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網規劃小組競爭政策分組第八次會議紀錄
召集人 連耀南教授
副召集人 劉孔中教授
編輯 冷台芬、凌玉芳、彭集友、陳修賢
秘書 葉永泰、荊宇珍
一、時間 八十七年四月廿八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 電信總局七樓大禮堂
三、主席 連耀南教授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如出列席人員清單)
 

五、主席報告:確認今日會議議程—上午:Review議題二「普及服務成本計算」建議書(文件編號FN/C2/W001/R4、FN/C2/W005/R1),下午:議題四「競爭秩序之維護」討論。 Y + + - - ^ ^

 

六、確認第七次會議紀錄: Y + + - - ^ ^

  • 第七次會議紀錄略作修改如文件編號FN/CM008/R1。
     

    七、議題建議書Review:議題二「普及服務成本計算」 Y + + - - ^ ^

  • (一) 子題2.1.5.0 其他(文件編號FN/C2/W005)
  • (二) 「子題2.1.5市內電話用戶線虧損」(文件編號FN/C2/W005)
  • (三) 「子題2.2.0其他」及「子題2.2.1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額之項目」(文件編號FN/C2/W001/R4)
      • 子題2.2.1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額之項目
        • 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額應以其報稅之營業額為準,並扣除普及服務項目之營收。」
  • (四) 子題2.2.2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額之項目(新增提案)
    • 【凌玉芳提議,連耀南、張峻銘修正,多數附議,一致同意】
      • 「子題2.2.2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額之項目
        • 第二類電信服務業者分攤普及服務費用,應依據提供用戶通訊服務之營業額計算。」
     

    八、議題建議書討論:議題四「競爭秩序之維護」(文件編號FN/C4/W003/R2) Y + + - - ^ ^

  • (一) 子題4.1.2壟斷市場之防制(文件編號FN/C4/W003/R2)
    • 【劉孔中提議,多數附議,一致同意】
    • 「子題4.1.2壟斷市場之防制
      • 固定網路電信事業不得以封鎖市場、消滅競爭為目的壟斷市場。
      • 固定網路電信事業不得以封鎖市場、消滅競爭為目的,而與其他固定網路電信事業經由契約、決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謀壟斷市場。」
  • (二) 子題4.1.3.2以智慧財產權杯葛之防制(文件編號FN/C4/W003/R2)
    • 1.提案修正第一項內容:【劉孔中提議,蔡尚寬修正,9票同意,0票反對,提案通過】
    • 原為:「固定網路電信事業所擁有之專利及著作權為網路互連所必要者,應依合理商業條件授權其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得拒絕之。」
    • 修正為:「電信網路業者互連必須採用經電信總局核定之公開規格,不得以專有技術拒絕其他業者使用。」
    • 2.提案修正第二項內容:【劉孔中提議,蔡尚寬修正,4票同意,2票反對,提案不通過】
    • 原為:「固定網路電信事業應將其在公共財源支持下所取得之專利及著作權,依合理商業條件授權其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得拒絕之。」
    • 修正為:「適用於公眾網路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必須依合理商業條件開放授權予其他業者使用,不得拒絕之。」
    • 3.提案再修正第二項內容:【劉孔中再修正,6票同意,3票反對,提案不通過】
    • 再修正為:「適用於公眾網路絕對必要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必須依合理商業條件開放授權予其他業者使用,不得拒絕之。」
    • 4. 提案擱置「子題4.1.3.2第二項、第三項」【陳怡潔提議,中華電信附議,5票同意,1票反對,提案通過】
  • (三) 子題4.2電信優勢業者反競爭行為之防制(文件編號FN/C4/W003/R2)
    • 陳怡潔提議修正:「電信優勢業者」應修改為「電信市場主導者」(一致同意)
  • (四) 子題4.2.0.1. 電信市場主導者之界定(文件編號FN/C4/W003/R2)
    • 【劉孔中提議,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劉孔中再修正,一致同意】
    • 內容修正為:「 電信市場主導者係指具有足以影響相關電信市場參與條件(例如價格與供給)之關鍵設備或市場力量之電信事業。電信市場主導者由電信事業主管機關得徵詢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後認定。」
    • 說明4.(1)修正為「事業在特定市場之佔有率(包括營業額或用戶線戶數),以往市場上占有率的變化模式,特定市場上集中的程度;」
  • (五) 子題4.2.1拒絕交易(包括談判、測試)之防制(文件編號FN/C4/W003/R2)
    • 【劉孔中提議,陳惠琪修正,9票同意,2票反對,提案通過】
    • 內容修正為「固定網路電信市場主導者,不得以非技術之理由而拒絕與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交易,亦不得非技術之理由而拒絕與其從事交易所必須之談判與測試等。不合理之拖延,視為拒絕。雙方談判期間,如經另方之請求,市場主導者即應進行測試。談判協議不成送請主管機關調處期間,其他電信事業者得要求依市場主導者之暫訂條款先進行交易,俟主管機關調處後,依調處結果找補之。」
  • (六) 子題4.2.2 差別待遇之防制(文件編號FN/C4/W003/R2)
    • 【劉孔中提議,多數附議,一致同意】
    • 內容:「 電信市場主導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其競爭對手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電信市場主導者之控制或從屬事業準用前項之規定。」
  • (七) 子題4.2.3 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的防止(文件編號FN/C4/W003/R2)
    • 【劉孔中提議,多數附議,一致同意】
    • 內容:「 電信市場主導者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電信市場主導者之控制或從屬事業準用前項之規定。」
  • (八) 子題4.2.4掠奪性定價之防制(文件編號FN/C4/W003/R2)
    • 【劉孔中提議,多數附議,一致同意】
    • 內容:「 電信市場主導者不得出於排擠或毀滅競爭對手之目的削價競爭(掠奪性定價)。價格低於平均變動成本者,推定為掠奪性定價。但電信市場主導者能證明其出於正當商業理由者,不在此限。電信市場主導者以包裹方式提供數種不同電信服務時,應將其價格細分化。」
     

    九、議題建議書討論: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文件編號FN/C3/W003) Y + + - - ^ ^

    2(一) 子題3.8.1.1: 電信會計查核實施作業要點

  • 1.目標:【電信總局提議,經討論修正,一致同意】
    • 「內容:查核是為了了解電信業者是否遵循會計手冊及業者之作業手冊,並確保作業手冊符合會計手冊之原則。並刪除說明4.。」
  • 2.查核工作應遵循之基準:【電信總局提議,劉立三、盧聯生修正,多數附議,一致同意】
    • 「內容:遵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十、臨時動議:加開一次會議,時間:五月五日星期二下午1:30,地點:電信總局七樓大禮堂。 Y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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