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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合規劃中之「成本制度與成本劃分系統」之結論 |
3.成本制度與成本劃分系統」規劃研究案第二次期中報告 |
4.英國電信會計文件(Accounting document) |
一、固定網路電信事業(以下簡稱電信事業)之財務報表,應基於下列基本慣例編製: |
二、會計之記錄與報導,應根據客觀事實,或於必要時依合理之估計,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之。 |
四、為使財務報表能允當表達電信事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其會計政策除本規範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其餘應選用最適當者,並將重要會計政策予以揭露。 |
五、會計處理應前後一致,若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且其變更對財務報表之比較有相當影響時,應將變更情形、理由及其影響於財務報表中予以說明。 |
二、資產負債表科目按其類別、性質別及科目別分為四層級設置,各層級之設置如下: |
(一)第一層級為大類,依會計基本方程式構成要項分為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三大類。 |
(二)第二層級為中類,就每一大類項下,依其性質別設置。例如資產項下,依其流動性分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類。 |
(三)第三層級為小類,係就每一中類項下再依其不同之性質別設置。例如流動資產項下,依其性質分設現金、應收款項等類。 |
(四)第四層級為總帳科目,是編製財務報表之基本要素。 |
三、損益表科目按其類別、性質別及科目別分為四層級設置,各層級之設置如下: |
(一)第一層級為大類,分為收入、成本及費用二大類。 |
(二)第二層級為中類,就每一大類項下,依其性質別設置。例如收入項下分為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等類。 |
(三)第三層級為小類,係就每一中類項下,再依其不同之性質別設置。例如營業收入項下,分設電信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類。 |
(四)第四層級為總帳科目,是編製財務報表之基本要素。 |
四、各總帳科目項下得依需要分設各層級之明細子目列帳,但各級子目不必列入財務報表。 |
子題3.2.1.1:資產、負債與業主權益之分類方式 |
一、資產依其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五類。 |
二、負債依其性質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三類。 |
三、業主權益依其性質分為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三類。 |
二、營業收入依經營業務別加以分類,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類: |
三、營業外收入依其收入之性質加以分類,例如財務收入、其他營業外收入。 |
四、費用依其性質分為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營業外費用三類。 |
五、營業成本依經營業務別加以分類,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類: |
六、營業費用依其性質分類,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員工訓練費用)三類。 |
七、營業外費用依其性質加以分類,例如財務費用、其他營業外費用。 |
一、會計科目應採數字符號,由1 開始依3.2.1會計科目架構,按層級分別編號。 |
二、第一層級以一位數字編號,例如1 資產,2 負債,3 業主權益,4 收入,5 成本及費用。 |
三、第二層級編號係就第一層級編號加碼而得,例如資產項下之流動資產為11,固定資產為15,負債項下之流動負債為21,長期負債為25,收入項下之營業收入為44,營業外收入為49。 |
四、第三層級編號係就第二層級編號加碼而得,例如流動資產下之現金為110,短期投資為113。 |
五、第四層級總帳科目之編號係就第三層級加碼而得,例如現金項下之庫存現金為1101,短期投資項下之有價證券為1131。 |
六、各層級以加一數字符號為原則,但一位數字符號無法容納全部會計科目時,得加二位數字符號。 |
子題3.2.3:固定資產明細記錄之規定及應揭露之資訊 |
一、電信事業之固定資產均應分類編號詳細記載每筆固定資產之編號、名稱、單位、材質與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增加日期、金額、累計折舊、異動情形、增減值日期及金額、報廢日期。 |
二、電信財產之分類歸屬參照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
一、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業務(非特許業務),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與第二類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使用設備資產等為合理適當之分離。 |
