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提單位 | 固網規劃小組競爭政策分組
代 表 | 連召集人耀南、劉副召集人孔中
編 輯 | 冷台芬
聯 絡 人 | 徐國根
Tel | (02)2343-3921
Fax | (02)2343-3938
E-Mail | kghsu@dg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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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直接或間接與他方之網路接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 |
2.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接續安排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之原則。 |
3. 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本身原有之通信或所有經由其網路接續之通信,在網路功能、價格、品質及服務應採公平處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4.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以透明合理之商業及技術條件、成本訂價,及時提供互連服務。 |
5.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及時提供互連所需之技術與商業資訊,並不得對所取資訊行不當使用。 |
1.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 |
2.在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應足以完成良好的通信品質及通話流量。 |
3.網路介接點可位於國際彙接局、長途彙接局、市話交換局或專用互連之彙接局。 |
4.市話用戶線之接續點可位於交換局或建築物之配線箱(MDF)或是路邊交接箱。 |
5.各電信事業應有責任維護從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
1.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國家標準、電信總局、國際標準之技術規範或既有電信系統之接續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話務量或必要之話務資料交換等功能之建置標準規範。 |
2.如無前述規範可循,得依據電信事業協定之技術規範。 |
1.固定網路業者應依電信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技術可行範圍內將網路細分化,並公開提供細分化網路各元件之成本計算方式。 |
2.固定網路業者之網路細分化應以實際提供接續所必須使用之網路元件為原則。網路細分化之元件包括:市話用戶線、市話交換設備、市話中繼線、中繼傳輸交換設備、國際交換設備、查號設備、網路介面設備、用戶介接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等。 |
3.固定網路業者應將互連有關細分化之各網路元件租或售予其他電信業者。 |
(1) 因呼叫接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應負擔各項成本;或 |
1.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年定期檢討之: |
(1) 接續費應以長期增置成本法(LRIC)加上合理加成(mark-up)機制為基礎計算之。 |
(2) 接續費應反映成本,提供接續之業者應在有接續必要之情形下,就實際提供接續之部份要求合理費用,但與接續服務無關之成本應予排除。 |
(3) 對所有經由其網路接續通信者,應按業務項目訂定標準計算其接續費,不得有差別待遇。 |
(4) 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線、交換設備等成本訂定。 |
2.市場主導者應向電信總局及要求接續之電信業者公開其接續費之計算方式。電信總局得命市場主導者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 |
1. 固定網路通信費由市內通信、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網路事業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分別報請電信主管機關核定。 |
2. 通信費之訂價權順序如下:國際通信網路、長途通信網路、市內通信網路。 |
1.市內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由發信端統一收取,營收歸屬發信端業者,發信端應支付受信端業者接續費。 |
1. 使用長途通信時,其通信費之歸屬及攤帳原則如下: |
(1)市內通信網路用戶撥叫長途通信時,通信費由長途通信事業向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費。通信費營收歸屬長途通信網路事業。 |
(2) 長途通信網路事業應支付發信及受信端市內通信網路事業接續費。 |
1.使用國際通信時,其通信費之歸屬及攤帳原則如下: |
(1) 市內通信網路用戶撥叫國際通信時,通信費由國際通信事業向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費。通信費營收歸屬國際通信網路事業。 |
(2) 國際通信網路事業應支付所經由之市內通信網路事業及長途通信網路事業接續費。 |
固定網路業者應向其用戶出帳,並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
用戶在選用長途或國際通信事業通信時,即為該長途或國際通信事業之用戶。 |
電信事業應設置呼叫記錄設備或其他適當措施,以提供並驗證雙方呼叫記錄。 |
若市內通信網路事業對長途及國際通信網路事業提供之帳單處理服務時,應符合無差別待遇之原則。 |
1.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於一方以書面提出網路接續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 |
2.電信事業間簽訂完成之互連協議書,應於一個月內由雙方業者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
2. 網路介接傳輸鏈路提供者、經由網路介接點接續原則及服務品質規定。 |
4. 雙方網路規劃之內容,包括訊務預測、網路設計更改之通知期限、接續完成率及超估訊務之改善。 |
6. 接續費之計算方式、帳務處理、帳務處理費用之分攤、錯帳之更正及其他攤帳有關事項。 |
10. 其他如場地共用、資料保密、雙方免責範圍等事項。 |
1.電信總局應以法規管理者角色督導並促使協議之進行,若電信事業間不能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處理,電信總局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處分,各電信事業間應依電信總局之處分辦理之。若業者對處分結果不服者,得循訴願、再訴願之行政程序救濟。 |
2. 簽訂完成之互連協議書應報電信總局備查。協議書執行時遇有爭議,電信事業得依簽訂之互連協議書之約定,循民事訴訟、商務仲裁程序救濟。 |
1.以預先選定網路業者(Pre-selection)之方式提供平等接續為促進固定網路通信業務競爭之重要關鍵﹐且攸關本次固定網路通信業務開放之成功﹐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政策目標。 |
2.儘速成立平等接續建置委員會﹐訂定相關技術規範、成本分攤原則﹐並將相關決議列入本次固網業務開放公告文件中。 |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遵循電信主管機關之規定,在維持相同接續品質之公平原則下,使消費者能自由選擇任何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應以考量消費者之方便性作最妥適安排為前提,且以Pre-selection方式為長期目標。 |
1. 必須確保最可靠之接續方式, 以及有效率之網路管理及維運。 |
3. 必須因應話務之成長, 以及新科技, 新服務之引進。 |
4. 不得以非技術性之理由排斥, 拖延網路介接點之設置。 |
1.2 電信事業經營者對於設置網路介接點(POI)之責任,權利與義務 |
新電信事業經營者之新設網路於取得架設許可時, 即需將其網路介接點(POI)需求告知與其網路互連之業者。 |
現有電信事業經營者之網路擴充或昇級, 必須將其網路介接點(POI)之設置地點及變更告知與其網路互連之業者。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必須就雙方協議之技術規範,進行互連網路之連線測試。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均應確保互連網路之通信服務品質。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均須規劃網路介接點(POI)之障礙處理及維修作業流程。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須定期評估檢討互連網路之整體通信服務品質。 |
網路介接點(POI)之設置作業需分下列階段執行 : 規劃設計, 工程協議, 施工建設, 測試及驗證, 以及營運等階段。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需就此相同之規範及作業模式設置網路介接點(POI), 進行網路互連。 |
1. 設計規劃階段 : 提出POI設置需求, 包括話務及用戶數預估, 計劃建設之設備容量, 適用之技術規範, 建設時程等。 |
2. 工程協議階段 : 雙方協商網路介接點(POI)之工程內容。 |
3. 施工建設階段 : 包括擴充及修改現有設備, 互連機線設備之架設, 信號系統之架設, 及互連網路之連線測試等工程。 |
4. 測試及驗證階段 : 施工完成, 進行測試及驗證, 擬定改接計劃。 |
6. 網路介接點如有變更,擴充或昇級,應提前告知與其網路互連之業者,其作業流程如設置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