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 | 連耀南教授
副召集人 | 劉孔中教授
主席 | 連耀南教授
編輯 | 冷台芬、凌玉芳、彭集友、陳修賢
秘書 | 葉永泰、荊宇珍
開會時間 | 05/12/1998
開會地點 | 電信總局大禮堂
清點人數 | 應出席人數67人,實際出席人數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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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此次會議進行方式將由各提案人就同一子題之各自提案予以說明後,再行討論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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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議題建議書討論(文件編號:FN/C1/W000,電信總局就FN/C1/W001~5五個提案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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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總局陳怡潔科長同意將FN/C1/W001刪除,改採FN/C1/W002,並將第3、4項之市場主導者替換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再進行討論。 |
3.市場主導者對本身原有之通信或所有經由其網路接續之通信........(略)。應是市場主導者為限,或第一類電信事業者一體適用? |
【劉立三提議刪除、2票同意,9票反對,提案不通過】 |
【劉孔中提議一體適用、9票同意,2票反對,提案通過】 |
修改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本身原有之通信或所有經由其網路........(略)。 |
4.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以透明合理........(略)......及時提供互連服務。 |
【中華電信提議刪除及時兩字、2票同意,7票反對,提案不通過】 |
5.電信事業間應及時提供互連........(略)......不當使用。 |
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及時提供互連........(略)......不當使用。 |
劉孔中教授建議因第1、4、7項內容與電信總局及前3個建議書內容重複,所以先行刪除,第2項網路互連之基本原則的標題改為網路互連之目標,並再就第3、5、6項討論。東榮表示第四項可以保留。主席結論,保留第2、3、4、5、6項。 |
3.電信事業應以其特許執照所載業務項目經營範圍為限........(略)。 |
【蔡炳煌提議此議題刪除、9票同意,4票反對,提案通過】 |
5.市話用戶線........(略)......路邊交接箱。 |
中華電信發言:各國開放固定網路競爭,均有其國情之考慮,以美國為例,因其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已完備,故開放用戶線之互連接續。而歐聯大部份國家則致力於推動基礎建設,因此均未開放用戶線之互連接續。至於英國及芬蘭雖基礎建設完備,但亦未開放用戶線之互連接續,我國目前市話普及率僅50%,基礎建設仍待加強,貿然開放用戶線在MDF介接之互連,將使新進業者缺乏誘因建置市話網路,徒然扭曲自由競爭之原意,延滯基礎建設的腳步,故建議暫不開放用戶線之互連並刪除子題1.1.2第五款。 |
【中華電信提議刪除、2票同意,8票反對,提案不通過】 |
【中華電信修正案、2票同意,7票反對,提案不通過】 |
1.電信事業間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相互銜接,以建置其通信網路。 |
2.網路互連....(略)......措施。責任分界點........(略)......協議辦理。 |
【電信總局同意刪除責任分界點........(略)......協議辦理】 |
4.原案:在技術性可行之情況下,網路介接點可位於兩互連網路鏈路之中間點,亦可在國際彙接局、長途彙接局、視話交換局或專用互連之彙接局。 |
修正為:網路介接點可位於國際彙接局、長途彙接局、市話交換局或專用互連之彙接局。 |
主席裁定,內容均已反應在FN/C1/W001之文字修正內。 |
1.1項刪除,無異議通過。蔡炳煌建議將1.2項放置於條文說明欄。 |
主席裁定,請東榮與DGT討論,將其提案內容放置於條文說明欄。 |
1.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國家標準、電信總局或國際標準之技術規範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話務量或必要之話務資料交換等功能之建置標準。 |
2.如無前述規範可循,得依據電信事業協定之技術規範。 |
主席宣佈:下次開會時間為5月19日,地點電信總局大禮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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