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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建議書依第十次會議結論『請東榮與DGT討論,將其提案內容放置於條文說明欄』辦理。 |
1.電信事業間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相互銜接,以建構其通信網路。 |
1.電信事業經營者必須在其網路內設置網路介接點 (Point of Interconnection POI)供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之網路與其互連. 不同業者之網路互連對使用者而言仍將是一個網路。 |
- 使互連之網路資源之最大使用效率. 儘可能達到最佳之接續時間, 最可靠之接續方式, 以及有效率之網路管理及維運。 |
- POI 設置需符合將來性。能適用將來用戶及話務成長之容量擴充, 以及新科技,新服務之引進。 |
- 電信事業經營者不得以非技術性之理由排斥, 拖延網路介接點之設置。 |
- 網路介接點(POI)之設置協商作業流程分下列階段執行 : 規劃設計, 工程協議,施工建設, 測試及驗證, 以及營運等階段。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需就此相同之規範及作業模式設置網路介接點(POI), 進行網路互連。 |
1).設計規劃階段 : 擬定POI設置計劃, 包括話務及用戶數預估, 計劃建設之設備容量, 適用之技術規範, 建設時程等。此項資料並需至少6個月前向所欲互連之網路業者提出。 |
2).工程協議階段 : 雙方就擬定之網路介接點(POI)設置計劃之內容及施行細則進行溝通, 協調。 |
3).施工建設階段 : 包括擴充及修改現有設備, 互連機線設備之架設, 信號系統之架設, 及互連網路之連線測試等工程施行階段。 |
4).測試及驗證階段 : 施工完成, 進行測試及驗證, 擬定改接上網計劃。 |
5).營運階段 : 互連網路改接上網正式營運, 雙方業者就互連網路之通信服務品質進行監控, 障礙處理及維護作業, 並且定期評估檢討。 |
6).網路介接點(POI)之變更, 擴充及昇級互連網路之電信事業經營者計劃變更, 擴充或昇級其互連網路之介接點(POI)設置, 必須告知與其網路互連之業者。 |
2.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依雙方協議辦理。 |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 : 以連接至中繼器之機線室配線架為責任分界點。 |
- 提供傳輸鏈路(包括市內數據線路, 長途數據線路)之專線出租或替代性網路業者 : 以機線室之配線架為責任分界。 |
2.責任分界點之機線室配線架需具備隔離進線及出線端之功能. |
- 互連網路雙方業者需個自設置之設備 : 中繼器(Trunk), 信號系統, 信號鏈路, 電話接續呼叫處理設備, 互連網路之測試及網路管理系統。 |
- 要求互連之網路業者需設置之設備 : 傳輸鏈路, 傳輸終端設備, 機線室等。 |
3.在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應足以完成良好的通信品質及通話流量。 |
1.網路介接點(POI)之相關設備包括 : 中繼器, 電話接續呼叫處理之相關軟硬體設備, 互連機線(傳輸鏈路), 傳輸終端設備, 以及機線室設備等。 |
2.網路介接點(POI)相關設備之設置需能適用將來用戶及話務成長之容量擴充, |
4.在技術性可行之情況下,網路介接點可位於兩互連網路鏈路之中間點,亦可在國際彙接局、長途彙接局、市話交換局或專用互連之彙接局。 |
1.為有效使用網路資源, 互連網路之電話接續架構依電信網路之層級分類為 : 閘道局(Gateway), 彙接交換局 (Tandem Switch), 以及市話交換局 (Local Switch)。 |
2.為明確界分互連網路不同業者之責任點,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需提供「啟動」(seizure), 「應答」(answer), 及「釋放」(release)等電話監視信號(supervision signal), 作為一通電話開始及結束之依據。 |
- 閘道局, 長途彙接局 : 必須設置網路介接點(POI), 容許其他電信業者之網路與之互連。 |
- 市話彙接局, 市話交換局 : 視網路實際狀況及話務需求設置網路介接點(POI)與其他業者之網路互連。 |
- 用戶線, 用戶介接設備 : 必須容許其他業者之網路互連, 但所需之介接設備由要求互連之網路業者設置。 |
- 明定網路互連之電話接續架構, 網路介接點之組成元件以及相關設備. 以便互連網路之雙方電信事業經營者在規劃設計網路互連計劃及雙方之溝通, 協調時有共同規範可以遵循。 |
- 就用戶而言, 互連之網路仍是一個網路, 一通電話. 但就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而言, 卻是兩通電話經由不同的網路互連。 |
- 為有效使用網路資源, 明確界定電話接續架構 (Interconnection Configuration Composition) 為 :「閘道局」(Gateway),「彙接交換局」(Tandem Switch), 以及「市話交換局」(Local Switch), 作為互連網路介接點(Point of Interconnection)之設置之規劃依據。 |
- 為明確界分互連網路不同業者之責任點, 需明確規定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需提供「啟動」(seizure), 「應答」(answer), 及「釋放」(release)等監視信號(supervision signal), 作為一通電話開始及結束之依據。 |
5.市話用戶線之接續點可位於交換局或建築物之配線箱(MDF)或是路邊交接箱 |
6.各電信事業應有責任維護從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
網路互連就雙方業者而言, 乃是兩通電話經由不同的網路互連。但就用戶而言, 互連之網路仍是一個網路, 一通電話. 各電信事業有責任維護互連網路介接點(POI)之鏈路及相關設備。 |
新電信事業經營者之新設網路於取得架設許可時, 即需將其網路介接點(POI)設置計劃告知與其網路互連之業者。 |
現有電信事業經營者之網路擴充或昇級, 必須將其網路介接點(POI)之需求及變更告知與其網路互連之業者。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必須就雙方協議之技術規範, 工程規格及時程, 進行施工建設網路介接點(POI)。包括, 擴充及修改現有設備, 互連機線設備之架設, 信號系統之架設, 及互連網路之連線測試等。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須就互連網路之通信服務品質進行監控, 並將結果告知另一方。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均須設置網路介接點(POI)之障礙處理及維修作業。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須定期評估檢討雙方網路介接點(POI)之操作狀況, 以及互連網路之整體通信服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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