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題單位 | 固網規劃小組競爭政策分組
代 表 | 連召集人耀南、劉副召集人孔中
編 輯 | 彭集友
聯 絡 人 | 徐國根
TEL | (02)2343-3921
Fax | (02)2343-3938
E-Mail | kghsu@dg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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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題3.1:如何執行會計作業規範,亦即探討應如何載明會計安排與產業和業者的角色扮演 |
一、固定網路電信事業(以下簡稱電信事業)之財務報表,應基於下列基本慣例編製: |
二、會計之記錄與報導,應根據客觀事實,或於必要時依合理之估計,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之。 |
四、為使財務報表能允當表達電信事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其會計政策除本規範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其餘應選用最適當者,並將重要會計政策予以揭露。 |
五、會計處理應前後一致,若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且其變更對財務報表之比較有相當影響時,應將變更情形、理由及其影響於財務報表中予以說明。 |
二、資產負債表科目按其類別、性質別及科目別分為四層級設置,各層級之設置如下: |
1.第一層級為大類,依會計基本方程式構成要項分為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三大類。 |
2.第二層級為中類,就每一大類項下,依其性質別設置。例如資產項下,依其流動性分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類。 |
3.第三層級為小類,係就每一中類項下再依其不同之性質別設置。例如流動資產項下,依其性質分設現金、應收款項等類。 |
4.第四層級為總帳科目,是編製財務報表之基本要素。 |
三、損益表科目按其類別、性質別及科目別分為四層級設置,各層級之設置如下: |
2.第二層級為中類,就每一大類項下,依其性質別設置。例如收入項下分為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等類。 |
3.第三層級為小類,係就每一中類項下,再依其不同之性質別設置。例如營業收入項下,分設電信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類。 |
4.第四層級為總帳科目,是編製財務報表之基本要素。 |
四、各總帳科目項下得依需要分設各層級之明細子目列帳,但各級子目不必列入財務報表。 |
子題3.2.1.1:資產、負債與業主權益之分類方式 |
一、資產依其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五類。 |
二、負債依其性質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三類。 |
三、業主權益依其性質分為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三類。 |
二、營業收入依經營業務別加以分類,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類: |
三、營業外收入依其收入之性質加以分類,例如財務收入、其他營業外收入。 |
四、費用依其性質分為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營業外費用三類。 |
五、營業成本依經營業務別加以分類,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類: |
六、營業費用依其性質分類,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員工訓練費用)三類。 |
七、營業外費用依其性質加以分類,例如財務費用、其他營業外費用。 |
子題3.2.3:固定資產明細記錄之規定及應揭露之資訊 |
1.電信事業之固定資產之應分類編號,例如可記載每筆固定資產之編號、名稱、單位、材質與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增加日期、金額、累計折舊、異動情形、增減值日期及金額、報廢日期。 |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將各項業務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使用設備資產等為合理適當之分離,所稱業務依子題3.3.1之規定。 |
