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IP


VoIP History
通訊傳播基本法
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之架構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推動歷程
美國模式
歐盟模式
日本模式
美國VoIP現狀
英國VOIP現狀
日本網路電話現況
日本IP電話之服務類型
交通部的政策
應負義務
網路互連管理辦法概要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修正重點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修正重點
網路互連
網路互連
平等接取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電信網路編碼計畫
070 And E164
E.164轉換成網域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普及服務基金
緊急電話
US 911
US 911
VoIP 緊急電話在台灣
How to do 911
通信監察
通信監察
通信監察
通信監察
Reference

VoIP History

─ 1996年首見網路電話閘道器,並透過閘道器轉接到PSTN網路。即為 PC-to-Phone或Phone-to-PC。

─ 1997-1999年,設備商及電信業者開始採用H.323閘道器來做節費之用。

─ 2000-2001年,網路電話服務業者因為低價競爭以及成本過高,營運發展並不顯著。

─ 2002年日本Yahoo BB! 推出ADSL型網路電話服務,迅速增加網路電話用戶,造成市場轟動。

─ 2003年業者循日本Yahoo BB!模式積極投入,提供在IP網路上之Triple play服務。

─ 2004年國內業者引進即時通訊軟體Skype,引發電信市場一片討論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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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

☉ 一、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原則。

☉ 二、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原則。

☉ 三、技術規範內容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

☉ 四、業者公開必要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原則。

☉ 五、網路互連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原則。

☉ 六、在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方面,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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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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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推動歷程

─ 交通部與新聞局於民國88年共同成立電信資訊傳播協調工作小組

─ 交通部與新聞局於91年1月14日,建議成立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 91年10月邀集相關單位,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機關」會議

─ 行政院成立「通訊傳播委員會籌設推動小組」

─ 92年5月辦理電信、資訊、傳播業者公聽會

─ 92年5月完成通訊傳播基本法草案與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 92年7月由交通部與行政院新聞局會銜將「通訊傳播基本法(草案)」與「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呈報行政院審議

─ 92年9月8日,行政院將兩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 93年1月7日,總統公布施行「通訊傳播基本法」

─ 94年2月,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重送條文,陳報行政院審議

─ 95年2月,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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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模式

─ 規範美國通訊傳播的相關作用法,主要有

    1934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
    1962年通訊衛星法(Communications Satellite Act of 1962)
    1996年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 主管機關則有聯邦通訊委員會(FCC)、 各州的公用事業委員會(PUC) 以及商務部電信資訊局(NTIA)。

─ 還有限制獨占行為的反托拉斯法(司法部反托拉斯局) 以及法院的裁判。由於美國政體採用聯邦制與三權分立, 使得美國通訊傳播的管制架構,呈現多元的複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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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模式

─ 為求通訊與廣電之統一管理,不僅引進「電子通訊」的概念; 更為迎合網際網路的發展趨勢, 而把傳統垂直整合型的通訊產業結構,按實體網路、 傳輸服務、以及資訊內容等不同的層級加以分離管制。 在寬頻網路快速普及,通訊傳播產業結構發生變化的此刻, 此種管制架構自有其創新之意涵。

─ 「歐盟模式」雖然號稱係跨媒體的管制架構, 但就廣電的節目內容而言,實際上, 通訊和廣電依然是處於分別管制的狀態。 節目內容按其定位為「廣電」或定位為「資訊社會服務」之不同, 管制內容亦有所差異。就現階段而言, 網際網路上的資訊內容被定位為廣電或通訊而受不同管制的問題, 尚未得有明確的處理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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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模式

─ 日本政府因應寬頻網路社會以及科技匯流之發展趨勢, 積極進行法規修正作業,並修改日本電氣通信事業法, 廢除第一類和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分類,大幅降低市場進入門檻, 有效活化電信市場之蓬勃發展。

─ 日本進行法規修正的主要政策思維,可歸納三點:

    因應網路寬頻化之發展趨勢
    因應網路層級化之發展趨勢
    確保科技匯流公平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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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VoIP現狀

