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題4.2.1:拒絕交易(包括談判、測試)之防制 |
聯絡方式:電話 (02)2345-1916, 傳真 (02)2345-1915 |
1.有關電信事業限制競爭行為除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外,電信法應針對具體限制競爭行為作特別之規定。 |
2.電信事業若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聯合、壟斷市場、杯葛市場、交叉補貼等限制競爭行為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其行為,逾期仍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連續處以罰鍰。 |
摘要: 電信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若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電信主管機關許可,不在此限。 |
摘要: 電信主管機關對電信事業優勢(dominant)或獨佔(monopoly)電信服務之經營應對其有價格與非價格之管制,並要求其優勢或獨佔電信服務與非優勢電信服務間不得交叉補貼,並做組織分離或依電信會計作業規範進行會計分離。 |
摘要: 電信事業不得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
1.跨業經營電信者之電信事業與其它事業間,不得有交叉補貼,並應有組織分離之安排。 |
2.電信事業之優勢或獨佔電信服務與非優勢電信服務間不得有交叉補貼,將兩者做組織分離或依電信會計作業規範進行會計分離。 |
1.電信優勢業者指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認定為優勢或獨佔之電信業者。 |
2.有關電信優勢業者反競爭行為,除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外,電信法應針對具體限制競爭行為作特別之規定。 |
3.電信優勢業者若有拒絕交易、差別待遇、網路技術壟斷、掠奪性定價、不當價格決定、變更及維持等反競爭行為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其行為,逾期仍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連續處以罰鍰。 |
摘要: 電信優勢業者對其交易相對人不得有拒絕交易(包括談判、測試等)行為。 |
摘要: 電信優勢業者對其交易相對人不得有差別待遇之行為。 |
摘要: 電信優勢業者對其交易相對人不得有網路技術壟斷之行為。 |
摘要: 電信優勢業者對其交易相對人不得有掠奪性定價之行為。 |
摘要: 電信優勢業者對其交易相對人不得有不當價格決定、變更及維持之行為。 |
Web Page Copy Right: Yao-Nan Lien at CS Dep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