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網路業務申請須知草案總說明
為落實固定通信業務開放之目標,提供消費者多元化之選擇與服務,促進電信市場之有效競爭,帶動電信相關產業之建設與商機繁榮,有效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及國家整體發展,爰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並參酌相關法規,訂定本須知,俾作為有意投入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之電信業者申請之依據。本須知訂定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及執行機關(第一點及第二點)。
二、申請籌設須檢送之文件及事業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第三點及第四點)。
三、申請書表之格式、裝釘、裝箱等規定(第五點)。
四、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規定(第六點)。
五、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情事及得予補正之程序(第七點及第八點)。
六、繳交履行保證金方式及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與展期方式(第九點)。
七、取得籌設同意書後之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電臺架設許可證及所須檢送之件與其展期方式(第十點至第十三點)。
八、電臺執照之核(換)發程序及期限(第十四點)。
九、資費、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之訂定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
十、申請特許執照應檢具之文件及其程序(第十七點)。
十一、履行保證金發還及不予退還之規定(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
十二、事業計畫書內容變動時應報請核准之項目(第二十點)。
條 文 |
說 明 |
一、 本須知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 本須知規範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執行之。 |
明定交通部電信總局為本須知之執行機關。 |
三、 申請人應於交通部公告申請期限內,先以電匯方式繳交申請經營特許業務審查費(以下簡稱審查費),匯款時務必填寫匯款人(即申請人)名稱、地址及電話,再檢具下列文件及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除第三款所定之格式外,應以MICROSOFT WORD 7.0以上版本建檔)各七份,向交通部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事業計畫書及其附件。 (三)主要表格清單及其電子檔。(清單及檔名格式如附表二,電子檔內容須依據事業計畫書所載資料,以MICROSOFT EXCEL 7.0以上版本建檔) (四)事業計畫書摘要(本摘要應可供電信總局引用及公開)。 前項各種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證明文件者,應併提出中譯文。 第一項須檢具之申請文件,應直接送至電信總局。 |
二、依本國法令所定程序,在本國提出各種申請案者,其文件自應以本國文字書寫之,俾利審查。 |
四、 第三點所定之事業計畫書,其記載之章節順序及詳細內容如附錄。 事業計畫書應依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三項所定評審項目及其細目之順序製作目錄(含頁次索引)。 |
一、明定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二、因事業計畫書內容及篇幅繁多,爰明定申請人應依評審項目及其細目製作目錄索引,俾利審查。 |
五、 第三點各款申請文件及書表,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圖表不在此限),依序裝釘成冊及裝箱。 各項文件依本須知、附表、附錄或附件規定,得以影本提出者,應於該影本首頁蓋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於其餘次頁蓋騎縫章。 事業計畫書內有關之證明文件、公司章程(或草案)、發起人名簿、認股人(或股東)名簿、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經理人名簿等應分別裝釘成冊,並以附件方式提出。 文件書表除申請書外,應裝釘成冊並裝箱,裝箱之最大尺寸規格分別為長四十二公分、寬三十七公分、高三十二公分,且應於箱外長邊左上側標示箱內所裝文件之份數編號、箱號及文件清單(格式如附表三),正本應置於第一份箱內並於箱外載明正本字樣。 申請人所送之各項文件書表及資料,一概不予退還。 |
明定申請書表之格式、裝釘、裝箱等規定及申請人所送之文件一概不予退還。 |
六、 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申請人之股權比例,並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之限制。以籌備處為名義之申請人,其發起人、認股人股權比例及外國人認股比例亦同。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明定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外,由交通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其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逾受理申請期限者。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五)違反本規則第八條規定者。 (六)違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者。 (七)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者。 (八)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明定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事由及補正期限。 |
八、 申請案件經依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不予受理者,無息退還其所繳交之審查費。 |
明定不予受理者之審查費處理原則。 |
九、 申請人應於交通部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電信總局繳交履行保證金新臺幣四十億元,上述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電信總局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保證之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電信總局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以國內銀行保證之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以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繳交履行保證金(以下簡稱存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存單內背書轉讓【即於存單之讓與人簽章欄位內蓋用存款人(即出質人)之印鑑】。 (二)存款銀行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覆函內載明同意於質權消滅前放棄行使抵銷權。 未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者,交通部應撤銷其核可。 申請人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格式如附表四)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為七年。 申請人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限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交通部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交通部撤銷其籌設同意。 申請人申請展延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限時,應一併辦理第二項履行保證期限之展延。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明定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方式及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限與展期方式。 |
十、 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限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明定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之後續程序及展期方式。 |
