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提單位 | 固網規劃小組競爭政策分組
代 表 | 連召集人耀南、劉副召集人孔中
編 輯 | 凌玉芳
連 絡 人 | 徐國根
Tel | (02)2343-3921
Fax | (02)2343-3938
E-Mail | kghsu@dg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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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服務範圍以利用公眾交換網路提供之通信服務為限。」 |
「前項所稱通信服務應包括不經濟公用電話、社會公益電話、不經濟地區之基本電話(一般電信普及服務)以及為配合推動國家資訊化政策所需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在內(先進電信普及服務)。」 |
先進電信普及服務之提供,應配合政府推動NII政策,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應以提供學校、研究機構、圖書館、醫療機構為範圍。 |
可避免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時,可避免或節省之成本,可避免成本採長期觀念,即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均可置換變動。 |
棄置營收:為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業者營收之損失 |
不經濟地區指在一般商業條件或無普及服務基金補助之情況下,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市話交換之服務區域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於棄置營收且經電信總局審查認可之區域稱不經濟地區。 |
可避免成本包括市話交換服務區域直接使用資產之年度資金成本(Capital cost)及營運成本(Operating cost) 。 |
一、可避免資金成本:即交換服務區域營運可避免固定資產及營運資金之資金成本。 |
- 現金費用 = 【營業支出 + 營業外支出 - (折舊 + 兌換損失 +其他非現金支出)】/ 365 * 營運資金週轉天數
- 備用材料 = (全年度使用材料費 / 12) * 材料平均購儲期間(月)
- 係依上述可避免固定資產總額之年平均淨額,加上可避免營運資金後之 金額乘以資金成本率計算,其公式如下:
- 可避免資金成本 =【(期初固定資產淨額+期末固定資產淨額) / 2 +營運資金】* 資金成本率 / ( 1-所得稅率)
係為維持上述交換服務區域電信設備財產之正常運轉所需之折舊費用及維護費用、營運支援與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其內容如下: |
- 2.為維持交換局之電信機械及線路設備能正常運轉所需之維護費用。
- 3.裝移機、線路查測、用戶查修、障礙台人員之用人費用及相關設備之維修費用。
不可避免營運成本包括總分公司及營運處管理部門費用之分攤、與交換服務區無直接關係之研究發展費用,此項成本不計入普及服務成本。 |
子題2.1.1.4 棄置營收之項目(是否考量無形效益) |
指不經濟市話交換服務區域提供基本電信服務或其他服務所取得之收入,此收入如因終止該市話交換服務區域之服務而損失者稱棄置營收,其收入項目包括: |
無形效益是建立在主觀的假設上,要量化很困難,故現階段不予考慮。 |
子題2.1.1.5不經濟地區基本電話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子題2.1.1.2 可避免成本 - 子題2.1.1.4 棄置營收 |
一部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成本係指凡撤銷一部公用電話可避免(節省)之成本大於其棄置營收的金額。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淨成本係指所有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成本之總合計。 |
不經濟公用電話之計算公式--「不經濟公用電話之補助以實際距離50公尺二部為限」,惟電信總局得視實際情況核定。 |
1.基於主管機關實際運作之考量,以「實際距離50公尺」作為計算公式衡量之標準。 |
公用電話之棄置營收為公話銀箱之收入(含話卡收入)。 |
公用電話終端設備成本包括公用電話機、電話亭(或壁亭) 及裝置成本。 |
資金成本以上述設備年度營運中固定資產淨值,加上可避免營運資金後之金額乘資金成本率計算。即 |
可避免資金成本 =【 (期初營運中公用電話設備淨值 + 期末營運中公用電話設備淨值) /2+營運資金】* 資金成本率/(1 - 所得稅率)。 |
此處營運資金定義同子題2.1.1.2可避免營運資金之定義 |
全年度公用電話可避免成本 = 可避免資金成本 + 可避免營運成本 |
每部公用電話平均可避免成本 = 全部公用電話可避免成本 / 全年平均公用電話數 |
不經濟公用電話可避免成本 = 每部公用電話年平均可避免成本 * 不經濟公用電話數 |
子題2.1.2.4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淨成本 = 不經濟公用電話可避免成本 - 所有不經濟公用電話棄置營收 |
一、免費緊急電話服務:包括火警、緊急救護、報警與交通事故專線服務。 |
二、海岸電台服務:包括船舶急難救助服務。但不包括船舶公眾通信服務。 |
