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

 

 

計畫名稱:「號碼可攜性服務」研究

Project: A Study of the Number Portability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

 

本委託研究報告公開徵詢公眾意見之說明

  為配合電信自由化政策及固定通信網路業務開放,電信總局刻正委託學術機構進行我國「號碼可攜性服務」研究案,並將該機構所提之期末研究報告公布於本局網站www.dgt.gov.tw「研究報告參閱區」,供大眾參考。

  電信總局為訂定一套有利我國電信事業發展之號碼可攜性服務監管機制,特籲請各界集思廣益提供卓見,並請於四月二十日前,以書面(附磁片)或電子郵件(e-mail)方式提出中文意見書寄至本局綜合規劃處。(連絡人:梁伯州,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二段十六號五樓,電話:02-23433895,電子郵件:pcliang@dgt.gov.tw)

  為便於本局彙整,意見書請註明單位、姓名、職稱及連絡電話,並請標明研究報告頁次、章節出處,以WORD7.0版之A4直式橫書格式編輯,所提意見若有引述參考文獻者,亦請註明出處並附相關原文。

目 錄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NP的背景和目的 *

第二章 NP立法的目標和策略 *

.1 立法者應解決的議題 *

.2 國家實施NP的策略 *

.3 決定NP策略的程序 *

.4 NP政策和策略的選擇 *

.5 NP立法受挑戰的例子 *

第三章 使用者對NP的需求 *

.1 更換號碼成本高 *

.2 不能攜帶號碼便不更換經營者 *

第四章 我國對NP之意見調查 *

.1 該不該提供NP功能? *

.2 該如何拓展NP功能? *

.3 成本分攤原則 *

.4 建議我國推行NP之時程 *

.5 對於在我國拓展NP的其他顧慮及建議 *

第五章 NP實施的技術方案和演進階段 *

.1 依賴性的網路解決方法 *

.2 獨立性網路的解決方法 *

第六章 實施NP的管理 *

.1 號碼移轉的過程管理 *

.2 號碼移轉訂單處理自動化系統管理 *

.3 號碼移轉資料庫的管理 *

.4 號碼分配原則 *

.5 NP主管機構的監理活動 *

第七章 實施NP的成本和收費原則 *

.1 NP收費的原則 *

.2 NP的成本分析原則 *

第八章 我國NP應包括範圍的議題 *

.1 行動號碼可攜的議題 *

.2 與地區位置無關號碼可攜的議題 *

第九章 號碼移轉管理機構及資料庫之功能需求規範 *

.1 概念 *

.2 NPACNPAC/SMS之任務 *

.3 NPAC/SMS之資料 *

.4 NPAC/SMS之介接界面 *

.5 大量資訊更新的功能 *

.6 作業品質標準 *

.7 對網路經營者提供教育訓練及服務 *

.8 統計彙報 *

.9 安全保證 *

.10 未來的需求 *

第十章 各國實施NP的監管機制 *

.1 澳洲 *

.2 芬蘭 *

.3 德國 *

.4 香港 *

.5 紐西蘭 *

.6 美國 *

第十一章 結論/建議 *

I.1 準備實施號碼可攜性服務應注意事項 *

I.2 對既有經營者的策略建議 *

I.3 對新進經營者的策略建議 *

I.4 NP促進競爭 *

XI.5 針對期中審查意見之答覆 *

XI.6 期末報告審查會議綜合討論事項答覆 *

XI.7 針對我國號碼移轉資料庫架構的建議 *

附件一:美國FCC法規Part52, Subpart C-號碼可攜性(Number Portablity) I-*

附件二:美國地區號碼可攜功能的網路架構和管理方案 II-*

附件三:美國地區號碼可攜管理機構甄選小組報告 III-*

附件四:與中華電信就號碼可攜議題交換意見 IV-*

附件五:我國號碼可攜服務實施要點草案 V-*

附件六:我國號碼可攜服務實施要點草案英文版 VI-*

附件七:號碼移轉資料庫的管理機構及功能 VII-*

附件八:香港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號碼可攜之成本回收原則 VIII-*

附件九:中英文名詞對照 IX-*

附件十:參考文獻 X-*

 

摘要

本研究探討世界各國實施號碼可攜服務的經驗,作為在我國拓展號碼可攜服務的參考。我國固定通信業務即將開放,由於國人均已習慣使用了數十年的住宅或商業電話號碼,因此在新進通信經營者進入固網市場之時,必須要開始實施號碼可攜服務,這樣消費者才會願意考慮採用新進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參考國外推動號碼可攜服務立法的原因,可知號碼可攜服務是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促進電信市場公平競爭所不可或缺的機制之一。

 

號碼可攜服務包括: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服務、以及變更服務號碼可攜服務。本研究建議在初期僅提供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此為用戶在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由一經營者轉換至另一經營者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至於遷移位置及變更服務之號碼可攜服務,因不牽涉競爭障礙,故由經營者自行決定實施之時程。

 

由於國際間針對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之標準尚在研議之中,且開始實施行動號碼可攜的國家僅為少數,因此本研究在現階段僅建議開放固定網路的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包括以特殊字碼為首的非地域性相關號碼的號碼可攜服務。

 

國外推行號碼可攜服務所獲得的經驗顯示,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成敗繫於是否有明確的立法。建議我國在制定號碼可攜服務的管理辦法時,必須明確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的範圍、各經營者轉接電話的規則,以及網路之間彼此傳遞電話轉接資訊的義務。主管機關必須有制定收費原則的公權力,其中包括網路經營者向用戶收費,以及經營者之間彼此收費。此外主管機關應該明確訂定實施號碼可攜服務的時間表,在經營者之間發生紛爭時有仲裁的公權力,以及監督經營者實施號碼可攜各項服務品質之監理工具。

 

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技術,各國一致公認智慧型網路之資料庫查詢方式為最終之理想,但亦必須考慮既有經營者設備升級之預算及時程,因此均規劃長期實施的目標期限以及過渡之時期。本研究參照固網規劃小組達成之共識,建議我國應於民國92年以前全面實施資料庫查詢方式的號碼可攜服務,如有特殊原因在某些地區無法達成,應獲得電信總局允許方可延展。在過渡時間則允許各經營者基於財力與技術設備能力之考量,採用過渡的方式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必須依照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計畫開始營業之地區為其開始提供NP之地區。

 

主管機關必須確保消費者獲得電信服務之品質不因號碼可攜服務而降低。且各經營者對於提供電信服務至攜碼用戶或非移出用戶之資費亦不應有所差別,如此才能落實號碼可攜促進公平競爭之目標。至於經營者因提供號碼可攜所產生之成本,依據先進國家之範例不應僅由攜碼用戶負擔,而應由全體用戶平均分擔。

 

由於我國固網新進經營者應會採購最先進之網路設備,因此本研究建議在新進固網經營者開始營運之時,號碼移轉資料庫之功能應該存在,如此才不至於妨礙新進固網經營者提供先進之電信服務。本研究參考美國號碼資料庫管理者之資格,建議我國應可允許營利事業擔任此項任務。期望此資料庫之規劃與建置能儘早開始執行。由於新進固網經營者尚未明確,所以希望政府主管機關提供人力、財力協助,督導業界合作進行功能需求規劃以及界面標準設計。本研究並參考各國針對號碼可攜服務之管理辦法,提出在我國號碼可攜服務之實施要點草案。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look into the issues of implementing Local Number Portability (LNP) in Taiwan. The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can provide valuable lessons to Taiwan.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number portability services – Service Provider Portability, Location Portability, and Service Portability. At the initial stage, local service providers are required to provide Service Provider Portability with respect to residential and business telephone numbers, as well as the non-geographic numbers, such as telephone numbers with 020080…prefixes. The Service Provider Portability enables a telephone line holder to keep his/her telephone number when moving from one service provider to another service provider, as long as he/she is not moving out of a Local Service Area. The Location Portability and the Service Portability do not affect competition directly. Local service providers may offer such services based on their own business considerations.

 

Taiwan local service providers are required to use the All-Call Query long-term database method to implement NP by January 1st, 2003. Any application to extend this deadline must be filed at the DGT at least six months in advance. In the intermediate period, the local service providers can choose whatever technologies to implement LNP, as long as the quality and tariff regulations set by the DGT are satisfied.

 

All new local service providers and the incumbent operator are obligated to exchange information about their new customer directory numbers and the ported-in directory numbers. All existing local service providers are obligated to provide LNP services in areas where a new local service provider starts operation. Any new local service provider shall inform the DGT, the incumbent and other providers already offering services in such targeted areas its service-launching schedule at least six months in advance.

 

 

The DGT must ensure that all local service providers provide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to ported or non-ported customers with “equivalent quality”. The definition of “equivalent quality” is as follows:

A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provided to a ported number is of equivalent quality, if (and only if) any differences, in quality, reliability, service features, between it and a similar service provided in relation to a non-ported number:

 

A local service provider provides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to its users to call either ported or non-ported customer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same tariff.

 

At the end, this research proposed to the DGT a draft recommendation for the Regulations on Number Portability in Taiwan.

第一章 NP的背景和目的

由於電信自由化的衝擊浪潮,在過去幾年,號碼可攜性在國際電信發展上變得日益重要。為確保公平競爭,各種NP相關法條及規則便應運而生。電信自由化的三個主要指標如下:

1. 網路互連(Interconnection),新進經營者的網路必須與既有網路相連

2. 公平取得權(Equal Access),使用者可公平選擇長途電信服務提供者

3. 號碼可攜服務(Number Portability):確保區域電信服務經營者能與既有經營者公平競爭

 

網路互連是存在多家網路經營者競爭時的先決條件;而平等接續最早受到注目,是因為早期競爭的焦點集中在利潤較高的國際電信及長途電信上;後來由於電信資費合理化,將市話的費率提高,市話開放競爭,於是號碼可攜性便成了當今市話開放最重要的議題。

 

實施號碼可攜服務最引人注意的問題就是經濟評估。由於解決號碼攜帶技術問題的費用十分昂貴,複雜的網路操作體系更改也非常不容易,再加上對消費者的利益不易確定,因此實施時不得不慎。歐美幾個國家花了許多經費進行研究,結論都認為號碼可攜服務能為全國帶來極大的利益。

 

號碼可攜在網路經營者之間開啟了新的關係,未來擴大合作是必然的,國外的經驗證明以下四點:

1. 雖然網路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但是在技術上和營運上的問題仍然可以合作解決。

2. 建立適當的程序和作業支援系統,這是在建置NP功能時所不可缺少的。

3. 讓顧客覺得攜帶號碼十分簡易。

4. 中立的第三者可以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他們可以管理資料庫,負責宣傳以及協助拓展NP

號碼可攜服務有下列三種模式:

1. 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Service Provider Portability):當客戶轉換網路經營者時,仍然能保留原有的電話號碼

2. 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服務(Location Portability):當客戶遷移位置時,仍然能保留原有的號碼

3. 變更服務號碼可攜服務(Service Portability):當客戶改變服務項目時,仍能保留原有的號碼

 

在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1. 號碼攜帶不應混淆電信資費,避免發話方面臨意想不到的收費。

2. 號碼可攜功能應當是互惠的,即使號碼經過無數次的攜帶過程,移轉號碼仍可以追溯到它的原經營者和所在區域。

3. 遷移位置號碼攜帶僅限於在電話費及電話區域號碼都不改變的地方使用,這對每個國家的影響不儘相同,例如香港,各地都可使用號碼攜帶;但在英國,只限於在一條街道上使用;在美國目前則是不許使用。實施遷移位置號碼攜帶的困難點在於遷移位置可攜服務和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間的互動關係非常複雜。如果一個用戶有許多經營者可供選擇,而每位經營者又使用不同的號碼及收費地區的話,則遷移位置可攜服務的範圍就會受到嚴重的限制,這個範圍可能很小,但也可能需要改變以容納新進經營者。

4. 變更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僅限於相似的服務形式間的號碼攜帶,例如,固定的號碼攜帶,可能將號碼自ISDN的服務轉到PSTN的服務,而行動號碼攜帶可能將號碼自類比服務(AMPS)轉換至數位服務(GSM)。然而在所有的服務類別中,全面推行號碼攜帶通常是不可行的,因為它會影響費率(Tariff)的差異,及有關該號碼的地區和服務資料。例如,在免費電話與收費昂貴的服務之間使用號碼攜帶,往往會摧毀這兩種服務。紐西蘭希望服務改變號碼攜帶功能,使行動號碼能與固網號碼一致,但發話者不應支付超出所撥號碼的原來資費價格。

第二章 NP立法的目標和策略

.1 立法者應解決的議題

NP策略的施行細則可能會受限於編碼及通訊網路中傳遞信號(Signaling)的功能。下列政策的立場也會影響到策略的制定:

1. 電話號碼如何分配:是將一整組號碼交給經營者自行分配給其用戶?或直接分配給各個用戶?

2. 實施遷移位置號碼可攜(Location Portability)及變更服務號碼可攜(Service Portability)在初期和未來要些什麼?

3. 轉接攜碼用戶的來話,是否需要仰賴舊有經營者的網路轉換?

4. 一開始是否應該用最快捷、最廉價的網路方法來解決NP問題?還是應當從頭就採取一個長遠的投資方法,同時顧慮提供其他先進網路服務所帶來的綜合利益?(此為科技及投資政策)

5. 應否提供攜碼用戶先進的服務功能?

 

立法者在制定全國策略時,應當諮詢經營者及使用者。如果沒有一個全國實行NP的清晰策略,將會導致網路經營者在實施號碼可攜性時面臨不一致、不確定的困擾。全國策略與網路經營者選擇用那一種科技來實行號碼可攜性是不相同的,全國策略包括規定原則、電話轉接方式、信號傳送、收費規定和時程進度。

 

若要使號碼攜帶成功地實施,立法者就必須扮演有效的角色,並依賴當前的法律架構。OVUM建議立法者應當:

1. 及早決定付費的原則;

2. 不要在既有經營者主控的市場下,來談判收費標準,否則實施計劃就會遭到拖延;

3. 如果因為收費問題而不斷產生爭議,為了化解紛爭,立法者可在初期同意既有經營者所提的收費辦法,待收費標準決定後,再追溯既往;

4. 訂下合理肯定的號碼攜帶實施時間表及進展報告。

 

.2 國家實施NP的策略

每個國家都需要為號碼可攜功能制定策略,但這與網路經營者為了實施號碼可攜功能,而選擇技術的決定不同。立法者應與用戶、經營者和製造者一同來制定決策。決策可能性受限於網路的技術,他們的支援系統及國內電信業的歷史。

 

實施號碼攜帶分別從立法者、既有經營者和新進經營者的看法,將在後面的幾章內討論。

 

國家NP策略應包括下列四點:

1. 提供號碼可攜方式的定義(號碼可攜的範圍)

2. 提供一套經營者可遵循的電話轉接規則,指明網路的轉接業務,及電話從一個網路轉換到另外一個網路的資訊傳送。

3. 一套收費的原則,以決定用戶收費標準,和網路經營者間之相互收費標準。

4. 實行號碼可攜功能的時間表。

 

電話轉接規則(Routing Rules)的目標,是要規定網路經營者對用戶及其他網路經營者必須做到些什麼,而不是他們如何做到,這些條規應當足以改正網路間的相互運作,但他們不需要特別指出網路間內部運作的細則。最理想的是這些條規應當與技術獨立,然而這是不可能的,對號碼可攜功能而言,條規與技術間的關係強烈,另一個重要的議題是要有採用先進科技的態度。網路經營者間的往來不需要標準化(雖然標準化有他的益處),但它需與電話轉接和傳送資訊的規定吻合。

 

.3 決定NP策略的程序

立法者應該與既有經營者和新進經營者共同諮商來制定策略,經營者應能自由地邀請他們的供應者加入討論,但與會人數不宜過多。提議的策略應當說明下面五點:

1. 可攜功能究竟需要那些特性(包括可供攜碼用戶及經營者選擇的特性)以及變更服務號碼可攜功能及遷移位置號碼可攜功能的範圍。

2. 正確的相互運作網路規則。

3. 向用戶收費及經營者間相互收費的規則。

4. 成立一個中立的第三者的團體,創始時期可將經費及任務付託給這個團體負責。

5. 實施號碼可攜功能的時間表。

 

立法者在未做最後決定之前,應該出版這份建議以供廣泛諮商。制定一個正面的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不要採用零星破碎、最便宜,卻不能帶給未來益處的考量方法。

 

.4 NP政策和策略的選擇

下列政策問題的立場,應該決定策略的制定:

1. 號碼如何分配(究竟號碼應該整群分配給經營者,再由他們分配出去呢?還是直接分配給個別用戶)

2. 有關遷移位置號碼可攜及變更服務號碼可攜功能在初期及未來需要些什麼規定。

3. 轉接電話到可攜號碼時,應當依賴從整群號碼中分出這個號碼給用戶的網路嗎(考慮競爭政策)

4. 究竟應當選擇最便宜及快速的網路解決辦法?還是應當挑選一個具有長遠眼光的長期投資,以便為網路解決方法和其他發展帶來經濟效益(技術和投資政策)

5. 為可攜號碼做更一進步服務的規定,應給予優先。

 

下列兩個主要解決方法可供參考:

1. 依賴性的網路解決方法。

2. 獨立性的網路解決方法。

 

我們選擇這兩個名詞,是因為它們可以突顯與競爭相關的焦點。事實上,這兩個方法主要不同之處,是在於發話到可攜號碼時轉接方式的區別(我們也用以目的地為考量的,及以發話地為考量的形容詞來形容轉接方式,然而這些形容詞,不能顯現出隱藏在選擇轉接規定後面的策略競爭)

 

.5 NP立法受挑戰的例子

依照全世界為號碼可攜功能大量立法的情形看來,號碼可攜功能未來的成功與失敗決定於立法者。一個能方便立法者運作、滴水不落的法律架構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國家缺少管制行動,有些國家效益不張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不能確定立法者究竟對號碼攜帶有多少立法的空間所致,現舉例如下:

1. 在美國,進展緩慢的原因,是由於RBOCs到法院控告FCC,挑戰FCC在州管轄區強迫實施號碼可攜服務的公權力。最近Ameritech又拒絕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直到FCC制定一個合理的成本回收方式

2. 在英國,Oftel不能單方面的強迫施行號碼可攜服務及收費標準,於是BT就將這個問題交給MonopoliesMergers委員會,這使得Oftel的提議雖然大部分都獲得通過,但卻遭到數月的拖延

3. 在澳洲,號碼可攜功能造成許多困擾,因為既有經營者Telstra的執照中有許多含糊不清的條文。大家爭議立法者有沒有權力強迫經營者採用與他們網路內部連結方式不同的號碼可攜方式,新的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Law)雖然幫助澄清這件事,但還有許多經營者與經營者間在法庭的案子仍未判決。因此,究竟立法者能否合法提議收費標準,還待釐清。

4. 在德國,電信法中規定經營者必須提供號碼可攜功能,但經營者間不能互相收費,這引起法律上的爭議,究竟這是不是只適用於仍保有住址的用戶申請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功能時,若是如此,可能無法制定行動號碼可攜功能、遷移位置號碼可攜功能,甚至非地域相關號碼可攜功能的法律。

 

這些問題顯示出,我們制定的法律架構必須達成下列三點:

1. 為經營者建立一個提供號碼可攜功能的明確義務

2. 賦與立法者可與經營者及用戶協商,發展出全國策略的公權力

3. 賦與立法者依據全國策略的態度來解決細節紛爭的公權力

 

號碼可攜功能的規定和程序應當愈簡單愈好,並應根據簡單的方式來制定,若是各種與進入市場及相互連結相關的規定被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則立法者應當編寫概要,做為市場進入者的指南;若是文件過份複雜,新進經營者難以確定他們的權利及義務,導致他們的成本增加,既有經營者也可能誤解號碼可攜功能為他們帶來利益。

 

既有經營者最有效的策略是使立法者投入許許多多的細則中,並將許多問題儘可能的由立法者來解決,而既有經營者他們自己則不採取任何行動,這種利用公務員做決定的謹慎態度,造成有利用於既有經營者的延遲方式,立法者應採用下列策略來抵制:

1. 明確規定實施號碼可攜服務的限期

2. 擬定義務說明書

3. 及早讓既有經營者提出任何會影響施行號碼攜帶尚未解決的問題

4. 指出未來有那些立法者將要或將不要決定的問題,以免產生錯誤的期望

第三章 使用者對NP的需求

.1 更換號碼成本高

很多用戶都希望能得到號碼可攜功能。國外許多研究顯示,很多用戶拒絕轉換電話公司,除非能保留原有的電話號碼,這是因為在他們的電話號碼上已投下許多的資源,他們希望能保護他們的投資。轉變號碼極不方便又昂貴,若是用戶每次更換電話公司,或變更服務項目,或遷移位置就要更改一次電話號碼的話,花費不貲,尤其是商業用戶。這些費用包括:

1. 通知所有可能打電話來的人號碼改變(如顧客、廠商和朋友等)

2. 更改文具紙張(如信封、信紙和商用名片等)

3. 更改廣告文宣資料(如招牌、簡章等)

4. 可能損失業務

 

此外,發話用戶也可能造成損失,這些損失包括:

1. 必須更改已經存放在自動撥號機中的號碼(如傳真機和PBX)

2. 更改地址本中的號碼及客戶資料庫中的資料

3. 經常會打錯電話而撥到舊號碼去浪費的時間精力

  1. 經常需要問查詢台以取得新號碼

 

.2 不能攜帶號碼便不更換經營者

因為用戶使用的一個電話號碼具有極高的價值,所以許多客戶很不願意更改他們的號碼。OVUM介紹四個不同的調查結果,包括香港的MBL、英國的消費者協會、美國的太平洋貝爾公司(Pacific Bell)MCI做的調查,雖然他們採用的調查方法不同,但是結論卻十分相似。若是號碼可以攜帶,則用戶轉換經營者的意願便會比不可攜帶高出數倍。

 

1997年底英國和香港是最先開始了固定號碼可攜功能的國家,雖然攜碼用戶在這二地都比預期低了許多。根據英國及香港的經驗,攜帶號碼數量的多寡取決於價格、品質和新進經營者投入的促銷活動,當然也取決於用戶對攜帶功能的需求。他們還發現用戶對更換號碼的擔心,調查報告結果包括:

1. 根據香港和英國新進經營者的經驗,當用戶更改電話公司時,百分之七十的人選擇保留原有的號碼;

2. 在香港最具實力的新進經營者New T&T,被迫放棄標明自己的服務是基於一個特定號碼群(Specific Rounder Code)的促銷計劃,因為用戶拒絕將自己的電話號碼更改為New T&T的電話號碼;

3. 在英國由Cable and Wireless Communications執行的一個試驗中,發現在一個可以提供號碼攜帶的地區,比號碼不能攜帶的地區,業務量超過百分之四十一。

 

用戶不會來敲經營者的門詢問有關號碼可攜功能,號碼攜帶是用戶所要求服務的附屬品。因此透明化是客戶取得號碼可攜功能的主要條件,服務透明化包括下列幾個形式:

1. 簡單性:號碼被攜帶的過程,應當是既不複雜又不繁瑣的

2. 不介入:不用指望用戶會投入精力爭取攜帶號碼

3. 可靠性:號碼應當正確地在第一次,並在指定的時間內就攜帶成功

4. 迅速實施:不應當因為用戶要保留原有的電話號碼,而拖延提供服務

5. 繼續服務:不應該因為電話號碼已被攜帶,而終止用戶的其他服務

6. 錯誤管理:錯誤應該很少發生,當發生時,應當非常有效率地作妥善處理

 

經營者在設計號碼攜帶服務時,應當將上述每一點列入考量,特別是需要設計使每一項用戶的需求都可以獲得滿足的攜帶程序,若不是這樣,則號碼攜帶作業本身就成了阻礙用戶轉換經營者的原因。

 

經驗顯現出,用戶更改網路經營者與過去第一次獲得電信服務的態度是不同的,用戶不能理解為了更換經營者所牽涉的事務,這就說明了移轉程序需要有彈性並且具伸縮性的原因。

 

新進經營者能與既有經營者競爭的主要項目是品質,新進經營者應當格外當心,以保證攜碼用戶能獲得良好的服務品質與先進的服務功能。

第四章 我國對NP之意見調查

我國固定通信業務開放在即,為促使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自由選擇電信服務經營者的權利,特針對推動號碼可攜服務(Number Portability,以下簡稱NP)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目的在瞭解各通信經營者及國內相關學者專家對於是否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應如何提供?成本該如何分攤?及推行的時程建議等問題的意見及看法,研究對象包含教育界、政府機構、通訊製造業及電信服務業等。

本問卷調查總共發出236份問卷,回收39份,回收率16.5%。回收問卷中,通訊製造業者包括工研究院佔20份,教育界4份,電信服務業包含行動電話經營者及傳呼經營者共9份,政府機構佔6份。

 

.1 該不該提供NP功能?

.1.1 固網業務終究是否應提供NP

87.2%的受訪者贊成固網業務應提供NP服務,只有2.6%的受訪者認為不必,另有10.2%的受訪者有其他的意見,列示如表.1.1

 

.1.1

固網業務終究應否提供NP”的其他理由

1.應依照NP之可行性及成本效益分析結果而定(2)

2.初期競爭規模尚未形成,現在中華電信交叉補貼尚未能斷絕,先進行其他事項為宜。

3.NP的問題太過簡單化,宜先考慮可能的相關條件,如使用者可能須多付費用等問題,再進行研究。

4.現有服務(例如POTS)不必提供,新增之服務(例如寬頻服務)則必須提供。

 

 

.1.2 行動業務終究是否應提供NP功能?