十一、 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五) (二)公司執照影本。 (三)籌設同意書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六) (五)於申請核可前,因尚未選任董事、監察人,而免附董事名簿及監察人名簿者,應補送之。 (六)網路建設說明文件:包括網路架構、信號方式、電信設備項目及地點等詳細說明。 (七)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介接需求之說明資料。 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六年。(格式如附表七) 前項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限。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明定申請人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應檢具之文件。 |
十二、 申請人取得網路建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建設固定通信網路。其無法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附具理由向電信總局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交通部得撤銷其籌設同意,其已取得特許執照者,撤銷其特許。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未能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期限如期完成建設時,得附具事由發生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按事故遲延期間向電信總局申請展延,不受前項所定展期之限制。 前二項網路建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時,應一併辦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之展延。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書之內容建設固定通信網路及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展期之方式。 |
十三、 申請人依其事業計畫書有建設微波鏈路或固定無線電接取設備之需要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 (一)頻率指配申請表及電臺設置申請表。 (二)設備規格及原廠檢測之證明文件。 (三)網路建設許可證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八)。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格式如附表九) 申請人未能在有效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前附具事由及原電臺架設許可證,向電信總局申請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明定申請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所須檢附文件與電臺架設許可證期限及展期方式。 |
十四、 電臺架設完成經電信總局查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無線電臺執照。(格式如附表十之一至十之三) 前項電臺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人或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限自舊照失效之次日起計算之。但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限至繳銷日止。 |
明定電臺查驗方式與執照之核(換)發程序及其期限。 |
十五、 申請人資費之訂定,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時亦同。 |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申請人之資費訂定應符合電信法之規定。 |
十六、 申請人於申請發給特許執照前,應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及本規則第五十條規定,就其服務有關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之。申請人並應擬訂其與用戶間服務契約範本,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 |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七條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條規定,明定申請人之營業規章及與用戶訂立之服務應符合電信法及本規則之規定。 |
十七、 申請人完成相關電信網路設備之建設達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得開始營運所需之網路規模,並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一)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交通部核准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用戶間訂立服務契約範本經電信總局核定之證明文件。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五年。(格式如附表十二)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電信總局函報開始營業,逾期由交通部撤銷其特許。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六條規定,明定申請特許執照應檢具之文件及相關程序。 |
十八、 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發還之: (一)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二十五,並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後,得申請發還履行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十,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於履行保證金百分之五十之保證責任。 (二)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百,並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還其餘百分之五十之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於其餘百分之五十履行保證金之保證責任。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履行保證金發還之階段與比例。 |
十九、 申請人或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一)未於期限內完成登記者。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未於期限內完成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六年建設計畫者。 (四)未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交通部撤銷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 |
一、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明定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情形。 二、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者,其利息仍予退還。 |
二十、 經營者原送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有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異動情形時,應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外,其餘各款應敘明理由報請電信總局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事業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 (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三)營業項目。 (四)營業區域。 (五)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六)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市內網路建設容量規劃。 (七)各系統(含網路管理及維運支援系統)及主要交換設備之設置地點、廠牌、建設數量及時程之規劃。 (八)無線電系統之交換設備及電臺使用之頻率、廠牌及建設數量之規劃。 (九)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標準。 (十)管線基礎設施共用架構之規劃。 (十一)各項服務(包括平等接續、緊急電話服務、查號服務、號碼可攜性、用戶指定選接、來話號碼顯示等)預定推出時程及其功能之規劃。 (十二)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十三)其他經電信總局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經交通部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明定經營者或申請人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變動,應報請電信總局核准之項目。 |