二、經營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之電信成本與營業費用應做適當之歸屬,電信成本並應以網路元件( network component )為計算成本之標的,以利接續成本之計算。 |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各項業務項目依行政院公告之業務項目分類。 |
- 市內電話業務、長途電話業務、國際電話業務、電路出租業務、寬頻交換通信業務、數據交換通信業務
-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行動通信數據業務、無線電叫人業務、行動電話業務
-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應提供年度產品與業務別之損益計算表及產品與業務別使用資產計算表。 |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經營子題3.3之各項業務項目,應依會計分離原則列帳,俾將收入、成本及資產等做適當之歸屬。 |
二、電信總局應對第一類電信事業所經營之業務項目,適當定義其收入、成本及使用資產之內容。 |
三、為符合接續成本分段計價原則(unbundling),固定網路成本應以個別作業之網路元件(network component,又稱中間產品)為成本計算之標的。 |
四、網路元件係組成通信網路之主要構成要素,可單獨計算成本,但不能單獨對用戶提供服務,例如:市話用戶線、市話中繼、市話交換等。 |
五、成本劃分程序所使用之成本中心係指為彙集收入、成本及營運資產之標的,可分為網路元件(例如市話用戶線、市話中繼線)及作業(例如材料採購、帳單處理等)。 |
一、按用途別分類:電信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係指營運所需之設備成本(折舊費用)、人事成本、維修成本、事務性成本、研究發展及訓練成本、接續及攤分成本及其他成本等項目,資金成本係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capital employed)之合理報酬。 |
二、按業務別分類:電信成本按業務性質分為市內網路服務成本、長途網路服務成本、國際網路服務成本、行動電話成本、無線電叫人服務成本、數據通信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
三、按作業性質分類:電信成本依其作業性質可分為網路直接成本、網路支援成本、接續及攤分成本、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管理費用、共同費用。?? |
一、電信成本之分攤標準,係根據各項作業之成本動因,決定各類成本合理之分攤因子及分攤率。 |
二、各類成本之分攤標準不論採財務性資料或非財務性資料,都應遵守下列原則: |
(三)一致性:成本分攤前後期之處理應一致,分攤方法變更時應說明該變更對前年度報表之影響。 |
(五)抽 樣: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俾成本能合理分攤。 |
一、成本中心之設置應配合電信作業活動特性,分別按網路元件及作業設置成本中心(cost center),俾便記錄、分類、彙集及計算各項電信成本。 |
二、各成本中心應設立成本代號俾利電腦處理與成本匯集。 |
三、電信成本之分攤,即當各項用途別成本發生時,先按子題3.4.1二所列業務別,分別依作業性質歸屬至適當成本中心,再以合理之分攤基礎將各成本中心之成本,分攤至相關之成本中心、網路元件、業務。 |
- 1.網路直接成本:係指直接從事網路作業所發生之成本,網路作業活動包括交換、傳輸、用戶線、中繼線及電力設備等作業成本,可視需要按網路要件或作業性質設立成本中心(cost center)。
- 2.網路支援成本:係指為支援網路服務,所提供之網路設計、話務品管、電路調度及材料採購、檢驗、管控及車輛管理等作業成本,可視需要按作業性質設立成本中心。
- 3.接續及攤分成本:接續成本係指為網路互連所須支付之使用費。攤分成本係指涉及國際間的電信業務,由國內為發端,必須支付國外同業之國際網路使用費。
- 4.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係指為提供客戶服務所發生之行銷、業務及帳務處理等費用,可視需要按作業性質設立成本中心。
- 5.管理費用:係指管理部門所發生之費用,予以彙集至管理費用成本中心。
- 6.共同費用:係指無法直接歸屬或直接歸屬不具經濟效益之費用,予以彙集至共同費用成本中心,如大樓水電費、清潔費等。
電信業務經營屬連續性生產流程,為計算各網路元件及業務之資金成本,各網路元件及業務共用之資產應予合理劃分。 |
- 2.與電信營運有關之土地、房屋及建築、其他設備等。
- 1.凡直接與特定作業有關之機線設備,應根據設備之用途直接歸屬至相關之成本中心,如市話用戶線、市話中繼線、市話交換設備、市話傳輸設備等直接歸屬至相關之網路元件成本中心。
- 2.其他固定資產設備則根據使用單位之作業性質歸屬至相關之成本中心,或利用適當之分攤基礎分攤至相關之成本中心,如土地、房屋及車輛等。
