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提單位 | 中華電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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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避免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時,可避免或節省之成本,可避免成本採長期觀念,即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均可置換變動。 |
棄置營收:為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業者營收之損失 |
不經濟地區指在一般商業條件或無普及服務基金補助之情況下,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市話交換之服務區域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於棄置營收且經電信總局審查認可之區域稱不經濟地區。 |
可避免成本包括市話交換服務區域直接使用資產之年度資金成本(Capital cost)及營運成本(Operating cost) 。 |
一、可避免資金成本:即交換服務區域營運可避免固定資產及營運資金之資金成本。 |
- 現金費用 = 【營業支出 + 營業外支出 - (折舊 + 兌換損失 +其他非現金支出)】/ 365 * 營運資金週轉天數
- 備用材料 = (全年度使用材料費 / 12) * 材料平均購儲期間(月)
- 係依上述可避免固定資產總額之年平均淨額,加上可避免營運資金後之金額乘以資金成本率計算,其公式如下:
- 可避免資金成本=【(期初固定資產淨額+期末固定資產淨額) / 2 +營運資金】* 資金成本率 / ( 1-所得稅率)
係為維持上述交換服務區域電信設備財產之正常運轉所需之折舊費用及維護費用、營運支援與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其內容如下: |
- 2.為維持交換局之電信機械及線路設備能正常運轉所需之維護費用。
- 3.裝移機、線路查測、用戶查修、障礙台人員之用人費用及相關設備之維修費用。
不可避免營運成本包括總分公司及營運處管理部門費用之分攤、與交換服務區無直接關係之研究發展費用,此項成本不計入普及服務成本。 |
子題2.1.1.4 棄置營收之項目(是否考量無形效益) |
指不經濟市話交換服務區域提供基本電信服務或其他服務所取得之收入,此收入如因終止該市話交換服務區域之服務而損失者稱棄置營收,其收入項目包括: |
- 無形效益是建立在主觀的假設上,要量化很困難,故現階段不予考慮。
子題2.1.1.5不經濟地區基本電話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 子題2.1.1.2 可避免成本 - 子題2.1.1.4 棄置營收 |
一部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成本係指凡撤銷一部公用電話可避免(節省)之成本大於其棄置營收的金額。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淨成本係指所有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成本之總合計。 |
對不經濟公用電話之補助以每 X 平方公尺二部為限。 |
公用電話之棄置營收為公話銀箱之收入(含話卡收入)。 |
公用電話終端設備成本包括公用電話機、電話亭(或壁亭) 及裝置成本。 |
資金成本以上述設備年度營運中固定資產淨值,加上可避免營運資金後之金額乘資金成本率計算。即 |
可避免資金成本 =【 (期初營運中公用電話設備淨值 + 期末營運中公用電話設備淨值) /2+營運資金】* 資金成本率/(1 - 所得稅率)。 |
此處營運資金定義同子題2.1.1.2可避免營運資金之定義 |
全年度公用電話可避免成本 = 可避免資金成本 + 可避免營運成本 |
每部公用電話平均可避免成本 = 全部公用電話可避免成本 / 全年平均公用電話數 |
不經濟公用電話可避免成本 = 每部公用電話年平均可避免成本 * 不經濟公用電話數 |
子題2.1.2.4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淨成本 = 不經濟公用電話可避免成本 - 所有不經濟公用電話棄置營收 |
一、免費緊急電話服務:包括火警、緊急救護、報警與交通事故專線服務 |
二、海岸電台服務:包括船舶急難救助服務。但不包括船舶公眾通信服務。 |
子題2.1.3.1 免費緊急電話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指提供火警、盜警、緊急救護報警與交通事故等電話所使用之專線及專用網路(含交換、傳輸)之成本。現階段以 110 119 為限。 |
- 指海岸電台提供通信服務所取得之收入,包括國內船舶無線電話收入、國際船舶無線電話收入。
一.可避免資金成本:即海岸電台營運所需可避免固定資產及營運資金之資金成本。 |
- 2.與海岸電台設備有關之土地、機房、其他設備等資產。
- 現金費用 = 【營業支出 + 營業外支出 - (折舊 + 兌換損失 +其他非現金支出)】/ 365 * 營運資金週轉天數
- 備用材料 = (全年度使用材料費 / 12) * 材料平均購儲期間(月)
- 可避免的年度資金成本係依上述資產總額之年平均淨額,加上可避免營運資金後之金額乘以資金成本率計算,其公式如下:
- 可避免資金成本 = 【(期初固定資產淨額+期末固定資產淨額) / 2+營運資金】* 資金成本率 / (1-所得稅率)
二.可避免營運成本:係為維持上述海岸電台電信設備財產之正常運轉所需之折舊費用及維修費用、通信服務費用,其內容如下: |
- 2.為維持海岸電台之通信機械及線路設備能正常運轉所需之維護費用、中繼電路與接續費用。
子題2.1.3.2.3 海岸電台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 =子題2.1.3.2.2海岸電台服務之可避免成本 - 子題2.1.3.2.1海岸電台服務之棄置營收
電信事業分攤普及服務成本營業額之計算,應扣除普及服務項目之營收。 |
與電信網路服務有關之營業收入,但不包含接續費收入與電信事業租用專線之租金收入。 |
由於通信事業資源相互提供使用情形普遍,接續費及專線租金之收入及支出原則上不能重複計算,又不經濟用戶地區及公用電話之收入亦不得計入以免造成自行補貼之不合理現象。一般收入計算方式有下列兩種: |
1.淨收入法:收入包括接續費收入、專線租金收入,扣除接續費支出、專線租金支出。 |
2.毛收入法:收入不包括接續費收入、專線租金收入,亦不扣除接續費支出、專線租金支出。 |
項 目 | 淨收入法 | 毛收入法
對網路提供者之影響 | 不利 | 有利
成本負擔之公平性 | 不公平 | 較公平
原因 | 使用他人網路業者成本可從營收額扣除,但網路經營者其所發生之成本卻無法扣除,造成不公平負擔。接續費及專線租金支出本為成本項目之一,其性質同網路經營者所發生的機線成本一樣,不能從營收額扣除,較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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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建議採用毛收入法計算營業收入,除營收無重複計算外,著重各電信事業之市場占有率分攤與成本公平負擔原則。 |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額指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額以外之電信營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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