二、電信事業同時經營多項第一類電信業務,應將各項業務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使用設備資產等為合理適當之分離,所稱業務依3.3.1之規定。 |
三、經營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之電信成本與營業費用應做適當之歸屬,電信成本並應以網路要件(network component )為計算成本之標的,以利接續成本之計算。 |
四、第一類各項電信業務成本除網路成本外,應含業務及管理成本。 |
一、為達成下列目的,電信事業之產品與業務應加以分類 |
(一)瞭解電信事業經營之第一類電信業務與第二類電信業務是否有交叉補貼之情形。 |
(二)便於各項業務收入之歸屬以及成本之計算,供為核定各項業務資費之參考。 |
- •市內電話業務•長途電話業務•國際電話業務•電路出租業務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非特許性業務)對各業務項目所使用之資產、收入及成本,應依會計分離原則做適當之歸屬。 |
四、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以業務項目別依會計分離原則列帳,分別計算盈虧。 |
•固定通信網路業者應提供年度產品與業務別之損益計算表及產品與業務別使用資產計算表。 |
•各項分攤基礎之財務資訊或非財務資訊應予適當之保存。 |
一、電信業者經營子題3.3之各項業務項目,應依會計分離原則列帳,俾將收入、成本及資產等做適當之歸屬。 |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對所經營之業務項目,定義其收入、成本及使用資產之內容。 |
三、為符合接續成本分段計價原則(unbundling),固定網路成本應以個別作業之網路要件(network component,又稱中間產品)為成本計算之標的。 |
四、網路要件係組成通信網路之主要構成要素,可單獨計算成本,但不能單獨對用戶提供服務,例如:市話用戶線、市話中繼、市話交換等。 |
五、成本劃分程序所使用之成本中心係指為彙集收入、成本及營運資產之標的,可分為網路要件(例如市話用戶線、市話中繼線)及作業(例如材料採購、帳單處理等)。 |
一、按用途別分類:電信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係指營運所需之設備成本(折舊費用)、人事成本、維修成本、事務性成本、研究發展及訓練成本、接續及攤分成本及其他成本等項目,資金成本係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capital employed)之合理報酬。 |
二、按業務別分類:電信成本按業務性質分為市內網路服務成本、長途網路服務成本、國際網路服務成本、行動電話成本、無線電叫人服務成本、數據通信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
三、按作業性質分類:電信成本依其作業性質可分為網路直接成本、網路支援成本、接續及攤分成本、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管理費用、共同費用。 |
一、電信成本之分攤標準,係根據各項作業之成本動因,決定各類成本合理之分攤因子及分攤率。 |
二、各類成本之分攤標準不論採財務性資料或非財務性資料,都應遵守下列原則: |
(三)一致性:成本分攤前後期之處理應一致,分攤方法變更時應說明該變更對前年度報表之影響。 |
(五)抽樣: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俾成本能正確分攤。 |
一、成本中心之設置應配合電信作業活動特性,就下列六類成本,分別按網路要件及作業設置成本中心(cost center),俾便記錄、分類、彙集及計算各項電信成本。 |
- (一)網路直接成本:係指直接從事網路作業所發生之成本,網路作業活動包括交換、傳輸、用戶線、中繼線及電力設備等作業成本,可視需要按網路要件或作業性質設立成本中心(cost center)。
- (二)網路支援成本:係指為支援網路服務,所提供之網路設計、話務品管、電路調度及材料採購、檢驗、管控及車輛管理等作業成本,可視需要按作業性質設立成本中心。
- (三)接續及攤分成本:接續成本係指為網路互連所須支付之使用費。攤分成本係指涉及國際間的電信業務,由國內為發端,必須支付國外同業之國際網路使用費。
- (四)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係指為提供客戶服務所發生之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等費用,可視需要按作業性質設立成本中心。
- (五)管理費用:係指管理部門所發生之費用,予以彙集至管理費用成本中心。
- (六)共同費用:係指無法直接歸屬或直接歸屬不具經濟效益之費用,予以彙集至共同費用成本中心,如大樓水電費、清潔費等。
二、各成本中心應設立成本代號俾利電腦處理與成本匯集。 |
三、電信成本之分攤,即當各項用途別成本發生時,先按3.4.1二所列業務別,分別依作業性質歸屬至適當成本中心,再以合理之分攤基礎將各成本中心之成本,分攤至相關之成本中心、網路要件、業務或產品。(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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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運成本之歸屬:目的在將下列帳列之各項成本按業務項目初步歸屬至相關之網路直接成本、網路支援成本、接續及攤分成本、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管理費用、共同費用等成本中心: |
