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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於六月一日之時論廣場上台大湯姓教授有篇文章以「全民公敵」
論新版電信法對產銷密碼模組之管制,湯文對新電信法第二十二條
的立意及對國家之影響有諸多揣測,難免誤解,正巧近日輿論界為了
非法監聽之事鬧的滿城風雨,群情譁然,若誤信此文之立論,勢將加深
對新電信法之誤解。湯文中所列理由概可歸為兩類:第一類理由質疑
本法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或言論自由;第二類理由質疑立法品質、
執行效率及利益衝突。湯文不但質疑立法者之能力,且質疑其操守
(圖利特定對象),此種指控極為嚴重,實不宜以遊戲筆墨為之,
湯教授係服務於最高學府之學界碩彥,執全國學術牛耳,
如能以學術論文之標準立論,較能獲得有識之士之信服。
學術論文不過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而已,湯文中只見大膽假設,猶如
精彩文章讀到一半,後半部不見了,我們希望湯教授本著學術精神,
繼續指教該有的後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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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在草擬修正案,曾邀學界人士集思廣益共同
研擬新法,筆者有幸受邀參與其事,在歷經數十次審慎的會議之中,
參與討論的成員均抱著為全國民眾謀求最大福利的精神,誠謹戒慎的
字字斟酌反覆推敲,所完成的草案,容或不盡理想,但
絕無所謂箝制言論自由,或圖利特定對象之私心。筆者謹藉本文略述
所見所聞,以免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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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六條明確保障國人秘密通信之自由,
我們應先檢討政府是否有權進行監聽,若無此權力,則本條文確屬蛇足。
就筆者所知,由於國家安全之需要,政府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監聽
特定人士之通訊,例如監聽綁匪之通信。因此,
政府有權要求電信設備提供監聽之管道。否則,政府如何遂行其監聽之
需求? 當然,政府必須立法,且忠實執法,以確保監聽之管道不被違法
濫用。我們不能因為監聽管道被某些政府單位濫用侵犯國人秘密通信之
自由,便提議廢除政府監聽之權力,如同我們不能因為某些不肖軍人
持槍搶劫,便廢除軍隊之武裝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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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立政府有權要求電信設備必須提供監聽管道之後,順理成章
政府有權要求提供破解密碼的工具,以利遂行合法之監聽工作。
我們認同湯文所指出「立法文字困難」,其實法律制訂之困難原因
不止一端,例如:誰有責任提供破解密碼的工具?提供之範圍為何?
對無辜人士之秘密通信自由能否保障?所定法律是否實際可行?
等等問題均難有完美答案,但是我們不能因噎廢食,完全廢除本條文,
如同我們不能因為無法禁絕黑道擁槍自重,便將私人持槍合法化,
不能因為無法根絕盜匪,便將強盜行為合法化。
因此政府仍須盡力立法以獲得監聽之工具,並伴以配套法律以防止
監聽工具之濫用。當然,天下無盡善盡美的法律,我們理當要求立法
單位逐次修正缺陷,不宜因其不夠完美便廢除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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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電信法實施已久且係針對陳舊技術所定,與現實脫節之處所在多有,
關於密碼模組之管制更是窒礙難行,在草擬新電信法時,便針對現況
盡力修正。其中管制對象由使用者改為設備製造者便是一大進步,
現行電信法中規定,任何人使用密碼時,都應將密碼之加解密方法
(原條文是密語本)送交電信事業存查,而電信總局可據以核准
該電信事業加裝電信保密器。這些規定顯然極其荒謬,不但窒礙難行,
且課以使用者此種責任更是擾民太甚。湯文中主張此種責任應加諸使用
者身上,而非設備產銷者,並據以推論本法圖利特定對象,應可再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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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據我個人認知,新電信法中所欲管制的軟硬體設備是很嚴格的
限制在電信範圍內,並非所有密碼模組都列入管制,湯文中的很多顧慮,
其實都不在管制範圍內。例如:在網際網路上以電腦加解密,便不在管制
範圍內。簡而言之,只有電信事業的網路及其終端設備受其管制,
(亦即電信法管轄範圍內的設備)。
而在此範圍外的軟硬體加解密設備均不受其管制。假設有一部電腦藉
數據機連上公眾網路,再連上網際網路,使用者可將軟硬體加密設備
裝置於電腦上傳送密文,並未違犯電信法,但若該數據機有加解密功能,
則該數據機就受到電信法的管制,製造商應遵從電信法規範始得販賣。
至於是否有其他法律規範電信設備以外的密碼模組,就不得而知了。
筆者個人認知若有錯誤,敬請識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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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管制對資訊使用者其實毫無影響,對於侵犯言論自由
之指控,其實是過濾了。雖然這樣漏洞很大,但起碼歹徒將無法循
正常管道買到政府無法監聽的電話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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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為鼓勵資訊通訊安全技術的研究,新電信法並不禁止相關的
學術研究與技術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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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係艱鉅的工程,遠超常人所想像,不敢奢望盡善盡美,
加以資訊通訊技術進步一日千里,所立諸法難免謬誤,且無法持久。
我們當勉力為之,並視技術及社會之發展常作修正,不應強求新電信法
千秋萬世永遠完美無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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