─ 美國網路電話原屬於各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的管轄權限。

─ 美國代表性的網路電話業者有Vonage和Net2phone等,每月35美元固定費率,無限制市內電話和國際長途電話服務

─ 美國網路電話的使用人數,在2005年會超過500萬美元的規模。

─ 網路電話發展,在美國各州存在不同的認知狀況,管制內容出現分歧的現象。

─ FCC舉辦「VoIP論壇」,並設置「VoIP政策工作小組」提出兩個面向:

    1.有關公共安全之管制:前者包括緊急通話、協助執法機關監聽等內容
    2.有關經濟面之管制:接續費率的支付、普及服務基金之分攤等內容。對此,網路電話業者則表示,不願意負擔普及服務基金之分攤義務。

─ FCC鮑威爾委員長在「VoIP論壇」中指出: 「網際網路應該持續在政府的管制對象外, IP服務(VoIP等)也是一樣,管制當局若無具體的說服理由, 則不宜介入管制」。顯示FCC抱持寬鬆的態度,因應網路電話之發展。

─ FCC在2004年2月揭示基本方針,認為網路電話與傳統電話不同, 應以最小限度的管制規範之;並於同年11月宣布把過去各州政府對 IP電話的管制權限,改由聯邦政府集中管理。其政策思維, 主要係從前瞻性的角度,認知網路電話將帶動另一波電信革命, 因此排除各州政府不同程度的管制措施,期能藉由FCC的低度管制, 促進網路電話之普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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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VOIP現狀

─ 英國依據「1984年電信法」第4條「電信系統」之規定, 得適用「公眾語音電信服務」及「網路互連」等相關規則規範之。 VoIP符合如下三項之任一情況時,被視為屬於「公眾語音電信服務」:

    作為替代PSTN之商業使用時。
    對使用者而言,被認知為PSTN的替代品時。
    使用者接取PSTN唯一的方法時。

─ VoIP屬於PSTN之附加性或二次性的服務時,不屬於「公眾語音電信服務」。

─ 當VoIP被視為「公眾語音電信服務」時,則適用「緊急電話」、 「號碼查詢」、「提供業務服務接取」等語音電信指令之相關規範。

─ 依據「1984年電信法」,凡從事電信系統之經營, 應適用既有之發照制度,但「2003年通訊法」第147條已經廢除 「1984年電信法」第5條至第8條之發照相關規定, 因此VoIP之服務適用相當於報備的新制度「一般許可制」。 而在VoIP之服務品質方面,OFCOM具有規範服務品質基準的權限。 原則上,如果核發VoIP電話號碼的話,其通話品質應達到和 一般市話相當之品質水準。

─ 在VoIP之網路互連方面,基本上必須遵守「網路互連指令」之規定, SMP有提供網路互連之義務,其他業者則以自行協商之方式為之。 在技術基準方面,OFCOM具有電子通訊服務及網路互連等技術

─ 基準之相關權限,採取與業界共同規範管制方法,透過NICC (Network Interoperabil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的機制, 業界自主設定技術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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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網路電話現況

─ 本對於VoIP的概念,區分有

    IP電話」:前者係指在網路的部份或全部,利用IP網路技術提供之 語音電話服務,需要ISP之管理,可利用一般電話機通話
    網路電話」:使用WWW等應用軟體般,利用IP網路(即網際網路)者, 特別稱之為「網路電話」,指利用與網際網路共通的骨幹網之電話, 無須ISP之管理,但需要特殊的電話機才可通話

─ 因應IP電話之普及,日本政府在2002年發表「IP網路技術研究報告」, 除提出IP電話的通話品質、編碼計畫、號碼管理外, 並提出IP電話發展之五大課題:

    IP網路技術標準化之推動
    網路互連之推動
    安全對策
    緊急通訊、重要通訊之確保
    因應IPv6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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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IP電話之服務類型

─ 第Ⅰ類型的「IP中繼型網路電話」之接取電路係一般電話線路,因此一般電話用戶即可利用

─ 第Ⅱ類型的「PC發話型網路電話」

─ 第Ⅲ類型的「電話發話型網路電話」之接取電路為IP網路(通常多為網際網路),只有網路用戶才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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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的政策