大部份的受訪者贊成行動業務應提供NP服務,但比例上比贊成固網業務應提供NP者少,10.3%的受訪者認為不必提供,另有17.9%的人有其他的意見,整理如表.1.2

 

.1.2

行動業務終究應否提供NP”的其他理由

1.取決於使用者對號碼的忠誠度及行動業務的普及性。

2.應依照NP之可行性成本效益分析結果而定(2)

3.無須強行實施,各經營者針對行動電話號碼選號、廣告、及促銷手法皆不相同,強制實行NP,反而有害。

4.行動電話規劃NP”絕對錯誤,如一區有900MHz,又有1800MHz,應待其整合後,再研究是否要實施。

5.NP的問題太過簡單化,宜先列可能的相關條件,如使用者可能須多付費用等問題,再進行研究。

6.經營者可以自行具備NP功能,不滿意可以退貨不必換號作為促銷訴求。

 

 

 

.2 該如何拓展NP功能?

.2.1 第一階段利用收話端交換機指定轉接的功能來提供NP

51.3%的受訪者贊成於第一階段使用指定轉接的方式來提供NP38.5%的受訪者不贊成,另有10.3%因不贊成NP,所以未作答。贊成於第一階段使用指定轉接方式來提供NP的理由列於表.2.1,不贊成的理由列於表.2.2

 

.2.1

贊成於第一階段使用指定轉接方式的理由

1.可立即開始執行。

2.應訂出此為過渡之措施,時間不要太長(2)

3.NP需免費,以避免攏斷。

4.為現實上近期可執行的方式。

5.初期需求量不高,在不影響網路負荷量下,可達到使用者轉換經營者的目的。

 

.2.2

不贊成於第一階段使用指定轉接方式的理由

1.花費大量資源,使用者卻沒得到任何新的服務,只是帳單收款人換名字而已,沒有實際意義。

2.大都會地區應儘早以IN方式達成NP

 

 

Ⅳ.2.2 第二階段建議以信號(Signaling)查詢資料庫的方式來提供NP功能。

84.6%的受訪者贊成於第二階段以信號查詢資料庫的方式提供NP服務,7.7%的人不贊成,另有7.7%的人因不贊成NP,所以未作答。受訪者贊成於第二階段使用信號查詢資料庫方式來提供NP的理由列於表.2.3,不贊成的理由列於表.2.4

 

.2.3

贊成於第二階段使用信號查詢資料庫方式的理由

1.須考慮不同網路間資料庫流通是否能使經營者接受(通常不能)

2.關鍵在於第二階段的時間點。

3.仍需考慮IN的時間性及技術成熟性。

 

.2.4

不贊成於第二階段使用的理由

1.拖延時效,失去競爭開放意義。

2.大都會地區應儘早以IN方式完成。

3.不需硬性規定時程及設置方式,應由各經營者將NP視為一種服務,而非硬性規定統一之規格,使用者也可以視個別需要選擇是否有具備NP功能的經營者,且願意支付不同之費用。

 

 

.3 成本分攤原則

.3.1 為因應NP的需求,各經營者在其網路中所需進行的建置成本或升級成本由各經營者自行負擔。

81.6%的受訪者認為各經營者在其網路中所需進行的建置或升級成本應由各經營者自行負擔,但有18.4%的人認為不應該,贊成及反對的理由整理如表.3.1及表.3.2

 

.3.1

贊成的理由

1.拆帳成本太大,反而浪費社會資源。

2.NP之設置有不同的方法,應由各不同經營者依其不同需求發揮創新,自行設置。

 

.3.2

不贊成的理由

1.經營者會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不需要NP的消費者,不應負擔NP所增加的成本。

2.因應NP需求所增加的成本如何分攤尚待研究,因為這些成本最終會反應至消費者。

3.若立法強迫提供NP功能,在經營者建置網路時程不一、引進技術不同及既有經營者網路之升級成本不同的情形下,應另立案考量補助。

4.羊毛出在羊身上,目前通訊費率已高過成本加上合理利潤,應將此項資費依成本合理化後,再議定是否要實行NP,以免又有加價的藉口。

5.建置成本或升級費用宜由向用戶收取的服務費上來分攤。

6.實行NP,網路必須全面升級,耗資甚大,但經營者或國家可由此得到的效益有限,因此不宜談由經營者或用戶承擔。

7.最好能有完整之計畫,如:多少年內實現NP?資料庫及交換機需多少的投資?限期合不合理?再談負擔成本的問題(或許會由全民負擔)

8.應由經營者依用戶數提列共同基金。

Ⅳ.3.2 當使用者移轉時,移出網路(Donor Network)中所需進行之登錄,或於資料庫中進行之登錄成本由移入(Recipient Network)經營者負擔。

73.5%的受訪者贊成將移出網路中所需進行之登錄,或於資料庫中進行之登錄成本由移入經營者負擔,26.5%的人不贊同。本問題未明確分別是指定轉接方式或資料庫查詢方式,若為指定轉接方式移入經營者負擔移出網路交換機中登錄的新資訊十分合理,但若為第三者管理的資料庫查詢方式,則移出網路交換機中並不需要輸入移入網路的資訊,所以由移入經營者負擔即不合理。贊成及反對的理由整理如表.3.3及表.3.4

 

.3.3

贊成的理由

1.使用者付費(3)

2.視市場機能(轉嫁….)

3.規定由接收一方付費,符公平原則(5)

4.促進市場競爭,增進消費者權益(2)

5.提供方便的服務,可吸引大量的使用者,移入經營者負擔成本可降低。

6.競爭求生存。

7.促進正常用戶移轉,應由移入經營者負擔。

8.由於移入經營者接受新的使用者,收入歸移入經營者。

9. 移入經營者為受益者,理當負擔,如反映在用戶的付費上,可按涉及的費用攤分給經營者雙方。

10.可限制經營者惡性搶奪客戶。

 

 

.3.4

不贊成的理由

1.拆帳成本太大,造成資源浪費,失去公平競爭的意義,亦使會移入經營者競爭力削弱。

2.由經營者協商,而非由政府硬性規定,政府扮演仲裁角色即可。

3.不易監控或實行。

4.經營者會轉嫁給消費者,不須使用NP的消費者,不應負擔NP所增加的成本。

5.短期而言,不由移入經營者負擔為有效鼓勵自由化,減少新進經營者營運阻力;長期而言,用戶移轉趨於平衡,進出量應相當而不須再計較成本。

6.當今設備的各項設定非常簡單,並不會浪費移出經營者太大的成本。

7.細節需再討論。

8.主控性經營者有義務促進競爭。

9.應由經營者依用戶數提列共同基金。

 

 

.3.3 共同資料庫之查詢及維運成本,依各經營者之總資訊查詢量來分攤。

80.6%的受訪者贊成共同資料庫之查詢及維運成本,依各經營者之總資訊查詢量來分攤,19.4%的人不贊成,贊成及反對者的理由整理如表.3.5及表.3.6

 

.3.5

贊成的理由

1.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14)

2.由第三者提供,以確保中立性。

3.此分租基礎可能較容易達成新進經營者與中華電信之共識。

4.資料庫查詢與維運成本與資訊查詢量有關。

 

.3.6

不贊成的理由

1.拆帳成本太大,移入經營者失去競爭力。

2.經營者會轉嫁給消費者,不須使用NP的消費者,不應負擔NP所增加的成本。

3.技術上有計算查詢量之困難。

4.由於受惠者是移入經營者,所以成本宜由移入經營者經營者依查詢量支付。

5.共用資料庫只是NP之一資源,宜一併考慮交換機升級及信號鏈路之維運成本。

6.最大的受益者為移入經營者,宜依資料庫輸出資訊的目的所屬經營者分擔。

7.設置NP的方式未定,不宜預設立場如何分攤建設及維運成本。

 

 

.4 建議我國推行NP之時程

.4.1 固網開始提供指定轉接式NP的時程。

86.3%的受訪者建議於固網開始營運之時即提供指定轉接式NP6.9%的受訪者建議於2001年提供,3.4%的人建議於2003年,3.4%的人建議於固網開始營運三年之內提供指定轉接式NP

 

.4.2 固網開始提供資料庫查詢式NP的時程。

48.5%的受訪者建議於2001年提供資料庫查詢式NP12.1%建議於2002年,27.3%的人贊成於2003年,同時也有12.1%的受訪者根本不建議提供資料庫查詢式NP

 

 

 

 

.4.3 行動通訊服務提供指定轉接式NP的時程。

51.7%的受訪者認為行動通訊服務提供指定轉接式NP的時程應與固網開始營運同時;13.8%認為應在固網開始營運之前,其中50%建議於1999年,25%建議於1998年,25%建議於2000年;34.5%的受訪者建議不必經由指定轉接階段,直接進入資料庫查詢,其中28.6%建議於2000年,57.1%建議於2001年,28.6%建議於2003年。

 

.4.4 行動通訊開始提供資料庫查詢式NP的時程。

73.1%的受訪者建議行動通訊開始提供資料庫查詢式NP的時程應與固定網路提供資料庫查詢式NP同時,26.9%的受訪者建議在固網之前,其中各有三分之一的受訪者分別建議於2000年、2001年、2002年實施。

 

.5 對於在我國拓展NP的其他顧慮及建議

受訪者對我國拓展NP的其他顧慮及建議整理如表Ⅳ.5.1

 

Ⅳ.5.1

1.先馬上開放指定轉接式NP2000年再開放INNP

2.編碼計劃須先建構,才能進一步討論NP

3.號碼移轉資料庫使用規則及安全須先考慮,才可能討論資料庫查詢式NP

4.如果提供NP服務會使電信成本及電信資費明顯提高,則應明確瞭解國內有多少消費者需要NP服務,之後再進行有關NP服務的各項設計,較為適當。

5.實施NP的效益如何,應在實施前加以評估。

6.必須先考量消費者對實行NP服務的意願如何?如果只是少數人有此意願,實行的成本卻由大多數人來負擔,並不公平合理。

7.可參照美、歐、日的時程逐年要求經營者提供,不須強行要各經營者自行負擔成本或限時提供。

8.如果時程不會拖太久,建議直接以IN建置。

9.NP未能正式提供前,應鼓勵經營者自費建立替代方案,以增進消費者權益。

10.新的通訊系統正在發展中,應推動使其加速完成,確實達到價廉物美,再談此類錦上添花的事。

11.多考量成本及對使用民眾的好處,以決定適當性。由於行動通訊利潤較佳,宜先推動。

12.檢討是否三種NP都同時開放。

13.檢討全國網路建置NP之投資及其效益。

14.何方需要負擔費用?NP CallerCalled Party?費用多少?應先有研究,有不同的腹案可供比較,再進一步決策較為合理。

15.希望勿將NP問題簡化成要不要自由?”要不要建第三高速公路?”那麼單純。

 

 

Ⅳ.5.1()

16.若經營者是提供新服務功能(例:寬頻服務),則DGT可責成經營者將NP列為該服務之必要條件;若經營者提供的僅是現有使用中的服務且供應量不缺(例:POTS),則不必要求既有經營者提供NP以方便新進經營者以低價競爭來搶客戶,應責成新進經營者以提昇品質及服務來吸引客戶。

17.由共同資料庫儲存用戶資料表面上看來為一直接的NP方式,但不是唯一,且是否可行,仍是很大的未知數,安全及技術的問題都應仔細衡量,例如:隨著用戶數及使用者(服務類別)的增加,資料庫的規格會呈NN級數增加。因此以gateway型式、分散式資料庫,但提供開放的介面供各家查詢使用,並酌收服務費用較為可行。

18.網際間相互義務權責應先界定清楚,制定合理接續規則,費用未定前,沒有談NP的條件。

 

 

第五章 NP實施的技術方案和演進階段

轉接移轉電話方法有二種:

1. 依賴性的網路運作,轉接攜碼用戶電話的責任仰賴移轉前網路的協助

2. 獨立性的網路運作,轉接攜碼用戶電話的責任由發話端網路負責

 

在這二種方法當中,應當依照政策來決定,選用哪一種。依賴性的網路運作可以使起初的建置費用降低,能讓經營者很快的開始NP的營運,但是獨立性的網路方法,對於下面三點是非常重要的:

1. 提供長途遷移位置號碼可攜功能

2. 能夠個別分配號碼

3. 能夠提供與通話不相關的服務給攜碼用戶

 

號碼攜帶相關資訊在網路中流通的方式是決定電話轉接原則的重大因素,資訊依賴信號系統的傳遞,並決定號碼可攜的技術方案。對於依賴性的通話轉接方法來說,由於傳遞信號的困難,最好是能夠不需要IN的網路架構就能傳送訊息。這等於是移出網路交換機(Donor Switch)要知道移入網路交換機(Recipient Switch)的號碼。獨立通話轉接法來說,發話端的交換機最少要能收到移入網路交換機號碼的資訊。

 

實施號碼可攜功能最好採用階段性的步驟,以提昇競爭力,並以維護客戶的利益為最高目標。及早實施號碼可攜功能可以促進競爭,對於單獨PSTNISDN的號碼,可採用依賴性的通話轉接方法,移出經營者唯有當用戶請求選擇移入經營者時才有移出號碼的義務。在一萬個號碼群的服務地區中,應能夠提供遷移位置號碼可攜功能,多線路用戶的號碼可攜可比單線路用戶的號碼可攜延遲實施。

 

建設NP功能大約需要1215個月,主要是看既有經營者的作業支援系統所需要的開發升級時間,既有經營者開發資料庫查詢應能符合NP要求。

 

為了增進用戶的利益,所有使用者應能自由攜帶號碼。既有和新進經營者必須發展出號碼可攜的容量和功能,有下列二個方式可選擇:

1. 持續採用依賴性的解決辦法直到面臨容量問題,或耗資遠超過獨立運作的解決辦法,或必須增加更多的功能時

2. 儘速採用獨立運作的解決辦法

 

從創始到能夠實施獨立解決辦法的時間約需24個月,這也是法規必須制定的時間,下面任何一個因素都可能促使早日實施獨立解決方法:

1. 號碼集中在一起整合使用或個別指配號碼給用戶,而非整體分配一堆號碼給經營者時

2. 當用戶可能在任何經營者的網路中,而發話端網路缺乏轉接通話的資訊時

3. 需要在大區域實施遷移位置號碼可攜功能時

4. 當需要提供給攜碼用戶先進的,而非通訊相關服務時

 

從依賴性的解決方法過渡到獨立性的解決方法,時間上應有彈性,此外,對每個不同的市場情況,也要給予特殊考量,這樣將有利於既有經營者與他們的供應者間的談判。若是有時間上的硬性規定,則經營者便會被迫來提昇交換軟體以支持IN線路。況且隨著時代的進步,IN網路的建置成本和交換軟體的成本將大幅下降,供應者會降價促銷。

 

.1 依賴性的網路解決方法

有關依賴性的解決辦法,是靠擁有這可攜號碼的網路經營者,也是第一次號碼攜帶的移出經營者,這就可被稱為是以目的地為考量的解決辦法。

 

採用這個解決辦法,電話總是被移轉到移出網路上,然後再被移轉到移入網路,轉接通話的移出網路必須知道究竟那個網路(移入網路)正提供服務給這個可攜號碼(換句話說,只需要一份清晰的資料就夠了),其他網路不需知道此號碼的攜帶程序。

依賴性解決方式轉接效率較差,必須經過移出網路後才轉接到移入網路,增加了通話接通的時間,且延遲傳送的速度,雖然這對發話方並不很明顯。此外,也會影響網路經營者間的相互作業,如果轉接通話時,移出網路的服務能力不能與其他網路相同時,則會限制其他網路服務的提供。

 

.2 獨立性網路的解決方法

獨立性網路的解決方法免除了對移出網路的依賴,因為這種方法一部份或全部由其他網路直接轉接通話(不需經過移出網路),然而,這並不能免除移出網路的義務,因為有些發話到可攜號碼的通話,仍然會到達移出網路,並必須移轉到移入網路上。

 

所有經營者的網路並不一定要擁有自己的通話轉接能力,因為一個網路可以依賴另一網路轉接,例如發話端網路對於他們不能提供服務的號碼,只需連接到網路幹線上,依賴幹線將所有通話移轉到這些號碼上,這個解決辦法也可稱為以發話端為考量的解決方法,因為線路轉接在通話還沒到達移出網路時就決定了。有能力直接將電話轉接的網路經營者,需要鑑定移入經營者的身份,因此有關攜帶號碼的資料,應該提供給所有的網路經營者,而全國資料庫可協助達到這個目的。

 

在一個完全具獨立性的網路系統下,所有打來的電話將會略增電話的設定時間,除非來話方與受話方使用同一個電話公司,但這並不能減少內部操作程序。這個轉接辦法,意味著在發話端擁有一定程度的IN能力,網路幹線需有決定線路如何轉接的能力。

 

號碼可攜功能應分幾個階段來引進,開始可以促進競爭為目標,再逐漸進展到提供用戶最大利益。OVUM建議愈早開始號碼可攜功能愈好,並以能夠促進競爭為目標,相關規則應以單一線路PSTNISDN號碼的依賴性解決方法為基礎,這方法只有在其他經營者請求移轉號碼下才有義務。它應當包括遷移位置功能,橫貫所有被一萬個整群號碼所服務的地區,至於多線路的規定,應該在幾個月後加入。我們估計這種解決方法應當需要1215個月的時間來完成,主要是看既有經營者的支援系統需要多少時間來改進。OVUM認為,從新進經營者選擇的地區開始著手,約需6個月的時間才能將這計劃推展到全國。

 

所有用戶都應有選擇攜帶號碼的權力,這表示既有經營者和所有的新進經營者都要發展出攜帶號碼的能力(Capability to Import Numbers),現有經營者均至少需要一年多的時間來發展這種能力。這個問題有下列兩種選擇:

1. 繼續使用依賴性的解決辦法,直到容量不足問題發生,或成本變得比獨立性的解決方法還高,或需要額外的運作功能。

2. 儘快使用獨立性解決方法。

 

OVUM估計,從開始到能實施獨立性解決方法,需時約24個月,因此最早能實施這個解決方法的時間,需與攜帶號碼的需求相配合。下列任何一個因素都能成為獨立性解決方法推展的動力:

1. 將號碼集中在一起或個別號碼分配的規定。

2. 若是發話端網路需要外面線路的資訊,以便將這些電話傳送到這些號碼上時,就有使所有經營者具備有攜帶號碼能力的規定。

3. 提供廣大地區號碼可攜功能的規定。

4. 對可攜號碼提供更進一步與通話無關服務的規定。

 

從依賴性的解決方法到獨立性的解決方法,在過渡的時間上需要有彈性,除了考慮到全國每一個市場的不同情況外,這種彈性也會增加既有經營者與他們的供應商談判的立場。若是既有經營者面臨一個需要使用IN架構解決方法的硬性截止日期,縱使他們自己能提供一個具有競爭力的資料庫,既有經營者也將會為了升級支援IN的交換軟體,而受供應商主導。隨著時間的邁進,IN和交換軟體的成本會大幅下降,供應者(Suppliers)將會提供誘人的交易,來說服既有經營者利用時間上的彈性儘早做轉換。

第六章 實施NP的管理

.1 號碼移轉的過程管理

號碼攜帶對攜碼用戶應當透明化,移入經營者應控制攜帶的程序,因為若有任何問題,攜碼用戶會指責移入經營者。這程序必須有彈性,由於牽涉移入/移出經營者及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因此移轉程序應詳盡記錄,並在經營者間的合約中明述。

應注意下列二點:

1. 移入經營者應為攜碼用戶提供全套服務,並代攜碼用戶將授權書交給移出經營者;

  1. 移入經營者應在移出經營者還沒終止服務前就開始服務,雖然這會造成一小段的服務重疊,卻能保障客戶不會發生無法向外通話的問題。在攜帶生效後,所有資料應當被移出經營者保存一小段時間,這樣若有問題發生,還可將攜帶功能倒轉回來。

 

攜帶程序可被分為二個不同的階段:

1. 號碼攜帶的要求:在這個階段,攜碼用戶提出要求,經營者肯定並授權,這階段在號碼可攜的時間及日期確定後就算完成

  1. 啟動可攜號碼:在這個階段,通常都會在號碼攜帶要求後,有一段時間,來處理關閉舊服務、號碼轉移及建立新服務。

 

OVUM建議使用下列的三步程序來處理用戶要求攜帶號碼:

1. 用戶通知移入經營者,希望取得攜帶號碼

2. 移入經營者向移出經營者要求這個號碼

  1. 移出經營者查詢攜碼用戶是否已授權釋放這號碼,並回覆移入經營者。

 

在這簡單的過程背後,藏有幾點強烈的爭論,從其他國家已經實行號碼攜帶的經驗中取得的教訓,重點解釋如下;

步驟1:移入用戶通知移入經營者

這個行為是合邏輯的,因為號碼攜帶的發生,是由於攜碼用戶與移入經營者連絡,要求提供號碼攜帶,若是攜碼用戶必需與移出經營者連絡,則會使程序複雜化,並增加攜碼用戶額外的負荷。攜碼用戶通知移入經營者時應當使用標準文件的格式,由攜碼用戶簽名。這文件應由攜碼用戶說明目前使用的電話號碼,及在移出經營者處的用戶號碼,隨後可讓移出經營者用來證明攜碼用戶請求的真實性。

OVUM建議,移入經營者應採取步驟,使攜碼用戶攜帶號碼的要求核准生效。對許多經營者來說,這是非常容易的,最多是向攜碼用戶取得簽名而已。然而移入經營者應當擔心用戶可能不是移出經營者的戶頭持有人,因此最好在號碼攜帶申請表中,包含一份聲明,以確保攜碼用戶在申請表中的簽名。若是一旦移出經營者的戶頭持有人隨後拒絕將號碼攜帶,解除移入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OVUM建議,所有取得號碼有效攜帶的必要資訊都包括在攜碼用戶的申請表格中,尤其應當註明號碼攜帶實現的日期及時間。這表格應一式三份,最好由移入經營者打字,再由攜碼用戶簽名,一份由攜碼用戶保留、一份由移入經營者保留、一份由移入經營者交給移出經營者。

步驟2:移入經營者向移出經營者要求號碼

這個請求可以用電訊處理,例如EDI或電子郵件,註明下列三點:

A.用戶的電話號碼

B.用戶名稱及帳號

C.要求攜帶的時間

可以經由通訊規約確認移出經營者已正確收到要求,因此不需再以傳真或將攜碼用戶請求表格寄到移出經營者的號碼攜帶行政中心。此外不需另有更多表格,諸如以前帳單的影本或攜碼用戶的個人鑑別資料等。

若是移出經營者擔心因錯誤而終止了攜碼用戶的服務,以及容許號碼攜帶卻沒有取得攜碼用戶的授權,他便需要取得一份由移入經營者填寫完畢的豁免表格,而這豁免表格可以依照需要使用在特定或一般性的情況下。

也視需要,而將服務合同的表格,由新用戶簽名來略加更動,容許經營者自另一經營者處,代表攜碼用戶接受攜帶指示,這也是可行的。

步驟3:移出經營者檢查號碼攜帶的請求

移出經營者在接到號碼攜帶的請求及號碼攜帶開始的這段期間,與攜碼用戶唯一的連繫應當是書面的(移出經營者機構裡各部門不當心的連繫除外),其與攜碼用戶的書面通訊應當在下列二種情形是可以的:

A.移出經營者應當很自然地寫給攜碼用戶來證實其申請終止服務的意願,以及依照攜碼用戶的要求將號碼攜帶到特定的移入經營者處。這封信應當說明攜碼的日期及時間,並指出攜碼用戶請求攜帶表格的號碼,並將表格的複印本也附上。移出經營者愈能親切地進行移轉作業,愈能夠得到用戶的好感,將來贏回客戶的機會愈大。

B.移出經營者在必需的情況下,也可以徵求用戶進一步說明有關其他因攜帶號碼而受到影響的功能。例如,有些攜帶號碼可能需要重新設計用戶的PBX HUNT-GROUPS。若得到移入經營者同意的例外情形,移出經營者可與用戶面對面聯絡,或使用電話來完成查詢。

 

移出經營者唯有在攜碼用戶的電話號碼及戶名不正確時,才可與移入經營者為號碼攜帶發生爭議,其他的各種爭議,應該被轄免條例所涵蓋。其他國家的經驗顯示,移出經營者極有可能渺視號碼可攜功能的服務,他們經常會在號碼攜帶請求的商量上找碴,這是不合道理的,無可置疑,這請求表格不會總是與移出經營者本身的記錄百分之百吻合,但這卻不成為一個推延或拒絕請求攜帶號碼的權利。

 

.2 號碼移轉訂單處理自動化系統管理

為了實施號碼攜帶,而必須更換支援系統是投資成本中最高的一項,工作的性質和範圍依賴以用戶支援系統為基礎的裝置,這些工作需要花耗時間,許多工作是不可分割的,雖然本身並不複雜,但需不能出錯,故需逐級測試。

 

借鏡各國的經驗,結論是所有經營者應當學習幾個主要的課題,經營者會發現下列幾點:

1. 成功的行政管理系統,需要清晰、明確的服務細則及攜帶程序,特別是在系統改進之前,變數需要建立,這是值得花費很多努力來做的,因為下列三點:

(1) 若非即早規畫,這樣系統發展的工作就會非常複雜。

(2) 在系統實施完成後,攜帶程序的缺陷會影響NP的推展。

(3) 因為系統牽涉複雜,日後要改進攜帶程序就會困難。

2. 最好的系統建造應當包括處理號碼攜帶經營者間相互下訂單的中央系統,這些訂單將會提供給用戶服務和處理系統,這又有下列兩種方法來發展:

(1) 經營者若是具備先進的用戶服務及訂單處理系統,就可在系統前面加一個專為處理號碼攜帶訂單的程序,來使這些系統昇等。

(2) 若是經營者具有過時的支援系統,則最好還是購置一個新系統,在這種情況下,號碼攜帶功能已包括在系統指定的規格中了。

3. 可能的話,因為下列三點理由:

