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一、網路互連及接續安排
 

研提單位:中華電信公司 Y + + - - ^ ^

 

聯絡方式: Y + + - - ^ ^

Tel (02)2344-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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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題1.1:網路互連原則 Y + + - - ^ ^

  • - 子題1.1.0:其他
  • - 子題1.1.1:網路互連基本原則
  • - 子題1.1.2:網路介接點(POI)設置原則
  • - 子題1.1.3:網路互連技術規範原則
     

    子題1.2:網路互連計費原則 Y + + - - ^ ^

  • - 子題1.2.0:其他
  • - 子題1.2.1:網路細分化及各項元件成本計算
  • - 子題1.2.2:網路互連計費項目
  • - 子題1.2.3:接續費成本計算原則
  • - 子題1.2.4:市話用戶線成本計算及分攤原則
     

    子題1.3:通信費歸屬原則 Y + + - - ^ ^

  • - 子題1.3.0:其他
  • - 子題1.3.1:市內電話通信費歸屬原則
  • - 子題1.3.2:長途及國際通信費歸屬原則
  • - 子題1.3.3:帳務資訊之提供原則
  • - 子題1.3.4:出帳及呆帳處理原則
     

    子題1.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協議架構 Y + + - - ^ ^

  • - 子題1.4.0:其他
  • - 子題1.4.1:互連協議程序
  • - 子題1.4.2:互連協議書架構
      • 七、用戶通信費之收取。
      • 八、糾紛處理程序。
      • 九、協議書內容增修、終止等有關事項。
      • 十、其他如資料保密、雙方免責範圍等事項。
  • - 子題1.4.3:互連爭議處理原則
    • 固定通信事業間對接續費計算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電信總局申請查核,電信總局應將查核結果函覆申請人。
    • 電信總局得要求固定通信網路事業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惟電信總局因查核知悉相關之營業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 固定通信事業間,因互連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盡力協商解決,如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以書面申請電信總局處理。
     

    子題1.5:網路平等接續原則 Y + + - - ^ ^

  • 第一類電信事業持照者應遵循電信主管機關之規定,以用戶預先選定網路業者(Pre-selection)方式為長期目標,並維持在相同接續品質之公平原則下,使消費者能自由選擇任何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並應考量消費者之方便性做最妥適之安排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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