☉ 鼓勵第一類電信事業

─ 88年7月交通部開放固網綜合網路執照時,即言明使用先進寬頻網路及接取技術者,可獲較佳評分。

─ 目前無論中華電信或三家新固網業者均已於其網路中提供網際網路格式技術的國際電話服務。

☉ 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網路電話服務

─ 網路電話服務係指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 90年7月交通部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網路電話服務,截至94年12月底,共有83家業者提供服務。

☉ 核發E.164用戶號碼予網路電話服務

─ 94年11月公告新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辦法」等5項法規,以核發E.164用戶號碼予網路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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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義務

☉ ISP業者轉型提供電信服務,業者應負起等同第一類電信業者之義務

─ 提繳電信普及服務基金

─ 公用電話、社會公益電話、不經濟地區之基本電話服務…等服務。

─ 查號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

─ 免費緊急電話服務 110,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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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管理辦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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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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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修正重點

─ 網路電話服務:指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並分兩種:( 第二條)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指經營者可利用E.164用戶號碼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
    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指經營者未利用E.164用戶號碼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

─ 提供外國E.164門號網路電話服務之資格及應檢具文件。(第四條)

☉ 號碼管理

─ 申請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 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得向電信總局申請。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 緊急電話服務提供(第十五及十六條之二)

    應提供緊急電話服務,其路由安排比照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
    緊急電話與傳統電話服務之差異比較應載明於營業規章並告知消費者。

☉ 服務品質

    服務品質與傳統電話服務之差異比較應載明於營業規章並告知消費者
    在技術可行下,本局訂定及辦理服務品質評鑑

☉ 通訊監察事項(第四、七、八、十三及二十八條之一)

─ 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配合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作業之義務。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業者通訊監察相關設備 需求及計劃應先與監察機關協商及確定後, 再由本局核發建(架)設許可證。

─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即時傳送 及確保原始發信用戶電信號碼至受信端網路。

─ 須提供通訊監察的項目:

被監聽者基本資料 主、被叫號碼 通信時間 通信內容

☉ 號碼可攜及緊急電話發話位址(第十六條之二)

─ 電信總局將依技術可行性及市場競爭狀態, 要求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提供號碼 可攜服務及送出緊急電話發話位址;其實施時程, 由電信總局於實施日六個月前另行公告之

☉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許可費)

─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許可費訂為每年營業額百分之1計收。

─ 為因應技術演進與網路匯流趨勢, 將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及語音單純轉售等服務之 許可費從原來營業額百分之0.5調整為百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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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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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

☉ 強制網路互連

─ 依電信法第16條第8項規定,公告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為 適用網路互連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之一。 即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網路互連之要求。

☉ 通信費營收歸屬

─ 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 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即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與行動通信、 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之間相互通信時, 營收及訂價權均歸屬發信端電信事業。

☉ 其他規定

─ 各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按成本計算,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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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

☉ 第三條

─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依下列選接方式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一、以指定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二、以撥號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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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本頁中,之「本局」係交通部電信總局,NCC 成立後,「應」改隸NCC, 唯現在行政當局與NCC 之間不和,尚有變數

─ 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號碼,但實收資本額大於5億元者,得向本局申請。

─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電信號碼時, 不得拒絕其他業者對所獲配電信號碼之網路互連協商要求。

─ 未經本局同意,不得將獲核配之電信號碼轉配、轉銷或販售至國外。

─ 對電信號碼轉分配者與被轉分配者之義務與違反規定時之處理。

─ 轉分配之電信號碼提供為非轉售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服務時, 轉分配者得對獲轉分配者收取之電信號碼使用費, 除由本局收取之號碼使用費外,可另加收上限5%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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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路編碼計畫

─ 將智慧虛擬碼撥接服務之070字頭,規劃作為網路電話服務使用。

─ 供網路電話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長度為11碼,容量計1億門號, 其編碼格式為0A0+BCDE+FG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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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And E164

