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提單位:WorldCom Inc. (美國世界通訊公司) |
說明:本建議係節譯自WorldCom之建議書以供分組同仁討論之用。文意不明之處應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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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服務應以提供語音服務為限。普及服務之提供應同時考慮地緣及用戶之收入。 |
普及服務應限於符合規定之用戶,例如:低收入之家庭及偏遠地區需要現代化電信的學校、圖書館和醫療機構。 |
第一類業者應負擔普及服務的成本或分擔其義務 (第二類業者屬租用電路之業者,不應分攤或執行普及服務)。 |
電信總局應有一恰當、公平、中立的分攤制度使所有第一類業者負擔普及服務之成本。 |
電信總局應及早訂定普及服務的範圍、計算方法及分攤方式。 |
建制電信服務成本較高地區的用戶應支付較高的費用,此為企業經營之常態。對每一合格用戶之補助應相同,不因該用戶使用較高價的服務而改變。 |
普及服務的成本計算應採用最有效率的新業者的FLEC模式。 |
普及服務基金應付給執行該項服務的業者,以為符合規定之用戶所提供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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