二十一、綜合網路業務申請特許作業流程如附圖。 |
明定綜合網路業務申請作業之流程。 |
二十二、本須知自公告日實施。 |
明定本須知之施行日期。 |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特許申請書
茲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之規定,檢送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各一式七份及審查費匯款單回執聯影本乙張,申請綜合網路業務經營特許。
此致
交通部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 公司或籌備處 ︶ |
名稱 |
(公司或籌備處章) |
||||||
公司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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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及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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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
︵ 或發 起 人 代 表 ︶ |
姓名 |
(代表人或發起人代表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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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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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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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
資本總額新臺幣 元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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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文件檢查 |
※雙線以下申請人請勿填寫。 □1.本申請書。 □2.事業計畫書及其附件(含光碟片)。 □3.主要表格電子檔清單。 □4.事業計畫書摘要。 □5.審查費匯款單回執聯影本。(審查費須於送件前,先以電匯方式匯入台灣銀行信義分行054031047144交通部電信總局規費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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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份數共 份每份箱數共 箱 |
收件日期 |
受理編號 |
主要表格電子檔清單
申請人名稱 |
|
業務種類 |
綜合網路業務 |
項 目 |
電腦檔名 |
事業計畫書章節頁次 |
備 註 |
發起人名簿 |
G01.XLS |
詳如事業計畫書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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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人(或股東)名簿 |
G02.XLS |
詳如事業計畫書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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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名簿 |
G03.XLS |
詳如事業計畫書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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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名簿 |
G04.XLS |
詳如事業計畫書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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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名簿 |
G05.XLS |
詳如事業計畫書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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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持股比例計算表 |
G06.XLS |
詳如事業計畫書附件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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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區域規劃表 |
G07.XLS |
詳如事業計畫書附件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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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表 |
G08.XLS |
詳如事業計畫書附件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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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設立或變更登記後 十年之資產負債表 |
G09.XLS |
請以制式表格建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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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設立或變更登記後 十年之損益表 |
G10.XLS |
請以制式表格建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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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設立或變更登記後 十年之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
G11.XLS |
請以制式表格建檔 |
※電子檔內容須依據事業計畫書所載資料,以MICROSOFT EXCEL 7.0以上版本建檔。
裝 箱 摘 要
第
箱/第 份(每份共 箱)
申請人 名 稱 |
|
本
箱
檢
附
文
件
清
單 |
|
備 註 |
※證明文件之正本請裝於第一份內,並於箱上標示「正本」。
交通部綜合網路業務籌設同意書
一、貴
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乙案,業經本部審查核可,應於本同意書核發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再依規定向本部電信總局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二、本同意書有效期限為七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貴公司取得網路建設許可證後,應於本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前揭事項時,應於期限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本部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本部應撤銷本同意書。
部 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綜合網路業務網路建設許可證申請書
茲依據綜合網路業務申請須知第十一點之規定,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各乙份,申請綜合網路業務網路建設許可證。
此致
交通部電信總局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名稱 |