- (一)設備成本:設備成本係指折舊費用,網路營運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依其用途直接歸屬至相關成本中心,其他設備之折舊費用則以使用部門之作業性質歸屬至相關成本中心。
- (二)人事成本:人事成本包括員工之薪資、加班費、津貼、獎金、退休金及各項福利支出。營運部門之人事成本根據員工擔任之作業項目直接歸屬至相關成本中心,其餘則按員工所屬部門之作業性質歸屬至相關成本中心。
- (三)維修成本:維修成本包括設備之修理、保養等成本,按成本發生部門之作業性質,直接歸屬至相關成本中心。
- (四)事務性成本:事務性成本係指一般行政作業所發生之成本,某些事務性成本可直接辨識出為特定作業而發生,即直接歸屬至該作業之相關成本中心,其他無法辨識為特定作業發生者先彙集至共同費用成本中心。
- (五)研究發展及訓練成本:研究發展成本應按專案性質匯集成本,並以內部轉撥計價機制或分攤方式歸屬至委託單位之相關成本中心;訓練成本應按訓練班別匯集成本,並以內部轉撥計價機制或分攤方式歸屬至派訓單位之相關成本中心。
- (六)接續及攤分成本:直接歸屬至相關作業成本中心。
- (七)其他成本:上列各項成本以外之其他成本屬之,這類成本根據成本發生部門之作業性質歸屬至相關成本中心。
- 上述之程序已將所有的營運成本,於會計列帳時歸屬至網路直接成本、網路支援成本、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管理費用及共同費用等適當之成本中心。
二、營運成本之分攤:主要目的在將歸屬後之各成本中心之成本,合理分攤或歸屬至網路要件、業務或產品成本,其程序如下: |
- (一)分攤共同費用至管理費用、網路直接成本、網路支援成本、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等相關成本中心:分攤標準應根據成本動因選擇適當之分攤因子(如房屋面積、人數或財產金額等。)(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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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攤管理費用至網路直接成本、網路支援成本、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等相關成本中心:分攤標準應根據成本動因選擇適當之分攤因子。(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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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攤網路支援成本至網路直接成本:網路支援成本(含已分攤共同費用、管理費用),根據成本動因選擇適當之分攤因子分攤至相關之網路直接成本,例如:根據實際材料使用費將材料採購、存控管理等費用,分攤至相關之成本中心。(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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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攤網路直接成本至相關之網路要件或業務項目:根據各網路直接成本中心與各項網路要件、業務或產品之攸關性,將各成本中心之成本適當歸屬或分攤,例如將與市話用戶線有關之成本中心,如市話用戶線路費用、測量台費用、用戶查修費用等歸屬或分攤至市話用戶線,或將電力成本分攤至交換成本及傳輸成本等。(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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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攤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至相關之業務項目或產品:根據成本動因以適當之分攤因子將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分攤至相關之最終產品及業務,例如分攤帳單處理費用至相關之業務等。(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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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經營屬連續性生產流程,為計算各網路要件及業務之資金成本,各網路要件及業務共用之資產應予合理劃分。 |
- (二)與電信營運有關之土地、房屋及建築、其他設備等。
- (一)凡直接與特定作業有關之機線設備,應根據設備之用途直接歸屬至相關之成本中心,如市話用戶線、市話中繼線、市話交換設備、市話傳輸設備、電力設備等直接歸屬至相關之網路直接成本中心。
- (二)其他固定資產設備則根據使用單位之作業性質歸屬至相關之成本中心,或利用適當之分攤基礎分攤至相關之成本中心,如土地、房屋及車輛等。
- (一)各網路要件或業務之資金成本,除一部份來自固定資產外,另一部份則來自營運資金(為維持正常營運所需之資金)。
- 現金費用(1)=【營業支出 + 營業外支出 - (折舊+兌換損失+ 其他非現金支出)】/ 365 * 營運資金週轉天數
- 備用材料(2)= (全年度使用材料費 / 12) * 材料平均購儲期間(月)
- 資金成本=【(期初固定資產淨額+期末固定資產淨額)/2+營運資金】*資金成本率/(1-所得稅率)
- (四) 資金成本之分攤:經過上述之處理,可計算出各成本中心之資金成本,其分攤程序同前述之營運成本。
二、收入項目通常能夠根據會計紀錄直接歸屬至各項業務之收入帳項,收入項目包括: |
