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 | 連耀南教授
副召集人 | 劉孔中教授
編輯 | 冷台芬、凌玉芳、彭集友、陳修賢
秘書 | 葉永泰、荊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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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 | 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分
二、地點 | 中華電信公司業務大樓一○○一會議室
三、主席 | 連耀南教授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 (如出列席人員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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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發放綜合業務執照二張,市話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執照○張,電路出租業務不限張數,因持有綜合業務執照者可經營所有網路,且市話網路較難經營,需長時間始能獲利,為免業者只經營長途及國際網路業務,故第一階段僅發放綜合業務執照,並要求先從市話網路做起。 |
(二)執照發放採一次審議方式,時程上電路出租業務比綜合業務先開放。 |
(一) 原紀錄「參、議題二建議書之討論:1.議題二(2)子題2.1.2可避免成本之項目『受成本增置成本增列與否,.............』」,應更正為「參、議題二建議書之討論:1.議題二(2)子題2.1.2可避免成本之項目『受長期增置成本增列與否,.............』」。 |
七、議題二「普及服務成本計算」建議書(文件編號:FN/C2/W001/R1)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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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吳政淦提案修訂子題2.1目錄順序,冷台芬附議,一致通過。 |
子題2.1.1.4 棄置營收之項目(是否考量無形效益) |
子題2.1.1.5 不經濟地區基本電話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子題2.1.3.1 免費緊急電話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二) 增列可避免成本及棄置營收之定義於「子題2.1.0 其他」項下,一致同意。 |
(三) 劉立三提案修正子題2.1.1.1,陳惠琪(代理林秋明)附議,一致通過。 |
修正為 不經濟地區指在一般商業條件或無普及服務基金補助之情況下,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市話交換之服務區域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於棄置營收,且經電信總局審查認可之區域稱不經濟地區。 |
(四) 張峻銘提案修正子題2.1.1.2 可避免成本之項目,多數附議,一致通過。 |
* 子題2.1.1.2 可避免成本之項目(一)「可避免資金成本」項下之現金費用計算公式,依照電信資費計算公式修正。 |
(五) 張峻銘提案修正子題2.1.1.4 棄置營收之項目,多數附議,一致通過。 |
(六) 董葆珍提案,海岸電台「公眾通信服務」部份之營收列為「海岸電台棄置營收」,荊宇珍附議,一致通過。 |
1. 海岸電台提供公眾通信服務及船舶急難救助兩種服務,其成本無法分離。 |
2. 對於太電公司所提議以話務量比例分攤公眾通信服務及船舶急難救助之成本,因急難救助係偶發事件,話務量甚少,如以話務量比例分攤,並不合理。 |
3. 其公眾通信服務已有衛星行動通信、INMARSAT等業務可取代,但因船舶急難救助之需要,不得撤除海岸電台。 |
4. 既然成本分離困難,根據成本收益配合原則,可避免成本含公眾通信部份,其收入則應列入棄置營收項目。 |
(七) 子題2.1.2 公用電話服務淨成本之計算,究應以不經濟公用電話計算抑或以不經濟地區之公用電話計算,擬成立工作小組,交由該工作小組討論。 |
(八) 本建議書(文件編號:FN/C2/W001/R1)除上述修正意見外之其餘內容,經討論後予以採用。 |
(九) 主席裁示:請中華電信根據會議決議,修訂建議書後提出修訂版。 |
1. 子題2.1.1.4 棄置營收,其收入項目之市內電話通話費收入,應含來去話通話費收入,惟考慮實際執行面之困難,於計算普及服務淨成本時,由電信總局視情況裁量。 |
2. 子題2.1.3.1 免費緊急電話服務之淨成本計算公式 |
(1) 免費緊急電話服務現階段以110、119為限。 |
(2) 劉立三提出民營行動業者支付中華電信110、119網路建置及維護費,應列為免費緊急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項目,經討論因其所使用之網路,乃中華電信特別建置提供,非供中華電信用戶免費緊急電話服務之用,因此該專用網路之建置成本並未計入免費緊急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中,其營收亦不得列入棄置營收。 |
* 成員:葉疏教授、電信總局張峻銘、江亮均、中華電信推派一位、太電劉立三、有線電視董葆珍、和信陳惠琪。 |
1.不經濟地區淨成本計算究應採可免成本或增置成本,謹提供意見供各位參考。根據學理上之界定,可免成本與增置成本各有其不同之適用情況,當某一既存部門面臨是否裁撤或關閉之決策時,採可免成本觀念。若關閉該部門所犧牲之營收大於其可免成本時,該部門即有繼續存在之價值。而增置成本觀念乃用於評估新投資,以增置收入是否大於增置成本予以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
2.不經濟地區淨成本計算若採用增置成本觀念,應以Zero Base方式計算,例:假設原投資設備可用20年,已用了15年,應將剩餘5年部份重新作價,並將未來15年內是否增加投資部份一併計入,如此方可使新舊業者立足點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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