責任之分析(三)

收帳責任之分析(四)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第六章 )

結語

參考資料


Untitled Document
與 公眾電話網路 (PSTN) 網路互連
各網路需能互連,才能通行無阻
不同公司的電信網路如何互連?
互連架構
技術問題
商業問題
法規問題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U.S. PSTN
LEX Local Exchange
LEC Local Exchange Carrier
IXC Interexchange Carrier
LATA Local Access and Transport Area
PoP Point of Present
PoI Point of Interconnect

Intra-LATA 由 LEC 經營
Inter-LATA 由 IXC 經營
每一個 LATA 有一個 PoP 與 IXC 介接
LEC 與 IXC 沒有直接競爭關係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台灣 PSTN 互連
 
台灣的固網都是全區電信公司
 
各電信公司之間經由 POI (Point of Interconnect) 互連
   
市場主導者應在下列技術可行網路介接點提供網路互連服務
1. 市內交換機 2. 市內彙接交換機
3. 長途交換機 4.國際交換機
5. 專用彙接交換機 6. 信號轉送點 (STP)
(轉送局間信號及信息之網路節點)
7. 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8. 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台灣 PSTN 互連
各電信公司之間彼此既競爭又合作 - 充滿「無硝煙戰爭」
市場主導者「不願」與其他網路互連 !!!!
 
市場主導者極易在 POI, 接續費,平等接續上建立互連障礙
電信法(網路互連管理辦法)強制網路互連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電信網路互連 - 國際電話為例
LEX Local Exchange
LEC Local Exchange Carrier
IXC Interexchange Carrier
PoP Point of Present
PoI Point of Interconnect
 
假設
撥號者的電話接在中華電信的用戶迴路上,連到中華電信的交換機
受話者的電話機是連在 SBC 這個 LEC 的用戶迴路上
AT&T 與亞太簽約做國際網路互連,兩者都是扮演IXC 的角色
國際海纜這段,可能是亞太自建,也可能是亞太向其他公司租用, 可視為亞太的自有設備。
國際電話連接實例 台灣的一個用戶撥打一通電話到美國
   
發話用戶撥 "005" 亞太電信公司的國際電信碼,再撥美國的國碼"1", 最後撥美國的國內10碼電話號碼。
 
連接步驟
中華電信將這通電話經由網路互連連上亞太電信的網路上
亞太電信利用其國內長途網路將此通電話連上其國際電話交換機 (International Gateway)
再經由國際海纜(電纜或光纖)連上美國AT&T的國際電信交換機
AT&T 利用其長途網路將此通電話連到受話端附近 SBC 的交換機
最後SBC 再將這通電話連上受話者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網路互連 - 國際電話為例
各電信公司任務
Taiwan LEC Taiwan IXC 美國 IXC 美國 LEC
中華電信 亞太電信 AT&T SBC
電話費用的營收如何分配?
   
牽涉到複雜的網路協定,商業協定,及各國的電信法規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網路互連 - 費用問題
 
發話者付費 - 台灣 LEC 代為收帳 - 營收屬於台灣 IXC
 
台灣 IXC 付接續費 給台灣 LEC
 
台灣 IXC 付接續費 給美國 IXC, 美國 IXC 付接續費 給美國 LEC
網路互連的費用分攤及營收分配爭議很多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重要議題

⊕ 相關網路

固定網路 (市話、長途、國際) 行動網路 衛星行動網路
重要議題
介接點設置 各項費用之分攤與計費 通信費處理
定價權通訊費歸屬收帳(呆帳)責任
爭議處理
網路接續原則
強制義務 符合效率無差別待遇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網路互連之爭議歷史 (行動 vs. 中華)