各網路元件或業務之資金成本,應包含使用固定資產之資金及為維持正常營運所須之營運資金。 |
- 現金費用(1)=【營業支出 + 營業外支出 - (折舊+兌換損失+ 其他非現金支出)】/ 365 * 營運資金週轉天數
- 備用材料(2)= (全年度使用材料費 / 12) * 材料平均購儲期間(月)
- 資金成本=【(期初固定資產淨額+期末固定資產淨額)/2+營運資金】*資金成本率/(1-所得稅率)
說明:收入項目通常能夠根據會計紀錄直接歸屬至各項業務之收入帳項,收入項目包括: |
- 各類電話收入包括已經發出之帳單及年度結束時未發出之應收帳單,可根據帳單處理系統,分類紀錄話務量及通話時間,各類電話收入於列帳時即可直接歸屬至市內網路服務、長途網路服務、國際網路服務、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服務、數據通信、其他等相關業務項目。
- 可從會計系統個別辨識之專線收入、裝移機收入、機件設備出租收入或特殊服務收入等,於營收列帳時直接歸屬至相關業務。
一、凡經營不同業務項目之部門間,有關產品與服務等資源之相互供給或收受稱內部交易。內部交易之會計帳務,應比照外部交易納入各企業之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
二、為合理計算各項業務成本,各項業務間之內部交易應視同外部交易辦理轉撥計價。其轉撥價格依下列原則訂定: |
三、 轉撥計價之成本,應根據該成本發生之原因,分配至各相關業務。 |
四、共用資產期間成本(包括所有資產相關費用及資金成本 )之分攤標準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
1.第一類電信事業資產之實際使用比率大於或等於預期使用比率時,其分攤期間成本應依實際使用比率為基礎計價。 |
2.第一類電信事業資產之實際使用比率小於其預期使用比率,且其他內部使用者使用者實際使用比率小於或等於其他內部使用者總預期使用之比率時,第一類電信事業分攤之期間成本應依預期使用比率為基礎計價。 |
3.第一類電信事業資產實際使用比率小於其預期使用比率,且其他內部使用者實際使用比率大於其預期使用比率時,第一類電信事業分攤之期間成本,應依該第一類電信事業預期使用比率減其他內部使用者實際與預期使用比率之差距計價。 |
電信會計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對同一會計事項有不同之政策可供選擇時,應依本規範之規定,無法依本規範之規定處理者,應於會計作業程序中說明。 |
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益計算。成本與市價比較時,其屬權益證券之投資,應按全部投資之總金額比較,並設置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之評價科目處理之;市價回升時,應在貸方餘額之範圍內沖減評價科目。收到股票股利時不列為投資收益,僅註記股數增加,並按增加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
1.長期股權投資其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若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其為非上市公司者,則按成本法評價。 |
2.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採用權益法評價。 |
1. 固定資產以取得或建設成本入帳,並以成本(或成本加重估增值)減累計折舊為帳面價值。 |
- 取得資產之淨價及達可供使用狀態必要費用如佣金、稅捐、驗收、安裝、運輸、保險等之必須費用。
- 自行建製必須之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應分擔之間接成本及費用、稅捐及其他之必要支出。
2.在建設裝置期間,為支付該項固定資產成本所必須負擔之利息。 |
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予以入帳,並在效益年限內分期予以攤銷,最長不得逾二十年。 |
員工退休金成本應依員工退休辦法加以精算,並按精算結果認列。 |
凡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惟為簡化作業得依相關規定,在不違反重要性原則下,將資本支出逕列為收益支出。. |
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依其性質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入或非常利益,並將該項收益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額,提列資本公積 ; 處分固定資產之損失依其性質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
三、相互提供之服務依提供服務發生之全部成本(含資金成本)計價。 |