(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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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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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及傳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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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
姓名 |
(代表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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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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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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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
資本總額新臺幣 元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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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文件檢查 |
※雙線以下申請人請勿填寫 。□1.本申請書。 □2.公司執照影本。 □3.籌設同意書影本。 □4.切結書。(附表六) □5.於申請核可前,因尚未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而免附董事名簿及監察人名簿者,應補送之。 □6.網路建設說明文件。 □7.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介接需求之說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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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收件編號 |
切 結 書
茲承諾本公司因建設固定通信綜合網路,致影響鄰近居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而發生糾紛時,應自行負責妥善解決,並賠償所有損害。
此 致
交通部電信總局
立切結書人:
(公司章)公司所在地:
公司執照統一編號:
代表人姓名:
(印章)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交通部 綜合網路業務 網路建設許可證
茲據 申請在
建設 經核與規定相符
發給本許可證以資憑證
申請人名稱 |
|
代表人 |
|
公司所在地 |
|
營業區域 |
|
預定建設區域所 屬行政區縣市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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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部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茲承諾本公司因無線電臺之設置或運作致影響鄰近居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而發生糾紛時,應自行負責妥善解決,並賠償所有損害。
此 致
交通部電信總局
立切結書人:
(公司章)公司所在地:
公司執照統一編號:
代表人姓名:
(印章)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交通部 綜合網路業務 電臺架設許可證
茲據 申請在
架設 經核與規定相符
發給本許可證以資憑證
申請人名稱 |
|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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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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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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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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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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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有關架設本電臺所需雜項執照及電臺用地使用權,應由申請人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部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交通部 綜合網路業務 電臺執照 查 在
設置 微波電臺 經審驗合格依照
規定發給執照以資憑證
電臺名稱 |
|
所屬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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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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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主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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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機廠牌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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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機廠牌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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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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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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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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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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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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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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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照有效期限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執照僅供證明該電臺符合電信監理業務規範,不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部 長
交通部 綜合網路業務 電臺執照 查 在
設置 固定地球電臺 經審驗合格依照
規定發給執照以資憑證
電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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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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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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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主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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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信 機 |
