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普及服務及其成本分析
提 案 人:連耀南、劉孔中
聯絡方式:(02)2938-7544
 

2.2.0普及服務費用之計算原則與告知義務 Y + + - - ^ ^

  • 普及服務費用應依據用戶之實際通話及(或)通信量計算之。
  • 普及服務基金之課徵對象係使用通訊系統之最終使用者,並以消費稅之型態課徵。
  • 電信事業應將其代用戶所繳之普及服務費用於帳單中列為獨立之項目。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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