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網規劃小組競爭政策分組第十一次會議紀錄
召集人 連耀南教授
副召集人 劉孔中教授
編輯 冷台芬、凌玉芳、彭集友、陳修賢
秘書 葉永泰、荊宇珍
一、時間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 電信總局七樓大禮堂
三、主席 連耀南教授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如出列席人員清單)
 

五、主席報告:今日會議討論議題一「網路互連及接續安排」建議書,將以電信總局提案為主,若其他建議書有不同意見,再提出討論。 Y + + - - ^ ^

 

六、確認第十次會議紀錄: Y + + - - ^ ^

  • (一) 原紀錄2.之「(3)FN/C1/W003與FN/C1/W004」
  • 應修改為「(3) FN/C1/W004」。
  • (二) 原紀錄3.之「(1) FN/C1/W001修正為1.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國家標準、電信總局或國際標準之技術規範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話務量或必要之話務資料交換等功能之建置標準規範。」
  • 應修改為「(1) FN/C1/W001修正為1. 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國家標準、電信總局、國際標準之技術規範或既有電信系統之接續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話務量或必要之話務資料交換等功能之建置標準規範。」
     

    七、議題建議書討論:議題一「網路互連及接續安排」(文件編號FN/C1/W001/R1) Y + + - - ^ ^

  • (一) 子題1.2.1網路細分化及各項元件成本計算
  • (二) 子題1.2.2網路互連計費項目
  • * 經討論後,與會者一致同意「子題1.2.2」以中華電信之提案進行討論,提案內容:
        • (二)接續費或接駁費。
        • (三)電路或其他設備租金。
        • (四)其他輔助費。
      • 二、前款各項成本之攤付原則如下:
        • (一)因呼叫接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應負擔各項成本;或
        • (二)通話費歸屬之一方應負擔各項成本。」
      • 2. 刪除三、【經討論,一致同意】
        • (三) 子題1.2.3 接續費成本計算原則
        • 1.佘以定提修正案,修正為「於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加上一點『電信主管機關可以國際現行 (benchmark)收費標準為審核市場主導者之網路互連資費之基礎,並逐年檢討之。』」
        • 【5票同意,5票反對,提案不通過】
        • 2.劉孔中提修正案,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修正為「
        • (1)接續費應以最有利於技術進步,反應成本之X法為基礎。但考慮既有業者收回其既有投資之需要,應允許其選擇在適當期間內合理調漲其接續費。
        • (2)前項X法,期間及調漲之幅度,由電信主管機關參考類似國家或地區之計算方法及接續費後定之。
        • (3)電信主管機關最遲應於開放固定網路執照前,將X法之具體計算方式、內容與配合措施公告,並於施行後定期檢討之。」
        • 【4票同意,8票反對,提案不通過】
        • 3.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1) 接續費應以長期增置成本法(LRIC)加合理調漲機制(mark-up)為基礎計算之。」
        • 【9票同意,2票反對,提案通過】
        • 4.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2)及(3),一致同意。
        • 5.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4) 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線、交換設備等成本訂定。」經討論,由於市話用戶線成本應按使用者付費原則加以分攤,至於如何分攤,主席結論,請中華電信及其他業者提出建議書列入討論,原條文無異議通過。
        • 6.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2,一致同意。
        • 7.有關長期增置成本法(LRIC),中華電信表示採用長期增置成本法雖是趨勢,但目前採行國家不多,大部份仍採完全歸屬成本法,且澳洲施行LRIC法導致其overhead無法回收,資金流入不足,影響網路擴建與汰換,而長期增置成本法乃建立於許多假設上,假設不同,所得之成本亦不相同,不如完全歸屬成本法來得客觀正確,且LRIC法係一新名詞,很多國家僅是試辦階段,建請電信總局成立一工作小組參考澳洲、英國、歐聯等其他國家施行一段時間以後之成果,研究應如何做對整體產業最適合。葉教授指出,長期增置成本法之採用應注意相關配套措施之可行性,假設線路建設成本法定20年回收,而LRIC法採每五年檢討一次,因科技之進步,可能每檢討一次,成本即下降10%或20%,造成投資無法回收,因此既有業者將無意願再投資建設線路,且即使採歷史成本計價,亦不見得可完全收回投資,因新業者與既有業者之成本必不相同,故如何設計有效率且合理之相關配套措施是值得審慎斟酌的。
     

    八、下次會議: Y + + - - ^ ^

  • 時間: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9:00,地點:中華電信公司,討論事項:議題一「網路互連及接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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