升頻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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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功率放大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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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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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頻率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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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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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信 機 |
降頻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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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雜音放大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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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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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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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實際使用頻率有異動時,須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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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照有效期限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執照僅供證明該電臺符合電信監理業務規範,不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部 長
交通部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
電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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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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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線 電 機 |
廠牌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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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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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頻率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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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執照號碼:
字第 號
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申請書
茲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各乙份,申請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
此致
交通部電信總局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名稱 |
(公司章) |
|||
公司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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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及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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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
姓名 |
(代表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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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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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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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
資本總額新臺幣 元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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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文件檢查 |
※雙線以下申請人請勿填寫。 □3.公司執照影本。 □4.完成相關電信網路設備之建設達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得開始營運所需之網路規模,並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5.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6.公司營業規章經交通部核准之證明文件。 □7.經營者與其用戶間訂立服務契約範本經電信總局核定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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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收件編號 |
交通部 綜合網路業務 特許執照
查 在
設置 經審驗合格依照
規定發給本執照以資憑證
經營者名稱 |
|
代表人 |
|
公司所在地 |
|
業務種類 |
|
資本額 |
資本總額新臺幣 元 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 元整 |
營業區域 |
|
有效期間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發照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綜合網路業務事業計畫書內容
第 一 章 策略性計畫
一、針對固定通信網路市場所做之評估:須根據其對經濟及市場研究結果,闡述對市場現況及市場未來需求所作之評估及理由,並提出經濟及市場研究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申請人應提出不同經營家數之各個競爭環境及預估潛在的市場規模(評估中所採取的任何假設均應清楚說明)。
(二)申請人應預估未來十年各項業務可達到的市場佔有率。
對於(一)及(二)所作之預估應包含以下三種方式:
1.基本情況:預估營收達合理利潤以上或用戶數達經濟營運規模之情況。
2.較差情況:預估營收或用戶數僅達基本情況80%之情況。
3.最差情況:預估營收達成損益兩平之情況。
(三)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資訊:
1.所使用的方法及主要假設。
2.資料收集的方法。
3.資料分析。
二、進入固定通信網路市場之策略性計畫:對於加強其競爭力及促進固定通信網路市場發展有何特出見解,以及達成其公司策略之詳細執行計畫。
三、團隊成員之電信相關經驗及實績、專業知識及具體承諾:應詳述其在設計、建立經營固定通信網路及服務方面所具備之專業知識及經驗,包括該固定通信網路及服務之現況。又申請人應就其本身或股東,於國內外經營他類電信事業或服務之經驗,一併敘明。