(1) 一開始就投資在自動化上,長遠來說是便宜的,因為不但當號碼攜帶量增加時,人工操作系統會變得非常昂貴,而且當最終需要實施自動化程序時這段更改過程也會非常昂貴。

(2) 對起初人工程序的系統設計過度樂觀也是一個危險,可能造成隨後實行轉變以支援自動化的難度。

(3) 自動化的程序會減少經營者間的爭議,及減少錯誤的發生,在要求號碼攜帶的過程中,自動化程序是對事不對人,且自動化的過程不會發生人為錯誤,因此迫使經營者要非常小心的標明訂單被接受的條件。

 

為處理訂單制度所作的努力,對新進經營者和既有經營者都非常重要,因為未來再改進系統將會非常困難,對既有經營者來說,是修改或換新的抉擇,對新進經營者來說,未來希望改進攜帶程序幾乎不可能,因為各種OSS系統是分門別類。

 

.3 號碼移轉資料庫的管理

.3.1 號碼移轉資料庫

採用獨立性網路解決方法需要將號碼移轉的訊息傳播出去,使所有的網路經營者都知道如何正確地轉接電話。號碼移轉資訊的查詢資料庫應當存在,以便支援所有的經營者,號碼移轉資料庫功能應當包括下列兩點:

1. 雙向號碼移轉流程

2. 傳送號碼移轉作業完成的訊息給其它經營者

 

資料庫有下列兩種建置方法:

1. 中央資料庫:所有資訊正本都存放在同一個地方,每位經營者則保留一套最新的複印本給自己使用。

2. 分散式的資料庫:正本資訊並不重疊,而是由每位經營者視需要各自負責一部份保存(此處所謂的分散式的資料庫事實上就是許多中央資料庫,利用資訊相互的溝通約定,讓資料在各資料庫之間流通,也不會有分散資枓庫發生同時翻新資訊撞期的問題)

獨立性解決方法利用資料庫儲存移轉號碼,如此各網路經營者可依此更新本身的轉接資料庫(Routing Databases),但依賴性的解決方法則無此需要。即使是分散式結構,管理和控制功能也必須集中操作處理。這種功能可由一個經營者代表大家,或由一個獨立的第三者來負責。選擇由獨立的第三者來負責較符合公平競爭原則,但各經營者必須付費給此位第三者,以及容許日後新進經營者公平擷取資料的管道。

 

上述資料庫可能儲存以下三種資料:

1. 由立法者管理的整群號碼分配資料

2. 移轉的號碼資料及相關轉接資料

  1. 為提供間接服務或查詢服務而設計的所有號碼資訊

 

.3.2 中立第三者

立場中立的號碼可攜管理機構(Number Portability Administration CenterNPAC)是一個組織,而這組織的目的是提供服務,使網路經營者間能相互連繫,達到用戶號碼可攜的目標。NPAC可以要求經營者為它提供的服務來付費。在美國,這個角色是由Lockheed Martin來擔任,同時也是號碼行政管理者。公正的NPAC能協調各網路經營者履行號碼攜帶的責任。此資料庫管理者的工作包括:

1. 有關技術文件的出版,及負責變更控制的程序(例如:相互間的規定及程序規定)

2. 針對問題提出解釋說明,提供管制的資料存取管道

3. 讓有執照的合法單位複製資料

4. 操作一個與經營者管理系統相互連結的查詢資料庫

5. 分配號碼(例如:號碼字首或信號點號碼Signaling Point Codes)

6. 蒐集並公佈統計資料

7. 針對NP的作業提供獨立的檢查監督

8. 成為經驗交流的中心點,使實行號碼可攜功能的資訊能相互流通,以增進各地電信網路經營者的利益。

 

在某些國家,以上這些任務可由電信管理者來擔任,然而因為政府的資源有限,且效率也不會比民營機構高,因此不必由政府來擔任這個任務。此外,電信管理者更應處理號碼移轉產生的問題,並監督確保公平競爭及人民福祉。

 

要成立一個中立的第三者可有幾個選擇,包括成立一個普通的公司或非營利的機構,考慮的因素包括稅法上的好處,及營運的效率。經由競標的程序可能找到一個符合需求且最有效率的經營者。

 

NPAC的結構設計必須能讓各網路經營者取得不受歧視的服務。且這個系統必需對未來將參與的新進經營者提供彈性的服務與合理的收費。

NPAC的功能應當包括下列數點:

1. 搜集整套的區域號碼資訊

2. 獲得號碼移轉訊息後,將訊息傳播給所有網路經營者,(移入經營者要通知NPAC,再由NPAC傳播告知其他經營者)

3. 建立獨立的整套資料備份

4. 給新進經營者提供資料庫的拷貝

5. 提供資料復原服務給損失資料的網路經營者

6. 在資料庫上定期操作資料正確性試驗

7. 建立資料庫的管理流程和細則,關鍵查核點的控制和文件的分發

8. 協助新進經營者資料庫連線測試

 

有些經營者(特別是小市場的新進者)可能不希望投資軟硬體以便與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NPAC/SMS)互動,甚至不擁有自己的資料庫,這些功能可由其他專業的資料庫服務提供者為來處理,美國就有專門提供這類服務的經營者。

 

.3.3 管理中立第三者

負責執行號碼可攜功能的主管機關管理NPAC時應解答下列的六項問題:

  1. 什麼樣的中立團體適合來做NPAC
  2. NPAC/SMS的評選小組應如何產生?
  3. NPAC應由什麼樣的方式產生?
  4. NPAC的明確執掌與任務為何?
  5. NPAC應如何向各網路經營者收費?
  6. NPAC/SMS與各網路經營者介接之技術標準及規範為何?:包括互通作業標準、網路介面標準以及其他技術標準規範。

 

根據美國對NPAC資格要求的經驗,NPAC不可是通訊服務經營者、或是通訊服務經營者擁有超過5%股權的公司,必須與通信網路業均沒有關聯之機構。若由營利公司來擔任NPAC,則必須要有控制服務價格的機制。

 

採用競標的方式甄選NPAC可容許多家公司來公平競爭,可以挑選出擁有最佳的技術、財務狀況、服務品質、服務價格,並能符合建置時程要求的經營者。

 

甄選NPAC應考慮以下六項因素:

  1. 要能夠使各經營者都能公平及公開地獲取NPAC/SMS中之資訊
  2. 能協調各網路經營者一致地儲存用戶號碼資訊於NPAC/SMS
  3. 應採用最經濟有效率的方式建置NPAC/SMS
  4. NPAC的管理應能符合各網路經營者的要求
  5. NPAC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技術及功能標準
  6. NPAC的建置應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的建置時程

 

.4 號碼分配原則

固定號碼可依照下列兩個方法分配給經營者:

1. 整群號碼分配(通常是一萬個號碼集體)給經營者,再由經營者分配給用戶(在英國就是如此)

  1. 個別分配給用戶,但經營者需要遵守如同整群號碼的範圍(德國便是如此)

 

當採用整群號碼分配方式時,依賴性或獨立性的網路解決方法都可使用,然而若號碼是個別分配給用戶,或經過下游號碼分配(Sub-Blocks),則只能使用獨立性方法。因為依賴性的解決方法,是依據整群分配號碼,而將電話轉接到原始號碼擁有的網路上。

 

整群號碼分配非常簡單,卻沒有效率。因為可能有許多組整群號碼,卻只有少數號碼被使用,號碼不足分配意味號碼規劃需要擴充,以提供號碼不足的地區有更多號碼可使用,這又牽涉到高直接和間接成本問題。進一步來說,用戶自己由經營者處取得號碼或許會更方便。在北美及芬蘭解決號碼的短缺,是一個主要的問題;相反的,在英國卻不是個嚴重的問題,他們利用昇碼的方法來擴大號碼規劃的容量,導致非常低的全面使用率,任何一個趨向個別號碼分配的舉動,都需要獨立性網路解決方法。

 

OVUM建議非地域服務應當儘可能使用個別號碼分配,因為個別分配在提供對用戶有特殊意義的號碼時會較公平,沒有它,用戶若需要特別的號碼,就會被強迫向擁有這號碼的經營者請求。自從1993年起在美國,對那些免付費的800號碼個別分配非常成功,使市場上有非常強烈的競爭,並且非常快速的成長。

 

個別分配需要對非地域服務提供者手中的資料有一個查詢資料庫,OVUM估計個別分配的制度可在1215個月中引進。若採用依賴性的解決方法,在12個月之內就能提供,這樣快速的實現在荷蘭及英國都做到了。

 

為經營者在依賴性及獨立性的解決方法中做選擇,就得靠究竟非地域性相關號碼(Non-Geographic Number)是從整群號碼中分配出來還是個別分配出來:

1. 整群分配可使用在依賴性或獨立性的解決方法中,因此我們假定若是有整群分配,只需使用依賴性的解決方法。

2. 個別分配需要獨立性的解決方法。

 

這個情形有些複雜,因為非地域性服務起初的線路轉接到經營者是經由PSTN執行的,而本身可能是依賴性或獨立性的解決方法,如果PSTN使用依賴性的解決方法,則一般會做下列之一的轉接:

1. 如果是整群分配,則轉接到整群服務提供者處。

2. 如果是個別分配,轉接到與PSTN經營者有關的任何服務提供者處(PSTN經營者可能本身就是服務提供者)

 

如果PSTN網路使用獨立解決方法,則用來支援解決方法的查詢資料庫亦可以用來支援非地域性號碼攜帶,因此PSTN可以直接轉接到新非地域服務的經營者處,如果在PSTN使用的資料庫無法提供一些必需的資訊,則這電話必須轉接到無論那一個與PSTN經營者有關的服務提供者處。如果先採用依賴性的解決方法,則為了從整群到個別分配和採用獨立性解決方法需要增添的項目如下:

1. 開發個別分配號碼的程序。

2. 建置查詢資料庫,來儲存和散發所有分配的資料給所有經營者。

 

當號碼被攜帶,查詢資料庫可知會其它經營者,而使得他們的資料庫可將最新發生的事列入。

 

.4.1 整群分配的實例

採用整群分配的PSTN號碼、以及非地域性相關號碼在攜帶時,電話將會正常地被轉接到擁有包含這非地域性號碼的整群號碼經營者處,這情形是非地域號碼從A被攜帶到B,經營者A將要為本身的整群號碼分配內的號碼來查詢資料庫,若是號碼被攜帶則資料庫要提供轉接資訊,通常是有字首的形式。這電話將會被轉接到移入網路B處,網路B將會注意到被攜帶的號碼有字首出現或其它的標誌,並詢問本身的資料庫以找到PSTN的號碼來傳送電話。

 

.4.2 個別分配的實例

適用於PSTN使用獨立解決方法來做號碼攜帶,及為非地域號碼所做的個別分配,我們假設查詢資料庫設計是為PSTN和非地域性服務提供查詢功能。

 

號碼分配和管理關係著整群號碼分配或個別號碼分配給予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和最終用戶。過去這些活動一向是由獨佔市場的經營者來執行,但由於競爭者的介入,必須將這些資源由公正獨立的單位來分配。獨立單位通常是立法者,或由立法者指定並監督的機構為執行。

 

歐洲的Interconnection Directive 97/33/1C12條作出下列規定:

全國電信號碼規劃由國家立法單位來控制,以確保提供電信網路或電訊服務,及促成號碼攜帶的機構獨立出來;為了維持有效的競爭,國家立法當局應當保證分配個別號碼及號碼群的程序應符合透明化、公平性和即時性,而且分配是根據目標透明化和沒有歧視的情況下進行;立法當局有權規定某些字首,或某些短碼,以增進一般大眾的利益(例如免費電話服務,電話號碼查詢服務,或緊急服務等),並保證公平分配的管道。

 

國家立法當局規劃全國編碼計劃及隨後的增加或更改時,會根據公正的原則並公告,唯有在國家安全的考量下才不需要這樣做。

 

在號碼攜帶所影響到的地區,下列號碼資源需要經常分配及管理:

1. 地理區域號碼和地理區域一萬個號碼的組合

2. 非地理性區域號碼,或個別號碼

3. 行動網路號碼群

4. 專為轉接攜帶號碼的電碼(例如字首)

5. 信號控制點的電碼

所有這些分配需要定期公告給經營者,可在網站上作業。號碼行政管理的功能應當使用電腦查詢資料庫及通訊網路。

 

.5 NP主管機構的監理活動

立法者應監督NP服務的品質,他們應當做到下列幾點:

1. 保證移出經營者同意轉移攜碼用戶的程序,會為攜碼用戶提供恰當的服務,不因既有經營者無法達成可攜程序之必要的功能,而妨礙新進經營者提供較好的服務

  1. 蒐集停用及修護時間的統計資料。為了要決定各經營者服務有沒有差異,立法者需要統計資料來顯示出整體的表現,以及在服務範圍內的效率。若是蒐集不到全面性的資料,則立法者無法決定既有經營者是否在截止時間之前達到了全面性的服務,或是推遲維修網路互連的工作(Interconnection Points)
  2. 蒐集正確地將號碼移轉資訊攜帶及交換的數據。

 

.5.1 資料庫查詢或解碼並不會明顯的增加電話接通時間(Call Set-Up Time)

IN為基礎的解決方法會使那些需要經過資料庫查詢的電話延遲至多0.5秒的接通時間,資料庫查詢的標準時間是50250MS,在這個範圍中合理想的資料庫設計,下限是不難達到的。為了移轉號碼的技術問題,也可能還需要增加額外的時間,大體上這類的延遲是不會被用戶覺察的。

 

釋放詢問方式(Query On Release)只對打到攜帶號碼的電話做資料庫的查詢,這對攜帶的號碼有少許延遲,但這區別是達到較低價格的基礎。若使用全套IN設備的時候,轉接每一通電話的時間應是沒有區別的,只會整體增加價格及延遲通話時間。

延遲接通電話的時間不會產生顯著的問題,資料庫查詢通常是由既有經營者來操作,他們對打到攜帶號碼上的電話並無給予最佳服務的動機。OVUM因此提議應當將因資料庫查詢而增加的通話延遲當成全國實施NP服務品質策略的一部份。

 

.5.2 禁止反競爭的策略

期望既有經營者配合實施號碼可攜功能有著與生俱來的困難,若是它牽連著新進/既有經營者相互合作才能提供服務時,例如選擇了依賴性的解決方法時,反競爭的現實就更值得關注。必須立法限制既有經營者反競爭的行為,否則會遭到嚴重的處罰。執行上的困難在於知道反競爭與合法激烈競爭的邊界在那裡。因此,立法者應當立定一個清楚的指導規則,說明什麼可行、什麼不被容許。下列幾點常會產生一些問題:

1. 品質、有效性及修護時間的差異

  1. 利用來自網路操作或號碼攜帶作業所取得的資訊,來進行市場競爭活動,諸如贏回客戶等活動

3. 規定什麼程度的贏回活動是不被許可的

第七章 實施NP的成本和收費原則

.1 NP收費的原則

.1.1 收費解決方法

號碼可攜功能的技術已存在,建置完成系統雖複雜,但是商業競爭行動則是最具爭議性的。這些問題不但會導致整個NP行程延遲,嚴重的商業爭議更可能導致NP失敗。

 

NP相關的收費辦法應當及早由立法機構明確制定,包括下列兩方面:

1. 那些費用應當向攜碼用戶收取

2. 那些費用應當在經營者之間相互收取

收費的程序應當愈簡單愈好,而收費與選擇那一種網路解決方法相關。

 

.1.2 處理收費爭議

OVUM建議立法者應當認清收費水準沒有標準答案,因此應當及早做決定,不要為了過多的細節延遲進度。制定收費水準應能反映出立法者達成號碼可攜功能的目標。

 

收費爭議往往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並會拖延號碼攜帶的進展,使技術及程序議題也遭到破壞,因此OVUM建議這個問題應當愈早解決愈好。如果收費爭議不能很快解決,OVUM建議立法者應將收費問題與開始實施號碼攜帶服務的時程分開處理,換句話說,立法者應當促使眾人達成何時開始作業的協議,容許新進經營者支付既有經營者所堅持的費用,但這些收費最終應由法律程序來決定,並追溯既往。英國的經營者曾使用過這種方式,雖然開始時有點散亂混淆,但可避免延遲推動號碼可攜功能所產生的利益。

 

號碼攜帶產生的收費,尤其是經營者相互之間的收費,是非常具有爭議的問題。因為影響到下列兩點:

1. 經營者間因NP產生的分配,即使是很小的變更,都可能嚴重地影響到所有經營者為傳送電話而獲得的利潤,尤其是會影響到進入市場的機會。

  1. 移入經營者對攜碼用戶要求的價格影響到願意使用攜帶號碼的用戶人數,這是因為在長遠來說,移入經營者必需從用戶處收回經營者間因NP支出的費用。

 

換言之,號碼攜帶的收費直接影響電信市場的競爭。對固定網路而言,其在總成本中經營者間相互收費所占的比例較高,這類收費在早期競爭階段特別顯著。尤其是當攜帶用戶的流量幾乎完全是朝同一個方向時,因此對移入/移出經營者來說利益衝突明顯,因此達成經營者間相互收費的協議並不容易。立法者就需要依法發揮公信力與公權力,也必須非常的小心謹慎,因為經營者可能到法庭挑戰這些的規定。

 

.1.3 收費原則

OVUM建議號碼攜帶成本分擔應當根據下列的原則來收費:

1. 產生成本的原因:成本應由造成此成本者負擔。

2. 成本減少原則:收費應當是促成採用有效率的技術解決方法,並達成逐漸使成本下降的結果。

3. 全體獲利原則:除了攜碼用戶或打電話到攜帶號碼的發話者會獲得NP的利益外,全體電信用戶因為享受了擴大競爭的利益,也應該分擔號碼攜帶的一部份成本。

 

全世界立法者當他們決定攜帶號碼收費方式時,或多或少都採用了上述的原則,例如:

1. 英國MMC考慮六點收費原則:包括成本產生原則、成本降低原則、利益分配原則、有效競爭原則、平等互惠原則和實施可行性原則。

2. 香港OFTA為了號碼攜帶經營者能回收成本,考慮到5項收費補償原則:成本造成原則、成本降低原則,有效競爭原則和利益分配原則。

  1. 在美國FCC認為收費應當根據號碼攜帶所增加的成本,而其分擔的原則應當排除競爭因素考量。
  2.  

    .1.4 制定經營者間相互的收費

    若是收費是為反應成本(一般既有經營者都作這樣要求),則成本產生原則,成本減少原則和全體獲利這三原則應運用在建置成本、遷移交易成本和電話轉接因NP產生的額外傳遞成本中,依這些原則一整套的收費標準應可發展出來。

     

    .1.5 NP建置成本分攤費

    在所有的國家,都規定每位經營者都得負擔自己建立號碼攜帶功能的成本,因此投資建設的成本沒有經營者間相互分擔的問題,這與下列的收費原則吻合:

    1. 成本造成原則:這些成本是國家規定號碼攜帶成為競爭市場的必要條件而產生的,它們不是由於攜帶的動作或打電話到攜帶號碼所產生的。

    2. 成本降低原則:降低成本最大的動機就是由自己完全承受成本。

  3. 全體獲利原則:要求每位經營者負擔自己的投資成本,等於是要求其各自所有用戶負擔。假定所有的用戶都感覺到競爭所帶來的利益,則外在所帶來的好處也依照市場占有比例分擔。

 

.1.6 NP用戶移轉交易處理費

攜帶程序中,每條線路的號碼移轉成本,一般說來都由移出經營者從移入經營者處回收,這個方法與成本造成原因的原則相吻合,因為這些成本是由移入經營者(代表攜碼用戶)要求號碼攜帶所造成。移入經營者不會要求號碼攜帶,除非相信獲取的利潤將高於成本。

 

這種解決方法的缺點是如果全部費用由移入經營者負擔,將降低移出經營者提昇攜帶程序效率的原動力。在英國首先採用這種方法,OFTEL要求下列三點:

1. 為不同的轉換機型和自動或人工程序,制訂了不同的收費標準,因為他們的成本是不同的。

2. 稽核BT的帳戶以確保真實成本被反映出來,並能顯出每年成本的動機。

3. 確保攜帶號碼收費包含在大宗收費折扣標準內,以造成降低價格的動機。

 

要求負擔每條線交易的成本亦必須考慮攜帶過程的成功率,在英國、香港的經驗指出只有低於半數的攜帶要求在第一次就順利的完成。

 

交易成本可能因為不同的攜碼用戶而有所不同,此項收費一般來說是根據一般成本,因為若是根據不同的攜碼用戶狀況而有不同的收費,則對某些攜碼用戶來說會變得太昂貴。

 

.1.7 NP電話額外傳遞費

當攜帶號碼使用了額外的傳遞成本,則上述三點收費原則就產生了矛盾:

1. 成本造成原則會將收費加在發話網路或接受移轉的移入經營者網路上。

2. 成本降低原則要求採用最有效率的網路解決方案,亦應依此制訂收費標準,即使經營者繼續使用較昂貴的解決方法。

3. 全體獲利原則要求將成本分散在所有用戶中,最好是要求經營者將號碼攜帶的成本溶入全部網路的成本中。

 

如何制訂這項成本,實際上這個問題需要在下列兩點上作判斷:

1. 究竟打電話到攜帶號碼上的運送成本,主要是由於發話者的決定而產生,還是由於收話者決定攜帶號碼而產生?

2. 競爭帶給全體用戶的利益究竟有多大,經由號碼攜帶所促成的競爭利益有多大。

 

誰造成傳送成本?這問題相當於另外一個問題,誰提供號碼攜帶給誰?對這兩個問題都沒有簡單正確的答案,總之這答案就得靠號碼攜帶的國家策略,及一般號碼間的相互連結關係來決定。

1. 依賴性的解決方法指示,號碼攜帶的服務是由移出經營者做為相互連結的一部份提供給移入經營者的,在這種情形下額外的運送,雖然只限於電話打到攜帶號碼上,卻應向移入經營者收費。但是全體獲利與成本降低原則的矛盾卻指示著只有一小部份的成本應當索取。

2. 獨立性的解決方法指出號碼攜帶是一種號碼服務,因此發話網路有責任將電話轉換到正確的目的地,在這種情況下運送成本包括所有發話經營者向外撥出的電話,應當由該網路所有發話者分擔。

 

即使是獨立性的解決方法,若是移出網路接收從全國號碼攜帶系統以外的網路(例如,外國網路或行動網路)打來的電話,則額外的運送成本就會增加,因為移出網路提供一項轉接這些電話的增添服務,因此應當能夠向來話經營者收取這種服務的費用,而這收費應當反映出依照最有效率的成本節省方法所得出的全部費用,因為這裡沒有為在號碼攜帶系統以外的經營者帶來競爭性的外在利益。再說獨立解決方法,在全國號碼攜帶系統內的一些本地發話網路,可能選擇其他網路來為他們提供轉接的服務,這樣能使發話網路避免建置自己的IN設備功能。由於轉接責任本來就是在發話網路上,其他網路應當因提供這項服務而收取符合商業標準的費用。

 

評估競爭性的外在收獲的重要性,是局限於那些為號碼攜帶而採用依賴性解決方法的國家,若是使用獨立解決方法則不必。

 

.2 NP的成本分析原則

對於一個新進入市場的經營者來說,號碼攜帶可能是盈虧的關鍵,NP的成功或失敗影響新進經營者能否增加市場競爭的潛力。NP確定可以增加新進經營者可能爭取到的市場,也可以提昇其電信網路投資的回收率。

 

1. NP增加新進經營者可爭取的市場(Accessible Market)

號碼攜帶可增加新進經營者高達42%的市場。OVUM定義可爭取的市場是指那些可在新進經營者長期經營下取得的市場。若是沒有號碼攜帶,一個新進經營者在他服務的地區只能進入總電信市場的27.6%,然而有了號碼攜帶,則新進經營者進入的市場可高達39.25%

 

在沒有號碼可攜性的情況下,新進經營者可能爭取的市場包括下面幾方面:

(1) 用戶因遷移而有更改電話號碼的需求(3%的總市場):在一個典型的已發展市場中,大約有12%的用戶每年會遷移地址,其中40%是本地附近遷移,原有經營者就可以允許他們保留既有的電話號碼,其餘60%才算是新進經營者可能爭取的市場。對於新進經營者而言可進入的市場只佔總市場的7.2%。然而在此可進入的市場中假設只有40%會轉向新進經營者。這個比例當然得看新進經營者所面臨的競爭來決定(或面臨未來的長期競爭來決定)。如果唯一的競爭對象是既有經營者,理論上新進經營者會取得50%的可進入市場,如果還有其他網路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或轉賣者,在爭取市場上,則新進經營者能取得的市場比例就降低了許多。

(2) 新服務的需求(1%的總市場):一般來說,這一項佔市場總收入的2.5%,其中只有40%可能由新進經營者取得。

(3) 大商業用戶的需求:這些用戶可以使用由新進經營者提供的線路發話(這樣可以享受新進經營者提供的折扣價格),然而,卻保留既有經營者的線路給打進來的電話使用(這樣可以避免更改號碼)。假定這些大企業佔全部電信市場收入的20%,假定新進經營者在長期的努力下可取得40%的市場,則新進經營者可進入的市場只有總市場的8%

(4) 商業用戶更改號碼的意願:若新進經營者價格和服務品質能改進約10%,預估就有將近14%的商業用戶準備更改號碼,假定商業用戶佔45%全面市場的總收入,再排除上述大商業客戶的市場,則這一部分可進入的市場就佔總市場的3.5%

(5) 住家用戶:若新進經營者價格和服務能改進10%,就有22%的住家用戶預備更改號碼,假定住家用戶佔總市場收入的55%,則這一部分的可進入市場就佔總市場的12.1%

