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直接或間接與他方之網路接續時,他方不得拒絕。 |
2.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接續安排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之原則。 |
3.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本身原有之通信或所有經由其網路接續之通信,在網路功能、價格及品質應採公平處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4.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以透明合理之商業及技術條件、成本訂價,及時提供互連服務。 |
5.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及時提供互連所需之技術與商業資訊,並不得對所取資訊行不當使用。 |
子題1.1.2:網路介接點(POI)設置原則(FN/C1/W001電信總局) |
1.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 |
2.在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應足以完成良好的通信品質及通話流量。 |
3.網路介接點可位於國際彙接局、長途彙接局、市話交換局或專用互連之彙接局。 |
4.市話用戶線之接續點可位於交換局或建築物之配線箱(MDF)或是路邊交接箱。 |
5.各電信事業應有責任維護從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
子題1.1.2:網路介接點(POI/POA)設置原則(FN/C1/W002和信電訊 太平洋電信) |
1.網路介接點(POI)之設置應以連接兩網路之鏈路中心點為原則。互連之電信事業應各自提供自其網路至POI之鏈路,若經協商POI設置在任一電信事業機房,則鏈路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 |
2.市場主導者應開放其網路上所有技術可行之介接點(POI),並由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選擇。依此原則介接點(POI)可設置於所有國際交換局、長途交換局、彙接局、市話交換局、中繼線之配線盤(MDF)等。 |
1.見TAS PBTS Information Package。 |
子題1.1.2 : 網路介接點(POI)設置原則 (FN/C1/W005東榮電信) |
摘要 :(根據會議結論,俟電信總局與東榮討論後,列於子題1.1.2之說明欄) |
一.互連網路之網路資源之最大使用效率, 儘可能達到最佳之接續時間, 最可靠之接續方式, 以及有效率之網路管理及維運。 |
三.將來性。必須能適用將來用戶及話務成長之容量擴充, 以及新科技, 新服務之引進。 |
四.電信事業經營者不得以非技術性之理由排斥, 拖延網路介接點之設置。 |
1.3 電信事業經營者對於設置網路介接點(POI)之責任, 權利與義務 |
- 新電信事業經營者之新設網路於取得架設許可時, 即需將其網路介接點(POI)設置計劃告知與其網路互連之業者。
- 現有電信事業經營者之網路擴充或昇級, 必須將其網路介接點(POI)之需求及變更告知與其網路互連之業者。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必須就雙方協議之技術規範, 工程規格及時程, 進行施工建設網路介接點(POI)。包括, 擴充及修改現有設備, 互連機線設備之架設, 信號系統之架設, 及互連網路之連線測試等。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均須就互連網路之通信服務品質進行監控, 並將結果告知另一方。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均須設置網路介接點(POI)之障礙處理及維修作業。
- 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須定期評估檢討雙方網路介接點(POI)之操作狀況, 以及互連網路之整體通信服務品質。
2.1 互連網路之電話接續架構 (Interconnection Configuration Composition) |
一. 互連網路之電話接續架構依電信網路之層級分類為 : 閘道局(Gateway), 彙接交換局 (Tandem Switch), 以及市話交換局 (Local Switch)。 |
二. 互連網路之電話接續信號需至少包括 : 啟動(seizure), 應答(answer), 及釋放(release)等信號。 |
2.2 互連網路之組成元件 Unbundling of Network Elements |