第 二 章 組織計畫
申請人應就下列事項詳加說明:
一、組織結構:
公司組織(含組織圖、部門任務分工及編制員額等項目及其說明)、人事組織與公司籌組計畫或組織調整計畫。
二、直接或間接之股東結構。
三、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含人才培訓計畫)。
下列事項應以附件提出,並於上述事項中註明其索引:
一、人事組織:
(一)籌設中公司:
1.公司章程草案、發起人代表委任證明書(上述兩項文件均須經全體發起人同意並簽名蓋章)及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發起人名簿、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若申請核可時尚未選任董事、監察人者得免附,但應於取得交通部核可後,向電信總局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時補送之。)及擬聘任之經理人名簿(須檢附應聘人同意書)。
3.股權占百分之一以上之認股人名簿(按認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二)已成立公司:
1.公司章程、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司執照影本(含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2.發起人名簿(設立滿一年以上者得免附)、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經理人名簿。
3.股權占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名簿(按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二、外國人認股或持股資料:
(一)外國人持(認)股比例計算表。(格式如附件六;間接持股部分計算至申請人法人股東之外國人直接持股部分;無外國人認股或持股者亦須檢附本表並填註持股比例為0%)。
(二)外國人因投資我國公司而間接持有申請人股份或認股者,申請人應出具該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執照及證明該外國人持(認)有其股份及股權比例之證明文件,並應出具其外國人股東或認股人之直接及間接持股未逾電信法第十二條有關外國人持股限制之切結書。
三、資本額專戶存儲文件: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下列文件:
(一)資本額專戶存儲新臺幣二百億元之存款契約書副本。
(二)由專戶存儲銀行出具之書面確認文件。
第 三 章 財務結構計畫
申請人須於其財務計畫中,提出其前十年營運之財務規劃,包括:
一、詳細之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以上表格應檢附以MICROSOFT EXCEL 7.0以上版本製成電子檔案)。配合上述報表,申請人應提出:
(一)資本支出:申請人應製表,將機房、土地、技術、網路組成元件及其他營運所需之相關設施與其相對所需之資本支出,逐項列出。
(二)營業支出:應製表將各項營業支出逐項列出。
(三)營業收入:配合業務種類(市內、長途、國際網路)應製表將各項營業收入逐項列出。
(四)各年度資金來源、金額及用途,如有多項資金來源,則必須分別列出詳細金額。
(五)銀行借款、公司債及其他負債之償還條件及時間表。
(六)可利用之融資或融資對象並說明其可行性,例如以融資意願書、保證書或其他文件,作為佐證。
(七)緊急資金來源計畫。
二、財務比率應包含資產報酬率、營業利益率(毛利率)、營業淨利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負債/權益比,並做必要之說明。
三、應依各主要業務計算此計畫的內部報酬率、淨現值及投資回收期間。此外,以10%為資本取得成本之淨現值及相對投資回收期間均應加以計算。申請人另應按預期之資金成本率計算其淨現值。
四、對此財務計畫進行敏感性分析,藉由不同之假設條件,模擬出較差〔80%〕和最差之情況,提出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報告。
五、上述相關報表應根據中華民國標準會計規則編製,並應詳細說明其中所有之假設(例如:折舊率、資產可用年限、客戶預測、年度營運支出增減等)。
第 四 章 業務計畫
一
(一)營業項目、營業區域(格式如附件七),以及後續新服務之擬定計畫。
(二)應依各營業項目說明市場規模及佔有比例預估、預估用戶數、用戶佔有比例(以上均須檢附統計圖表分年說明)。
(三)市場行銷策略。
(四)定價策略、收費標準(格式如附件八)及計算方式(包括裝置費、接線費、月租費、通話/通信費等)。
(五)客戶計費及出帳系統、業務支援系統。
(六)用戶及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七)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八)優於其他競爭者之客戶服務方案。
二、申請人應詳述其客戶服務品質之計畫或策略(含達成及提升客戶服務品質之執行能力分析),並提出客戶服務品質方案之最低標準。(詳如附件九)
第 五章 工程技術計畫
申請人提出之網路計畫應就下列事項詳加說明:
一、網路架構規劃
國際與國內通信網路整體基礎建設與網路元件之建構。其內容應包括網路架構與階層、交換計畫、傳輸計畫、路由計畫、編碼計畫、網路同步計畫、信號網路計畫、網路管理及維運計畫、網路多樣化計畫等。
二、電信設備概況
國際通信基礎設施、交換網路設備、傳輸網路設備(含管線、電纜管道)、接取網路設備、無線網路設備(含無線基地臺位置及所使用之頻譜)及其他設備之設置。另以附件方式檢附主要設備之功能說明及介面規格。
三、通訊型態與技術
申請人為提供基本電信服務、寬頻服務與加值服務,所採用之網路交換技術、傳輸技術、接取技術計畫(含寬頻或其他創新技術)及其傳輸品質水準,均應加以說明,並載明其符合國際或區域之標準,及採用此項技術之理由。有關用戶終端設備及與其他業者互連之介面標準均應納入事業計畫書及其摘要。
四、使用無線接取或微波鏈路
應配合電信總局頻譜規劃(詳如附件十),提出其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並應說明其所需使用之頻帶特性、先期頻帶干擾分析資料、系統效能、頻率使用年限及使用效率評估資料,及二項以上使用頻帶替代方案及有關規劃。
五、使用他人網路或設備
應述明其使用他人網路或設備之安排及有關協議規劃。採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者,應詳述其上行及下行鏈路之頻譜規劃及採用之調變技術。
六、網路涵蓋範圍、容量及其加強計畫
提供開始營運前十年的網路涵蓋地理範圍(含各交換中心分佈圖)及網路容量擴充計畫,與推展基礎建設之承諾。
七、網路互連
(一)申請人應提出與現有經營固定網路業者之網路互連技術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網路互連架構、介接點之設置、供多個不同網路介接之多樣性互連安排。
(二)申請人應提出與其他業者之網路互連技術計畫,包括與寬頻網路、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公眾數據網路及與現有查號系統等互連之方案(應合乎信號、傳輸及同步之需求)。
八、網路性能規劃:申請人應詳述其承諾之網路性能服務品質及執行計畫。
九、其他技術性計畫。
第 六 章 網路建置及服務推出計畫
申請人應以取得網路建設許可證起算之第一至第六年及第七至第十年分二階段,針對其網路提出整體網路建設時程規劃、網路互連安排之協調計畫、營運之展開及資費計畫等項,並就下列事項提供詳細資料:
一、網路設備之建置(依市內、長途、國際網路及營業區域分別載明,網路設備於不同業務共用時,亦應一併載明),包括:
(一)交換設備之建設容量規劃及圖表說明。
(二)中繼網路傳輸設備及附屬設備容量規劃。
(三)用戶接取網路容量規劃及圖表說明。
(四)網路管理(含故障、效能、配置、安全、計費管理等功能)及維運支援系統。
(五)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
(六)市內、長途、國際網路之營業區域所建設項目之時程(須含分年計畫及明細表)。
(七)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百之建設項目數量明細及完工時程表(應以圖表明確填註完成數量及比例)。電信總局將以申請人實際完成前揭建設項目之數量及時程,作為履行保證金是否發還或沒入之依據。
(八)申請人有關市內網路建設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詳細計算與說明(含網路建設規模、門號及通信埠建設之規劃、使用技術及容量計算方式),其容量計算應考量之事項,詳如附件十一。
二、服務推出計畫:
(一)預定開始營運所須完成之網路規模(含建設時程、項目明細及圖表說明)。
(二)各項服務(包括平等接續、號碼可攜性、查號、緊急電話、來話號碼顯示、障礙申訴及其他客戶服務、用戶指定選接長途或國際電話網路等)預定推出時程及對應之建設計畫(申請人應詳細說明其網路可提供之服務及功能)。
第 七 章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申請人應就其已在我國設立或預定設立之技術支援及維修中心,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
二、對於主要之先進終端設備及其接取系統設備,應提出完整之降低成本方案。
三、提升我國電信先進技術之研發與應用之規劃。
四、申請人應就其策略計畫及未來營運,說明其可對我國電信發展所帶來之貢獻。
五、營運後十年技術之發展及其網路建設預備引進或更新技術之規劃。
六、採用他人之系統技術者,必須取得其技術移轉或授權之承諾(含證明文件影本及說明)。
發起人名簿
(檔案名稱:G01.XLS)
職稱 |
|||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出生年月日 |
|||
持(認)股數 |
|||
持(認)股 |
|||
持(認)股 |
|||
最高學歷 |
|||
主要經歷 |
|
||
戶籍所在地 |
|
||
電話 |
|||
簽名或蓋章 |
|||
備註 |
※表格中各欄位不得增刪。
認股人(或股東)名簿
(檔案名稱:G02.XLS)
職稱 |
