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信法於八十五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前,我國電信事業係由改制前電信總局獨占經營,
期間對於公用電話服務、社會公益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地區之電信普及化服務亦由改制前
電信總局不計成本負責提供,並由其他業務項目交叉補貼其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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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法修正後,因應電信自由化之開放政策,電信業務由獨占型態轉變為自由競爭市場,
電信資費必將隨著電信自由化之落實而漸趨合理化,並逐漸消除交叉補貼之現象。
電信法亦於第十九條明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分別計算盈虧,
不得交叉補貼。業者在不得交叉補貼的情況下考量其投資效益與競爭能力,
恐不願提供虧損之公用電話服務、社會公益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地區之電信普及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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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電信法仍於第二十條明定: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指定第一類
電信事業提供電話或數據通信或電話與數據通信之普及服務。為達上述普及服務目的,
同條文復明定: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提繳一定比例金額,成立電信事業普及
服務基金,用以補助普及服務提供者因提供服務所生之虧損。另關於普及服務基金
之資金提繳方式、運用及其管理,則明定由交通部訂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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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草案」乃根據兩次公開說明會、三次「普及服務制度
研討小組」會議之結論及參考先進國家的作法而草擬完成,其中
「普及服務制度研討小組」乃由交通部電信總局邀請專家學者、
機關代表及業者代表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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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目前正於交通部審理中,草案內容概述如下: |
| 電信普及服務(簡稱普及服務)指為達國民基本通信服務之普及化,由第一類電信事業
所提供之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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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普及服務之範圍應以國民基本通信之概念來考量。且需視社會發展及民眾需求,
作階段性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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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階段之普及服務範圍以利用公眾交換電話網路提供之服務為限,包括公用電話服務、
社會公益電話服務、不經濟地區之基本電話服務及其他經交通部指定之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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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緊急電話服務 | 包括火警、緊急救護、報警及交通事故等專線服務。
海岸電台服務 | 包括船舶急難救助服務。但不包括船舶公眾通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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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先進之電信服務方面,因為資訊化社會中,進入網際網路的管道有三,包括
電話撥接、ISDN或專線上網,現階段只要藉由推動電話普及,任何人皆可經由
電話撥接方式上網,如此便不會有地區或民眾因無法上網獲取廣泛資訊而造成資訊
匱乏,故目前普及服務範圍僅限於利用公眾交換電話網路提供之服務。未來將配合
電信發展政策之需要定期檢討普及服務範圍,做必要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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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自由化初期,由於原電信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眾交換電話網路之
路網佈建最為完整及普及,由其提供普及服務所產生之可避免成本較低,而新業者之
網路及交換機房較少,因而產生之普及服務成本較高,因此,一般而言,由原電信業者
提供普及服務最為經濟,並最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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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仍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交郵八十五字第三四一○號公告指定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在固定網路業務開放前負責提供普及服務,並負擔所需普及服務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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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通信網路開放後之普及服務提供者由交通部指定。但於固定通信網路業務開放
初期仍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普及服務,以節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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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得提供其用戶免費緊急電話服務,
並得申請普及服務基金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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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普及服務成本時,因提供普及服務所發生之成本才可納入普及服務成本中,
不應包括不可避免之成本項目。即普及服務提供者因提供普及服務所生之普及
服務淨成本,為可避免成本扣除棄置營收後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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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可避免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未提供普及服務時,可避免或節省之成本。
可避免成本採長期觀念,即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均可置換變動,且避免之成本無法
移往他用。而棄置營收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其營業收入之損失,
亦稱機會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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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成本為成本扣除有形營收及無形收益,但因無形收益難以量化,故目前暫不考慮。 |
|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提繳電信事業普及
服務基金。只是國內第二類業者規模不大,故考量徵收成本下,實際分攤時可考慮
針對不同之第二類業者作個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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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應以其年度營業額之一定比例金額提繳普及服務基金,
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而每年度須提繳之基金總金額為當年度普及服務提供者
執行普及服務之實際成本加上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費用(委員之審查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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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及服務基金分攤原則有三種方式,在考量利幣得失下,建議採用營收比(營業額比),
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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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鐘數比 | 按普及服務之精神,應以網路使用量的多寡來提繳基金較為合理,
但因網路使用量的資料取得較困難,徵收成本太高,故不採用。
利潤比 | 因為此方法易使業者失去降低成本的動機,故不採用。
營收(營業額)比 | 營業額與話務量有絕對關係,電信總局易於監督稽核,
故以業者之營業額比例來提繳。營業額應包含「與電信網路使用相關之營業額」,
至於與網路使用無關之營業額,則不列入提繳比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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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管理普及服務基金,於交通部電信總局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職掌應
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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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服務基金之運用與管理事項。
普及服務提供者公用電話年度實施計畫及普及服務基金補助申請書之審查。
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所報營業額之審核。
普及服務基金提繳比例與金額之核算。
普及服務基金之徵收與支付。
普及服務基金運用成效之評估。
其他有關普及服務基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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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電信總局遴聘機關代表、
學者及專家組成。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視需要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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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在任期內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電信總局另聘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滿原
任期為限。委員會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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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政府會計年度終了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普及服務基金補助申請書,
向電信總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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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各項普及服務之執行成果統計 | 應以電信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提昇與否為說明重點。
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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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於政府會計年度終了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
電信總局申報其年度營業額,並應於電信總局公告普及服務基金提繳比例及金額之日
起一個月內,繳納普及服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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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及服務基金之用途為補助普及服務提供者因提供普及服務所生之普及服務淨成本
加上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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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草案」僅針對基金之管理與運用做原則性之規定,
故仍須逐項檢討各項普及服務之成本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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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服務淨成本為可避免成本扣除棄置營收,應逐項檢討下列事宜: |
可避免成本應包含那些成本
不可避免成本應包含那些成本
棄置營收應包含那些營收,是否考量無形收益。
公用電話普及服務淨成本應如何計算?
免費緊急電話服務之淨成本應如何計算?
海岸電台服務之成本如何計算,如何區分船舶急難救助服務及船舶公眾通信服務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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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應以其年度營業額之一定比例金額提繳普及服務基金,
其年度營業額應包含那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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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通話費、用戶租費(月租費及年費)、
接續費等相關電信收入及手機的銷售、電池的銷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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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公用電話普及服務之提供者是否以公開召標之方式決定,若採用,
則應如何運作,才能降低普及服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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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每年度須提繳之基金金額為當年度普及服務提供者執行普及服務之實際成本
加上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費用,故是否可開一戶頭讓提繳業者直接將金額匯入,
再撥給普及服務提供者,或有其他處理方式?
如何審查普及服務提供者執行普及服務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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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資訊化社會及配合行政院NII小組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推動方案,
普及服務範圍是否須包括先進之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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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先採重點補助,針對學校、圖書館與醫療單位上網、
連網,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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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考慮普及服務範圍須包括先進之電信服務(上述項目),其成本及營收如何計算?
如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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