⊕ 接續費問題

⊕ 介接點不足,間接造成高昂接續費

⊕ 爭議處理程序未臻成熟

⊕ 中華電信成本計算問題

 
透明化不足
 
交叉補貼問題
 
市話虧損之分攤
 
元件成本沒有細分化
 
鏈路建設與費用分攤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修正重點
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修正重點
更名 將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修正擴大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介接點 網路介接點之設置原則及技術可行點
品質及標準 網路互連時之品質、維護、方式及標準
費用攤付 網路互連費用之攤付原則
接續費 市場主導者接續費之計算,應細分化網路元件及依照全元 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
成本公開 市場主導者應公開其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
通信費處理 跨網路通信費之訂價、收帳、呆帳及營收處理原則
爭議處理 修訂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
市場主導者
(一)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者。
(二)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者。
(三)其所經營業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各項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Mon Sep 10 04:23:41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網路接續原則 (第二章)
強制義務 符合效率無差別待遇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第三章)
若技術可行,應盡力提供網路介接點
 
市場主導者應在下列技術可行網路介接點提供網路互連服務
1. 市內交換機 2. 市內彙接交換機
3. 長途交換機 4.國際交換機
5. 專用彙接交換機 6. 信號轉送點 (STP)
(轉送局間信號及信息之網路節點)
7. 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8. 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預留彈性給新型態網路(ATM, Frame Relay,等)
設置明確之責任分界點,各自維護責任區
 
網路介接設備應保證品質及通信容量
 
介面及訊務資料交換應遵循標準, 其優先順序為:
NCC(原電信總局) 所定技術規範
國家標準
國際標準
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
無標準可資遵循時,協商辦理
   
內容包括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其他必要之訊務資料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網路互連費用 (第四章)
1. 網路互連建立費: 一次成本支出 (provisioning, etc.)
2. 接續費: Per Call 通信費
3. 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 建構網路互連電路之鏈路費用
4. 其他輔助費: 為提供其他服務所應收取之費用
細分化原則(規範市場主導者)
   
接續費應按實際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
1. 市內用戶迴路 2. 市內交換傳輸設備 3. 市內中繼線
4. 長途交換傳輸設備 5. 長途中繼線 6. 國際交換傳輸設備
7. 網路介面設備 8. 查號設備及服務 9. 信號網路設備
市內用戶迴路接取點(Point of Access) 之設置位置
市內交換局之配線架 用戶建築物之配線箱或配線架 路邊交接箱
採用全元件長期平均增支成本法 (LRAIC) 加上合理加成
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
(Long Run Avg. Incremental Cost)
指電信事業為提供網路互連而利用與各細分化網路元件直接 或間接相關之全部設備及功能所增加之長期前瞻性成本。
完全歸屬成本法 指電信事業將其全部經營成本分別歸 屬至所提供各項電信服務之會計作業方式
   
參考資料:「固網接續費的新主流─增支成本法」,陳捷青,台經月刊,June,1999, pp.36-40.
刪除關於市話虧損分攤費之規定
   
民國九十年前,行動通信網路業者仍應按現行之方式繳交 市話虧損分攤費及用戶線成本。
   
市話補貼政策屬於政治政策問題
各項費用分攤方式
 
由接續雙方先進行協商,電信總局有裁決權
 
接續費應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
 
其他費用應由因要求互連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負擔
 
鏈路(單向)建設由發信端建設 (固網規劃小組建議)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市話補貼及用戶線成本分攤之爭議
市話補貼
 
現行國家政策,用國際長途行動之盈餘,普遍補貼市話
 
市話補貼與否,屬於國家政策,係政治性決定
用戶線成本分攤
 
市話用戶每月固定之費用(Flat Price)並未考慮使用情況
   
若某用戶長途國際 carrier 與市話 carrier 不同, 其長途及國際訊務使用市話回路,是否應分攤每月固定成本?
   
接續費是否已包含市話回路之固定成本? (No ?)
   