互連網路之組成元件包括 : 用戶介接設備 (Subscriber Network Interface Device), 用戶線 (Local Loop), 市話交換局 (Local Switch), 彙接交換局 (Tandem Switch), 市內數據線路, 長途數據線路, 傳輸終端設備, 以及信號網路(Signaling Network)等。 |
2.3 網路介接點(POI)之相關設備包括 : 中繼器, 電話接續呼叫處理之相關軟硬體設備, 互連機線(市內或長途數據線路), 傳輸終端設備, 以及機線室等。 |
一.閘道局, 長途彙接局 : 必須設置網路介接點(POI), 容許其他電信業者之網路與之互連。 |
二.市話彙接局, 市話交換局 : 視網路實際狀況及話務需求設置網路介接點(POI)與其他業者之網路互連。 |
三.用戶線, 用戶介接設備 : 必須容許其他業者之網路互連, 但所需之介接設備由要求互連之網路業者設置。 |
一.互連網路雙方業者需個自設置之設備 : 中繼器(Trunk), 信號系統, 信號鏈路, 電話接續呼叫處理設備, 互連網路之測試及網路管理系統。 |
二.要求互連之網路業者需設置之設備 : 市內數據線路, 長途數據線路, 傳輸終端設備, 機線室等。 |
一.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 : 以連接至中繼器之機線室配線架為責任分界點。 |
二.提供傳輸鏈路(包括市內數據線路, 長途數據線路)之業者 : 以機線室之配線架為責任分界 (專線出租或替代性網路業者)。 |
網路介接點(POI)之設置作業需分下列階段執行 : 規劃設計, 工程協議, 施工建設, 測試及驗證, 以及營運等階段。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需就此相同之規範及作業模式設置網路介接點(POI), 進行網路互連。 |
4.1 設計規劃階段 : 擬定POI設置計劃, 包括話務及用戶數預估, 計劃建設之設備容量, 適用之技術規範, 建設時程等。此項資料並需至少6個月前向所欲互連之網路業者提出。 |
4.2 工程協議階段 : 雙方就擬定之網路介接點(POI)設置計劃之內容及施行細則進行溝通, 協調。 |
4.3 施工建設階段 : 包括擴充及修改現有設備, 互連機線設備之架設, 信號系統之架設, 及互連網路之連線測試等工程施行階段。 |
4.4 測試及驗證階段 : 施工完成, 進行測試及驗證, 擬定改接上網計劃。 |
4.5 營運階段 : 互連網路改接上網正式營運, 雙方業者就互連網路之通信服務品質r進行監控, 障礙處理及維護作業, 並且定期評估檢討。 |
互連網路之電信事業經營者計劃變更, 擴充或昇級互連網路之介接點(POI)設置, 必須告知與其網路互連之業者。作業及方式流程與設置新網路介接點(POI)相同。 |
1.明定電信事業經營者有責任及義務設置, 建設及維護網路介接點供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之網路與其互連。 |
2.明定網路互連之電話接續架構, 網路介接點之組成元件以及相關設備. 以便互連網路之雙方電信事業經營者在規劃設計網路互連計劃及雙方之溝通, 協調時有共同規範可以遵循。 |
- 就用戶而言, 互連之網路仍是一個網路, 一通電話. 但就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而言, 卻是兩通電話經由不同的網路互連。
- 為有效使用網路資源, 需明確界定電話接續架構 (Interconnection Configuration Composition) 為 :「閘道局」(Gateway),「彙接交換局」(Tandem Switch), 以及「市話交換局」(Local Switch), 作為互連網路介接點(Point of Interconnection)之設置之規劃依據。
- 為明確界分互連網路不同業者之責任點, 需明確規定互連網路之雙方業者需提供「啟動」(seizure), 「應答」(answer), 及「釋放」(release)等監視信號(supervision signal), 作為一通電話開始及結束之依據。
3.明定網路介接點(Point of Interconnection)之設置原則及互連網路雙方業者之責任區分, 以便互連網路之雙方電信事業經營者在建設網路介接點, 及互連網路之營運時有共同規範可以遵循。 |
4.明定設置網路介接點(Point of Interconnection)之實行步驟, 以以便互連網路之雙方電信事業經營者在建設網路介接點, 及互連網路之營運時有共同規範可以遵循。 |
5.網路介接點(POI)之變更, 擴充及昇級之作業規範。 |
子題1.1.3:網路互連技術規範原則(FN/C1/W001電信總局) |
1.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國家標準、電信總局或國際標準之技術規範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話務量或必要之話務資料交換等功能之建置標準規範。 |
2.如無前述規範可循,得依據電信事業協定之技術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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