─ 原有的070號碼為測試號碼,僅有10碼,而且僅能單向撥打, 在電信總局的規劃下,新的 070 號碼共有11碼, 除了既有使用舊的 070 號碼的好處節省通話費用外, 新的 070 號碼更可以與既有公眾電話網路與手機電話網路介接, 讓你除了發話外,又可以受話

─ E.164 是國際電信組織制定的通信編碼格式, 基本上只要符合「國碼」+「區碼」+「電話號碼」 的格式都算 E.164 編碼。所以一般我們熟知的 886-2-87883728 也是 E.164 編碼的一種。

─ 電總對於網路電話所開放的 E.164 網路電話號碼是以 070 為首的11碼數字。未來互聯後,就可以直接相互發話與通話。

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科學系 連耀南 lien@cherry.cs.nccu.edu.tw  070E164.htm, 
E.164轉換成網域名稱

─ 將電話號碼轉成包括國碼的格式,如TWNIC的電話為(02)2341-1313要轉成+886-2-2341-1313

─ 將所有非數字字元移除,如上例變成886223411313

─ 在每個數字之間加上'.',變成8.8.6.2.2.3.4.1.1.3.1.3

─ 將整個字串反轉過來變成3.1.3.1.1.4.3.2.2.6.8.8

─ 加上'.e164.arpa'的domain變成3.1.3.1.1.4.3.2.2.6.8.8.e164.ar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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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 名詞定義

一、號碼可攜服務 指用戶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時, 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二、經營者 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者。
三、用戶 指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定服務契約, 使用該電信事業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四、攜碼用戶 指轉換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而仍保留原使用電話號碼之用戶。
五、移入經營者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經營者。
六、移出經營者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前所屬之經營者。
七、集中式資料庫 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所管理包括所有攜碼用戶資料、 攜碼狀態及其他號碼可攜必要資訊供各經營者查詢、交換、 儲存及啟動有關號碼可攜相關互動程序或資料管理之資料庫。
八、攜碼用戶資料庫 指經營者為交換及儲存攜碼用戶路由資訊所需設置之資料庫。
九、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虛擬經營者) 指經交通部電信總局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行動轉售服務或行動轉售 及加值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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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服務基金

─ 93年度營業額2億元以下者,免分攤93年度普及服務費用。

─ 94年11月核定營業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業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

─ 交通部94年12月6日公告: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或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或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 營業項目者為普及服務分攤者,應依規定分攤普及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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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話

─ 緊急電話為社會急難救助所必須之義務

─ 大部份固定網路之緊急電話系統已能顯示發話者之電話號碼與發話地點資料

─ 目前主要在進行提升無線網路(Wireless)的緊急電話品質

─ 因為VoIP電話日益普及,在美國已經有相當多的家庭使用網路電話來取 代一般之 PSTN 電話機。 當然就很有機會遇到需要撥打緊急電話之情形,日前發生三個緊急事件 改變了美國政府對網路電話一向放任的態度。

─ 2005年二月,一位德州休斯頓十七歲的年輕 人在目睹雙親遭到闖空門的竊賊槍殺後,利用家裡的VoIP 撥打911 緊急電話,結果是因為未註冊緊急電話服務而無法接通; 一件是2005年三月一位佛羅里達州的母親透過VoIP 撥打911 搶救她停止呼吸的女兒,卻僅聽到一段地方行政部門已經下班的語音錄音;

─ 另一件則是在2005年四月底,一位康乃迪克州的母親欲利用網路電話撥打911 為其男嬰 尋求醫療救濟時,卻是轉接到無人接聽的話務中心(call center)。這些事件突顯了網路 電話致命的一個缺點,他是無法自動轉接緊急電話到一般電話網路上以及提供E911 服務所需的足夠資訊。

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科學系 連耀南 lien@cherry.cs.nccu.edu.tw  119.htm, 
US 911

─ FCC 將強迫VoIP 業者提供加強型911 緊急救援服務;2005年5 月19 日FCC 已發佈VoIP E911 法規,加速 VoIP 業者執行911 緊急服務,並於法令生效日起,給VoIP 業者120 天去完成E911 法 規。業者若未如期遵守法規,將處以罰款甚至勒令停止營業。法規要求業者必須提供用 戶E911 緊急電話撥打服務,同時具備顯示來電號碼(ANI)及所在位置資訊(ALI),並且 要求業者必須告知用戶目前E911 服務的功能與限制甚至張貼明顯之貼紙於電話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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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911

