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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信事業經營者網路互連之義務。依據電信法之規定, 電信事業經營者相互間有網路互連之義務與責任。 |
2. 網路互連之基本原則。電信事業經營者網路互連之基本原則在於:一. 維護及改善用戶使用電信服務之權益。 二. 建立一個公平合理, 有效率之競爭環境使國家整體電信網路資源能發揮最大效益。 |
3. 網路互連對電信事業長期發展之考量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必須考量電信事業之長期發展, 互連之網路除了適用於現有電信服務之使用外, 亦必須考量適用於將來新科技之引進及新產品之開發使用。 |
4. 網路互連應遵循公開之技術規範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必須遵循公開之技術規範, 包括電信主管當局制定之國家標準, 國際公認之電信業界標準。若欲採用業者自行開發之新技術, 則必須提供互連網路經營者相關之資訊及技術支援。 |
5. 網路互連應遵循資訊公開之原則。互連網路之雙方電信事業經營者必須遵循資訊公開之原則, 相互提供必須之資訊,如互連網路之組成網路元件, 適用之技術規範,網路互連之信號方式,互連網路之設置計劃,相關之設備供裝時程,以及相關之成本及計價方式等。 |
6. 網路互連應遵循網路最大使用效率之原則。在技術上可行之範圍內, 網路互連之安排必須考量至網路元件端之互連, 以達到資源共享及網路最大使用效率之目的。互連網路之雙方電信事業經營者不得以非技術性之理由拒絕提供網路元件予對方網路互連。 |
7. 網路互連應遵循國際化之原則。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安排必須符合國際間相關之電信法規及互惠條款. 如WTO, EU, OECD等之規範。 |
電信網路是國家基礎建設之一部份, 電信服務是公眾服務之一種, 電信事業經營者有義務及責任將其網路資源公開出來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之網路互連, 提供用戶更好的服務. |
- 提供用戶完整之電信服務, 不致於因不同業者之存在而影響服務品質. |
- 防止優勢業者採取「反競爭」手段阻礙網路之互連. |
電信事業為永續經營之事業, 互連之網路除了必須滿足現有網路系統之使用外, 亦必須能適用於將來新科技之引進及新產品之開發使用. (Future safe, survival to new technology and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
電信事業經營者為特許行業並且掌握龐大之社會資源, 有義務及責任率先贊助國家標準之推廣, 協助制定工業標準, 並不得以其專有之技術 (proprietary technology)為門檻或手段限制其他業者之發展。 |
電信事業經營者為特許行業, 電信網路是國家基礎建設之一部份, 電信服務是公眾服務之一種, 電信事業經營者必須遵循開放及公平, 公開之原則相互提供必須之資訊。不得以所擁有之網路為門檻或競爭手段限制其他業者之發展。(Measures for asymmetric information) |
開放及公平, 公開之原則。資源共享發揮網路最大使用效率及用戶利益。(Unbundling) |
電信事業必須國際化, 電信事業經營者必須是社會公民的一份子.(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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