五、共用資產期間成本(包括所有資產相關費用及資金成本 )之分攤標準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
1.第一類電信事業資產之實際使用比率大於或等於預期使用比率時,其分攤期間成本應依實際使用比率為基礎計價。 |
2.第一類電信事業資產之實際使用比率小於其預期使用比率,且其他使用者實際使用比率小於或等於其他使用者總預期使用之比率時,第一類電信事業分攤之期間成本應依預期使用比率為基礎計價。 |
3.第一類電信事業資產實際使用比率小於其預期使用比率,且其他使用者實際使用比率大於其預期使用比率時,第一類電信事業分攤之期間成本,應依該第一類電信事業預期使用比率減其他使用者實際與預期使用比率之差距計價。 |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業者必須遵守以會計分離原則所制訂之會計作業規範。 |
電信總局應公告業者應提出之各項報告,以及其內容、格式、方法與頻率,並明定須經會計師查核之種類及提出期限。 |
一、目標:查核是為了了解電信業者是否遵循會計手冊及業者之作業手冊,並確保作業手冊符合會計手冊之原則。 |
二、 查核工作應遵循之基準:遵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
為確保電信業者遵循會計分離原則處理會計事項,業者應安排會計師進行查核。電信總局得依職權或檢舉,於必要時對前項結果另行查核。說明: |
- 1.所謂會計手冊是指固網小組中討論之會計基本原則。例如採ABC制度劃分成本、根據某些因子分攤成本等,此即會計手冊(須經過合法化程序)所要敘明的;
- 2.而實務上業者如何執行,是作業手冊所要記載的,亦即電信總局要求業者必須根據會計手冊之原則,在實務上提出適用之作業手冊以資配合。例如作業手冊記載某些費用應先知會某部門以決定其用途,再根據此用途決定其應該歸屬之會計科目,而查核是為了明白業者實務上是否有遺漏知會等情事,即實務上是否遵循作業手冊之步驟。
- 3.若作業手冊不符合會計手冊之原則,即表示即使依照作業手冊執行,亦不能產生電信總局所需之報表,因此確保作業手冊符合會計手冊之原則為重要目標之一。
- 1.中華民國審計準則係由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訂定,且經多年之修正,故以中華民國審計準則作為查核之根本準則。
- 1. 若由其他業者安排,會產生業務機密洩漏之問題。
- 2. 香港、美國電信會計分離之查核皆採取由獨立會計師進行查核之制度。
一、 業者所提出經會計師查核之報告應就相關部份包括下列各項意見 |
- 2. 各類產品之分離報表對資產、收入及費用在營業活動間之分配是否允當表達;
- 3. 是否遵循交通部訂定之會計制度準則及業者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 4. 作業程序之重大改變是否已向電信總局提請備查。
- 二、電信總局對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得視情況要求會計師提示查核工作底稿或提出補充說明。
一、 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實施適當之查核程序。 |
二、 電信總局得要求與業者、會計師舉行三方會議,討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討論內容包括:查核範圍、查核工作之規畫、查核進度、重要查核結論與歧異之摘要、改進之建議以及歷次會議重要議題之如何解決或反映於財務報表上。 |
- 2.在會計期間隨時進行遵循測試(compliance testing)
- 3.在會計期末進行證實查核(substantive testing)。
- 說明:例如對某些估計值,會計師與被查核人可能有不同意見,需要電信總局、會計師及被查核人共同討論。
子題3.8.2: 電信會計作業規範之修改程序及會計之解釋機構 |
電信業者應根據交通部訂定之會計制度準則制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題報電信總局備查,重大修正時亦同。 |
一、電信總局對會計手冊內要求提供之資料,基本上以不揭露為原則。 |
二、電信總局必須遵循行政機關之保密規定,並依規定於財務資料標明「機密」字樣。 |
三、電信總局對會計手冊內要求提供之資料,電信總局基於保護消費者或於接續費爭議之解決上有必要揭露之情況下,事前徵詢業者後同意,可予揭露。 |
例如:市內電話之成本,網路元件之平均成本,因基於保護消費者或於接續費爭議之解決上有必要揭露,應予以揭露。而詳細之營運資料,因商業機密性高,原則上不予揭露。 |
一、電信總局對會計手冊內要求提供之資料,基本上以不揭露為原則。 |
二、電信總局必須遵循行政機關之保密規定,並依規定於財務資料標明「機密」字樣。 |
三、電信總局對會計手冊內要求提供之資料,電信總局基於保護消費者或於接續費爭議之解決上有必要揭露之情況下,於告知業者後,得予揭露。惟業者若不服時,得循訴願再訴願之行政程序救濟,主管機關於爭訟程序結束前,不得進行揭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