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網規劃小組開放政策分組第七次議題聯席部份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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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題1.6.1市場主導者(Dominant Player)之定義 |
-子題1.6.3政府應採行之措施」建議書(文件編號:FN/S1/W014) |
(三) 提案「子題1.6 如何在自由化初期引入競爭」 |
「(1)受理申請公告日起至自由化初期,電信管制機關應協助申請者或持照者瞭解面臨之經營與競爭環境,並詳細說明含但不限於下列有關經營環境各項目。 |
b.網路細分化原則(例如用戶迴路是否獨立為一服務項目) |
g.應協助新進持照者有在國際傳輸電路取得與相關安排之公平機會 |
(2)政府於推動既有業者之民營化目標時,應顧及電信自由化目標之政策延續性。」 |
2.陳惠琪提議「停止討論及進行提案表決」,魏士晉附議 |
表決結果:12票贊成,13票反對,22票棄權,未通過。 |
3.經繼續討論,提案1表決結果:37票贊成,0票反對,11票棄權,通過提案1 |
(2)若持照者在某一電信市場以營業額計算之市場佔有率大於50%,則該持照者在該電信業務將被定位為優勢業者。」 |
「市場主導者由電信總局定期公告發布,電信總局將依以下原則決定是否為市場主導者: |
(1) 若有任一持照業者在其所獲准營運之電信市場中,以營業額計算之市場佔有率大於40%,則該持照者在該電信業務將被定位為市場主導者,或 |
(2) 若有任一持照業者在其所獲准營運之電信市場中,以用戶數計算之市場佔有率大於40%,則該持照者在該電信業務將被定位為市場主導者。」 |
3.陳惠琪提議「停止討論及進行表決修正案2」,魏士晉附議,一致同意 |
表決結果:10票贊成,28票反對,15票棄權,未通過休息動議 |
5.修正案2表決結果:32票贊成,12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修正案2取代提案1 |
7.張孫堆提議「延遲表決,下午休息時間之後進行討論」,張曉東附議,一致同意 |
8.下午休息時間後,王碧蓮提案修正提案6,張曉東附議 |
「市場主導者由電信總局定期公告發布,電信總局將依以下原則決定是否為市場主導者: |
(1) 若有任一持照業者在其所獲准營運之電信市場中,以營業額計算之市場佔有率大於X%,則該持照者在該電信業務將被定位為市場主導者,或 |
(2) 若有任一持照業者在其所獲准營運之電信市場中,以用戶線數計算之市場佔有率大於X%,則該持照者在該電信業務將被定位為市場主導者。 |
四.「子題1.6.2─價格管制對象」建議書(文件編號:FN/S1/W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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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第一類電信事業者均應接受價格管制,管制程度由電信總局視市場情況決定之。」 |
「(1)電信主管機關應對優勢業者之價格、促銷或折扣方案、及新服務項目之推出等採先核准後實施之方式加以管制。優勢業者之價格、促銷或折扣方案、及新服務項目之推出等必須至少於預定實施前提報電信主管機關。 |
(2)非優勢業者僅需將其價格向電信主管機關報備即可。在電信法未修訂之前,非優勢業者之價格核准程序應盡量予以簡化。」 |
「電信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類業者之價格、促銷或折扣方案、及新服務項目之推出等採先核准後實施之方式加以管制。第一類業者之價格、促銷或折扣方案、及新服務項目之推出等必須至少於預定實施前提報電信主管機關。」 |
表決結果:10票贊成,17票反對,15票棄權,未通過修正案3取代提案2 |
4.魏仕晉提議「停止討論及進行表決修正案2」,陳惠琪附議,一致同意 |
5.修正案2表決結果:17票贊成,10票反對,14票棄權,通過修正案2取代提案1 |
「凡第一類電信事業者均應接受價格管制,管制程度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
「凡第一類電信事業者均應接受價格管制,管制程度由電信總局訂定之。」及將電信總局送交通部之電信法修正草案附於本次會議紀錄中。 |
「自由化初期,政府即應有如下之措施,使得所有市場參與者均能於立足點平等之基礎上進行競爭,以確保長期建立公平競爭環境: |
(1)從事有效之反競爭行為之防制,並明訂禁止行為,包括 |
(b) 未能及時給予其他業者為提供服務所必需之設施和營運有關之資訊等。 |
(c)對於網路互連爭議處理,管制機構之強制力及其介入處理程序化 |
應於固定網路業務開放時,就資源使用之有效性及市場公平性,予以重新檢討及安排,包括: |
(d)頻率資源使用效率指標及檢討、有償使用辦法及程序應事先公告」 |
3.張孫堆提議「停止討論及進行表決修正案2」,一致同意 |
4.修正案2表決結果:10票贊成,25票反對,7票棄權,未通過修正案2 |
5.張曉東提議「二案並陳為本分組建議,送交小組討論」,李金德附議,一致同意 |
第二十六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資費之首次訂定,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相關資料,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調整公式由電信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變更時亦同。 |
第一類電信事業優勢業者之主要資費變更,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按前項資費調整公式計算,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變更,除前項規定者外,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資費首次訂定之審核原則及優勢業者、主要資費項目與其調整係數,由電信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
電信總局為擬訂前項調整係數,得命電信事業檢送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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