|||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出生年月日 |
|||
持(認)股數 |
|||
持(認)股 |
|||
持(認)股 |
|||
最高學歷 |
|||
主要經歷 |
|
||
戶籍所在地 |
|
||
電話 |
|||
簽名或蓋章 |
|||
備註 |
※表格中各欄位不得增刪。
董事名簿
(檔案名稱:G03.XLS)
職稱 |
|||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出生年月日 |
|||
持(認)股數 |
|||
持(認)股 |
|||
持(認)股 |
|||
最高學歷 |
|||
主要經歷 |
|
||
戶籍所在地 |
|
||
電話 |
|||
簽名或蓋章 |
|||
備註 |
※表格中各欄位不得增刪。
監察人名簿
(檔案名稱:G04.XLS)
職稱 |
|||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出生年月日 |
|||
持(認)股數 |
|||
持(認)股 |
|||
持(認)股 |
|||
最高學歷 |
|||
主要經歷 |
|
||
戶籍所在地 |
|
||
電話 |
|||
簽名或蓋章 |
|||
備註 |
※表格中各欄位不得增刪。
經理人名簿
(檔案名稱:G05.XLS)
職稱 |
|||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出生年月日 |
|||
持(認)股數 |
|||
持(認)股 |
|||
持(認)股 |
|||
最高學歷 |
|||
主要經歷 |
|
||
戶籍所在地 |
|
||
電話 |
|||
簽名或蓋章 |
|||
備註 |
※表格中各欄位不得增刪。
外國人持(認)股比例計算表(檔案名稱:G06.XLS) 第 頁/共 頁
申請人名稱 |
公司(籌備處) |
本頁外資 比例小計 |
% |
||||
實收資本額【A】 |
$ |
計 算 基準日 |
年 月 日 |
外資總持 認股比例 |
% |
編 號 |
01 |
02 |
... |
|
直 接 投 資 部 分 |
股東或認股人名稱 |
|||
股東或認股人統一編號 (外國人則填寫其國籍) |
||||
股東或認股人持股金額【B】 |
||||
股東或認股人持股比例【C】 C=B/A |
||||
間 接 投 資 部 分 |
本國法人股東或認股人之 實 收 資 本 額 【D】 |
|||
外國人直接投資本國法人股東 或認股人之持股金額【E】 |
||||
本國法人股東或認股人之 外國人直接持股比例【F】 F=E/D |
||||
外國人間接持有申請人股份比例【G】 G=C×F×100 |
||||
比例 |
股東或認股人之外國人持股比例 《直接投資【C】或間接投資【G】》 |
備註:1.所稱「外國人」係指外國之自然人及法人。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計算,應計算至申請人之本國法人股東之外國人直接投資部分之比例為止;華僑投資部分視為本國人得排除計算。
2.編號部分請先由申請人之外國人股東編起,再續編本國法人股東(無論持股比例大小及有無外國人持股皆須填列,以備查核),兩者皆須依持股比率由大至小填列,申請人需檢附所有本國法人股東之公司執照影本及本國法人股東內股權占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名簿(須含股東名稱、統一編號、持股金額及持股比例)。
3.申請人之外國人股東持股比例,請填列在直接投資部分欄位內,間接投資部分欄位則以斜線畫掉。
4.以本國法人股東投資申請人之比例(C)乘以該股東之外國人直接投資部分之持股比例(F),所得之比例(G)是為申請人之外國人間接持股比例。
5.經加總全部外國人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比例,所得數值即為申請人之外國人持股比例,該數值不得違反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
6.本表須加蓋申請人公司章及代表人(或發起人代表)印章。
7.各欄金額均以新臺幣(元)計。
外國人持(認)股比例計算表
申請人名稱 |
欣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本頁外資 比例小計 |
18.0000% |
|||||
實收資本額【A】 |
$120,000,000,000 |
計 算 基準日 |
088 年 01 月 04 日 |
外資總持 認股比例 |
19.3029% |
編 號 |
01 |
02 |
03 |
|||
直 接 投 資 部 分 |
股東或認股人名稱 |
ABC Telcom Co.,Ltd |
Lily Edward |
大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股東或認股人統一編號 ( 外國人則填寫其國籍) |
美國 |
紐西蘭 |
12345678 |
|||
股東或認股人持股金額【 B】 |
15,000,000,000 |
600,000,000 |
24,000,000,000 |
|||
股東或認股人持股比例【 C】C =B/A |
12.5000% |
0.5000% |
20.0000% |
|||
間 接 投 資 部 分 |
本國法人股東或認股人之 實 收 資 本 額 【D】 |
28,000,000,000 |
||||
外國人直接投資本國法人股東 或認股人之持股金額【 E】 |
7,000,000,000 |
|||||
本國法人股東或認股人之 外國人直接持股比例【 F】F =E/D |
25.0000% |
|||||
外國人間接持有申請人股份比例【 G】G =C×F×100 |
5.0000% |
|||||
比例 |
股東或認股人之外國人持股比例 《直接投資【 C】或間接投資【G】》 |
12.5000% |
0.5000% |
5.0000% |
備註:1.所稱「外國人」係指外國之自然人及法人。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計算,應計算至申請人之本國法人股東之外國人直接投資部分之比例為止;華僑投資部分視為本國人得排除計算。
2.編號部分請先由申請人之外國人股東編起,再續編本國法人股東(無論持股比例大小及有無外國人持股皆須填列,以備查核),兩者皆須依持股比率由大至小填列,申請人需檢附所有本國法人股東之公司執照影本及本國法人股東內股權占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名簿(須含股東名稱、統一編號、持股金額及持股比例)。
3.申請人之外國人股東持股比例,請填列在直接投資部分欄位內,間接投資部分欄位則以斜線畫掉。
4.以本國法人股東投資申請人之比例(C)乘以該股東之外國人直接投資部分之持股比例(F),所得之比例(G)是為申請人之外國人間接持股比例。
5.經加總全部外國人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比例,所得數值即為申請人之外國人持股比例,該數值不得違反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
6.本表須加蓋申請人公司章及代表人(或發起人代表)印章。
7.各欄金額均以新臺幣(元)計。
外國人持(認)股比例計算表(範例)
第 2 頁/共 2 頁
申請人名稱 |
欣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本頁外資 比例小計 |
1.3029% |
|||||
實收資本額【A】 |
$120,000,000,000 |
計 算 基準日 |
088 年 01 月 04 日 |
外資總持 認股比例 |
19.3029% |
編 號 |
04 |
05 |
06 |
||||
直 接 投 資 部 分 |
股東或認股人名稱 |
中中股份有限公司 |
小小股份有限公司 |
特小股份有限公司 |
|||
股東或認股人統一編號 ( 外國人則填寫其國籍) |
12348765 |
43215678 |
43218765 |
||||
股東或認股人持股金額【 B】 |
15,000,000,000 |
5,600,000,000 |
600,000,000 |
||||
股東或認股人持股比例【 C】C =B/A |
12.5000% |
4.6667% |
0.5000% |
||||
間 接 投 資 部 分 |
本國法人股東或認股人之 實 收 資 本 額 【D】 |
5,800,000,000 |
2,247,000,000 |
3,600,000,000 |
|||
外國人直接投資本國法人股東 或認股人之持股金額【 E】 |
580,500,000 |
25,000,000 |
0 |
||||
本國法人股東或認股人之 外國人直接持股比例【 F】F =E/D |
10.0086% |
1.1126% |
0% |
||||
外國人間接持有申請人股份比例【 G】G =C×F×100 |
1.2510% |
0.0519% |
0% |
||||
比例 |
股東或認股人之外國人持股比例 《直接投資【 C】或間接投資【G】》 |
1.2510% |
0.0519% |
0% |
備註:1.所稱「外國人」係指外國之自然人及法人。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計算,應計算至申請人之本國法人股東之外國人直接投資部分之比例為止;華僑投資部分視為本國人得排除計算。
2.編號部分請先由申請人之外國人股東編起,再續編本國法人股東(無論持股比例大小及有無外國人持股皆須填列,以備查核),兩者皆須依持股比率由大至小填列,申請人需檢附所有本國法人股東之公司執照影本及本國法人股東內股權占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名簿(須含股東名稱、統一編號、持股金額及持股比例)。
3.申請人之外國人股東持股比例,請填列在直接投資部分欄位內,間接投資部分欄位則以斜線畫掉。
4.以本國法人股東投資申請人之比例(C)乘以該股東之外國人直接投資部分之持股比例(F),所得之比例(G)是為申請人之外國人間接持股比例。
5.經加總全部外國人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比例,所得數值即為申請人之外國人持股比例,該數值不得違反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
6.本表須加蓋申請人公司章及代表人(或發起人代表)印章。
7.各欄金額均以新臺幣(元)計。
(檔案名稱:G07.XLS)
申請人名稱 |
|
業務種類 |
綜合網路業務 |
業務別:□市內網路業務 □長途網路業務 □國際網路業務