 

  若號碼可攜帶,則新進經營者可爭取的市場也可被分為下列三方面:

(1) 需要新服務的客戶:仍將佔總市場的1%

(2) 商業用戶:若全面價格和服務有10%的改進,則41%的商業用戶當他們能保留原有的電話號碼時,會願意更改經營者。假定商業用戶佔總市場收入的45%,則可進入的市場便達總市場的18.45%

  1. 住家用戶願意更改他們的電話號碼:若全面價格和服務改進了10%,有36%的住家用戶如能保留原有的電話號碼,則預備更改他們的經營者。假定住家用戶是總市場收入的55%,則可進入的市場就佔總市場的19.8%

 

2. 提高投資收入(Improving the Rate of Return on Capital)

在沒有號碼攜帶的情況下,就只有27.6%的市場可供新進經營者開發,然而它可能還不足以爭取到所需要的巨額網路投資,OVUM引用英國的例子如下:

(1) 1997101日英國電纜公司(UK Cable Companies),總共投資80億英鎊建設1,000萬戶(或商業場所)的網路,依照15年的折舊率,及一年8%的貸款成本來計算,這相當於每年的投資成本約935百萬英鎊。

(2) 在英國電纜公司所屬地區的電話市場大約一年42.8億英鎊。這是根據電纜公司涵蓋大約40%的住家用戶,以及1997全國電話收入為107億英鎊的數據來作的評估。

(3) 在沒有號碼攜帶的情況下,對一個新進經營者來說,長期可進入的市場,約11.8億英鎊,也就是說只佔可開發市場的27.6%(目前英國電纜公司的電話服務已達到了22%的滲透率,但半數以上的用戶是因為電視和電話組合在一起的產品所吸引)

(4) 英國電纜公司11.8億英鎊的年收入,可抵償935百萬英鎊的投資成本,但卻無法支付營運開銷及一個吸引人的投資回收率。(雖然如此,當時美國電纜公司卻仍能籌得資金,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股東們貸款信譽極佳,另一方面是因為隨同而來的有線電視生意可加在電話的收入內,可是他們的財務預測確實並不看好。)

(5) 由於現在英國號碼可以攜帶,OVUM估計英國電纜公司長程可進入的市場已經提昇到了16.8/(那是39.25%全體可供開發的市場),比起每年資金成本935百萬英鎊來,這個收入就可支付營運成本,以及達到投資回收率20%25%

 

號碼攜帶功能可以決定新進經營者投資的盈虧。基於以上這些原因,英國電纜公司遊說立法當局要求BT提供號碼可攜功能,於是造成了一個非常有利的投資回收條件。

 

OVUM估計實施固定號碼攜帶的總成本,在未來10年中將會如下:

1. 使用依賴性網路的解決方法,每條主線是11.2美元,例如英國所採用。

2. 獨立性網路的解決方法,既有經營者只在中繼交換機(Tandem Switch)使用IN,每條主要線路是13.5美元,這種方法可採用在當既有經營者只提供市內網路業務和中繼服務的國家,例如荷蘭。

  1. 獨立性解決方法,本地轉變器增加了IN通道的能力,每條主線是28.5美元,這種方法在美國本地和運送網路在歷史上一直是分開的情況下可使用。

 

這個估計是不同全國解決方法的有關成本的指標,但個別國家的成本可能不同,要將所有國家根據單一成本分配的法作出單一成本的估計是不可能的,因為下列四點:

1. 經營者的生意在許多方面都受號碼攜帶所影響,這些活動可能會被認為是經常開支,也可能被直接配屬在號碼攜帶上。

2. 投資多少要看整個組織既有的網路和系統能力,例如:BT因為以前曾經投資了數百萬英磅在整合客戶服務系統上,因此相當容易實施號碼攜帶。若沒有這個系統可能就會為號碼攜帶而增加開支。

3. 究竟為實施號碼攜帶需要多少資源,全賴訂下的時間表及商業和立法環境,例如:因為立法的不確定性,而增加澳洲攜帶號碼的成本。

4. 為號碼攜帶所做的投資,經常可被用來實行其它營運目標,例如建設IN網路,不僅可用在經營者號碼攜帶上,也可增加提供新服務的範圍(例如:更換地址號碼攜帶),或增加現行服務的效率。

 

.2.1 成本類別

實施號碼攜帶的總成本可分為三類:

1. 建設成本,這是在沒有號碼攜帶功能之前所需要投入的成本,包括所有網路昇級及系統開發的資本,並包括創造可被接受的號碼攜帶程序,和決定商業條件的成本。

2. 轉移號碼成本,這些成本是在攜帶號碼過程所產生的費用,包括遵守攜帶程序的成本,是指啟動攜帶號碼、測試新設備及傳播必需的電話轉接資料給其它經營者。

3. 轉接電話成本,這些是實施號碼攜帶後產生的額外轉接電話成本,應只限於打到攜帶號碼的電話。

 

在選擇全國號碼攜帶策略時,立法者必需知道究竟預備付出多少的價格來接受獨立解決方法的利益,依賴性解決方法唯一的好處是一開始費用較低,而且當攜帶號碼的量仍然很低時,可以保持最低的成本(可能是所有裝置線路的15%20%),即便在未來的10年期間,這個方法的成本仍然是最低的,但為了要使用IN的解決方法所需的價格相形之下也算不大,尤其在既有經營者的長途網路已有IN功能的話。

 

號碼攜帶最低成本的方式是在開始時使用依賴性的解決方法,逐漸進入獨立性的解決方法,屆時IN的建構成本可能會大幅下降,這可使既有經營者達到較好的待遇。

 

.2.2 成本承擔和來源

依賴性的解決方法

1. BT預估NP開創成本:建設2,800萬條線NP功能,預估為3,600萬英磅,這個成本主要是用來作系統改良。

2. 根據Oftel稽核BT的交易成本,每攜帶一個號碼約花費3.65.5英磅之間,我們假定平均成本為5英磅,每年應會降低百分之八。

3. 根據Oftel為英國所作的資料,OVUM認為:

A. 在主要線路上的號碼,每年在未來的10年中會增長百分之二點五。

B. 在每條線4,500分鐘打入的電話中,147分鐘是國際電話,215分鐘是行動到固定號碼,剩下的是固定網路的電話。這是根據Oftel的資料,在未來10年中新進經營者佔據市場的份量,將提昇到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百分之五十是來自由既有經營者將號碼攜帶。

 

新進經營者在未來的10年中失去百分之二十新客戶給其它經營者,而這些線路的百分之五十代表新攜帶號碼,整體來說百分之十五的線路在10年後有攜帶號碼。

 

發話點在非移出網路到攜帶號碼,運送成本是0.4分鐘,發話點在移出網路上則為0.16分鐘,這些成本會降低10%

 

獨立性解決方法

1. 根據Ameritech的成本估計,和Bell SouthAtnt的看法,整個本地階層的開創成本在美國是用125佰萬條線估計,得花費17億美元,百分之八十五是用來做網路昇級,百分之十五用來做系統開發。

2. 開創成本在運輸階層,假設網路開創成本下降,這個數目是運送轉變到本地的比例,而其它系統成本保持不變。

3. 交易成本假定與依賴性解決方法相同,為將資料庫昇等所需的額外成本可與攜帶過程簡化抵消。

4. 運送成本,是根據在所有線路上的收話每分鐘0.016分為準,每年下降10%,這一在英國的BT所經驗的線路轉接成本相吻合。

 

額外的運送費用

將電話打到攜帶號碼上,額外的運送費用是因為先轉接到移出網路而產生,依賴性網路的解決方法的額外運送開支特別大(這裡討論的額外運送成本是指發話到攜帶號碼上的成本,與後來實施號碼攜帶所產生的輸送成本不同)。發話到攜帶號碼上,電話的額外輸送成本有兩個不同的來源:

1. 由移出網路發話,如同許多既有經營者的情形,移出網路使用不同的運送方式。

2. 從其它網路發話但轉接到移出網路,對固定號碼攜帶牽涉了三種不同的網路架構:行動網路架構、國外固定網路架構和移出經營者以外的經營者的固定全國網路架構。

 

當獨立解決方法介入時,大部份這種額外運送成本就不存在了,然而有一部份成本可能還會無限期的存在,這些成本是有關下列兩點:

1. 由國外網路架構輸入的電話。

2. 從沒有加入號碼攜帶解決方法的全國網路架構輸入的電話,以及只能由移出網路架構轉接的電話。

 

額外運送成本的問題,在依賴性解決方法中就顯得格外巨大,在許多國家這方面的討論,焦點集中在既有經營者原始號碼擁有網路架構中發話的電話,對從其它網路架構發話到移出網路架構的情形則極少討論。

 

依賴性解決方法之所以有這種情形,是由於下列兩點:

1. 電話由移出網路架構以外的網路架構發話,則額外的變相成本會更高,這類互連的電話,必需經由移出網路架構做實際的轉接,然而電話發自移出網路架構中,卻只需使用DROP-DACK的直接轉接方法。

2. 移出網路以外的網路發話量,很快超越了在既有經營者原始號碼擁有網路的發話量,我們預估在5年內百分之二十五的電話需要額外運送成本,但是來自既有經營者的網路架構,由於行動及國際電話的快速成長,加上既有經營者市場的縮減,大部份的額外運送是為了網路間傳送的電話。

 

 

 

 

第八章 我國NP應包括範圍的議題

.1 行動號碼可攜的議題

就網路而言,行動網路是一種終點網路,內部電話再轉接和傳送訊息的技術全然不同,因此電話轉接到行動網路和固定網路上,問題變得非常普遍。

 

根據GSM的全國攜帶號碼,ETSI正為行動網路發展一個標準解決方法,預期將1999年中期完成。有來自荷蘭和英國的兩個建議,而這兩個建議都非常類似,他們都在The Gateway Mobile Switch Center The Home Location Register中間的訊號傳遞上,採用了IN的網路架構,然而荷蘭主張更多的獨立性。發展這些解決方法的主要動力,卻是來自支援與打電話無關的週邊服務。

 

有關行動號碼攜帶的問題如下:

1. 與經營者之間的互動,特別是有關收費的問題;

2. 短訊服務中心(Short Message Service Centers) 的相互連結;

3. 更多傳真和資料號碼的分配;

4. 本地註冊(Home Location Registers)號碼的組合。

 

.1.1 行動號碼可攜功能:消除疑惑

毫無疑問的,有一天號碼攜帶將會成為行動電話市場上的重要話題,然而那個時間還沒有到來,行動電話經營者有反對號碼可攜性的傾向,而立法者本身也才認清這個重要性,而開始朝這方向推展。

 

幾個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號碼攜帶在行動電話的市場比在固定電話的市場推行得緩慢,現舉例說明如下:

(1) 一般來說,行動號碼對用戶來說是不具太多價值的,原因是這種號碼較少用於廣告中,尤其在某些國家,行動號碼的用戶要支付打來的電話,因此許多用戶,只有在打出去的時候才使用行動電話(例如:發生緊急情況),或只接少數幾位用戶接受的人打來的電話(譬如家庭成員或工作同事)因此更改號碼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2) 在更換號碼的問題上,變更供應者遠不及更換手機困難,因為許多用戶常被套牢於他們行動電話服務提供者的長期合同中。

 

然而,促進行動電話市場競爭的利益可能更大。雖然行動電話服務市場被視為成長快速,手機補貼和銷售初期競爭激烈,但經營者的收費與獲利空間仍然很大。在行動市場上的發展,展現出行動號碼可攜性的需要在增加。

(1) 由於行動電話在電信市場上變得日益重要,因此行動號碼的價值也就增加了,在許多國家行動號碼不容易從詢問台得到,所以對發話的一方來說,行動號碼可攜功能的價值,可能大過固定網路架構上的號碼攜帶。

(2) 由於數位行動手機標準化了,而SIM卡片也有了市場的標準,用戶轉換經營者的障礙愈來愈少,而因缺少號碼可攜功能對市場競爭所帶來的障礙反而增加了。

(3) 在一個先進市場上,行動電話滲透的比例高過30%,這說明了行動電話市場已成熟,而網路架構間的互動將是一個決定市場競爭的主要因素。

 

認清這些傾向之後,立法者就可考慮號碼可攜的規定。

 

及早實施行動號碼可攜功能會增加整體的利益,因此行動號碼可攜功能愈早完成愈好,以1518個月的時間來建置實施,是非常合理的。說到全國轉接策略,行動網路與其他網路沒有不同,不同的是他們將電話向前轉接(Onward-Routing)到攜帶號碼上,及處理攜帶號碼的方法。以GSM為基礎的行動網路(那就是GSMDCS-1800PCS-1900),使用下列兩種方法之一來編定電話號碼:

A. 號碼具有他們國家的識別,這樣他們就可以很容易的從固定的網路中區分出來(通常打電話到行動號碼的發話人應依全國費率支付所有的費用,而收訊者除非是國際漫遊的電話,否則不必付費,)

B. 新的網路號碼是固定網路號碼計劃中的一部分,因此行動號碼就不能很容易從固定號碼區別出來(發話端付予打固定號碼相同的費用,而行動用戶則需支付接收電話的費用)

 

歐洲、澳洲和紐西蘭的行動網路號碼是根據上述A的情形處理的,而在美國及香港卻是依照上述B的方法來處理。號碼可攜功能所產生的利益在A情況下最大,因為這種收費方式意味著有高比例的電話會打進來。

許多經營者利用系統設計,發展出各種可由同一經營者控制完成類比網路轉換到數位網路可攜功能的方法。號碼如果可以攜帶到數位網路(Digital Network),則這個號碼可再被攜帶到競爭者的數位網路,因此這種可攜功能是有必要的。

 

我們不建議在類比網路之間攜帶,也不建議由數位網路到類比網路,因為目前的趨勢是要廢除類比行動技術。

 

在歐洲最重要的策略問題為全國性的實施時程應否在ETSI的標準完成之前,英國及荷蘭都定下199911日為行動可攜功能完成的截止日期,提供發話到攜帶號碼的電話及訊息能在行動網路間交換的功能,至於固定網路能不能將電話直接轉接到接收行動網路上,卻是另外一個問題。英國及荷蘭發展的全面實施標準化的解決方法,不會引起任何重大的問題或增加續後的改變費用,有下列三個原因:

1. 這解決方法在閘道交換(Gateway Switches)HLR之間加了一個運作組件,在不需要全面更改GSM的標準下,就能提供號碼可攜功能

2. 這個解決方法與所有的GSM輔助服務及未來與電話無關的服務能相容,所以不需要很大的改進

3. 這些解決方法非常相似,雖然不盡然相同,從而形成ETSI任務的兩個主要選擇,因此ETSI不可能指定一個單一的、明顯不同的解決方法。別的國家也應當比照英國及荷蘭的解決方法來實施,若是有些國家主張更多的網路獨立性,則會喜歡荷蘭的解決方法,這種情形下,在網路識別上應當採用簡短的字首。

 

目前短訊服務(Short Message Service)的情形在每個國家都不相同,一般說來,即使不是全部沒有,網路之間的內部互動也是非常少的。除非採取適當的步驟來改善這情形,不然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將會加重這個問題。為了用戶的利益,必須及早為這些服務建立明確的相互操作規定,其中包括號碼可攜功能與行動可攜功能的平行發展。長遠的趨勢,是使固定及行動服務合而為一(就是行動服務替代固定服務),形成固定及行動之間的服務可攜功能,但唯有打電話給固定及行動號碼的通訊費不相上下時,才可能實現。通訊收費是當地固定收費水準的相對增加、技術發展、經濟規模及因激烈競爭導致行動費率減少等因素平衡調整的結果。

 

.2 與地區位置無關號碼可攜的議題

OVUM建議應儘早實施免付費的號碼攜帶及依本地電話費率收費的服務,緊接著再增加其他服務項目。因為許多遷移位置號碼可攜的號碼具有極高價值,又易於實施,因此攜帶號碼的完成應享有最高優先,若是沒有可攜功能,中等及高價值號碼的競爭便不可能產生。

 

OVUM建議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性的服務,應及早採用個別號碼的分配,因為個別分配,可提供公平機會給客戶來挑選對他們有特殊意義的號碼。個別分配需要一個可為攜帶功能使用的諮詢資料庫,這個系統估計需時1215個月來完成。如果沒有採用個別分配,而採用整群分配(Block Allocation),則號碼攜帶需採依賴性的解決方法(Inter-Dependent Solution),並應於12個月之內提供服務。

 

如果固定的網路架構採用獨立性解決方法,則需要一個單一的諮詢資料庫,供固定網路經營者的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服務供應者使用。因為非地域性網路架構已經使用IN,增加號碼攜帶應當容易,這是指網路架構的轉變及控制和管理的組合而言,比起固定網路架構,非地域的網路架構在依賴性的解決方法和獨立性的解決方法之間的差異要少得多。

 

非地域性號碼具有極大的價值,許多公司都投下巨額資金,將他們的產品與服務聯繫到一個特別的號碼上(通常是個免費電話),他們在廣告中大量使用它,要更改這個號碼,無異於失去業務,只有極少公司願冒這風險。若是不能攜帶號碼,非地域性的服務號碼的價值,會使一個競爭市場不能有效地發揮潛力,縱使有幾家服務提供者,甚至他們各自都擁有大小相近的市場,然而若是缺少號碼可攜功能,市場不可能真正有競爭力,因為用戶不會接受號碼更換。當市場愈趨成熟,對號碼攜帶的需求就會增加,在一個成熟的市場上,只有很少的新進用戶,因此,如果號碼不能攜帶,競爭也就變得非常少了。

 

基於上述這些考量,美國於19935月用800(免費電話),實施了世界上第一個可攜免費號碼,其他國家這種免費電話的市場成熟較慢,然而他們也知道固定可攜功能是有它優先的必要,但許多國家也正計劃實行非地域性號碼的可攜功能。

 

免費電話及本地電話服務的可攜功能應及早引進,以後更需增加服務範圍。許多具有高價值的非地域性的號碼,特別是免費電話、當地電話服務及容易實施者,應優先提供號碼可攜功能。沒有號碼可攜功能,高價值號碼的競爭便不可能發展。英、美實施免費電話號碼可攜功能的經驗顯示出競爭有明顯的改進。

 

非地域性服務的主要問題是號碼分配辦法的選擇,號碼分配方式決定號碼可攜功能轉接的辦法,其選擇有二:

1. 集體分配,此法需使用依賴性的解決方法

2. 個別分配,此法應當使用獨立性的解決方法,並需要查詢資料庫的支援

 

OVUM建議非地域性服務,應當及早使用個別號碼分配,因為個別分配提供用戶公平挑選有意義且可使用的號碼的機會。我們預估單獨分配系統可能需要1215個月的時間來建置,若是個別號碼分配沒有引進,而採用整群號碼分配,則依賴性號碼可攜方法應當被引進,且可在12個月之內實施。如果固定網路採用獨立性解決方法,則用於支援此方法的查詢資料庫應用於建立非地域性可攜功能,如此固定網路的經營者可將電話直接轉接到非地域性服務提供者那裡去。若非地域的網路架構已經使用IN,便於更換網路或組織控制及管理中心,因此增加號碼可攜功能較為容易。非地域網路在依賴性及獨立性解決方法間的差異較固定網路小。

 

第九章 號碼移轉管理機構及資料庫之功能需求規範

.1 概念

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Service Provider Number Portability)需要有一個協調各個通信網路的號碼可攜管理機構(Number Portability Administration CenterNPAC),以及由此機構運作、管理、維護的資料庫(Service Management SystemSMS)。其目的是儲存每位電話用戶所屬的通信服務提供者,以便任何通信網路經營者均能夠正確地轉接電話到該用戶所屬的通信網路。由於每一個通信網路亦可能具備其個別之電話轉接資料庫(SMS),為區別各經營者之SMS與號碼可攜管理機構之SMS,後者將以NPAC/SMS為代表。

 

.1.1 NPAC/SMS之評選

美國公開邀請各界投計畫書來爭取成為NPAC。在評選經營者提出的NPAC/SMS計畫書之前,必須先組成一個獲得授權之評選小組,此小組之成員及組成方式以及須獲得之授權需要深入討論。此評選小組(Contracting Entity)之功能包括挑選NPACNPAC/SMS之經營者、與獲選之經營者簽約、以及監督此經營者依合約執行建置與提供服務。此評選小組將以下列之原則來評選NPAC/SMS

  1. 技術能力與設計創意
  2. 完成的期限
  3. 價格
  4. 品質
  5. 競標廠商之財務能力以及過去執行合約之經歷(包括主合約廠商及協同合約廠商角色)
  6. 滿足未來需求之能力與前瞻性
  7. 滿足合約各項規格之能力
  8. 迴避利益衝突之考量

 

 

不論此評選小組或是未來之NPAC均應受電信總局之監督,並符合電信法與其他國家法令。

 

.1.2 NPAC迴避利益衝突之要求

NPAC不應在固網電信市場上有任何財務上或市場上之利益,此NPAC本身不可以是通信網路提供者,亦不可以擁有、被擁有、或為電信網路經營者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的定義是以擁有5%的股權為準則)

 

.2 NPACNPAC/SMS之任務

NPAC/SMS是一個電腦硬體與軟體的平台,其資料庫儲存各個電信網路轉接電話所必須之資訊。NPAC/SMS並不牽涉實際的電話轉接動作,它只是接受、儲存、以及傳播所有移轉電話號碼(Ported Directory Numbers”DNs”)NPAC/SMS應提供資料庫中儲存資料之彙整報告,以使各個電信經營者之網路能夠正確地轉接用戶的電話。NPAC主要的功能就是去經營、管理及維護NPAC/SMS。限制NPAC服務項目是為了保護NPAC/SMS中資料的安全,以及減少NPAC之成本。

 

.3 NPAC/SMS之資料

針對每一電話用戶,NPAC/SMS儲存包括轉接電話及計費所需的各項資料,包括用戶的電話號碼、區域轉接號碼(Local Routing NumberLRN),電信網路經營者之代碼,用戶要求移轉之日期等等。

 

使用NPAC/SMS資料庫的電信經營者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為通信網路經營者會上傳資料去NPAC/SMS以及下載NPAC/SMS之資料;第二類多屬於較小型的網路經營者,會上傳用戶的號碼資料去NPAC/SMS,但是不需要自NPAC/SMS下載用戶號碼資料,因為這類小型網路經營者可能委託其他資料庫經營者來協助提供轉接電話的資料;第三類經營者可能是長途電信網路經營者,他們不需要上傳任何資料至NPAC/SMS,但是會需要自NPAC/SMS下載用戶之區域電話號碼。

 

任何經營者必須先獲得電信總局許可,才可以與NPAC/SMS連線獲得其資料庫中所儲存之資料。NPAC/SMS從各區域通信網路獲得用戶之移轉電話號碼,要將這些號碼進行一些過濾、處理後才儲存到資料庫,包括檢查此資料有無衝突矛盾之處,是否有需要修改之處,是否確實正確,將發出資料登錄成功或失敗之訊息給資料發送單位,並將正確之用戶電話資料轉播給所有需要此項資料之電信網路經營者。

 

.4 NPAC/SMS之介接界面

在美國NPAC/SMS資料庫與各電信經營者資料庫介接必須符合IIS標準界面(Interoperable Interface SpecificationIIS),此IIS亦為NPAC/SMS與各電信經營者用戶訂單管理系統(Service Order AdministrationSOA)之界面。

 

.4.1 界面

NPAC應考慮在多數經營者需求的地點提供介接點(Point of PresencePOP),連接NPACPOP之間的通訊設備成本應為NPAC營運成本的一部份。NPAC/SMS與網路經營者之間應能夠達到雙向即時通訊或批次通訊之目的。與使用者SOA介接時能支援網路經營者之作業系統(Service Provisioning OSs)、或特定之轉換系統(Gateway System);在與網路經營者資料庫介接時應提供SMS界面、或SCP界面或轉換系統(Gateway System)

 

.4.2 界面通訊規約

NPAC/SMS與網路經營者之界面應符合IIS之規格。

 

.4.3 界面品質要求

NPAC/SMS與網路經營者之SOA界面應能夠提供每秒鐘2筆資訊交流之速度;與網路經營者之SMS介接時應能達到每秒鐘25筆資訊交流之速度。

.4.4 TMN架構

NPAC/SMS必須符合Tele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Network(TMN)架構。

 

.5 大量資訊更新的功能

NPAC/SMS應具備迅速更新大量用戶電話號碼之功能,例如整個區域號碼變更或行政區域劃分時,將有大批使用者電話號碼更換之需求;如果一個網路經營者併購另一個網路經營者,亦會造成網路經營者代碼大批變更的需求,NPAC/SMS應能夠集體修改;若是網路經營者之資料庫損毀,NPAC/SMS應能將全部資料或所需要的部份資料以整個檔案的方式傳送給網路經營者。

 

.6 作業品質標準

NPAC/SMS的品質要求標準包括可靠性(Reliability)、可用性(Availability)、系統容量(Capacity)、以及災難復原能力(Disaster Recovery)

 

.6.1 服務的連續性

NPAC/SMS在一年之中不可以有超過24小時計畫中的停機維修時間,即使預期的維修亦應事先通知所有受影響的網路經營者。系統不論在進行軟體更新、硬體更新、設備擴充或維修、備份、或復原均不應影響系統之正常營運。

 

.6.2 可靠性

NPAC/SMS應有保護資料完整安全的功能、多系統的容錯功能、以及經濟有效的擴充能力。NPAC/SMS應保證資料完整性達到99.9%,其他的功能亦應達到99.9%的可靠度。

 

