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世界各先進國家之電信自由化歷程,美國於 1984年l月 l日,經多年司法訴訟後,因司法部以違反反托拉斯法案( anti-trust law ,即反獨占法)為由,指控貝爾系統的美國電報電話公司(AT&T) 涉嫌獨占電信服務市場,迫使AT&T分解為七家區域性電話公司 (Regional Bell Operating Company , RBOC)與一家長途電話公司 (AT&T),並開放長途與國際電話業務,容許新競爭者加入。美國 之電信自由化帶動全球電信管制的革新風潮,包括英、日、澳、 紐等國紛紛跟進;尤其1996年2月美國新電信法生效後,更促使 美國各州區域性電話業務全面開放競爭,允許有線電視業者、區 域電話公司與長途電話公司彼此可以互跨與跨區經營。在歐洲方 面,英國政府於1983年引進第二家電信業者,打破長期由英國電 訊公司(British Telecom., BT)獨占壟斷的局面。1985年,英國 政府開放行動電信業務,1989年准許私有線路轉售,1991年結 束兩家電信公司寡占的局面,全面開放英國電信業務。在亞洲方 面,日本於1984年12 月 25 日在國會通過新電信事業法後,將 原本獨占經營之日本電信電話公司(NTT)正式改組為民營公司,並 開放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由於美、日、英等國家帶動作用,使 得電信業務的自由化迅速蔚為世界潮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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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貿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於1990年5月設立電信工 作小組,討論電信市場開放措施,並於1993年底達成電信加值網 路服務市場開放協議。GATT旋於1994年5月設立基本電信工作 小組,歷時約三年之談判,於1997年2月15日全球69個國家在 世界貿易組織(WTO)簽署全球電信自由化協定,進一步達成開放 基本電信服務市場之協議,決議自1998年元月1日起,合力消除 國際電信市場投資障礙。此一協定將促使全球消費者與企業界之 電信費率支出大幅減少,同時電信服務的種類和品質也將顯著提 昇,刺激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現代化,並加速數位化資訊時代的來 臨(有關電信自由化發展時程表請參閱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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