※請依市內網路、長途網路、國際網路等業務分別填表,本表不敷使用時,請依同一格式附加。
營業區域編號 |
營業區域名稱 |
涵蓋範圍(歸屬之行政區域) |
說 明 |
收費標準表
(檔案名稱:G08.XLS)
申請人名稱 |
|
業務種類 |
綜合網路業務 |
※本表不敷使用時,請依同一格式附加。
項 目 |
收費標準 |
計畫書 章節頁次 |
1.裝機費 |
||
2.月租費 |
||
3.通信費 |
||
4.通話費 |
||
5.其他 |
||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草案)一、說明:為順應電信自由化之世界潮流,我國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即將全面開放予民間業者經營,鑑於各界對於電信服務品質之殷切要求,建議研訂「固定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以規範開放後之固定通信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確保我國國家資訊基本設施、基本要求及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
二、實施規範:
(一)規範對象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之經營者
(二)規範項目
1、客戶服務
上述項目之服務品質指標如附表所列,總局得視需要,增減
規範項目及品質指標。
業 務 |
服 務 品 質 項 目 |
指 標 值 |
說 明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
市
內
網
路
|
服務供裝時程(註一) |
≦6天 |
≦5天 |
≦4天 |
時程定義:自受理或繳費至提供服務。 |
接續完成率(註二) |
≧94.6% |
≧94.6% |
≧95.6% |
在可以正常使用情形下,排除客戶因素的端對端(end-to-end)正確接通呼叫比例。 |
|
每年障礙次數 |
≦10次 |
≦10次 |
≦8次 |
在一年中因障礙而使客戶無法正常使用的次數。 |
|
障礙修復時間 |
≦3天 |
≦3天 |
≦2天 |
每次客戶障礙申告確定後到恢復可以正常使用的時間,以工作天計算。 |
|
出帳正確率 |
≧99.85% |
≧99.90% |
≧99.95% |
計算公式如下: [(出帳帳單數-出帳錯誤帳單數)/出帳帳單數]×100% |
|
長
途
網
路 |
服務供裝時程(註一) |
≦6天 |
≦5天 |
≦4天 |
時程定義:自受理或繳費至提供服務。 |
接續完成率(註二) |
≧90.0% |
≧90.0% |
≧91.5% |
在可以正常使用情形下,排除客戶因素的端對端(end-to-end)正確接通呼叫比例。 |
|
每年障礙次數 |
≦7次 |
≦7次 |
≦5次 |
在一年中因障礙而使客戶無法正常使用的次數。 |
|
障礙修復時間 |
≦2天 |
≦2天 |
≦1天 |
每次客戶障礙申告確定後到恢復可以正常使用的時間,以工作天計算。 |
|
出帳正確率 |
≧99.85% |
≧99.90% |
≧99.95% |
計算公式如下: [(出帳帳單數-出帳錯誤帳單數)/出帳帳單數]×100% |
|
國
際
網
路 |
服務供裝時程(註一) |
≦6天 |
≦5天 |
≦4天 |
時程定義:自受理或繳費至提供服務 |
每年障礙次數 |
≦7次 |
≦7次 |
≦5次 |
在一年中因障礙而使客戶無法正常使用的次數。 |
|
障礙修復時間 |
≦2天 |
≦2天 |
≦1天 |
每次客戶障礙申告確定後到恢復可以正常使用的時間,以工作天計算。 |
|
出帳正確率 |
≧99.85% |
≧99.90% |
≧99.95% |
計算公式如下: [(出帳帳單數-出帳錯誤帳單數)/出帳帳單數]×100% |
客戶服務品質項目指標
業 務 |
服 務 品 質 項 目 |
指 標 值 |
說 明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
電
路
出
租 |
專線申裝移日程 |
日程定義:自受理或繳費至提供服務,以工作日計算。 |
|||
64K(含)以下 |
≦16日 |
≦16日 |
≦14日 |
||
128K至2M(含) |
≦30日 |
≦30日 |
≦21日 |
||
2M至50M(不含) |
≦55日 |
≦55日 |
≦49日 |
||
50M(含)以上 |
≦100日 |
≦100日 |
≦90日 |
||
每年障礙次數 |
在一年中因障礙而使客戶無法正常使用,且經申告確定的次數。 |
||||
64K(含)以下 |
≦9次 |
≦9次 |
≦8次 |
||
128K至2M(含) |
≦6次 |
≦6次 |
≦5次 |
||
2M至50M(不含) |
≦4次 |
≦4次 |
≦3次 |
||
50M(含)以上 |
≦4次 |
≦4次 |
≦3次 |
||
障礙修復時間 |
≦2天 |
≦2天 |
≦1天 |
每次客戶障礙申告確定後到恢復可以正常使用的時間,以工作天計算。 |
|
出帳正確率 |
≧99.85% |
≧99.90% |
≧99.95% |
計算公式如下: [(出帳帳單數-出帳錯誤帳單數)/出帳帳單數]×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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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戶 滿 意 度 |
評 比 |
委由消費者保護相關團體評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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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比指標由消費者保護相關團體訂定之 |
註一:1.服務供裝完成與否,以服務是否提供至介接責任點〔DP(Demarcation Point)〕來認定。
2.服務供裝時程指標值不適用於經電信總局公告為不經濟之地區。
註二:接續完成率之檢測時段為忙時(busy hour),且其檢測區段為自有網路。
2、網路性能
網路性能服務品質規範,將另由電信總局明訂各項電信機線設備之技術審驗規範作業要點,並予審查,以規範固定網路業者網路性能。
(三)規範方式
1、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電信總局通知後,依附表(客戶滿意度除外)所規定服務品質指標自我評核,且於限期內回報電信總局。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
2、電信總局審查
電信總局得視實際情況聘請學者、專家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參與審查。
3、客戶權益保障
客戶租用固定網路各項業務,因業者系統或機線設備發生故障,致無法通信,衍生之特別權利義務條款,另由雙方簽定並經電信總局核准之定型化書面契約中明定。
可供固網經營者申請使用之無線頻譜及頻譜核配原則與程序
一、頻譜核配原則
(一)基於固定網路業務性質及頻譜資源有限之考量,固定網路之建置應以有線方式為原則,但有實際需要者,亦得使用無線頻譜以建置網路之中繼傳輸或用戶迴路。
(二)頻譜核配應滿足微波鏈路及無線接取相關業務之需要。
(三)頻譜核配之考慮應包含未來可能的重要新技術如IMT-2000。
(四)頻譜核配應首重有世界標準或世界通用之相關產品。
(五)頻譜核配應以足夠使用為原則,而且愈少愈好,並充分運用已使用中之頻率,以免浪費頻譜資源。
二、頻譜核配程序
(一)固網申請人事業計畫書之工程計畫包含使用微波鏈路或以無線接取技術建設用戶迴路者,其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應說明其所需使用之頻帶特性、先期頻帶干擾分析資料、系統效能、頻率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及二項以上使用頻帶之替代方案。
(二)固網申請人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鋪設網路許可證,經審查核可之事業計畫書載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者,應依事業計畫書所載使用頻帶範圍及其他有關事項,向交通部申請指配頻率。
(三)固網經營者建設微波鏈路及採用無線接取技術建設用戶迴路所需申請使用之頻率,得由交通部視相關技術發展及頻率資源使用情形指配之。
三、可供固網經營者申請使用之無線頻譜
(一)微波鏈路(Microwave Link):下列頻譜已分配供「公眾通信中繼網路」使用
3.7-4.2 GHz |
5.925-6.425 GHz |
10.7-11.7 GHz |
14.8-15.35 GHz |
17.7-19.7 GHz |
21.2-23.6 GHz |
24.5-24.9 GHz |
25.5-25.9 GHz |
37-37.4 GHz |
38.3-38.7 GHz |
註1:上列頻段之使用需與既設電台協調,和諧共用頻率。
註2:低於18GHz(含)之頻譜使用情形已相當擁擠。
(二)無線用戶迴路(WLL, Wireless Local Loop)
頻段 |
備註 |
3.40-3.70 GHz |
註1 |
4.41-4.43 GHz |
註2 |
4.71-4.73 GHz |
註2 |
24 – 42 GHz |
註3 |
註1:所列頻段已有既設電台使用,唯經協調可和諧共用部份,亦可供固網經營者規劃申請使用。
註2:所列頻段,目前並無既設電台使用。
註3:24-42 GHz之頻譜,除部份頻率已分配供公眾通信中繼網路及衛星使用外,目前並無既設電台,可供固網經營者規劃申請提供寬頻「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 (LMDS,Local Multipoint Distributed Service)使用。
計算系統容量須考量之事項:
一、計算系統容量需具技術可行性及符合國際之技術標準規範。
二、依採行之服務型態提出其設計之計算公式。
三、分別依採用之計算公式,提出網路之參考架構圖(含用戶端之用戶自有設備)。
四、用戶系統容量之計算應針對市內接取網路提供用戶界面之部份並不得重複計算,但有關骨幹網路通信埠及局間中繼線路之建設則不列入計算。
五、需符合本局所訂定之服務品質規範(詳如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