.6.3 系統故障

NPAC/SMS必須隨時監督其系統之操作,包括通訊網路之運作,並應有能力偵測通報系統失常或故障。NPAC/SMS在一年之中非預期的系統故障應不超過9小時,每一次非預期的系統故障應在平均1小時之內修復。如果有部份系統功能故障,NPAC/SMS應仍能將交易資料暫時儲存,在系統故障排除之後繼續完成交易。全面故障排除後,處理網路經營者提供之用戶遷移資料以及傳播用戶遷移資料給各網路經營者應列為最高優先的行動,NPAC/SMS應預備通訊線路故障之替代方案,或是經由替代線路,或是替代路由來加強通訊之安全。

 

.6.4 NPAC/SMSNPAC之有效性

NPAC/SMS以及NPAC應全年無休提供服務,NPAC應全年有值班人員維護,維持營運及電腦系統之正常運作。

 

.6.5 系統容量

NPAC/SMS應提供足夠之系統容量以容納所有資料處理及儲存之需求,並應考慮未來成長之需要,應考量可能與NPAC/SMS介接之各種電信網路經營者,包括所有的區域網路經營者、長途網路經營者、及行動網路經營者。NPAC/SMS應在收到網路經營者傳遞用戶移轉資料60秒鐘之內,將此訊息傳播給所有網路經營者。

 

.6.6 災難復原

NPAC/SMS應具備在任何突發事件中恢復之能力,以達到前項要求系統存活率之目標。當有巨大災難發生致使NPACNPAC/SMS無法運作時,應在24小時之內恢復接收用戶號碼移轉資料以及傳播用戶號碼移轉資料之功能,並應在48小時之內恢復所有的功能。

 

.7 對網路經營者提供教育訓練及服務

NPAC應提供所有網路經營者教育訓練、技術上的支援以及與網路經營者介接時的功能品質測試及驗證。

 

.8 統計彙報

NPAC以及NPAC/SMS應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網路經營者提出相關的報告。

 

.8.1 用戶統計報告

  1. 移轉的DN(Directory Number)資料
  2. 用戶非機密性的相關資料
  3. 提出營運的績效報告,包括電腦CPU的使用率、處理號碼移轉的交易數、接到用戶移轉號碼通知廣播出去平均所需的時間、以及與網路經營者聯繫通訊線路的使用率等。

 

NPAC應通知各個網路經營者所有已實施號碼可攜地區的區域號碼及交換中心號碼。

 

.8.2 計費報告

NPAC應維持正確記錄以便產生向網路經營者要求付費的帳單。

  1. 網路經營者的ID以及帳單涵蓋的服務時期
  2. 處理號碼移轉的交易數目
  3. 處理更新的次數
  4. 交易中發生錯誤的次數
  5. 在傳輸中發生錯誤的次數
  6. 系統中尚有尚疑問未處理資料的數目
  7. 系統中儲存的有效資料數目
  8. 系統中存檔的資料數目
  9. 正常運作的下載資料量
  10. 要求重傳的資料量
  11. 由於傳輸錯誤而重傳的資料量
  12. 矛盾有誤的資料量
  13. 稽查後需改正的資料量
  14. 被審查的資料量
  15. 以檔案批次方式傳輸的資料量
  16. NPAC/SMS故障及維護記錄

 

.8.3 工作日誌

NPAC/SMS應保留完整且正確的每日工作日誌,工作日誌中每一筆記錄應包含交易的種類或目的、日期、時間、請求交易的對象、收到的資料或提供的資料、資料流通的對象以及需求的處置情形。2年之內的工作日誌資訊應可在24小時之內完成搜尋,2年至5年之久的工作日誌應可在7天之內完成搜尋,超過5年的工作日誌不需再保留。

 

.8.4 資料確認

NPAC/SMS應允許網路經營者不定期來查驗相關系統內之資訊。

 

.9 安全保證

所有儲存於NPAC/SMS之資料應符合安全規格需求,SMS應符合ANSI T1.233-1993有關資訊安全的架構(Security Framework for Tele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Network)

 

.9.1 使用者身份證明、鑑定以及資料庫存取控制

.9.2 資訊及系統的完整性

對於每一筆進入NPAC/SMS之資料均必須能夠指示出其發送者,應能確定每一筆資料都接收服務正確以及任何資料均不能對系統整體之完整性造成任何傷害,對於所有的傳輸線路均應保證不會受竊聽或竄改。

 

.9.3 服務提供之連續性

任何有意或無意之動作均不應影響其他使用者獲得服務之機會。電腦軟體與資訊應備份,資料庫復原之步驟與方式應詳細記錄。

.9.4 系統安全性

NPACNPAC/SMS應能確保系統不致受到侵入。NPAC/SMS之軟體合約廠商應顧慮到安全考量。

 

.10 未來的需求

未來號碼管理及號碼攜帶要求之功能目前尚無法完全預估,但是NPAC/SMS之設計應不排除未來擴充以及提供其他號碼可攜服務之功能,例如:地區號碼可攜性、或區域號碼整合、或行動號碼可攜性。

第十章 各國實施NP的監管機制

.1 澳洲

.1.1 號碼攜帶法規

澳洲於1991年開始電訊市場競爭。當時由設備很簡單的新進經營者Optus Communications與既有經營者Telstra來作各種服務上競爭,Optus將全部精力集中在長途電話及國際電話業務,獲得超過15%的市場。直到1997年中期Optus才提供市話服務。自19977月起澳洲開放固定電訊市場不限制經營者的數量,到1997年尾共有22家經營者向澳洲通訊局登記(Australian Communication AuthorityACA)

 

澳洲原本制訂業界相關規定的職責從Austel轉移到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處(ACCC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所關心的主要問題是防止在電訊業中反競爭的行為。

 

澳洲實施號碼攜帶延遲的主要原因是由於電訊立法處在模糊不清的狀態。根據1991電訊法案,Austel只具備有限的權力來監管實施號碼攜帶,在1991立法中並未特意提到號碼攜帶。Telstra認為法律允許其回收所有已經產生的成本,由於這些成本過高而影響消費者對號碼攜帶的需求。

澳洲1997年新電訊法案提供了較強的規定來引進號碼攜帶:

1. 若是ACCC指示ACA將號碼攜帶的規定包括在全國號碼計劃中,則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必需遵從這規定。

2. 若是規則和條件在移入/移出經營者間不能取得協調,則這些規則和條件可由ACCC來仲裁。

 

19979ACCC就給了ACA以下的指示:

1. 要求ACA將免費電話服務(1800號碼)和市話服務包括在號碼攜帶中。

2. ACCC決定在行動服務和UPT的服務上不採用號碼攜帶,但願意在將來重新探討行動號碼攜帶的問題。

3. 要求ACA擬訂各種號碼攜帶服務完成的日期。這日期應當將技術上的可行性和其他問題列為考量。ACCC進一步指示ACA決定過渡號碼攜帶日期。過渡號碼攜帶和完全的號碼攜帶的不同處在於同等服務的概念(Equivalent Service)ACCC指示要求完全號碼攜帶應讓攜碼用戶收到同等質量及可靠的服務,如同未移出用戶一般。這同等的概念更進一步被定義為兩者間的區分是不足以影響用戶對經營者的選擇,過渡期的號碼攜帶則不一定需要提供攜碼用戶同等的服務。

4. 授權ACA發給某些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必需在一定期間內從事某種服務的免除令(Exemption Orders)

 

1998330ACA宣稱199851日起開始實施過渡期號碼可攜服務,次年11日起為全面號碼攜帶時期。

 

幾乎是在ACCC發出指令給ACA的同時,政府對Telstra加了一項過渡期執照的條件,要求它在199851日提供號碼攜帶。這條件的內容是下列兩點:

1. 號碼攜帶將由Telstra提供給Optus,這執照的條件只能使用在Telstra上,而從Optus來的互惠號碼攜帶是不需要的,從Telstra到其它經營者的號碼攜帶也不需要。

  1. 號碼攜帶的收費將包括Telstra在攜帶號碼時所產生的費用,每一通電話打到攜帶號碼上加一分錢,這個收費將會一直維持直到TelstraOptus達成協議為止;若未達成協議則由ACCC來仲裁。

 

.1.2 長期號碼攜帶的解決方法

當政府希望經營者自行規範,而它的力量又不能延伸到技術方面的問題時,立法者如何強迫經營者實施號碼攜帶特定的技術解決方法?這便是ACCC在澳洲實施號碼攜帶所面臨的困難。它找出了解決方法:既不提任何技術的名稱,也不在業界提出的解決方法上予以任何的評論,它為號碼攜帶立下了定義,包括出入於攜帶號碼電話的同等服務的要求。

 

同等服務的概念為如果與攜帶號碼相關的運送服務,和與非攜帶號碼相關的運送服務之間,無論在品質上,可靠性和服務特性上有任何區分對用戶來說不明顯,或即使對用戶很明顯也不會影響用戶對服務提供者的選擇,這便是同等的服務。

 

雖然ACA覺得IN網路架構的方法是完成同等服務條件所需要的,但Telestra準備爭辯指定轉接雖然會造成短暫通話連線時間的拖延,這對發話者的影響卻不明顯。

 

1.3 攜帶程序

號碼移轉程序的爭議有三方面:

1. 取得攜碼用戶的授權來終止Telestra的服務,並將號碼攜帶到OptusOptus宣稱攜碼用戶開了新戶頭的正常程序就應等於是有足夠的授權來終止Telestra的服務。然而Telestra卻認為必須要有更多的證明,來確定攜碼用戶的身份,並須與自己的記錄做比對,以及因為允許攜帶造成錯誤應免遭第三者控訴。

2. 在攜帶號碼的請求被提出後,Telestra希望仍能與攜碼用戶聯絡。Optus希望這種接觸不被容許,然而Telestra爭論他們需要與攜碼用戶接洽來討論其他與攜帶號碼相關的服務,例如電話卡是與號碼相關。

3. Telestra希望對於攜帶號碼切換的時間設下限制,以便於安排技術人員的工作,然而Optus承諾將會讓技術人員為了切換守候在用戶的場所達二小時左右。

 

Optus希望見到Austel更積極防止任何反競爭贏回客戶的行為。經營者同意號碼攜帶需要有兩天的預告,至於轉手的時間幾乎是立刻開始,經營者們都瞭解在終止舊服務和建立新服務之間,若有一個點空檔期會使事情進行得更容易,但他們相信這會使攜碼用戶的服務產生不合理的下降。

 

澳洲成立了號碼管理服務機構(Industry Number Management ServicesINMS),是由18001300經營者為會員,其他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要或不要成為INMS的會員,都能與INMS簽合約成為他們提供非地域性相關號碼的訂戶。

 

攜帶號碼時,標準的攜帶授權表(PAFPorting Authorization Form)必須由用戶填寫完畢,這份填寫妥當的表格在三個月之內有效,在這段期間移入經營者可以要求移出經營者,移出經營者有一天的時間回覆證實收到這份請求,雙方將同意一個攜帶的時間並通知INMS,一般說來移出經營者應當在兩小時內完成攜帶,一旦這個程序完成,移入經營者就要通知INMS,並將立刻在查詢資料庫記錄號碼攜帶。

 

通常移轉號碼程序不需要傳遞PAF表格就可以完成,然而如果用戶有爭議或詢問發生,移入經營者就要在兩天內提供給移出經營者一份完整的PAF,並且為了稽核的原因,移出經營者可要求每月自全部PAF表單中抽查5%。移出經營者不可以使用攜碼用戶要求攜帶號碼的資料,尤其不可使用這種資料來促銷。

 

號碼攜帶的付費原則上經由雙方商業協商,若無法達成協議,通訊部長有權下令採用過渡的規定,直到協商達成解決方法為止。過渡時期規定要求Optus付給Telestra下列的費用:

1. 付給有關號碼攜帶的行政管理成本。

2. 支付每通電話一分錢來分擔額外運送成本,這費用是因為Telestra轉接電話到攜帶號碼。

 

.2 芬蘭

2.1 號碼攜帶法規

芬蘭電訊公司(Telecom Finland)為既有的市話、長途和國際電話服務經營者。許多獨立的通信公司提供市話服務,但卻使用芬蘭電訊公司的長途和國際服務。這些獨立的公司整合成Finnet Group,但仍保持分開的組織,這類公司最大的是Helsinki電話公司,擁有80萬用戶。由於政府立法強制提供預先選擇權,因此Finnet贏得高比例的長途電話量。

 

自從有了1997年的電訊法案後,非無線電通訊服務就不再需要申請執照,現在只有為建立行動網路才需要執照。雖然沒有執照,電信管理中心(TAC)仍然可以直接對經營者頒發規定。

 

.2.2 競爭的方式

在芬蘭已經容許用戶預先選擇長途電話服務(不包括國際電話服務經營者的預先選擇),迴路分開出租(Local Loop Unbundling)也已經開始預先選擇,因此造成芬蘭電訊(Telecom Finland)市場的流失,市話和長途電話收費的區別將會消失。

 

.2.3 號碼攜帶程序

攜碼用戶通知移入經營者希望成為訂戶,並計畫於某一特定日子的上午或下午攜帶號碼。移入經營者送給移出經營者一份傳真提供攜碼用戶的詳細資料,包括號碼和轉變日期。移出經營者審查是否收到來自攜碼用戶的授權書,以便在兩天內釋放號碼並進行確認,若是攜碼用戶已經因未付費而被取消通話,移出經營者可能拒絕授權。

 

攜碼用戶可以選擇上午或下午要求移出經營者網路關閉服務,開始號碼攜帶,並且在移入經營者的網路上啟動號碼。在這半天時間中每個網路的運作時間是沒有協調的,可能產生攜碼用戶對外電話的中斷。

為號碼攜帶的中央查詢資料庫的功用如下:

1. 在攜帶交易中管理移入/移出經營者間的互動(取代使用傳真)

2. 向其他經營者廣播這項交易的結果,提供轉接資料庫的最新訊息。

 

在攜帶過程中移入/移出經營者間訊息通過中央資料庫傳送,資料庫就擔任了鑑定的工作。在第二階段開始時需要這資料庫,原始動機是讓這資料庫在1998年底開始運作,這資料庫將會取代傳真的需要,並能提供給全國經營者全套的資源。

 

TAC規定打到攜帶號碼上的電話收費應當與打到非攜帶號碼上的電話收費相同,這是唯一立法上的限制。經營者之間相互的收費方法則由經營者協商。Telecom Finland電話公司之間已經開始協商但很難獲得結論,這個問題引起號碼攜帶遭到拖延。

 

大家都同意創始費用應當由各經營者自己負擔,而不需經營者間相互付費。但在操作收費上卻不易達成協議,這些收費包括:

1. 起始的費用

2. 每月提供線路功能的收費

3. 與通話有關的收費

 

.3 德國

.3.1 號碼攜帶的法規

德國號碼攜帶在1998年初就被引入,起初使用了許多短期的人工操作。號碼攜帶開始只用在很少的幾個城市,因為新進經營者沒有集中力量在市話競爭上,而是將重點放在長途市場上。

 

在法律上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和禁止經營者間收費,提供給號碼攜帶非常強有力的基礎,並防止了有關收費原則的長期爭論。立法者和製造者共同參與了技術解決方法的發展,有助於整個NP的過程,比較起其他國家立法者,德國採取了積極操作的角色,甚至還直接掌管查詢資料庫來促成非地域性號碼的可攜服務。

 

德國選擇的是獨立性的資料庫查詢解決方法,編碼計劃是將一萬個號碼群組為單元,分配給新進經營者,且要求新進經營者採用與德國電訊公司(Deutsche Telekom)同樣的號碼區域。

 

德國將經營者必須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的規定寫進了電訊法案中,這個規定於199811日生效,其目的是促使電信市場自由化。這個法令也規定經營者不可以因提供號碼攜帶而彼此收費,唯一可以收取費用的是由移出經營者向攜碼用戶一次收取因為號碼攜帶而支出的行政費用。

 

執行號碼攜帶的方法是由非正式的名為號碼攜帶和內部互連的技術和操作工作小組(AKMM)所發展出來的,這個工作小組的成員主要是由網路服務經營者們所組成,而他們是唯一有投票權的,網路經營者容許供應廠商(Suppliers)來參加,而所有主要的設備廠商都在這項工作上擔任重要的角色。立法者也參加這工作小組,負責政策的官員參加高層的決策小組。工作小組的決議方法是取得一致同意,因此任何一個單獨的經營者就可推翻決定,工作小組的主席是由會員輪流擔任,而會議是輪流在會員的公司舉行,他們沒有永久設立的行政機構,細則是由各個工作小組所制訂出來的。這些細則僅具有推薦的功能,是提供給經營者互連的考慮基礎,但經營者也可使用另類方法來互連。

 

.3.2 技術解決方法

固定號碼攜帶是在19981月被引入的。這解決方法的主要目標是要維持自己的獨立網路,分散式的查詢資料庫已由經營者建立完成,這樣使得每個網路都可以正確地轉接電話。

 

不同經營者選擇了不同的方法來實施NP,例如說Deutsche Telekom起初使用資料解碼,接著使用釋放前詢問(Query on Release),而O-TEL-O則使用完整的IN。每位網路經營者都被BAPT授予三位數碼組合的網路識別代號(XYZ),當電話被轉接時則字首DXYZ就會被加到收話者不超過12個數碼的號碼上。這不包括長途電話的字首,這個字首只是在網路間傳送。

 

德國網路編碼的安排與英國差別極大,所有編碼的範圍起初都已設計在Deutsche Telekom的交換機內,所以沒有多餘的以一萬個為單元的集體號碼可供新進經營者使用。為了提供號碼給新進經營者,就要求Deutsche Telekom在每個地區釋放號碼,所以經營者必須遵從Deutsche Telekom相同的地域號碼區域,這代表下列兩點:

1. 只需分析收話者的號碼,就可知道其受話區域。

  1. 新進經營者不會被分配到一萬個集體號碼,但可獲分配許多較小的號碼群。

 

.3.3 號碼攜帶程序

攜碼程序是由移入經營者主導,設計目標是確保向外發話不至中斷,其程序如下:

1. 用戶通常是以書面要求移入經營者提供服務,同意在一特定的時間或日期進行轉換。

2. 移入經營者用傳真與移出經營者連絡,並取得確認上述所定的時間是可以接受的。目前有一個法律問題,究竟移入經營者是否有權指示移出經營者關閉用戶的帳戶,或必須由用戶直接向移出經營者下這個指令。

3. 如果需要線路移入經營者就會為用戶裝置。

4. 每個工作天有兩個時段可供攜帶,若移入經營者將架設新迴路,任何時段都可使用;若是移入經營者將承租既有的交換迴路,只有第二個較長的時段可以使用。

5. 第一個時段的第一個小時,移入經營者啟動自己的交換機和迴路,在第一小時過了以後,移出經營者才停止為該號碼服務,並且若是迴路租給移入經營者就中斷該迴路與自己的交換機,並將它連到移入經營者的網路上。

6. 攜帶的過程結果在夜晚就提供給所有其他經營者,使其他經營者可以在各自的轉接資料庫中輸入此最新訊息。

 

完成移轉和關閉移出經營者的戶頭之後,移出經營者就會要求用戶支付尚未付清的款項。

 

攜帶號碼的資料庫是被用於每次號碼移轉後記錄最新的轉接電話的資料,每位經營者擁有移入號碼的名單,每天晚上就會被其他經營者取得,每位經營者從其他經營者處收集資料形成完整的攜帶號碼資料庫,對每一個被攜帶的號碼都儲有下列資料:

1. 攜帶號碼或被同一用戶使用的連續號碼集群中的最高和最低的號碼。

2. 攜帶日期。

3. 移入經營者的字首。

4. 移出經營者的字首。

5. 狀況資料

 

19981Deutsche Telekom向攜碼用戶收取行政管理費用,這個費用是英國向其攜碼用戶收取管理費用的四倍,因此移入經營者就發生抗爭,於是Deutsche Telekom就提出更新的資費提議,直到19982月底還沒有獲得立法當局同意。

 

.4 香港

.4.1 號碼攜帶法規

香港在1995年開始固定網路競爭,立法者OFTA的立場非常強硬,因為新網路執照才被發放,既有經營者的執照也正要修定,所以OFTA為實施號碼攜帶掌握了有利的地位,結果香港成了第一個實施固定網路號碼攜帶的國家。後來OFTA不能確定其行動的法律根據,因此OFTA被削減權柄,而指望經營者自己解決問題,因此各種作法以乎也就白費心思了。

 

OFTA對各國正要實施號碼攜帶的忠告是:

1. 發執照時很明白地要求經營者必須提供號碼攜帶服務

2. 制訂明確的賠償原則

 

199571日市話網路服務的競爭開始,有三個新進經營者開始與既有的電話公司Hong Kong Telephone Company(HKTC)競爭。

 

固定網路競爭在香港的發展與其他國家不同,這是由於非常低廉的線路租費和市話收費減少了爭取市場的吸引力,結果在1997年底新進經營者佔的總線路比例只有1.2%,他們的收入主要來源為國際電話。1998年當現有的HKTC價格被重審後市話市場應帶來轉變,價格重新平衡可以幫助市話成為更吸引人的市場,而對號碼攜帶的需要也就會提昇。

 

香港電信管理辦公室(Offi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OFTA)19937月成立,成為電信事業的獨立立法者,OFTA是政府的部門,但必需自給自足,主要經費來源是從所有固定及行動經營者支付的執照年費。OFTA的責任包括推廣競爭、頻譜管理(Spectrum Management)、標準技術的發展、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199711月底香港總共有37,662個攜帶號碼,只佔全部電話號碼的1%。將近70%的攜帶號碼是從HKTC轉到新的TNT上,這是新進經營者中最努力進入市話市場的經營者,大約40%攜帶號碼是在DDI號碼群中,幾乎全是商業用戶,少數幾個號碼曾被攜帶兩次。

 

香港在引進號碼攜帶方面,OFTA進行委託研究、主持號碼攜帶工作小組、及在經營者間協助商業談判,但OFTA對號碼攜帶的收費沒有作決定,只是在經營者間因操作而發生的爭論當中扮演比觀察員多一些的角色,經營者批評OFTA在緊要關頭前籌箸不前,而使他們必須訴諸法律行動。

 

19957月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的執照中已包括提供號碼攜帶服務的義務。香港在1992年發出的行動無線通訊服務執照中(Public Mobile Radio Service, PMRS)中並無任何有關於號碼攜帶的規定。雖然在1996年發放的一批六張PCS執照中包括號碼攜帶的規定,但這些規定的價值並不高,因為它們並未針對現有行動經營者問題提出解決,況且OFTA似不可能在2002年執照的有效期間結束前獲得一致同意修改行動通訊的執照,因為到今天為止所有擁有行動通訊執照的人都反對引進行動號碼攜帶。

 

.4.2 技術解決方法

OFTA僱用專人研究引進號碼攜帶所有技術上的選擇,更依據顧問的意見及公眾的評論,OFTA19953月決定下列數點:

1. 所有FTMS的執照擁有者,應使用IN網路的方法,實施號碼攜帶。

2. 在沒有IN解決方法提供時,經營者應根據電話轉接技術來實施過渡性的號碼攜帶。

3. 在實施IN解決方法之前,HKTC在他的網路上應提供足夠的容量,來處理號碼攜帶產生的需求。

 

OFTA19969月公佈了號碼攜帶的資料庫的解決方法的規定。”資料庫解決方法”這名詞比”IN解決方法”這名詞更受歡迎,因為他們在某些技術性方法選擇上,與一般IN的標準並不完全吻合,特別是經營者決定採用概念性的中央式資料庫,但實質上,卻是分散式的重覆性查詢資料庫。

 

分散性資料庫的選擇,可以說是非常實在的,因為這是在規定的時間內所唯一能引進的解決方法,也證明是非常成功的方法。因為有關所有權的問題、財力和中央系統維修的問題都可避免了。雖然OFTA起初反對這種非中央式的查詢資料庫的手法,現在也很滿意。雖然資訊量還沒有進入最高峰,也沒有擴張至很多網路經營者,此為其成效之挑戰。

 

.4.3 號碼攜帶過程

每一位網路經營者都得負責準備自己的網路,以遵守經營者間相互同意的程序,來移出或移入攜帶號碼。整個的攜帶過程必須在7個工作天內完成,這是從用戶自移入經營者處要求號碼攜帶開始,到該攜帶號碼被啟動為止,這7個工作天被分為三個階段:

1. 第一階段(通常需花費二天的時間)是讓移出經營者和移入經營者來確認號碼攜帶的要求可以達成。首先移入經營者必須送給移出經營者號碼攜帶的請求表,而移出經營者則必須作初步的調查,若是情況需要,移出經營者可能與攜碼用戶連絡,以確保該號碼可被攜帶。到第二天,移出經營者必須回覆移入經營者可以開始號碼攜帶作業,若是有困難,就得展開商榷,直到所有移入經營者與移出經營者間的問題都被解決了之後,第一階段的攜帶過程才算完成。

2. 第二階段的過程,通常需四天到五天,以提供所有網路經營者正確的告知,並準備開始號碼攜帶。移入經營者開始第二階段就會將攜帶號碼的通告送去所有經營者的網路上,告知有關的資料,諸如什麼號碼被攜帶、誰是移入/移出經營者、及何時被攜帶等。讓其它經營者有二天時間,來表明他們是否可以遵守這份通告。此後移入/移出經營者必須提供並測試新的裝置,以便將新攜帶號碼轉移,若是有任何問題,則是移入經營者的責任,來取消號碼攜帶的通知。

3. 在第三階段,攜帶號碼的轉移,通常有二個小時的空檔期,那時攜碼用戶的線路就會被停止服務,在這短暫的期間,有兩個重要的任務必須完成。移入經營者必須負責將線路實際連結到攜碼用戶處,而其它經營者則必須將他們的網路轉接,因這攜帶號碼而調整,移入經營者負責測試新線路,若是沒問題,而這移轉也很成功,則移入經營者必須向所有經營者確認攜帶過程已經完成;若是有問題,這個案件就會被認定有錯誤,移入經營者要與移出經營者合作來解決這個問題。