☉ 美政府VoIP新規定出爐 企業須提供911服務,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規定商用VoIP企業必須加入911 電話服務, 直接鏈結至緊急勤務中心,同時還需顯示回撥電話號碼,及來電人的位址

☉ 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PSAP需可取得911 caller的電話號碼和所接取之基地台關聯
    第二階段須將911 caller的發話地點精確定義誤差不大於50~100公尺(The FCC established a four-year rollout schedule for Phase II, beginning October 1, 2001 and to be completed by December 31, 2005. ^

─ VoIP亦須提供緊急電話服務

─ VoIP不等於Wireless

─ FCC要求通信業者儘速發展VoIP E911的解決方案

☉ Nomadic VoIP Problem

    提供游牧式(nomadic) VoIP服務的企業,他們並不會依照用戶所居住的 位址來分發號碼, 提供游牧式服務,客戶可住在某一城市,但選用另一個地區的電話號碼。 這有許多好處,比如家鄉的親朋好友僅需撥打室內電話就行了。 VoIP服務本身具備相當移動性,因為是利用網路連線之故, 不需顧及用戶所在位置。
    利用VoIP撥打911 緊急電話時, 用戶可能被連線至遠在數千英里外的緊急勤務中心,阻礙警方的回應速度
    有提供VoIP功能的遊戲主機這次則逃過一劫,不受新法標準, 但未來即時通信軟體是否也得提供911 功能則有待考驗。 即時通信軟體也具備有打電話給道統電話的功能,因此根據新法, 這類軟體應該也需受到標準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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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 緊急電話在台灣

─ 目前在台灣,若使用網路電話撥打110 報案系統,得到的回應大多是”您撥的號碼 是空號”,這個問題還沒被凸顯出來原因主要是大多數的台灣家庭並沒有將網路電話當 作主要的通信工具、而是把他當成節費器來使用。另一個原因是因為本地的電信管理單 位—電信總局直到94 年12 月才開始配發E.164 編碼之070 開頭之電話號碼。但是在不 久的將來,相信在台灣開始會慢慢出現家中只配有網路電話的情形,因為已經有ISP 業者推出租用網路贈送網路電話門號之方式,而當ADSL 不再是最後一哩的主要解決方案時,問題將更凸顯出來。

─ 在台灣,使用者可以攜帶由本地VoIP 話務提供者所配發之話機或者是帳號,在全 世界任何一個地方直接撥打110 報案,那麼接受報案的值勤人員如何辨識發話者之位置 呢?還好,目前在台灣土地面積不大, 若是研究範圍只鎖定在台灣上網者撥打網路電話 所提供之定位服務,應該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方案。 而本研究將針對目前國內固定上網 之相關技術作分析,ADSL、Cable Modem 、光纖到府、固接專線等幾種做分析研究。 計畫部分時間將研究最近越來越熱門之WiFi 與WiMax 上網技術作分析研究,探討使用 者若是使用無線上網報案時,該如何追蹤與定位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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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do 911

☉ 緊急電話處理程序

用戶將話機使用地點通知Service Provider。
Service Provider將資料存入PSAP資料庫。
用戶撥打緊急電話(911/119)。
Call Server尋找處理緊急電話之PSAP。
緊急電話接通處理緊急電話之PSAP。
PSAP值班人員與用戶通話,有連接ALI資料庫的PSAP能夠顯示發話者的電話號碼及發話位址資料。
PSAP通知相關緊急處理單位前往處理。

☉ VoIP緊急電話與PSTN緊急電話不同之處

─ 緊急電話必須locate發話者之所在地點,但VoIP之用戶移動性較高, 且號碼不須依地理區域配置,對於發話者之所在較難掌握

    用戶若需使用緊急電話,其所在位置必須隨時讓service provider知道,目前大部份採用使用者移動就必須告訴service provider之方式,使用上並不是很方便 (Vonage、AT&T、Verizon、Qwest、Packet8均採此法)

