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提單位 | 電信總局
代 表 | 王碧蓮
聯絡方式 | Tel: (02)2343-3899
Fax | (02)2343-3938
|
---|
|
---|
|
---|
|
---|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業者必須遵守會計手冊及根據會計手冊原則訂定之業者作業手冊。但在有特殊理由之情形下,若得到電信總局之許可,得不必提報本會計手冊中之某些報表。 |
1.例如:不具任何強勢主導地位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業者可以不須遵守分離會計之原則。 |
3.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業者不可濫用電信市場之主導地位,進行以限制他人競爭為目的之行為或以阻礙其他業者進入市場為目的之行為,例如對電信市場上提供之產品與勞務進行掠奪性定價,因此造成業務項目間之交叉補貼之行為。為了明瞭各項業務項目間獲利或虧損情形,即業務項目間之交叉補貼情形,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埸主導業者進行會計分離之查核。 |
4.對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所有業者進行會計分離之查核,成本龐大;且非市埸主導者之訂價皆會跟隨市埸主導業者,因此基於成本考量僅查核市埸主導業者之會計分離作業。 |
查核是為了了解電信業者是否遵循會計手冊及業者之作業手冊,並確保作業手冊符合會計手冊之原則。 |
1.所謂會計手冊是指固網小組中討論之會計基本原則。例如採ABC制度劃分成本、根據某些因子分攤成本等,此即會計手冊(須經過合法化程序)所要敘明的; |
2.而實務上業者如何執行,是作業手冊所要記載的,亦即電信總局要求業者必須根據會計手冊之原則,在實務上提出適用之作業手冊以資配合。例如作業手冊記載某些費用應先知會某部門以決定其用途,再根據此用途決定其應該歸屬之會計科目,而查核是為了明白業者實務上是否有遺漏知會等情事,即實務上是否遵循作業手冊之步驟。 |
3.若作業手冊不符合會計手冊之原則,即表示即使依照作業手冊執行,亦不能產生電信總局所需之報表,因此確保作業手冊符合會計手冊之原則為重要目標之一。 |
4.至於接續費實際發生數之給付,業者間若無爭議電信總局不須介入。俟業者要求優勢業者提供正確之接續通次、時間等資料時,電信總局再介入即可。 |
因為此準則係由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訂定,且經多年之修正,我們之專業度尚不及該委員會,故以中華民國審計準則作為查核之根本準則。 |
在電信法授權下,電信總局為了盡到其監督管理之責任,有權對業者進行查核。 |
(1)業者安排獨立之會計師進行查核工作,可與財務報表之查核同一會計師事務所。 |
(2)對查核之會計師之查核作業如有不滿,電信總局保留另行指定之權利。 |
2.香港、美國電信會計分離之查核皆採取由獨立會計師進行查核之制度。 |
(2)查核可靠性高,成本相對較高。特殊之電信會計,會計師之學習成本較高。 |
(3)業者間對接續費價格合理性有所質疑時,得委由電信總局聘請第三公證人進行評估,其所發生之委託費用由提出申請復查者負擔。 |
(2) 各類產品之分離報表對資產、收入及費用在營業活動間之分配是否允當表達; |
目前會計師之一般財務查核,僅對(1)項表示意見。因為電信總局查核重點在查核分攤是否正確,因此特別重視作業手冊之查核。 |
二、 會計師必須將不符會計手冊及業者作業手冊之任何資料、因此產生之影響、重大的錯誤陳述及其程度包含於查核報告中。 |
三、 電信總局得要求與業者、會計師舉行三方會議,討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討論內容包括:查核範圍、查核工作之規畫、查核進度、重要查核結論與歧異之摘要、改進之建議以及歷次會議重要議題之如何解決或反映於財務報表上。 |
例如對某些估計值,會計師與被查核人可能有不同意見,需要電信總局、會計師及被查核人共同討論。 |
四、 會計內部控制之疏失,必須揭露。因為會計內部控制問題多發生假帳之機率較高。 |
五、 電信總局對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得請會計師說明。 |
一、 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實施適當之查核程序。 |
二、 但查核重點須由電信總局決定,於必要時電信總局得要求業者、會計師舉行會議討論查核範圍及如何查核。電信總局得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如何查核之建議書及查核進度表。 |
三、查核程序包括三大重點:1.查核業者之作業手冊是否符合會計手冊之原則;2. 流程測試;3. 實質抽查帳戶。 |
中華民國審計準則規範之查核程序是很好之查核工具,但是目前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查核重點不在成本分離(cost seperation )。一般查核分兩類:1.對於受查者內部控制制度做適當之調查與評估(流程測試)。,2.實質上抽查帳戶,追查原始憑證。電信總局必須強調在流程測試時,應查核業者會計程序是否遵循其作業手冊;電信總局也必須強調在實質抽查帳戶時,應查核成本分攤情形。例如抽查行政費用帳戶,查核行政費用分攤至各項產品之情況。某個會議之費用歸屬市內電話,查其會議記錄等,若會議記錄內容為長途電話議題,此即歸屬錯誤。此實質查核於期末執行。除了上述兩類之一般查核外,另一個重點是電信總局必須強調要求會計師查核業者之作業手冊是否符合會計手冊之原則。 |
- 1. 在會計期初進行業者之作業手冊是否符合會計手冊之查核;
- 3. 在會計期末進行成本分離之實質查核或與財務報表之實質查核時間錯開進行。
- 大部分公司採曆年制,年底時各公司正進行財務報表查核,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淡旺季明顯。淡季時,進行流程測試,成本低。但是成本分離之實質查核與財務報表之實質查核同時進行將導致查核成本提高,故可考慮將成本分離之查核錯開,如此可能會查得較徹底。
作業手冊因技術之改變或其他原因必須修改時,須向電信總局提報。 |
一、 電信總局對會計手冊內要求提供之資料,基本上以不揭露為原則。 |
二、 電信總局必須遵循行政機關之保密規定,並依規定於財務資料標明「機密」字樣。 |
三、 電信總局對會計手冊內要求提供之資料,電信總局認為因電信政策上或於基於保護消費者或於接續費爭議之解決上有必要揭露之情況下,可予揭露。 |
例如:市內電話之成本,網路元件之平均成本,因基於保護消費者或於接續費爭議之解決上有必要揭露,應予以揭露。而詳細之營運資料,因商業機密性高,原則上不予揭露。 |
Web Page Copy Right: 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科學系 連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