 

香港OFTA19973月發表了關於資費的聲明:

1. 每位經營者應當負擔自己建立資料庫、將軟體升級和增加信號傳輸容量的成本。

2. 為攜帶一個號碼,每條線的建立成本應當移入進經營者處收回。

 

香港沒有因號碼攜帶向攜碼用戶收費,提供號碼攜帶的成本,是經由市話接續服務的租賃費和連接費收回的。

.4.4 監管機制

香港四家市內電信網路業者與香港國際電信業者(HKTI)早自19957月起即開始商議應如何彼此交換資訊。於199611月向香港電信主管機關(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推薦採用分散式的資料庫(Non-Central Reforence Database, Non-CRD)。各家業者須各自維護其本身之資料庫,但是必須彼此交換移轉的電話號碼。是以ASCII數據檔的形式傳輸,藉由X.25的數據分封交換網路聯繫,每位業者都具備一對64kbps專線,如圖X.4.1

 

 

 

 

 

 

 

 

 

 

 

 

主管機關只需監督此分散式的資料交換方式是否能達到NP的目的?是否可靠?資料傳遞是否安全?以及是否具備未來成長的空間,其餘執行的細節即可交由業者自行協商,若有爭議再進行仲裁。

 

.5 紐西蘭

紐西蘭固定網路的競爭都集中在長途電話市場。長途市場的競爭變得白熱化,但整個新進經營者市場佔有率只在2025%之間,因為價格下降利潤減少,新進經營者開始考慮要進入市話服務市場,因此就提升了對號碼攜帶的注意力。

 

紐西蘭沒有制訂要求經營者提供號碼攜帶的法律規定,若是一個經營者希望自其他經營者處移轉號碼,必須經由下列兩條途徑之一:

1. 協商一份雙邊相互移轉號碼的同意書。

  1. 提出法律訴訟,指責對方不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是蓄意製造不公平的競爭。

 

199711TelstraTelecom New Zealand簽定號碼攜帶同意書,然而,別的經營者卻批評這種形式的攜帶,距全面的號碼攜帶還非常遙遠,比起在世界別國的商業性同意書,他們的條件是對移出經營者有利,因為移出經營者他們可將全部成本回收。這必須是在各經營者的勢力平均的情況下才適合,因此並不適合我國參考。

 

.6 美國

美國號碼可攜的程序是由下列數點的組合:

1. 移入/移出經營者間直接連繫來促成號碼攜帶

2. 移入/移出經營者和區域性的SMS資料庫聯繫,其發生問題時由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仲裁。

3. 由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向所有經營者廣播,使能將最新轉接通話的訊息納入各經營者的資料庫中。

 

基本程序如下:

1. 用戶向新移入營者要求提供服務,並授權移入經營者安排號碼攜帶。

  1. 移入經營者將此要求用傳真或其他電子方法送交移出經營者。
  2. 移出經營者在24小時內(不包括週末)送一份確認書(Firm Order Confirmation)詳細說明何時該號碼將會可被攜帶,在確認書和攜帶之間至少需要3天。
  3. 移入/移出經營者將移轉的訊息送交該地區的SMS資料庫。

5. 資料庫核對該訊息。若是移入經營者提供的資料有錯誤,而這些錯誤未被改正,攜帶程序就在這個時候放棄;若是來自移出經營者的資料有錯誤,則攜帶程序繼續進行。

6. SMS知會移出經營者攜帶在移入經營者的控制下正在進行。

7. 移入經營者負責必須的建置,並啟動在網路上的號碼。

8. 移出經營者拆除並終止服務。

9. 移入經營者在SMS上證實移轉完成事實。

10. SMS將此消息立即廣播給其他經營者,並等候各經營者確認收悉,若是未收到確認,SMS便會數度再寄出通告,若是仍然未收到確認,這問題就會被登記下來,移入經營者就會收到通知說明那位經營者還沒有將確認收條寄來。收到資料的每位經營者都會更新其資料庫。

 

除了簡單錯誤的爭議,其他爭議由經營者和LLC之間解決,資料庫管理者並不介入。

第十一章 結論/建議

I.1 準備實施號碼可攜性服務應注意事項

1. 注意環境預測

若是號碼可攜性沒有立法根據,經營者要小心,因為將來商業談判時必然會遭遇困難。

2. 備妥必須的工具

號碼可攜性經常被人看為是一種網路技術的問題,但是常常最容易發生差錯的地方,是在運作系統和法規上的爭議。

3. 要準備意外發生時的備份方案

追求最高的目標,當然不免在整個過程中會遇到困難,因此有必要準備退而求其次的備份方案。

4. 資金充足

建置號碼可攜功能所需的資金可觀。

5. 成立合作小組

技術及運作上困難可與其他同業合作解決。

6. 跟隨引導

如果有主管機構的全程參與,就會讓整個計劃進行的很順利。

7. 立法單位應有最後的決定權

當商業談判條件談不攏時,主管機關應該能夠作出清晰、果斷的最後決定。

8. 不要野心過大

一步一腳印地去做,從基本做起,一個階段接著一個階段逐步擴充。

9. 遵循規範

經營者應儘量制訂標準和執行規範,才能有所依循。

10. 最後的成果是值得的

NP是值得去實行的,即使在一個競爭激烈的市場上,也能為既有經營者和新進的經營者帶來無限商機,進而達到雙贏的局面。

I.2 對既有經營者的策略建議

既有經營者應採取正面的態度,將號碼攜帶看成一種服務,將互有關連的經營者看成用戶。應採用先進的科技來處理遷移位置號碼可攜功能(這可用來提昇收入),並處理個別號碼分配(這將減輕號碼改變的壓力)

 

既有經營者應當考慮優先實行下列兩點:

1. 發展出贏回客戶的能力,並開發處理輸入及輸出攜帶號碼的技術。

2. 發展良好而完整的客戶服務及收費制度。

 

為了有效的實施號碼可攜功能,既有經營者必須做到下列兩點:

1. 組成一個計劃小組,直接向資深經理人員報告,以觀察內部制度和管理變更,並慎選對實際操作熟悉的下級幹部。

2. 利用內部網路及問題解決專線,使中央計劃小組與各地區的溝通良好。

 

I.3 對新進經營者的策略建議

新進經營者應促使立法者儘早制定實施號碼攜帶的條文,競爭才能展開。新進經營者應與既有經營者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在不重要的問題上要具有彈性,並瞭解既有經營者機構內所產生的巨變,更應在全國合作的事務中,扮演積極推動的角色,諸如義務領導困難解決小組,並對法規細則草案提出看法。

 

應認清隨著攜帶功能而來的危機,並做到下列三點:

1. 務必將所有的規定及程序完全記錄下來,作徹底瞭解,並儘量使用自動化。

2. 務使攜帶過程有足夠的彈性,來處理不可預料的意外事件,因為處理不良會導致損失新客戶,並使信譽受損。

3. 務必抽出足夠的時間,來為網路及程序等各項做嚴格的測試。

 

號碼可攜性的技術能開啟IN及其他商機,帶來的利益包括:

1. 能提供遷移位置攜帶功能:使用許多為轉換經營者攜帶號碼而發展出的同樣制度和程序,經營者也能提供遷移位置攜帶功能給他們的客戶,香港電話公司(Hong Kong Telecom)將遷移位置號碼攜帶包括在他們為遷移者所設的整套服務中,使他們在新進經營者競爭最激烈的時候,能夠爭取用戶。

2. 能獲取智慧網路平台,及支援較廣泛的IN服務的機會,例如,美國許多小經營者們不能自己擁有一個IN平台,就集資由Illuminet發展出一個系統,不僅可支援LNP,也支援其他IN的服務。

  1. 使用一個經營者的系統來支援另一位經營者網路上的號碼攜帶增加收入,例如,Ameritech為了要收回一些號碼攜帶資料庫的成本,就向行動經營者收取7分錢一次的資料庫查詢費。
  2. 取得進入其他國家市場的經驗,BT相信英國早實施號碼可攜功能的主要好處之一,就是能影響其他歐洲國家的政策決定,因此能非常有效率地準備進入其他國家的電信市場。

 

I.4 NP促進競爭

對立法者而言,實施號碼可攜功能的主要原因是要刺激區域通信市場的競爭。若沒有號碼可攜功能,絕大多數用戶是不會更換經營者的。對立法者來說,這種情形是不符合消費者的利益。立法者的使命是監督公平及有效率的競爭,因此全世界的立法機構幾乎都一致支持實施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功能。

 

XI.5 針對期中審查意見之答覆

  1. 本研究建議我國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範圍包括非地域相關性之智慧型網路服務號碼(例如:020080099等號碼),其與市話號碼可攜服務並無時間先後之規定。若針對此兩種服務在實施時程上有所要求,此應為固網開放管理規則中其他部份之要求,在本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規則中並無任何特殊考量。
  2. 在實施號碼可攜移轉過程中,本研究建議五個完整之工作天,此為參考國外相似之規定。
  3. 對於依賴性網路解決方案可能造成呼叫延遲問題,對於資料庫解決方案可能造成資訊查詢時間過長問題,此皆為經營者必須解決之網路服務品質問題。主管機關應要求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至攜碼用戶時,其品質不應比提供電信服務給未移出用戶有令消費者不滿意之感覺。至於經營者應如何加大容量、提升速度,此為各經營者必須基於其網路現況而尋求解決之問題。
  4. 美國關於特殊保留號碼移轉規定是指移出之後不得再度移轉給原使用者以外之使用者,這一點在附件中已修正說明。
  5. 對於如何選擇公正第三者,本研究在期末報告已做詳細之說明。
  6. 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可以為營利事業,但是其功能、職責以及收費應受到各網路經營者之監督與節制。
  7. 對於依賴性及獨立性解決方案,各經營者網路中所可能引發之成本因素均不相同,此因經營者採購設備之性能不同、軟體之功能不同而差異甚大,此應為個別經營者為達到國家要求號碼可攜服務而必須進行之細部規劃及設計。
  8. 雖然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後,電話號碼可能採用集群號碼分配給經營者之方式或經由個別指配給用戶之兩種方式,但是本研究仍建議採取集群編碼分配的方式,每一次指配給經營者整群編碼(例如一萬個號碼),來執行電話號碼分配。其原因為如此可以減少號碼移轉資料庫中所儲存號碼之數量,集群號碼分配方式下僅需儲存移轉之號碼,未移轉號碼不需儲存於資料庫中,可以節省資料庫之容量,加快資料查詢之速度。
  9. 對於違反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經營者,本研究建議依電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之。
  10. 本研究報告中所涉及之專有名詞已加入中英文名詞對照表,如附件九,並針對各國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監管機制進行說明。
  11. 本研究附件五已提出條文化之我國號碼可攜服務實施要點草案。

 

XI.6 期末報告審查會議綜合討論事項答覆

一、 立法目的已經增列於我國號碼可攜服務實施要點草案總說明之中。

  1. 號碼可攜為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之義務,中華電信公司為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一,自然適用本草案。
  2. 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顧慮,已納入本草案第六條中。業者間可以交換因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而絕對必須之資訊。由於業者間交換移轉電話務號碼資訊為提供電信服務所必須之行為,因此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四、 已盡量增列各條文之出處。

五、 本草案中建議在市內通訊營業區域內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由於固網開放競爭,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必然提昇其服務以爭取用戶,在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遷移時攜帶號碼,市內業務必將成為經營業者提供之項目。若本法案僅規定在同一地址才可攜帶號碼,將造成用戶在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遷移時,先要求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但將號碼移轉至移入經營者時,再經由移入經營者提供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服務,而達到其攜帶號碼之目的。如此,必須經由兩次遷移之手續,徒然增加經營者與消費者之負擔,因此本研究建議,在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內遷移時,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六、 由於國際上智慧型網路目前有不同之版本,本研究改以「資料庫查詢方式」來替代「智慧型網路方式」之名詞。

七、 原草案第十條已刪除。

入、 有關號碼可攜之收費標準,與現行電信法中所規定之收費,如接續費等,並無關係。因為不論移轉號碼與否,接續費皆是任何一通電話必須支付之費用項目,而移轉號碼為其額外之收費。收費爭議條文已更改為爭議部分可由電信總仲裁,其與法院判決之差異,可於事後再行補繳,將可避免經營者刻意引發爭議之漏洞,因為電信總局可進行公正之仲裁。

九、 新草案中已增加當希望攜碼用戶在簽署申請書之前,若已遭移出經營者停話,則在此情況之下,移出經營者可拒絕提供號碼可攜性服務。

  1. 用戶申請號碼可攜性服務時,其移轉過程中移出經營者、移入經營者及用戶三者之權利義務,已明確敘述於草案第十九條。本草案已增列用戶權益保障條款於第六條,明訂經營者於其定型化契約中,應說明用戶可要求號碼可攜性服務之權力。其他用戶權益事項,均應遵照固定通訊業務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
  2. 對於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之管理,已增列管理條文於第二十四條。「未移出用戶」名詞已於本草案第二條中定義,其他如「運送交換中心」,亦已修正為中繼交換機。實施號碼可攜性服務對於平等接續並不產生影響,由於平等接續之功能不論在號碼可攜或不可攜均為必須提供之功能。提供號碼可攜性服務之後,任何號碼均可能屬於任何經營者。本研究仍建議以整群號碼指配之方式,可減少轉接號碼時查詢資料庫之時間。並不建議增列「服務業者識別碼」,因為服務業者可能改變,但是用戶之電話號碼不應因此而改變。這些均為編碼計劃設計者針對我國將開始實施號碼可攜性服務時所應進行之編碼考量。

 

XI.7 針對我國號碼移轉資料庫架構的建議

號碼移轉資料庫可分為集中式與分散式兩類,香港與德國採用分散式資料庫;美國則採取集中式資料庫。由於號碼移轉資料庫為市內、長途或行動網路業者轉接用戶電話號碼所必須,理應由各業者集思廣益擬定最理想之資料庫架構,但因目前新進固網業者尚未形成,故本研究採取以下之建議:本研究朝向建議採用美國集中式資料庫之架構,並建議成立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來經營管理此資料庫,集中式資料庫之功能與品質將最無爭議,唯各經營者必須稍微負擔此集中式資料庫之營運成本。但在中央式資料庫未完成之前,亦允許業者在過渡時期採用分散式資料庫。即一開始經營者可採用分散式資料庫方式實施NP,若業者覺得分散式資料庫不盡理想,則可以盡早結束過渡時期進入長期之中央式資料庫。若各經營者覺得分散式資料庫已能滿足需求,則屆時亦可藉由修法刪除中央式資料庫之要求。所以本研究所建議之資料庫架構已預留經營者發表其需求與願望的彈性空間。

附件一:美國FCC法規Part52, Subpart C-號碼可攜性(Number Portablity)

52.21 定義

號碼可攜性章節中名詞定義如下:

  1. 寬頻個人通訊服務(Broadband PCS),定義與本章24.5節定義相同。
  2.  

  3. 蜂巢式行動通訊(Cellular Service),定義與本章22.99節定義相同。
  4.  

  5. 轉接的行動無線電服務(SMRSwitched Mobile Radio),是指在800MHz900MHz頻段的SMR執照擁有者,經由與公眾電信網路連接,在特定地區提供即時雙向轉接的語音服務。或者是獨立經營,或者是與其他通訊服務整合起來聯合經營。此服務項目並不包括地區性SMR執照,以非蜂巢的系統架構,僅為特定顧客提供派遣服務;或是雖與公眾網路相連,但僅提供數據服務,單向服務或儲存轉發語音服務;或者是任何並不連上公眾網路的SMR提供者。以上這些均不包含在本節SMR的定義之內。
  6.  

  7. 資料庫方式(Database Method),是提供號碼可攜性方法之一,利用一個或數個外接的資料庫來提供接通電話到收話端所需的路由資訊。
  8.  

  9. 下游資料庫(Downstream Database),意指特定經營者自己本身擁有及操作的資料庫,其目的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以及其他的功能與服務。
  10.  

  11. 既有大區域SMR執照擁有者(Incumbent wide area SMR licensee),意義與本章20.3節定義相同。
  12.  

  13. 地區電話公司(Local Exchange CarrierLEC),意指任何經營者其營運目的是在提供電話交換轉接服務或者是提供區域電話接取(Access)服務。在本章討論範圍內,此名詞不包括提供商業行動通訊的經營者。
  14.  

  15. 地區號碼可攜性管理者(Local Number Portability AdministratorLNPA),意指一個獨立的、非官方的組織,與任何通訊產業都沒有關聯,其職責是由NANC(North American Numbering Council)所定義。
  16.  

  17. 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服務(Location Portability),意指通訊服務的使用者當其遷移位置時,仍然可以保留其通訊號碼,不至於遭受到品質、可靠度或方便性的降低。
  18.  

  19. 長期資料庫式NP方法(Long-term Database Method),意指用資料庫查詢的方法來符合號碼可攜服務功能品質的要求,即為本章52.3(a)所定義之要求。
  20.  

  21. 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Number Portability),意指通訊服務的使用者當其由一個通訊經營者轉換至另一個通訊經營者時,可以保留其通訊號碼,而不至於遭受品質降低、可靠度降低,或方便性降低。
  22.  

  23. 區域資料庫(Regional Database),意指一個SMS資料庫或者是SMS/SCP組合,其中包含NANC所規定的為了達到號碼可攜性的必要資訊。
  24.  

  25. 服務控制點(Service Control PointSCP),意指一個在公眾交換網路中的資料庫,其中包含相關資訊,以及處理及控制通話的指令。通訊網路中的交換機首先查詢SCP以便獲得轉接通話的相關資訊。一般SCP中所儲存的資訊均是由SMS來查詢。
  26.  

  27. 服務管理系統(Service Management SystemSMS),意指一個在公眾交換網路之外存在的一個資料庫或電腦系統,具備以下特點:

  1. SMSSCP相連,傳遞至SCP交換機所需要的通話處理資訊以及指令,以便完成通話。
  2. 提供通訊經營者輸入及儲存處理每一通電話的相關資訊。

 

  1. 變更服務號碼可攜服務(Service Portability),意指通訊服務使用者在同一個通訊經營者提供的不同通訊服務中轉換時,可以保留其原有的通訊號碼,而不至於遭受到品質降低、可靠度降低或方便性降低。
  2.  

  3. 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Service Provider Portability),意指通訊服務使用者當轉換通訊服務提供者時,仍可以保留其原有的通訊號碼,而不至於受到品質降低、可靠度降低或方便性降低。
  4.  

  5. 過渡時期措施(Transitional Measure),意指在沒有能夠完全達成本章52.3(a)節所規定的號碼可攜功能之前,利用一些暫時性的方法,諸如:遠端通話轉接(Remote Call ForwardingRCF),彈性直接內撥(Flexible Direct Inward DialingDID),或其他類似的可行技術及方法,使電信經營者能夠接通已移轉至其他電信經營者之電話。

 

52.23 地區電話公司建置長期資料庫式號碼可攜功能

(a)美國FCC 規範所有地區電話公司(Local Exchange CarriersLECs)必須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須符合下列的績效準則:

(1)保持現有的網路服務、特性和功能,並包括緊急服務、CLASS 服務、總機及查號服務 (operator and directory assistance services) 和插話功能(Intercept Capability)

(2)有效率地使用編碼資源。

(3)電話用戶不須更改電話號碼。

(4)使用NP時不致使服務品質與網路可靠性不合理地降低。

(5)用戶更換電話公司時,不致使服務品質與網路可靠性不合理地降低。

(6)不致造成任何通訊經營者獨家享受專利權益。

(7)未來可以轉換成位置遷移時號碼可攜(Location Portability)及變更服務號碼可攜(Service Portability)

(8)不致造成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以外地區品質降低的影響。

 

(b)(1)所有地區電話公司必須在美國要求於 1998 12 31 日前,在前100大都會區(100 largest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MSAs)以長期資料庫式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其建設的順序依其他經營者提出的要求而定。

(2)要求其他經營者的交換機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的程序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i)任何固網經營者,或核淮的行動通訊(CMRS)服務經營者,均有權要求該州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ii)必須在該都會區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最後期限前的九個月提出建置申請。

(iii)當其他電信經營者要求時,地區電話公司必須提出一分清單,說明那些交換機已具備號碼可攜功能,那些交換機尚未具備號碼可攜功能。

(iv)在前100MSAs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期限之後,若受到要求,地區電話公司必須根據下列時程,針對其他交換機建立號碼可攜功能:

(A)由具有NP功能的主交換機支援的遠端交換機,必須在30天內開始提供NP

(B)只需修改軟體不必更換硬體的交換機,必須在 60 天內開始提供NP

(C)需要更換硬體的交換機,必須在 180 天內開始提供NP

(D)根本無法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而必須汰移出換新的交換機,應在180天內開始提供NP

 

(c)199911日起,只要其他地區已營業或計畫營業的通信服務經營者提出NP要求,所有地區電話公司必須在六個月內提供長期資料庫式號碼可攜服務。

 

(d)為確保有效率地完成號碼可攜服務,公眾電信管理局(Common Carrier Bureau)局長有權展延以上的日期,但以不超過九個月為原則(亦即不得晚於 1999 9 30 )

 

(e)若地區電話公司無法如期建置完成長期資料庫式號碼可攜功能,必須在規定完成期限前60 天向FCC申請延期。但必須提出充足可信的證據及說明理由,包括:

(1)解釋何以無法達成FCC排定時程的事實。

(2)詳細說明在提出延期申請之前已開始執行之工作。

(3)指明申請延期完成NP的交換機。

(4)延期的交換機預定能完成建置NP的期限。

(5)提出進行建置的進度表。

 

(f)公眾電信管理局局長應監督地區電話公司建置號碼可攜功能的進度,並應督導電話公司採取必要行動以確保能達到時程之要求。

 

(g)伊利諾地區號碼可攜研討小組(Illinois Local Number Portability Workshop)中的電話公司應實地測試長期資料庫式號碼可攜服務的技術可行性。參與測試的電話公司必須在完成測試後的 30 天內共同提出測試報告。負責督導的公眾電信管理局應監督測試的進展,必要時可調整測試的期間。

 

52.25 號碼可攜性資料庫之結構及管理

  1. 北美編碼規畫委員會(The North American Numbering CouncilNANC)應指導建立各地區性的SMS資料庫,並結合成為一個全國性的系統,以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2.  

  3. 所有電信經營者均應具有平等且公開存取地區性資料庫的權利。
  4.  

  5. NANC應在第一次會議後7個月內,選擇一個地區號碼可攜管理者(Local Number Portability Administrator(s)LNPA(s)),來管理地區的資料庫。
  6. NANC應決定:選出一個或數個管理者?LNPA(s)可否即為北美編碼管理者?LNPA(s) 將如何遴選?LNPA(s)的明確職責?地區性資料庫服務的涵蓋範圍?技術上的操作互通性和運作標準?電信公司和LNPA(s)間的界面?地區性資料庫SMS和下游通信經營者(downstream)資料庫間的網路界面?以及地區性資料庫的技術規格。
  7.  

  8. 一旦NANC選出LNPA(s),並決定地區資料庫之所在位置後,必須向FCC報告。
  9.  

  10. 地區資料庫內僅包括將通話傳至適當電話公司的必要資料,由NANC決定什麼是必要的資料。
  11. 各州可選擇不採用指定的地區資料庫,而改採用州專屬的資料庫(State-Specific Database)。欲成立州專屬資料庫必須向公眾電信管理局和NANC報告,時間須在公眾電信管理局公告NANC選擇的LNPA以及地區資料庫的地點60天之內。電信經營者若抗議州政府不採用地區資料庫系統,可向FCC提出訴願。
  12.  

  13. 州所建立的專屬資料庫也必須符合NANC所建議及FCC所採納的國家標準和作業規格。除此之外,州所建立的資料庫也必須在技術上與地區資料庫能相容,不致於干擾地區資料庫的預定建置進度。
  14.  

  15. 各電信經營者可從地區資料庫下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所需的資料到自己的下游資料庫(Downstream Database),電信經營者可利用這些資訊配合其他資訊提供NP以外的功能及其他服務。電信經營者不可藉由這些資料已混合了其他資訊的理由而不提供給地區性資料庫,以致妨礙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52.26 NANC針對地區號碼可攜服務管理之建議

  1. 地區號碼可攜服務管理必須遵守NANC所建議的各項要求,包含:由NANC的「地區號碼可攜管理者選擇工作委員會」在1997425日向FCC提出的報告(Working Group Report),以及該報告的附件。此附件已被採納為參考附錄於5 U.S.C. 552(a) 1 CFR Part 51。只有此報告附錄DSection 7.10並未編列於本規範中。
  2.  

  3. 除了Working Group Report中的規定之外,亦須符合下列的規定:

  1. 如果某電信經營者未經資料庫查詢即傳送一通已轉移的電話到地區電話公司的交換機,除非該地區電話公司進行資料庫查詢可能會損害其網路的可靠度,否則不應阻擋此通電話。
  2. 在每個原來Bell Operating Company的營業區域內,電信經營者所組成的地區有限責任公司(Regional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LLCs),在制度尚未建立的過渡時期,LLCs必須負責管理及監督地區號碼可攜管理者(LNPA),直到NANC確定LNPA的監督及管理原則,以及是否繼續利用LLCs來執行這項功能。
  3.  

