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 | 連耀南教授
副召集人 | 劉孔中教授
編輯 | 冷台芬、凌玉芳、彭集友、陳修賢
秘書 | 葉永泰、荊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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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 |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 | 電信總局七樓大禮堂
三、主席 | 連耀南教授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 (如出列席人員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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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席報告:今日會議討論議題一「網路互連及接續安排」建議書,將以電信總局提案為主,若其他建議書有不同意見,再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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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紀錄2.之「(3)FN/C1/W003與FN/C1/W004」 |
(二) 原紀錄3.之「(1) FN/C1/W001修正為1.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國家標準、電信總局或國際標準之技術規範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話務量或必要之話務資料交換等功能之建置標準規範。」 |
應修改為「(1) FN/C1/W001修正為1. 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國家標準、電信總局、國際標準之技術規範或既有電信系統之接續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話務量或必要之話務資料交換等功能之建置標準規範。」 |
七、議題建議書討論:議題一「網路互連及接續安排」(文件編號FN/C1/W001/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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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子題1.2.1網路細分化及各項元件成本計算 |
1.將「第一類電信事業」及「市場主導者」均更改為「固定網路業者」【張俊銘提議修正,一致同意】 |
1.固定網路業者應依電信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技術可行範圍內應將網路細分化,並公開提供細分化網路各元件之成本計算方式。 |
2.固定網路業者之網路細分化應以實際提供接續所必須使用之網路元件為原則。網路細分化之元件包括:市話用戶線、市話交換設備、市話中繼線、中繼傳輸交換設備、國際交換設備、查號設備、網路介面設備、用戶介接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等。 |
3.固定網路業者應將互連有關細分化之各網路元件租或售予其他電信業者。 |
* 經討論後,與會者一致同意「子題1.2.2」以中華電信之提案進行討論,提案內容: |
一、建立網路互連或因互連必要之其他安排所產生之各項成本,其項目如下: |
(一)因呼叫接續之需求,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應負擔各項成本。 |
三、固定通信網路事業,對提供網路互接環境之成本應各自負擔。網路互接環境應含安全完整網路之提供、標準化設備之提供、編號計劃之配合,超出以上要求之網路環境設定成本由要求者負擔。」 |
1. 修正一、及二、為【劉立三提議修正,冷台芬再修正,一致同意】 |
「一、建立網路互連或因互連必要之其他安排所產生之各項成本,其項目如下: |
- (一)因呼叫接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應負擔各項成本;或
- 1.佘以定提修正案,修正為「於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加上一點『電信主管機關可以國際現行 (benchmark)收費標準為審核市場主導者之網路互連資費之基礎,並逐年檢討之。』」
- 2.劉孔中提修正案,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修正為「
- (1)接續費應以最有利於技術進步,反應成本之X法為基礎。但考慮既有業者收回其既有投資之需要,應允許其選擇在適當期間內合理調漲其接續費。
- (2)前項X法,期間及調漲之幅度,由電信主管機關參考類似國家或地區之計算方法及接續費後定之。
- (3)電信主管機關最遲應於開放固定網路執照前,將X法之具體計算方式、內容與配合措施公告,並於施行後定期檢討之。」
- 3.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1) 接續費應以長期增置成本法(LRIC)加合理調漲機制(mark-up)為基礎計算之。」
- 4.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2)及(3),一致同意。
- 5.電信總局原提案內容「1.(4) 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線、交換設備等成本訂定。」經討論,由於市話用戶線成本應按使用者付費原則加以分攤,至於如何分攤,主席結論,請中華電信及其他業者提出建議書列入討論,原條文無異議通過。
- 7.有關長期增置成本法(LRIC),中華電信表示採用長期增置成本法雖是趨勢,但目前採行國家不多,大部份仍採完全歸屬成本法,且澳洲施行LRIC法導致其overhead無法回收,資金流入不足,影響網路擴建與汰換,而長期增置成本法乃建立於許多假設上,假設不同,所得之成本亦不相同,不如完全歸屬成本法來得客觀正確,且LRIC法係一新名詞,很多國家僅是試辦階段,建請電信總局成立一工作小組參考澳洲、英國、歐聯等其他國家施行一段時間以後之成果,研究應如何做對整體產業最適合。葉教授指出,長期增置成本法之採用應注意相關配套措施之可行性,假設線路建設成本法定20年回收,而LRIC法採每五年檢討一次,因科技之進步,可能每檢討一次,成本即下降10%或20%,造成投資無法回收,因此既有業者將無意願再投資建設線路,且即使採歷史成本計價,亦不見得可完全收回投資,因新業者與既有業者之成本必不相同,故如何設計有效率且合理之相關配套措施是值得審慎斟酌的。
時間: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9:00,地點:中華電信公司,討論事項:議題一「網路互連及接續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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