子題2.1.3.1 免費緊急電話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指提供火警、盜警、緊急救護報警與交通事故等電話所使用之專線及專用網路(含交換、傳輸)之成本。現階段以 110,119 為限。 |
指海岸電台提供通信服務所取得之收入,包括國內船舶無線電話收入、國際船舶無線電話收入。 |
一.可避免資金成本:即海岸電台營運所需可避免固定資產及營運資金之資金成本。 |
- 2.與海岸電台設備有關之土地、機房、其他設備等資產。
- 現金費用 = 【營業支出 + 營業外支出 - (折舊 + 兌換損失 +其他非現金支出)】/ 365 * 營運資金週轉天數
- 備用材料 = (全年度使用材料費 / 12) * 材料平均購儲期間(月)
- 可避免的年度資金成本係依上述資產總額之年平均淨額,加上可避免營運資金後之金額乘以資金成本率計算,其公式如下:
- 可避免資金成本 = 【(期初固定資產淨額+期末固定資產淨額) / 2+營運資金】* 資金成本率 / (1-所得稅率)
二.可避免營運成本:係為維持上述海岸電台電信設備財產之正常運轉所需之折舊費用及維修費用、通信服務費用,其內容如下: |
- 2.為維持海岸電台之通信機械及線路設備能正常運轉所需之維護費用、中繼電路與接續費用。
子題2.1.3.2.3 海岸電台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子題2.1.3.2.2海岸電台服務之可避免成本 - 子題2.1.3.2.1海岸電台服務之棄置營收 |
先進電信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採機會成本觀念,即將提供學校、研究機構、圖書館、醫療機構使用之相關設備及線路,提供予一般用戶使用時,兩者所獲取營收之差額,即 |
營收損失 = 提供予一般用戶使用所獲取營收- 提供學校、研究機構、圖書館、醫療機構使用所獲取營收 |
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額應以其報稅之營業額為準,並扣除普及服務項目之營收。 |
第二類電信服務業者分攤普及服務費用,應依據提供用戶通訊服務之營業額計算。 |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每年9月1日前,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次年1-12月之計劃),報請電信總局核定後實施。電信總局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審查核定之。普及服務提供者因計算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得申請補助。 |
一、年度各項普及服務執行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
二、年度各項普及服務執行後,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之改善預測。 |
說明:在某些情況或狀況下(例如:某個偏遠地區的電話普及率已達飽和,或某個地區的服務品質已達主管機關的服務品質指標),第二項「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之改善預測」實質上亦包含維持既有現況。 |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檢具經會計師查核之普及服務收入成本相關資料及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申請書,向電信總局申請補助。 |
一、年度各項普及服務之執行成果統計表:應以電信普及率及服務 品質之成效為重點,並分析對社會的影響。 |
二、經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並應加計三個月之利息。 |
電信總局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就前項載明事項審核資料之正確性,決定普及服務淨成本。若對該相關資料有意見時,得要求業者及其會計師提出說明。 |
子題2.3.3: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額之審查 |
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於每年6月1日前,依子題2.2計算上一年普及服務執行期間之營業額,並檢附足以佐證之會計資料向電信總局申報。 |
電信總局依所附會計資料審核其營業額,如有疑義得請求提供補充資料說明。 |
說明:營業額及成本計算﹐中華電信仍為國營公司時得用政府會計年度﹐中華電信公司得因年度計算基準之差異做適當之調整。 |
子題2.3.4:普及服務成本分攤額之徵收與支付方式 |
電信總局應每年X月Y日(由電信總局視作業需要訂定)前公告各業者普及服務淨成本之提繳比例及金額。 |
各電信事業應於電信總局公告各業者應提繳比例及金額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應分攤之金額匯入指定之帳戶內;若未能於期限內繳納者,自繳納期限截止日起,即應加計應繳金額之遲延給付利息;超過繳納期限三個月後仍未繳納者,電信總局得依電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
說明:電信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不提繳普及服務基金之基金者,處其應提繳金額一倍至五倍之罰 鍰,並通知限期提繳,逾期未提繳者,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