(一)各類電話收入(CALLS):各類電話收入包括已經發出之帳單及年度結束時未發出之應收帳單,可根據帳單處理系統,分類紀錄話務量及通話時間,各類電話收入於列帳時即可直接歸屬至市內網路服務、長途網路服務、國際網路服務、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服務、數據通信、其他等相關業務項目。 |
(二)其他收入:可從會計系統個別辨識之專線收入、裝移機收入、機件設備出租收入或特殊服務收入等,於營收列帳時直接歸屬至相關業務。 |
一、凡經營不同業務項目之部門間,有關產品與服務等資源之相互供給或收受稱內部交易。內部交易之會計帳務,應比照外部交易納入各企業之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
二、為合理計算各項業務成本,各項業務間之內部交易應視同外部交易辦理轉撥計價。其轉撥價格依下列原則訂定: |
(三)依提供產品或服務之成本(含資金成本)價格計價。 |
三、轉撥計價之成本,應根據該成本發生之原因,分配至各相關業務。 |
3.4.6.1產品別損益表和公司整體損益表間差益之調整 |
各分公司或產品別損益表應包括內部交易事項,但總公司編製對外之整體損益表,應將內部交易事項予以銷除。 |
電信會計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對同一會計事項有不同之政策可供選擇時,應依本規範之規定,無法依本規範之規定處理者,應於會計作業程序中說明。 |
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益計算。成本與市價比較時,其屬權益證券之投資,應按全部投資之總金額比較,並設置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之評價科目處理之;市價回升時,應在貸方餘額之範圍內沖減評價科目。收到股票股利時不列為投資收益,僅註記股數增加,並按增加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
備抵呆帳應就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期末餘額提列。其累計餘額,不得超過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百分之一。 |
(一)長期股權投資其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若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其為非上市公司者,則按成本法評價。 |
(二)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採用權益法評價。 |
(一)固定資產以取得或建設成本入帳,並以成本(或成本加重估增值)減累計折舊為帳面價值。 |
取得資產之淨價及達可供使用狀態必要費用如佣金、稅捐、驗收、安裝、運輸、保險等之必須費用。 |
- 1.自行建製必須之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應分擔之間接成本及費用、稅捐及其他之必要支出。
- 2.在建設裝置期間,為支付該項固定資產成本所必須負擔之利息。
(二)折舊按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以直線法計列。 |
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予以入帳,並在效益年限內分期予以攤銷,最長不得逾二十年。 |
員工退休金成本應依員工退休辦法加以精算,並按精算結果認列。 |
凡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惟為簡化作業得依相關規定,在不違反重要性原則下,將資本支出逕列為收益支出。. |
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依其性質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入或非常利益,並將該項收益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額,提列資本公積 ; 處分固定資產之損失依其性質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
關係企業係指獨立存在而與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相互間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
三、相互提供之服務依提供服務發生之全部成本(含資金成本)計價。 |
五、共用資產期間成本(包括所有資產相關費用及資金成本 )之分攤標準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資產之實際使用比率大於或等於預期使用比率時,其分攤期間成本應依實際使用比率為基礎計價。 |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資產之實際使用比率小於其預期使用比率,且其他使用者實際使用比率小於或等於其他使用者總預期使用之比率時,第一類電信事業分攤之期間成本應依預期使用比率為基礎計價。 |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產實際使用比率小於其預期使用比率,且其他使用者實際使用比率大於其預期使用比率時,第一類電信事業分攤之期間成本,應依該第一類電信事業預期使用比率減其他使用者實際與預期使用比率之差距計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