  4. FCC審核許可之下,NANC應持續監督LNPA,包含監督各地區的LLCs。各地區之電信經營者應嘗試自行解決關於號碼可攜性建置的問題,必要時可由NANC主導。若有任何團體反對NANC提出的解決方案,NANC應提出書面說明各團體的立場和NANC提出解決建議的理由論點。NANC主席應將爭執和其解決建議向公眾電信管理局主席提出報告,邀請FCC審議。公眾電信管理局主席會將NANC的解決方案報告予以公告。公眾電信管理局主席須在90天內,對是否接受、修正或拒絕NANC的建議發佈命令。若在90天內未發佈命令,則NANC之建議即視為被FCC接受。

 

  1. 聯邦記錄局許可這些資料的流通,此份Working Group Report之印刷本可以向FCC授權之影印商購買,亦可上網取得,網址為http://www.fcc.gov/ccb/Nanc/

 

52.27 過渡時期的NP建置

只要有電信經營者對既有地區電話公司(LEC)提出NP要求,地區電話公司應在技術可行的範圍內,儘速利用遠端通話轉接(Remote Call Forwarding)、彈性直接內撥(Flexible Direct Inward Dialing)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在過渡期間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直到該地區電話公司完成長期資料庫式NP功能為止。

 

52.29 過渡時期NP建置的成本回收

州委員會採用的過渡時期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的成本回收機制,應不違反以下規定:

  1. 在爭取顧客時,不得讓某一電信公司享有過當的單位成本優勢,亦即此成本回收機制不得使相互競爭的電信公司在爭取某一顧客時之單位增加成本有所不同。
  2. 此機制亦不得造成相互競爭電信經營者獲得合理投資報酬的能力有所不同。

 

52.31 個人通訊服務經營者建置長期資料庫式號碼可攜功能

  1. 1999630日前,所有的個人通訊服務系統,包括行動電話、寬頻PCSSMR提供者,必須在100MSAs地區的交換機,當其他電信公司提出要求時,提供合乎前述條件的長期資料庫式號碼可攜功能。
  2. (1)任何要求交換機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的步驟,亦須符合以下條件:

    (i)任何符合標準,獲得在州內提供地區電話服務執照的固網經營者,或獲有執照的CMRS提供者,均有權要求州內其他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功能。

    (ii)根據FCC指定各MSAs提供NP的規定,經營者必須在1998930日以前提出建置的要求。

    (iii)個人通訊服務經營者在其他經營者要求之下,應列出已被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的交換機,以及尚未被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的交換機名單。

    (iv)1999630日之後,若其他的交換機接到要求,個人通訊服務經營者必須依照下列的時間表建置號碼可攜功能:

    (A)對於由主要交換機支援的遠端交換機,必須在30天內具備NP功能。

    (B)對於只需修改軟體不必更換硬體的交換機,必須在 60 天內完成。

    (C)對於需更換硬體的交換機,必須在 180 天內完成。

    (D)對於必須需汰移出換新的交換機,必須在180天內完成。

    (v)只要有在MSA區域內提供服務,其他電信經營者均有權要求在MSA區域內、或在MSAs區域外之無線交換機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2)1999630日前,所有的蜂巢式行動通訊、寬頻PCS、以及範圍內的SMR必須能夠在整個國家內漫遊。

     

  3. 19981231日前,所有的個人通訊服務系統必須能夠獲得轉接通話的路由資料,不論是經由自行向資料庫查詢,或是與其他能處理資料庫查詢的公司合作,以至電信經營者有能力傳送通話到其他電信公司的網路,即使受話方已移轉了服務經營者,仍應能保持其原有的電話號碼。
  4.  

  5. 行動通訊管理局主席為確保號碼可攜服務的佈建效率,可以同意延遲建置時程,但不可超過九個月。前面(b)節的情況最遲應於1999930日以前完成,前面(a)節的情況最遲應於2000331日以前完成。
  6.  

  7. 若通信公司不能在FCC規定期限內準時提供長期號碼可攜服務,必須在期限到達的60天之前向FCC提出延期申請。經營者申請時必須提出充足可信的證據說明為何無法達成前面(a)(b)節的要求。申請文件內容必須包括:

(1)公司為何無法在期限前完成建置的事實。(2)公司在提出延期申請前,按照預期進度已執行完成工作的詳細說明。(3)明確指出須延期完成的交換機是哪些。

  1. 申請延期完工的交換機預定延遲完成建置的時間。
  2. 提出更新的建置時程表及各時間階段的進度。

 

  1. 負責督導的無線通訊局(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s Bureau)得要求個人通訊服務系統經營者按時彙報建設號碼可攜服務的進度,以及為了確保時程進度得採取必要的行動措施。

(1997415日修訂)

附件二:美國地區號碼可攜功能的網路架構和管理方案

地區號碼可攜功能的網路架構和管理方案

Architecture & Administrative Plan

for Local Number Portability

by NANC-LNP Architecture Task Force

April 23,1997

.LNP歷史沿革

美國FCC1996627日公佈在美國推行號碼可攜服務的命令,美國北美編碼協會(North American Numbering Council , NANC )於是針對此命令,在1997423日完成「地區號碼可攜功能的網路架構和管理方案」。

 

美國1996年電信法中規定,地區電話公司必須提供給通訊服務使用者地區號碼可攜(Local Number Portability, LNP)功能,讓他們在轉換通訊服務經營者時,能夠維持原有的電話號碼而不致於受到品質降低、可靠性降低、或是方便性降低,電信法主要包涵以下三項命令:

  1. FCC命令美國的前100大都會區(MSAs),應該在1997101日以前開始著手建置長期的LNP服務功能。在19981231日以前必需完成長期的LNP服務功能。LNP實驗首先在伊利諾州的芝加哥都會區進行。
  2. 到了19981231日以後,區域電話公司必需持續地在其餘MSAs中繼續建置LNP功能,只要一旦在該區域內營業之其他電信經營者提出LNP功能要求,就應該在六個月之內建置完成LNP功能。
  3. 所有行動通訊經營者、寬頻PCS經營者以及特別行動無線電服務(Specialized Mobile Radio)經營者,必需在19981231日以前能夠轉接通話給已經移轉的攜碼用戶,到了1999630日以後,則必需能夠提供跨經營者間全國漫遊之號碼可攜服務。

 

通訊經營者提供LNP服務牽涉廣泛,包括經營者的營運範圍、營運方式、維運系統以及每通電話的處理方式都必須要修改。LNP最早是在19957月開始由伊利諾州的商業部主導測試,伊利諾商業部LNP工作小組審核了四種LNP的網路架構,最後選擇了AT&TLRN(Location Routing Number)方案,在19951116日伊利諾商業部與各家交換機製造商開會,交換機製造商包括朗訊科技、北方電訊、西門子和易利信,他們一致同意可以在1997年第二季達成伊利州商業部針對LNP所開的規格。FCC允許伊利諾州的測試可以延至1997年第三季進行,但是要求在1997年第四季正式開始營運。

 

.LNP的品質標準

FCC針對LNP規定以下的品質標準:

  1. 目前網路的所有服務和功能都能夠持續
  2. 有效率地運用編碼功能
  3. 攜碼用戶不需要更換電話號碼
  4. 推動LNP不至於造成不合理的服務品質降低或網路可靠性降低
  5. 當攜碼用戶轉換經營者時,不至於造成服務品質或網路可靠度降低
  6. 不至於造成某一位經營者獨享專利的利益
  7. 未來可以演進達到遷移位置號碼可攜及變更服務號碼可攜
  8. 不至於造成提供LNP以外區域服務品質降低

 

.關於LNP的定義

  1. 「經營者」(Service Provider):在LNP討論的範圍中是專指提供通訊設施的經營者,不包括向有設施的網路經營者承租或轉售的經營者。
  2. 位置路由號碼LRN (Location Routing Number):美國LRN是十位數編碼,用來讓交換機接通每一通電話,前3個號碼是北美的區域號碼,中間3個號碼是交換局的代碼,後4個數字目前未被LRN用到,但是一併傳遞給受話方的終端交換機。
  3. LNP號碼可攜的範圍(LNP Portability Boundary):如果某通訊經營者被要求以初期的LRN方式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則其涵蓋範圍將只限於在相同的資費範圍之內。其次限制LNP的執行範圍可能是電話公司交換局的線路涵蓋範圍,或是法律規定的特殊範圍。
  4. LNP資料庫內含(LNP Database Content):在LNP資料庫中包涵移轉的使用者電話號碼,以及要轉接電話給這些移轉號碼所必須知道的資訊。
  5. 接通電話之相關資訊(Line Information Data Base):移入經營者有責任讓使用者能持續移出經營者提供之服務,並將其儲存於新的LIDB,以及持續使用者曾選擇的特別通話接通功能(CLASS)
  6. 移出號碼的電話信用卡(Line Based Calling Card):當攜碼用戶由移出經營者轉移到移入經營者時,如果移出經營者提供的是與其電話號碼相關連的電話信用卡(Calling Care Number),則移出經營者將停止此信用卡,而移入經營者可以重新發給此攜碼用戶新的電話信用卡。由於目前尚存在待解決的資費詐欺問題,因此某些移入經營者將來可能並沒有提供以地區號碼為基礎的電話信用卡,在這種狀況之下,此使用者有權向任何其他通訊經營者申請電話信用卡。

7. 特殊保留號碼之可攜性

a. 在法律上保留給某些特定用戶的電話號碼亦應該能夠可攜,當這類特殊號碼用戶攜帶號碼轉換經營者後停止使用時,此號碼應停用。當這類特殊號碼用戶轉換經營者但未要求移轉號碼時,此號碼應停用之。

b.轉移保留的號碼應不可以被非保留的用戶所使用。

c.移轉保留號碼的可攜性功能,牽涉營運系統中的改變,所以可能無法在初期就會實現。

8. 經營者有責任以N-1基礎執行資料庫查詢。

9. 當一個移轉的電話號碼已不再使用時,此號碼應歸還當初移轉出的服務經營者。

10. 通訊經營者為了避免塞車、負荷過重、或故障漫延,可以阻擋傳遞錯誤的通話進入其網路。

11. FCC關於LNP的規定並不包含號碼混合(Number Pooling)的指導原則,由業界著手探討此議題。

12. 由於未來各通訊經營者都必需仰賴NPAC的資料庫來執行通話的轉接,因此各經營者的通訊網路必需與此資料庫連接以達到同步運作。這些網路之間如何連網,應從整體網路架構的眼光來規劃。NPAC會下載相關的使用者遷移資料給各通訊傳輸經營者,NPAC系統應該成為所有轉接通話的資訊來源。

 

NPAC資料庫將會包含轉接移轉出消費者通話的一切相關資訊,NPAC資料庫的資料將會下載給各個通訊經營者來協助轉接LNP通話,Local SMS將會接受從NPAC下載來的資訊,繼續將這些資訊下載到各個交換機的相關SCP資料庫中。任何通訊經營者只要執行SMS服務管理功能,即應分攤NPAC的成本,Local SMS的架構不應成為拒絕分攤NPAC成本的理由,這種架構也可能讓LSMS的功能存在於一個網路提供者的分散式資料庫中。

13. 大交通量的號碼(High Calling Numbers, HVCI)

如果某用戶經常會收到大量電話,服務提供者可能會將此用戶遷移至專門處理大交通量的網路(High Volume Call InHVCI)中。例如某電台平常舉行用戶問答比賽,因此會在短時間內收到大量的電話。HVCI Network將給予這類用戶特殊的HVCI區域號碼與交換號碼,交換機將能分辨這類HVCI的號碼,而將這些通話經由特殊的幹線傳遞,因此不會造成一般電話的擁塞。如果一旦這種高通話量的號碼也可移轉,則因為這些高通話量也會要去資料庫查詢,很可能會造成信號網路或SCP的擁塞(註:這就是移入經營者必須解決的問題,移入經營者也應該有特別保留的HVCI網路)。另外這種HVCI號碼如果轉移,轉移之後可能不再是屬於HVCI專屬的傳輸幹線,因此這些HVCI號碼可能會造成移入經營者交換機的阻塞,如此即違反了設計HVCI網路的目標。解決方法之一就是見到這種HVCI號碼將不進行資料庫查詢,關於這種HVCI號碼的移轉,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探討。

.區域內LNP通話的處理方式

狀況一:

消費者816-724-2245由經營者LEC 1搬至經營者LEC 2,交換機轉接區域724662都是登記為提供LNP的轉接區域。假設816-724-3348要打電話給816-724-2245:當724-3348要接通724-2245時發覺同樣的724機房中2245無法找到,724交換機就去相關LNP資料庫中查詢,發覺此受話者新的區域轉接號碼(LRN)816-662-xxxx,於是乎這通電話就會被轉接到816-662的交換局,816-662的交換機就能夠把這通電話轉接給電話號碼是724-2245的受話者。

狀況二:

假設662-3378要打電話給724-2245:因為662的交換機能找到724-2245,所以即可以經由662交換機直接接通,不需要透過資料庫查詢。

狀況三:

假設724-3348要打電話給662-3378:因為662是一個提供LNP的交換局,所以724交換機先去查詢其資料庫以確定662-3378LRN,由於662-3378並未移轉,所以原來撥的號碼即為其LRN,所以724交換機即傳遞此通話至662之交換機,662交換機再接通662-3378

 

 

 

 

 

 

 

.號碼可攜管理機構(Number Portability Administration Center, NPAC)

美國號碼可攜管理機構分為7個區,美國考慮設置號碼可攜管理機構的考慮因素如下:

  1. 依照經濟效益與管理簡單為原則,因此將幾個州結合在一起成立一個NPAC,是比每一個州各自經營NPAC較理想。
  2. 目前選擇的NPAC區域正好與LLC的區域相同,也已甄選出NPAC的經營者。在州的層次應該要以此NPAC為基礎,不應重複規劃。
  3. 選擇的七區域內電話線數差不多相近似。
  4. 符合目前法規的結構,每一個州的公眾資源管理局(PUC)都依照NPAC區域形成了區域聯盟,這些區域聯盟形成使得各州的PUC可以聯合起來處理區域電話公司(RBOC)的問題。
  5. 加拿大要形成自己獨立的NPAC來服務加拿大的國民。

 

基於以上這些考慮因素,美國設置了7NPAC,配合加拿大的NPAC,北美總共有8NPAC,請參考圖三,包括西部沿海中心(包括夏威夷)、中西部中心、東南中心、西南中心、中部太平洋中心、東北中心及加拿大中心。

 

.移轉的電話號碼(Ported Numbers)

北美每一個要移轉的電話號碼,都是以10位數電話號碼的形式儲存在NPAC的資料庫中,NPAC資料庫不管上載或下載都是經由SOA以及LSMS的界面傳遞這些電話號碼的資訊。

 

.虛擬NPAC

虛擬NPAC並不被排除,假如某經營者獲得超過一個區域NPAC的營運執照,此經營者可以將數個NPAC的功能整合於一,只要經營者能夠符合合約中所要求的一切服務功能需求規格(End User Agreements)

在虛擬NPAC的情況下,通訊經營者可以經由實體的線路連接上NPAC資料庫,以獲得SOA以及LSMS的功能,線路的容量、可靠度以及品質會影響SOA以及LSMS的功能品質。通訊經營者有責任分擔其營運區域內NPAC的成本。NPAC經營者必需提供實體線路從NPAC資料庫平台到LLC在每一個區域所指定的終端界接點(POP, Point Of Presence),每一個通訊經營者即使直接連上NPAC也必需提供SOA或者LSMS連線到POP

 

.NPAC規格及需求

NPAC經營者或其他連上NPAC資料庫者必需用NANC所規定的NPAC SMS Interoperable Interface Specification(IIS)規格;NPAC經營者或其他連到NPAC資料庫者也必需用NANC所規定的NPAC SMS規格(Functional Requirement Specification, FRS)

 

每一個地區的NPAC經營者皆受到該區域LLC的督導,各區域LLC有責任監督該區域之NPAC使符合NANC對於NPAC的管理規定。在各區域成立LLC唯一的目的就是去選擇一個公正的第三者來經營號碼可攜的管理工作,LLC的任務包括:代表經營者與第三者合約談判、決定硬體或軟體功能昇級的優先順序、以及督導NPAC確實遵循合約要求的事項。非LLC的會員並不排除在能夠獲得NPAC服務的範圍之外,NPAC經營者必須訂定平等對待各個通訊服務競爭經營者的計價方式,各區域LLC有責任確保NPAC對於各服務經營者的計價方式是符合FCC與各州的法規要求,NPAC經營者必需提供非歧視的、公平的服務給所有通訊服務經營者。NPAC提供服務的對象必需為通訊經營者或者是有機線設備的跨區通訊經營者,且必需為獲得FCC或州公眾資源管理局核發核照者,或者是受雇於以上這些經營者來執行計費、通話轉接或服務品質監督的其他經營者,以上這些規定強調NPAC的服務只是單純的為了提供地區號碼可攜服務,限制NPAC服務的項目是為了保護NPAC中資訊的安全以及減少NPAC不必要之成本。

任何NPAC/SMS的架構更動都必需事先經過NANC的批准,執行這些改變的責任是由各區域LLC來督導NPAC經營者進行,假如未來NANC組織不再存在,屆時也應該再成立一個上級督導組織來支援或批准NPAC/SMS的架構改變。如果通訊經營者對NPAC的架構有異議或爭執,應即刻將此爭議提至NANC討論以便解決。區域LLC之間整合並不被排除。NPAC應由一個公正的第三者來經營。

 

.NPAC的角色

NPAC的主要角色就是幫助通訊服務經營者取得NPAC SMS資料庫中的資訊,為了達到這個目標,NPAC必需提供以下功能,包括行政管理、使用者服務以及系統管理。,NPAC行政管理的功能如下:

  1. NPAC行政管理功能包括所有必需的管理工作,使NPAC能夠正常營運。
  2. NPAC必需與所有的通訊經營者合作,來更新資料庫中的資訊,以便為移轉的用戶轉接電話,或交流必須的資訊以便執行NPAC的工作。
  3. NPAC必需負責管理NPAC SMS資料庫的進入管理、使用者接續管理、資訊安全控管、使用者身份驗證以及管理工作。
  4. 當牽涉NPAC系統功能問題時,NPAC應該為使用者的主要接觸對象。
  5. NPAC提供的用戶服務功能,應該包括一個中央連絡窗口來接受通報以及解決NPAC的問題。
  6. 系統支援功能應包涵協調與解決NPAC資料庫相關的問題,包括系統有效性、通訊功能以及系統容量等問題。
  7. NPAC必需全年無休地營運。
  8. NPAC必需滿足LLC所設定的服務要求標準。
  9. NPAC必需定期向主管當局提出營運相關報告。

 

在轉換期間的工作指導原則:

  1. NPAC在過渡到新NPAC功能時,仍應保持一貫的服務水準。
  2. 對於用戶而言,過渡到新NPAC功能時應具透通性(Transparent)

3. NPAC進行轉換時應保持移入移出同時運轉,以便使用者有充足的時間能夠從移出系統轉接到新系統而使服務不致中斷,此轉接期間包括安裝新NPAC設施的期間,測試新NPAC功能的時間,解決問題的時間,安裝災難復原設施的時間以及解除移出NPAC設施的時間。

 

N-1電話連接範例

附件A

  1. 816-724-2245用戶由經營者LEC 1轉移至LEC 2
  2. 交換區域724662都是登記為提供LNP的交換局碼

 

長途電話轉接狀況

情況A1:長途交換經營者具備LNP/LRN功能

  1. 假設507-863-2112打長途電話到816-724-2245
  2. LEC 3轉接此通電話到發話者所選定之長途服務經營者,並不知道此受話者的LRN
  3. 發話者所選定的長途服務經營者IXC-1,是N-1經營者,故可以進行LNP資料庫查詢,找出受話者之LRN,將通話傳遞到LEC-2。假設LEC-2沒有直接幹線連往LEC-2,可以委託LEC-1提供匯接(Tandem Agreement)

情況A2:長途交換經營者不具備LNP/LRN功能

  1. 假設507-863-2112打長途電話到816-724-2245
  2. 507-863-2112的區域電信服務者是LEC 3,將此通電話傳遞給發話者選擇的IXC 2,由於IXC 2不具備LMP/LRN功能,IXC 2可委託LEC 1LEC 2即查詢LNP/LRN資料庫以決定如何轉接此通電話

情況A3:區域內電話,LEC具備LNP/LRN功能

  1. 816-845-1221打區域內電話給816-724-2245
  2. 由於LEC 4具備LMP/LRN功能,先查詢資料庫找出受話者的LRN,所以轉接此電話至LEC 2。假設LEC 4LEC 2之間沒有直接幹線相連,LEC 4可以委託LEC 2代轉

情況A4:區域內電話,LEC不具備LNP/LRN功能

  1. 816-845-1221打區域電話給816-124-2245
  2. LEC 4不具備LNP/LRN功能,可委託LEC 1LEC 2代為處理此一通電話

附件三:美國地區號碼可攜管理機構甄選小組報告

地區號碼可攜管理機構甄選小組報告

Local Number Portability Administration Selection Working Group

North American Numbering Council

4.25.1997

.背景

FCC命令全美國100大都會區的區域電信公司(Local Exchange CarriersLECs)必須在1997101日開始建置資料庫查詢的方式提供號碼可攜功能,並且要求這100大都會區應在19981231日以前完成資料庫查詢方式號碼可攜服務功能的建置,FCC同時作出二項重大的決定:

  1. FCC規定執行號碼可攜服務的架構應該採用各地區建置的資料庫,這樣最符合使用者的利益
  2. FCC決定LNP的資料庫應該由一個或數個中立的第三者來執行管理

 

基於這二項決定,FCC要求NANC(North American Numbering Council)來選擇LNPA(Local Number Portability Administration)FCC要求NANC7個月內提出選擇LNPA的辦法。NANC就成立了一個LNPA的甄選工作小組(LNPA Selection Working Group),另外也成立了LNPA架構工作小組(LNPA Architecture Task Force),以及LNPA技術和操作需求規範工作小組(LNPA Technical &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Task Force)FCCNANC七個待回答的問題:

  1. 什麼樣的中立團體適合來作LNPA
  2. 一個區域裡可以有一個還是多個LNPA
  3. LNPA應由什麼樣的方式挑選產生?
  4. LNPA明確的執掌任務為何?
  5. 區域資料庫所應提供服務的地理範圍為何?
  6. 各種技術標準及規範:包括互通作業標準、網路介面標準以及其他技術標準規範為何?
  7. LNPANANPA(North American Numbering Plan Administration)之間如何交換編碼的資訊?

