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FN/CM014
召集人 | 連耀南教授
副召集人 | 劉孔中教授
編輯 | 冷台芬、凌玉芳、彭集友、陳修賢
秘書 | 葉永泰、荊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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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N/C1/W004中華電信公司」取代「FN/C1/W001 電信總局」之提案(1)﹐內容為:市內通信網路用戶撥叫長途通信時,通信費由長途通信網路事業向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費。通信費營收歸屬長途通信網路事業。 |
2、原提案(2)內容修正為:長途通信網路事業應支付發信及受信端市內通信網路事業接續費。【蔡炳煌提議,一致同意】 |
(七)、子題1.2.4市話用戶線成本計算及分攤比例(中華電信公司提案) |
二、市內電話用戶線成本包括市話用戶線相關設備之年度資金成本(Capital cost)及營運成本(Operating cost)。 |
三、市話用戶線成本60%由市內電話事業負擔,40%由市話以外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依營收比或利潤比分攤。 |
3、中華電信發言: 1.各業務包含市話、長話、際話、行動電話均需經由市話用戶線方可接續,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各使用到市話用戶線之業務均應分攤市話用戶線成本方為公平。2.世界各國為符合上述原則均訂有機制分攤用戶線成本,例如紐、澳、日、韓及歐聯各國將市話用戶線成本納入接續費中計收。美國接續費不含用戶線成本但另定機制由市話與長途分攤,其分攤方式為interstate負擔25%,intrastate負擔75%。3.市話用戶線成本若不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分攤,而透過普及服務機制由第一、二類電信事業回收,對未使用到市話用戶線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亦不公平。 |
電信總局發言: 1.市話用戶線成本為固定成本,應由市話用戶線用戶來分攤。2.反對將接續費中納入市話用戶線虧損分攤。3.若將Local Loop成本加入接續費中,將會有隱藏性成本,而不符合透明化原則。4.我國已於中美WTO諮商中承諾未來之接續費不含市話用戶線成本及市話虧損分攤。5.中華電信公司應將資費合理化,若無法達到市話月租費合理成本分攤,才由普及服務成本機制分攤。 |
(八)、於子題1.3.5增列第二項「帳單委託處理原則」(太平洋電信公司劉立三提案,公眾電信處張峻銘修正,冷台芬再修正,一致同意) |
若市內通信網路事業對長途及國際通信網路事業提供帳單處理服務時,應符合無差別待遇之原則。 |
(九)、子題1.1.1網路互連基本原則(FN/C1/P1) 【和信電訊、太平洋電信建議,冷台芬修正,一致通過】 |
3、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本身原有之通信或所有經由其網路接續之通信,在網路功能、價格、品質及服務應採公平處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一)、子題1.4.1:互連協議程序(電信總局提案:一致通過) |
1.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於一方以書面提出網路接續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 |
2.電信事業間簽訂完成之互連協議書﹐應於一個月內由雙方業者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
(二)、子題1.4.2:互連協議書架構(電信總局提案:一致通過) |
(三)、子題1.4.3:互連爭議處理原則(電信總局提案:一致通過) |
1.電信總局應以法規管理角色督導並促使協議之進行﹐若電信事業間不能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處理﹐電信總局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處分﹐各電信事業間應依電信總局之處分辦理之。若業者對處分結果不服者﹐得依訴願、再訴願之行政程序救濟。 |
(四)、子題1.5:網路平等接續原則之1.5.0:其他(太電提案) |
1.Pre-selection提供平等接續為促進長途/國際電話業務競爭之重要關鍵﹐且攸關本次長途/國際電話業務開放之成功﹐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政策目標。 |
2.儘速成立平等接續建置委員會﹐訂定相關技術規範、成本分攤原則及建置成本﹐並將相關決議列入本次固網業務開放根據公告之相關文件中。 |
(五)、子題1.2.4:市話用戶線成本計算及分攤原則(暫時擱置) |
(四)、子題2.3.2、2.3.3修改為子題2.3.2:申請普及服務補助之審查(一致通過) |
(五)、子題2.3.4修改為子題2.3.3(一致通過) |
說明:營業額及成本計算﹐中華電信仍為國營公司時得用政府會計年度﹐中華電信公司得因年度計算基準之差異做適當之調整。 |
(六)、子題2.3.5修改為子題2.3.4(7票同意﹐1票反對﹐提案通過) |
時間:六月九日星期二上午9:00,地點:電信總局,討論事項:議題「會計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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