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 | 連耀南教授
副召集人 | 劉孔中教授
編輯 | 冷台芬、凌玉芳、彭集友、陳修賢
秘書 | 葉永泰、荊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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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 | 八十七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 | 電信總局七樓大禮堂
三、主席 | 連耀南教授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 (如出列席人員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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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銘提議修正「說明」,並將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額加計三個月之利息,一致同意。 |
2.子題2.3.2申請普及服務補助之審查【依據(一)之結論修正,一致同意】 |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每年4月15日前,檢具經會計師查核之普及服務收入成本相關資料及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申請書,向電信總局申請補助。 |
一、年度各項普及服務之執行成果統計表:應以電信普及率及服務 品質之成效為重點,並分析對社會的影響。 |
二、經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並應加計三個月之利息。 |
電信總局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就前項載明事項審核資料之正確性,決定普及服務淨成本。若對該相關資料有意見時,得要求業者及其會計師提出說明。」 |
3.子題2.3.3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額之審查方式【依據(一)之結論,由江亮均提議修正,一致同意】 |
「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於每年6月1日前,依子題2.2計算上一年普及服務執行期間之營業額,並檢附足以佐證之會計資料向電信總局申報。 |
電信總局依所附會計資料審核其營業額,如有疑義得請求提供補充資料說明。」 |
4.子題2.3.4普及服務成本分攤額之徵收與支付方式【依據(一)之結論,及冷台芬提案修正】 |
「電信總局應每年X月Y日(由電信總局視作業需要訂定)前公告各業者普及服務淨成本之提繳比例及金額。 |
各電信事業應於電信總局公告各業者應提繳比例及金額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應分攤之金額匯入指定之帳戶內;若未能於期限內繳納者,自繳納期限截止日起,即應加計應繳金額之遲延給付利息;超過繳納期限三個月後仍未繳納者,電信總局得依電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
(1)中華電信提案【就第一、三項假投票,5票同意,7票反對】 |
二、市話用戶線成本包括其相關設備之年度資金成本及營運成本。 |
三、市話用戶線成本應由使用到用戶線之第一類電信各項業務共同分攤。」 |
「建議電信總局六月底前要求中華電信資費合理化分析結論在八月底前呈報大部。」 |
「市話用戶線成本應由市話用戶負擔,並以資費合理化之方式於一定年限內逐年調漲至反映市話用戶線成本。於資費合理化調整期間未反映市話用戶線成本部分,經由長途及國際電話業務業者分攤,分攤之金額隨資費合理化之時程逐年調減至零。」 |
本議題經數次討論,大家已充分表達各自立場與意見,惟仍未能達成決議,擬將所有提案併案提送固網小組討論。 |
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文件編號:FN/C3/W003) |
(一)子題3.2.0、3.2.1、3.2.1.1、3.2.1.2,一致同意採用。 |
(二)子題3.2.2會計科目編號準則,經討論後一致同意刪除,會計科目由電信總局視需要自行編訂。 |
(三)子題3.2.3固定資產明細紀錄之規定及應揭露之資訊【陳澤民修正,一致同意】 |
修正為:「各項固定資產應作明細之紀錄,備供查核。」原提案內容列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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