應由專家研究 LRAIC 是否包含固定成本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通信費處理原則 (第五章)
發話端付費原則
通信費處理五大重點
定價營收歸屬接續費收帳 呆帳責任
定價權與營收歸屬─根據網路層級而定,而非發收話端 (2011前)
定價權層級 國際網路 > 行動網路 > 長途網路 > 市話網路
 
同等級網路間通話,根據發話端而定
 
行動打國際(或反向)時,行動業者可對發話用戶加收通信費
市內固網電話 撥打 行動電話 之通信費自 2011 後,營收歸屬改為發話端
   
自2011年1月1日起市內電話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 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及取得通信費。並自同日起,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市內電話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時, 該市場主導者應支付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費用,除按每分鐘計算之 接續費以外,另須按每分鐘支付過渡期費。過渡期費計算以現行行動通信網路 業務經營者中所拆得收入之最低者減去現行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接續費為起始值, 至2016年12月31日止,逐年按比例遞減至零。
負收帳責任者負責呆帳
營收分配與呆帳無關
 
通信費營收歸屬之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 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收帳責任
行動─固網 發話端收帳
固網─固網 營收歸屬者收帳
簡化帳單及催帳成本
 
收帳責任者可委託發信端市話業者代為收帳
 
須符合無差別待遇原則
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收帳責任之考慮

⊕ 營收歸屬者應負收帳責任

⊕ 若改由發話端負責,應符合互惠原則

⊕ 考慮因素

 
客戶惡意賴帳意願
 
客戶篩選嚴謹度
 
國內收帳能力
 
國際收帳能力
 
收入與呆帳責任比率
 
綜合互惠程度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收帳責任之分析(一)
(綜合固網)─(綜合固網)
發話端負收帳責任之互惠比較
 
雙方互惠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收帳責任之分析(二)
(綜合固網)─(國際固網)
發話端負收帳責任之互惠比較
 
專營國際電信業者大佔便宜
   
營收全部歸屬於國際業者,
   
另一方所得接續費太少,卻需負擔大部分的收帳責任
   
呆帳責任與分攤營收嚴重失衡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收帳責任之分析(三)
(綜合固網)─(行動)
發話端負收帳責任之互惠比較
 
視國際與行動訊務量之比例而定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收帳責任之分析(四)
(綜合固網+行動)─(行動)
發話端負收帳責任之互惠比較
  中華電信 現有行動業者
客戶惡意賴帳意願
客戶篩選嚴謹度 嚴謹 不嚴謹
國內收帳能力
國際收帳能力
收入與呆帳責任比率 相稱 相稱
綜合互惠程度 公平 公平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第六章 )

⊕ 協商為主,以三個月為期

⊕ 明訂以書面為之,並規範協議書內容

⊕ 期滿未達成協議,得向電信總局請求裁決

⊕ 電信總局可主動或被動介入

⊕ 電信總局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 當事人不服裁決時,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按網路互連爭議具科技專業性,為有效解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有關網路互 連爭議,促其互連,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業者得申請電信總局裁決,以期必 要時公權力介入促其互連。

⊕ 私法 vs. 公法

   
關網路互連爭議事項本屬私法事件,惟為避免第一類電信事業 間因無法達成網路互連協議,而須採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其爭議致 延宕網路之互連,而損及公共利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電信總局得 依職權調查並為裁決。

⊕ 電信總局得設裁決委員會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結語
網路互連需要高度合作
 
非常複雜, 灰色地帶太多, 市場主導者極易建立障礙
網路互連含有基本矛盾
 
一面競爭一面合作
 
投資太大,新進業者必須「積極」搶佔市場
 
不對稱管制對市場主導者不盡公平
對市場主導者之建議
 
不對稱管制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是既定事實
 
積極民營化並提高營運效率
 
健全法務,經濟,財會,商務人才,進行企業化經營,
對新進業者之建議
 
尊重市場主導者,小孩可打大人, 但不可動刀槍
 
長期投資,積極建設
Mon Sep 10 04:23:42 CST 2012 Untitled Document
參考資料
  1. 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

  2. 新電信法

  3. 電信法

  4. 固網管理規則草案

  5. 網路互連機制研究

  6. Ovum Report

  7. 固網規劃小組建議書─網路互連

  8. Elite-On-Line http:/www.elitelaw.com.tw.

  9. 陳捷青,「固網接續費的新主流─增支成本法」,台經月刊,June,1999, pp.36-40.
  10. 連耀南,「我國電信自由化-固網規劃風雲 」,台灣經濟月刊 , vol. 22, no. 1, Jan. 1999, pp. 82-89.

Mon Sep 10 04:23:43 CST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