─ 若網路設備或用戶端設備停電或故障,則緊急電話不能運作

─ 網路品質的好壞也會影響緊急電話的撥接品質

☉ 緊急電話結合IP的好處

─ 資料與語音結合在一起,可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 可預先利用影像了解實際狀況

─ 隨時提供緊急狀況發生地點之週遭環境情況與處理緊急狀況所需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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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通信監察之必須
  • 國家社會安全
  • 犯罪追蹤
通信監察影響層面
  • 隱私權
  • 安全
通訊監察機能
  • 迅速讓執法機構截聽電子通訊
  • 提供執法機構合理可取得的呼叫識別資訊(call-identifying information)
  • 以可接受之格式將呼叫識別資訊傳送給遠方之執法機構
  • 對無授權截聽之呼叫識別資訊及通訊之隱私、安全有保護之責
通訊監察相關法令
  • 美國:法律執行通訊協助法(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CALEA)
  • 美國FCC將VoIP定義為Information Service,但仍要求符合監聽相關法令
  •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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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監聽的執行過程可分為兩個部份:

─ 呼叫識別(Call Identification)

    Carrier對呼叫識別的方法可藉助於主、被叫號碼、通話時間、 通話長短及通話間撥碼,Carrier將此資訊依據適當之spec所訂之格式 (如J-STD-025A訂為ASN.1編碼格式) 透過加密之分封網路傳送給執法機構。此路徑稱之為Call Data Channel(CDC)。

─ 呼叫內容截聽(Call Content Interception)

    為了截聽呼叫內容,必須複製通話之voice stream,再將之傳送給執法機構。TDM網路通常以專用之T1 link或透過PSTN傳送給執法機構。Carrier 傳送packet voice資料則是經由分封網路。此路徑稱之為Call Content Channel(CCC)。

☉ 新一代網路監聽技術之需求:

─ 被監聽人必須無法偵測其被監聽,此需要截聽在於carrier網路,而非CPE端設備。

─ 如果截聽之執法機構多於一個以上時,網路必須能處理多方之截聽,使其無法得知有其他機構在截聽中。

─ 任何可originate或terminate呼叫之電信carrier有提供合法截聽之責,SIP 點對點(peer-to-peer)呼叫亦包含在內。

─ 方興未艾的「點對點」式(Peer-to-Peer,P2P)網路電話是監聽任務的巨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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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VoIP網路的監聽須考慮之因素

─ 必須獲得所要監聽的IP位址。

─ 在VoIP中,信號和語音是分開的,所以先要必須能解開信號中的資訊(例如SDP payload),才能對media進行截聽的動作。

─ 加解密問題與所支援的加解密協定。

─ 加解密速度的影響。

─ 信號和語音封包經過NAT轉換所產生的問題。

☉ VoIP網路監聽Content of Communications的複製方式

以呼叫為基礎:
    將呼叫之兩端轉接至IP-basec橋接設備(Bridge),再由橋接設備複製Content of Communications送往LEA。
    此法較容易達成。
以IP封包為基礎:
    Edge router須具備複製IP封包之功能,且具備控制信號介面接收複製封包之命令,另須轉換設備整合IP封包送至LEA。
    此法較不容易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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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監察

☉ 寬頻服務和網路電話監聽議題

─ 何種服務須納入監聽?

    VoIP, Instant Message(IM), E-mail

─ 在那些網路元件?於網路何處作監聽?

─ 監聽所包含的資訊?

☉ 監聽Summary

─ 監聽的實行為國家社會安全與防止犯罪所必須

─ 監聽也是個人隱私與安全上的一大挑戰

─ 政府監聽的權限不能無限擴大解釋,以避免牽涉到侵犯人權和違反法律

─ 通訊監察法令也應作適度的修改以適應新的通訊環境

─ 執行監聽時不能妨礙通訊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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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 電信總局:徐國根,網路電話服務監理架構,2006

─ 中華電信研究所:鄭伯順副所長, 新世代電信資訊網路與傳播應用服務技術發展之研究(I/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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