 

.運作原則

LNPA甄選工作小組,以及其他的工作小組都採取開放的會員制度,即是任何在通訊產業裡的公司或組織都可以自由來參加這些工作小組,這些工作小組開會時FCC通常都會派代表參加甄選會議,這些工作小組的開會議決方式依照下列幾項原則:

  1. 這些工作小組的成員應廣泛包括通訊領域中各行業的代表
  2. 參加會員或參與開會都沒有限制,但是每一個組織投票時只有一票的權利
  3. 本工作小組的決議以達到多數的共識為原則,雖然不必全體一致贊成,但是只要有某產業的大多數代表均反對時,即不能算獲得共識
  4. 既有區域電信經營者(Incumbent Local Exchange Carrier, ILEC) ,以及新進的區域電信競爭者(Competitive LECCLEC)會員,各選舉產生出一位共同主席來主持開會及討論
  5. 工作小組無法議決的議題,將提升至NANC決策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或者交由NANC會員大會議決
  6. 這些工作小組只討論本報告2.2節中所涉及的事項

 

美國7RBOC區域都各自著手進行LNPA的規劃,已徵求各界提供建議及資訊(Requests For Proposals) LNPA甄選工作小組將參照目前各州的LNPA構想及進度,來規劃一個全國性的LNPA規範。美國關於LNPA的甄選工作早在199611月就已開始著手進行。

 

.無線通訊的號碼可攜性研究

LNPA甄選工作小組以及其下之工作小組,完全是針對固網的號碼可攜功能進行研究,其理由是為了儘快達到FCC針對固網拓展LNP之要求,關於行動通訊提供LNP將另外特別研究,未來行動通訊的LNP功能也應整合進入固網的LNP功能要求之中。

.選擇LNPA執行者之目標

最重要的目標是要求經營者能夠中立且公正地對待彼此競爭的區域電信經營者,因此必須由一個公正的第三者來執行LNPA的工作、LNPA的行政管理、以及LNPA的經費應該如何由各通訊經營者來分擔等事項,選擇LNPA執行者需要考慮以下六項因素:

  1. 要能夠促成各經營者公平及公開地獲取LNP資料庫中之資訊及電話號碼
  2. 要能協調一致地儲存資訊於LNP資料庫中
  3. 應採用最經濟的方式建置LNP
  4. LNPA的管理應能一貫地符合要求
  5. LNPA應該符合NANC所規定的技術及功能標準
  6. LNPA的建置應能符合FCC要求的建置時程

 

為了確保LNPA的公正性,區域通訊服務經營者自然不應成為LNPA的經營者,通訊設備製造者亦被排除,以及任何與NANP或與相關經營者有投資或業務利害關係之機構均不符合資格。由於選擇LNPA影響各個通訊經營者,牽涉十分複雜,所以通訊經營者覺得他們應該形成一個組織,以方便挑選出最適合他們需要的LNPA。成立一個有限責任的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可以發揮集體的力量,以及代表此組織裡面各個會員以平等的立場來規範LNPA符合各個經營者的需要,LNPA就在各個競爭的地區通訊經營者中應扮演一個公正超然的角色,LNPA服務區中的任何區域電話公司都歡迎加入LLC的組織,加入LLC要付會費1萬至2萬元以便分擔行政的開銷,每一個LLC的會員享受相同的投票權,總而言之,讓各個通訊經營者能夠表達他們對於LNPA的需求意見,經由參與LLC是最好的管道,所以LNPA之需求規格或選擇方式,其實就是由各個通訊經營者在一個公正的基礎之下共同研擬出來的。另外一個讓各個通訊經營者形成LLC的理由是需要有一個單一的機構來確立LNP的規格、進行審核、簽約、付款與管理,因此為了處理法律上的以及財務上的這些問題,大家共同成立一個LLC

 

LNPA最後的決定權仍舊在NANC,各通訊經營者是藉由LLC試圖建議一個妥善的LNPA選擇方式,希望能夠被NANC所採納。LLC代表各會員與LNPA的獲選者簽約建置LNPA功能,各經營者然後各別與LNPA簽訂服務合約,各別的合約應該都有相同的價格標準以及能夠從LNPA獲得相同的服務。

 

LNPA經營者的選擇流程:

  1. 電信服務經營者討論成立LLC以及LLC的運作原則達成協議
  2. LLC正式成立
  3. LLC準備邀標書並提出邀標書(RFP)
  4. 選出合格來參加投標的經營者
  5. 這些經營者對邀標書提出問題
  6. LNPA對所有提出問題的經營者舉行公開的回答說明
  7. 邀標書截止收件
  8. LLC審核各邀標書而選定LNPA經營者
  9. 與獲選的LNPA經營者舉行契約談判及簽約,確定各網路經營者必須付給NPAC之服務資費。
  10. LNPA經營者開始建置NPAC/SMS功能
  11. LNP功能測試
  12. LNP實際商用測試
  13. LNP大量普及拓展

 

.美國NPAC甄選結果

美國7個電話區域中有4NPAC經營者是由Lockheed Martin IMS獲選經營,另外3NPAC經營者是由Perot Systems, Inc.經營。由於7個區域中共選出2LNPA經營者來,一般認為符合競爭的原則,如果其中之一無法達成任務還有另外一個NPAC可以執行任務,況且當有競爭的時候,通訊經營者也能夠在談判中獲得比較有利的條件和價格。美國過去有7RBOCs,在每一個ROBCs區域中有一個NPAC是一個合理的安排。其優點包括:

  1. 整個國家有比較分散的資料庫,可以解決全國推行LNP時資料庫的擁塞情形
  2. 當有哪一個資料庫故障時不致癱瘓全國的通訊
  3. NPAC的範圍與RBOC範圍相同,使得任何RBOC只需要與一個NPAC發生關連,可以簡化作業

 

.LNPA未來應該持續進行的工作

  1. 編碼集合,把所有的電話號碼集中起來管理運用是一個使編碼運用更加有效率的重要步驟
  2. 監督LNPA的建置,建議由LNPA選擇小組與FCC官員共同組成監督小組,本小組最好是由FCC公眾電信處的處長作主席來監督LNPA獲選經營者建置LNP功能
  3. NPAC SMS更新管理工作,由於NPAC SMS一定會經過不斷地修正改進,因此控制與管理SMS修正改進需要有專人來負責,並且要確保所有修正與改進都能符合NPAC要求的公正原則
  4. NPACSMS未來若要考慮包括行動通訊的LNP,或者是演進到位址(Location NP)與服務(Service NP)LNP也必定會需要經過一些修正,未來這種修正也應該要持續監督

 

未來LNP有所爭執的解決方式,未來當LNPA遭遇爭執的時候,還是由NANC作為爭執的解決機構,未來若要考慮增加至1213位數字的北美編碼,藉時亦應由NANPLNPA一起來規劃。

 

.NANCNANP管理者

美國FCC19957月決定成立北美編碼委員會(NANCNorth American Numbering Council)來管理電話號碼的資源,並要求成立一個公正的NANP(North American Numbering Plan)管理機構來執行北美編碼的分配,其目的是:

  1. 要讓電話號碼的資源能夠被公正運用且能促進競爭
  2. 使得北美號碼資源能夠整體一致地被管理與運用
  3. 改正過去由產業主導的號碼管理,並發揚編碼的有利特點

 

.NANC成立的目的

FCC僅制定編碼的政策,而NANC則居於執行的地位,但受FCC監督。FCC是在美國編碼有任何爭執時的最後裁判者,督導成立北美編碼委員會,FCC瞭解目前關於編碼的解決方式都是基於經營者多年工作的經驗,但是由於編碼的重要性日增以及電信自由化增加了新進經營者的競爭,過去的編碼方式需要改進,FCC希望NANC能夠提供編碼方面的建議,促成經營者之間的共識,使資源能夠公正地運用,並促進通訊自由競爭。NANC的使命包括以下五點:

  1. NANP管理者必需具備獨立性及非政府性,以及與任何產業均沒有利益關係
  2. 將過去交換機局編碼管理責任從區域電話公司移轉至NANP的管理者
  3. 制定有效節約運用編碼資源的措施
  4. 尚未被NANP管理的網路資源應交由NANP管理
  5. 考慮NANC未來是否應該繼續作為FCC的委員會機構

 

NANP管理者應負起NANP管理的責任以及編碼資料庫的責任,目前由Bellcore執行的功能應移轉給NANP管理者。

附件四:與中華電信就號碼可攜議題交換意見

 

二、茲將 貴公司提出之意見,基於本研究小組目前之認識,書面答覆於附件,敬請參考指正。

建議事項,獲益良多。

一、研究小組曾於十二月十五日下午至 貴公司拜訪經營規劃處,雙方溝通針對NP之規劃方向及

明:

旨:電信總局委託『我國號碼可攜性之研究』研究小組與 貴公司討論記錄。

 

 

受文者

副本

正本

電信總局綜合規劃處

中華電信經營規劃處

 

 

 

 

 

附件

字號

日期

(八七)科管字第八七二三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電信總局委託「我國號碼可攜性之研究」研究小組

與中華電信討論NP規劃方向及意見答覆

12-23-1998

意見1. NP之開放應採逐步漸進方式,先期選擇適當之話價區先行試用,再推廣至三大都會區及全區。

答覆: 我國固網開放已有既定的時程,預計在民國88年底將能夠公佈固網營運執照之獲得者,新進的經營者將可能在89年中旬開始營業,因此號碼可攜性功能必須於屆時開始提供,使新進經營者能夠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之下,開始經營固網業務。由於此為國家既定之固網開放政策,各固網經營者必須配合建置號碼可攜性功能,因此敬請中華電信即刻開始進行先期之規劃及測試,使能在89年中旬配合新進經營者之經營時程,開始提供號碼可攜性功能。

由於新進經營者將有其各別之市場拓展策略,因此號碼可攜性功能之實施,不宜限定先由任可話價區開始,應由新進固網經營者自行決定,而非由中華電信或政府政策影響。

 

意見2. NP之開放範圍以同一話價區為單位,在該區內提供NP之服務。

答覆: 在固網開始營運之初,政府政策是只要求提供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功能,至於遷移位置時之號碼可攜服務及變更服務時之號碼可攜服務,將留待各經營者自行拓展。一旦改變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功能建置完成,其餘兩項號碼可攜性服務應能夠順利延伸。由於電信總局即將制定我國區域電信服務範圍(類似美國的LATA區域範圍) ,未來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勢必將配合電信總局此項規定,所以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性功能之提供範圍建議以未來電信總局將制定之區域電信服務範圍為規範。相信目前之話價區與未來之區域電信服務範圍應不至於有太大的差異。

 

意見3. NP提供之方式宜採階段性進行,第一階段以CF為主提供NP服務,第二階段則採建設Partial IN提供NP服務,並可依需要採行Query on release方式,終期則採Full IN方式分期進行。

答覆: 提供NP之技術方案包含指定轉接方式、Query on release方式、以至於All call query方式。從電信總局制定法規執行號碼可攜政策之立場而言,國家不宜強制經營者選擇某項科技或指定技術的演進階段,僅須規範最後技術必須達到的服務品質,以及管制經營者向使用者收取的資費。中華電信可以依其各個交換機升級時程之不同,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間、採用不同的方式以達到NP功能及服務品質。

依照本NP研究小組與幾位有興趣經營固網的經營者洽談所瞭解,未來新進經營者在其網路中很可能直接採用All call query方式,電信總局樂於見到經營者採用最先進的方式提供民眾最先進的電信服務,僅提供 貴公司參考

 

意見4. NP資料庫之籌建,初期以採三區分公司各別建立SCP資料庫,分別受理各區之NP服務,未來依全區開放NP時,再整合至全區資枓庫。

答覆: 未來NP資料庫之建置是否分三區各別建置或全國僅需要一個共同的資料庫將在深入探討之後再提出建議。由於各固網經營者必然將擁有各自之資料庫,也只需由公共資料庫下載資料,所以對於公共資料庫之反應速度需求不會太大,因此是否需要分三區建立SCP資料庫將再進一步研究

 

說明5. NP之建置順序

意見(1) Fixed Number Portability(限同一地址)

答覆: 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功能包括用戶於同一區域電信服務範圍內轉換服務提供者時,不必限定於同一街道地址。因為網路中完全可以達到。

意見(2) Non-geography Number Portability

答覆: NP功能除了包括用戶轉換其一般電話號碼之外,亦應該包括目前已經採用資料庫方式提供之先進服務,諸如020030080…等服務。其理由為在國外這些查詢資料庫類型的服務均為最早期開放號碼可攜服務之列,例如美國即是早在1990年初期即已開放其800號碼服務。所以建議在NP開放之初即應同時包括固定號碼及特殊號碼服務之號碼可攜功能。

 

說明6. NP服務成本分攤方式

意見(1) NP網路建置之成本宜攤分向客戶收取服務費。

答覆: 由於號碼可攜為電信自由化固網開放所必須提供之功能,是國家電信自由化之政策,以及開放競爭必須具備之公平環境,因此本研究小組參考美國、澳洲、德國等先進國家關於NP服務成本分攤之作法,均將NP網路之建置成本由各個網路經營者自行負擔,此為網路經營者必須盡到之義務,而此建置成本應向所有顧客平均分攤,不可使攜碼用戶遭致較高之資費,如此將阻礙民眾轉移服務經營者之意願,這將違背固網開放公平競爭之精神。號碼可攜功能為任何固網經營者必須具備之功能,不應將其視為向用戶提供之一項額外的服務,因此不應以提供新服務之態度來向用戶收取較高之費用。簡言之,號碼可攜之成本應由全體使用者平均分攤。

若在接續過程中如有須移出經營者提供服務,其費用由雙方經營者協商。

意見(2) 在移出網路登錄或資料庫登錄之費用宜向受惠者之移入經營者收取費用。

答覆: 在移出網路中雖然要進行一些登錄之動作,但是由於攜碼用戶已離開移出經營者,移出經營者自不應要用戶負擔任何費用,否則豈不成為用戶必須繳納處罰金才能離開移出經營者?至於向公共資料庫登錄之費用則應由受惠之移入網路支付給此公共資料庫之管理者。

意見(3) 共同資料庫之查詢與維運成本宜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費用。

答覆: 共同資料庫之查詢與維運成本應由需要查詢之機構分攤。至於如何分攤尚在研究之中。由於此公共資料庫之功能與服務項目尚不明確,所以尚須加以研究。

 

意見7. 與其他經營者以POI為網路介接點,所有ported call均經由POI互通話務。

答覆: 與其他經營者介接之位置牽涉國家關於網路互連(Interconnection)之規定,自應符合國家關於網路互連之一切規定。

 

說明8. 概述目前中華電信之網路架構、信號方式。

答覆: 固網開放小組曾經作出2003年全部採用IN方式達到號碼可攜功能之初步決議,如果中華電信覺得此決議有其窒礙難行之處,敬請中華電信將其網路架構、交換機功能之現況以及演進計畫以書面向電信總局提出說明,並介紹中華電信規劃之網路擴充升級計畫,以及各地區、在各時期能夠提供NP之方式,供電信總局參考裁示。

 

意見9. 第二階段之partial IN方式,LS交換機需增加信號功能,目前尚無標準,且本公司目前PSTN網路尚未全區具備ISUP,建設時程難以掌握。

答覆: 中華電信提出若採用Query on release方式實施NP,區域交換機之訊號功能需要略為修改。本NP研究小組並未強制要求任何經營者採用此方案。敬請各經營者依據其網路功能現況自行選擇最符合經濟效益,且亦能夠達到國家NP政策目標之技術或系統架構。

 

意見10.針對目前龐大PSTN網路如採Full IN方式,需將大量LS局升級為具SSP功能,投資金額驚人,恐造成本公司營運困難。

答覆: 本研究小組並未要求中華電信完全採用Full IN方式實施NP,中華電信將要以何種策略提升IN交換機可基於 貴公司之營運策略,作最審慎之評估。

中華電信不宜將Local switch升級成為IN SSP功能之所有成本均歸於NP,因為將Local switch升級成為具備IN功能之交換機,將能夠提供各種先進之IN服務,必然可以產生許多新的服務及營收。

 

意見11.NP資料庫建設方式及各經營者相互查詢信號規約標準需統一訂定,以利規劃建設。

答覆: 未來NP資料庫之建置以及各經營者之查詢訊號,必然需要訂定統一之標準規格,本研究小組將與中華電信與其他經營者共同商議以儘早確定此標準。

 

附件五:我國號碼可攜性服務監管機制建議草案

 

總說明

為因應固定通信業務開放,促進固定通信市場有效競爭,並維護消費者自由選擇電信服務提供者之權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規定獲得固定通信業務執照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為因應提供是項服務,擬定本實施要點草案,俾作為管理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相關議題之依據。本要點訂定重點如下:

  1. 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事項包括法源依據(第一條)、定義(第二條)、主管機關(第三條)、適用對象(第四條)、服務範圍(第五條)、用戶權益保障(第六條)主管機關職權(第七條)
  2. 第二章為針對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經營者的管理,規定事項包括互惠原則(第八條)、提供同等品質服務之義務(第九條)、資費統一原則(第十條)、經營者彙報的義務(第十一條)
  3. 第三章為號碼可攜服務提供時程及方式,規定事項包括號碼可攜服務提供地區(第十二條)、號碼可攜服務實施技術及時程(第十三條)、資料交換義務(第十四條)
  4. 第四章為收費標準,規定事項包括號碼移轉成本(第十五條)、建置成本(第十六條)、通話轉接成本(第十七條)、收費爭議(第十八條)
  5. 第五章為移轉程序,規定移轉程序(第十九條)
  6. 第六章為號碼移轉資料庫的管理,規定事項包括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之資格(第二十條)、資料庫管理者之任務(第二十一條)、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之職責(第二十二條)、資料庫管理者之甄選(第二十三條)、資料庫管理者之監督(第二十四條)、統計彙報(第二十五條)
  7. 第七章為號碼移轉資料庫之功能及規格,規定事項包括介接界面容量(第二十六條)、作業品質標準(第二十七條)
  8. 第八章為罰則,規定罰則(第二十八條)

 

 

號碼可攜性服務監管機制建議草案

88.3.26

建議條文

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法源)

本要點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消費者應有自由選擇通信業務經營者之權益。在電信市場開放之後,缺乏號碼可攜服務將形成用戶轉換服務提供者之障礙,此與電信市場自由競爭之精神相違背。準此,乃參照先進國家(以美國為主)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定義)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 固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固定通信網路提供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
  2. 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
  3. 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固定通信服務者。
  4. 號碼可攜服務(Number Portability, NP):號碼可攜服務包括三類:「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服務」、及「變更服務號碼可攜服務」。
  5. 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Service Provider Portability):提供用戶在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由一經營者轉換至另一經營者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6. 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服務(Location Portability):提供用戶遷移居所至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7. 變更服務號碼可攜服務(Service Portability):提供用戶變更電信服務種類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8. 攜碼用戶(Ported Customer):轉換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而仍願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用戶。
  9. 未移出用戶(Non-ported Customer):未申請移轉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用戶。
  10. 移入經營者(Recipient):攜碼用戶轉換後的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

十一、移出經營者(Donor):攜碼用戶轉換前的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

十一、指定轉接(Onward Calling)方式實施號碼可攜:發話給攜碼用戶之電話,依照所撥的電話號碼將其先傳送至移出經營者網路,再轉送至移入經營者網路。

十二、號碼移轉資料庫:接受、儲存以及廣播為了轉接攜碼用戶電話至其移入經營者網路所需資料之資料庫。

十三、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經營、管理、維護「號碼移轉資料庫」之機構(以下簡稱資料庫管理者)。

十四、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號碼可攜:發話網路在轉接電話之前先查詢號碼移轉資料庫,得知受話者所屬的網路之後,方進行通話線路連接。

  1. 參考FC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Part 52Sub Part C. Sec. 52.21
  2. 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

 

 

 

 

 

 

 

第三條(主管機關)

號碼可攜服務之監理事項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辦理之。

電信法第三條規定,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電信總局為電信事業之督導機關。

第四條(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依法獲得固定通信業務執照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1. 固定通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綜合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
  2.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為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義務,唯長途或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亦需要獲得用戶所屬市內網路之資訊才能轉接電話。

第五條(服務範圍)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目前應提供之號碼可攜服務限於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包括一般住家、商業電話號碼以及非地域相關網路號碼(例如以020080…等接取碼為首之電話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惟電信總局未來得視經營者之技術能力,逐步將遷移位置及變更服務之號碼可攜服務納入之。

一、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服務及變更服務號碼可攜服務與市場競爭之障礙無關,在國外亦少將其列為初期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項目,爰不列為現階段固網經營者之義務。且若轉換經營者時超出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則屬遷移位置號碼可攜服務。

二、國際間針對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之標準尚在研議中,僅有少數國家開始實施行動號碼可攜服務,因此暫不列入考量。

第六條(用戶權益保障)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於與用戶訂定之定型化契約中,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得要求其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徵得用戶同意將為實施號碼可攜所絕對必要之資料提供給其他網路業務經營者。

課予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明白告知用戶得要求其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義務,有助於用戶行使其自由選擇經營者之權力;此外,為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於定型化契約中徵得用戶同意其提供絕對必要之資料。

第七條(主管機關職權)

電信總局得指定號碼可攜服務應以資料庫查詢或更先進技術之方式實施。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而制訂之收費標準,以及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品質,由電信總局核定之。

  1. 參考FC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Part 52Sub Part C. Sec. 52.23
  2. 美國、香港、德國、芬蘭已規定採用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NP
  3. 明定由電信總局核定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品質及資費,避免不公平競爭及對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影響。

 

 

 

 

 

 

 

 

 

 

第二章、針對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經營者的管理

第八條(互惠原則)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爾後用戶可能會在所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間遊走,所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均可能提供電信服務至攜碼用戶。因此,各經營者應以平等互惠方式提供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第九條(提供同等品質服務之義務)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至攜碼用戶時,應維持與提供至未移出用戶至少同等品質之客戶服務及網路性能服務。

前項所述同等品質服務係指在服務特性、功能、和可靠性上差別對消費者而言不明顯,或雖明顯,但不會影響消費者對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的選擇。

  1. 若攜碼用戶無法獲得合理之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將直接降低其更換經營者之意願,此乃違背號碼可攜服務的精神及我國推動電信自由化之目的。
  2. 第二項之定義係參考澳洲之相關規定。參考自OVUM報告。

第十條(資費統一原則)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至攜碼用戶或未移出用戶,其資費應統一。

  1. 若提供電信服務至攜碼用戶的資費比至未移出用戶之資費高,無異將對攜碼用戶造成處罰,此將不符合電信自由化的精神,更侵害消費者選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權益。
  2. 二、美國、德國、英國、香港、芬蘭如此規定。參考自OVUM報告。

第十一條(經營者彙報的義務)

市話網路業務經營者應每季彙整平均接通電話之等待時間、忙線率、故障率、維修時間、移轉作業錯誤率、移轉作業時間、通話品質、服務功能等數據,提報電信總局評鑑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品質。

要求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彙整提報各項通話資訊乃為確認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品質,並確實盡到平等互惠之義務。

 

 

 

 

第三章、號碼可攜服務提供時程及方式

第十二條(號碼可攜服務提供地區)

既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必須在新進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開始營業之地區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新進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事先通知既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其計畫於六個月後開始營業之區域。

新進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事先通知既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其於六個月後計畫開始營業之區域,給予既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在其網路中建置號碼可攜功能之時間。

第十三條(號碼可攜服務實施技術及時程)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於民國9211日以前完成全部以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號碼可攜服務,若有特殊原因在某些地區無法達成,應於六個月前詳附理由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始得延緩。

一、依據固網工程技術小組決議。

  • 資料庫查詢方式為各國公認最終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理想方式。
  • 美國要求於19981231日前在前100大都會區以長期資料庫方式提供號碼可攜服務(FC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Part 52Sub Part C. Sec. 52.23)。芬蘭要求於1998年底以資料庫查詢方式開始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德國在19981月以資料庫查詢方式提供號碼可攜服務。香港於19971月以資料庫查詢方式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 第十四條(資料交換義務)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將攜碼用戶之相關資料向其他網路業務經營者通報,以使其他網路業務經營者能經由查詢其各自資料庫而能得知該用戶所屬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若「號碼移轉資料庫」已建置完成,則將移入用戶之相關資料向此資料庫通報。

    為維護用戶的服務品質,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將攜碼用戶相關資訊向其他網路業務經營者通報,俾查詢得知如何轉接電話。需要此項資訊之網路業務經營者除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外,尚可能包括長途、國際以及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

     

     

     

    第四章、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號碼移轉成本)

    移出經營者或擁有電話號碼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不得向攜碼用戶收取號碼移轉費。

    1. 目前任何用戶向電話公司申請退租並不需給付退租費。如採用資料庫查詢方式,移出號碼與退租對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而言所需執行之工作相似,故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不應收取號碼移轉費。
    2. 美國、香港均如此規定。參考自OVUM報告。

    第十六條(建置成本)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而在其網路內進行之投資,應由其自行負擔之。

    一、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網路新舊不同,選擇實施號碼可攜之技術亦不同,且許多技術為提供先進智慧型網路電信服務共同之基礎平台,不應將其成本完全歸屬於專為提供號碼可攜之投資,故應由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其不同需求,自行負擔其網路升級之成本。

    二、澳州、芬蘭、德國、香港、紐西蘭、英國、美國均如此規定。參考自OVUM報告。

    第十七條(通話轉接成本)

    發話方網路轉接用戶電話至受話方網路,若須經由受話方網路或第三者提供信號查詢服務或通話轉接(例如:指定轉接)服務,受話方網路或提供信號查詢服務之第三者可向發話方網路收費,惟其收費應以實際發生之成本為原則。

    若仰賴其他經營者提供服務,自應支付費用,但此費用之計算應以反應實際發生之成本為原則。

    第十八條(收費爭議)

    業務經營者間收費之爭議不得影響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進程。爭議部份可由電信總局仲裁,其與法院判決之差異可於事後再行補繳。

    英國及德國於實施號碼可攜服務時發生收費爭議,導致整個進程遭到拖延,故本條規定經營者間之爭議不得影響實施號碼可攜之法定時期。

     

     

     

    第五章、移轉程序

    第十九條(移轉程序)

    1. 移入經營者必須獲得攜碼用戶簽名之「移轉市話服務提供者並攜帶號碼」申請書。此份申請書得視為向移出經營者提出之「退租申請書」。
    2. 移出經營者得要求移入經營者提供此申請書之複印本。移入經營者應保存申請書至少六個月,以備移出經營者或主管機關查核。
    3. 移出經營者不得於移轉作業期間進行贏回用戶之活動。
    4. 移入經營者應針對其可以完成用戶移轉作業之期間,以及用戶希望移轉之日期兩者較長之期間,作為預訂移轉生效之日期。
    5. 移入經營者將要求攜碼用戶之名稱、號碼以及預訂移轉生效之日期與時間(必須至少預留五個完整工作天),以電子文件方式(依照業界同意之界面、通訊規約及收悉無誤確認功能)傳遞給移出經營者。
    6. 移出經營者應於收到前款電子文件後第二個工作天結束前,回覆移入經營者同意於該日期及時間進行用戶服務切換。
    7. 若要求攜碼之用戶在簽署「移轉市話服務提供者並攜帶號碼」申請書之前,已遭移出經營者停話(Disconnect),則移出經營者可以拒絕用戶攜碼之要求。
    8. 移入經營者向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通知該用戶之移轉協議已達成,並要求號碼移轉資料庫向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廣播此用戶移轉生效日期及時間。
    9. 移入經營者應於預計移轉生效時間前完成線路測試,且不得於預計移轉生效時間之前將用戶話機逕行連接至其新迴路。移出經營者亦不得於移轉生效時間之前停止服務。

    參考美國US WEST RFP Sec. 4

     

     

     

     

     

     

     

     

     

     

     

     

     

    英國單線五天,二至十線七天,十線以上十七天,澳洲和芬蘭二天、香港七天。

     

     

    美國要求二十四小時(不包括週末)之內回覆。香港要求第二天回覆。

     

    1. 此類用戶雖不能攜碼,但仍能向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重新申請電話,故其獲得通信服務之權益並不至於受到完全之限制。
    2. 合理之限制有助於市內網路業務之經營秩序,不但有助於經營者,亦保障守法消費者之權益。

     

    由於移入經營者連接新用戶迴路與移出經營者切斷舊用戶迴路不易完全同步,因此有必要規定其連接及切換之步驟及期間,避免服務中斷。

     

     

     

    第六章、號碼移轉資料庫的管理

    第二十條(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之資格)

    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應由公正第三者擔任。

    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不應在固定或行動通信業務上有任何財務上或市場上之利益,本身不可以是通信業務經營者之關係企業(擁有或被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

    1. 美國採用競標方式挑選中立之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
    2. 參考美國地區號碼可攜管理機構甄選小組報告,4.25.1997
    3. 參考美國US WEST針對號碼移轉資料庫之RFP Sec. 1.4

    第二十一條(資料庫管理者之任務)

    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之任務如左:

    1.使各經營者公平及公開獲取號碼移轉資料庫之資訊。

    2.協調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儲存用戶號碼資訊於號碼移轉資料庫中。

    3.採用最經濟有效率之方式建置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功能。

    1. 確保每位業務經營者均能公平地獲得此資料庫提供的服務。
    2. 參考美國地區號碼可攜管理機構甄選小組報告,4.25.1997

    第二十二條(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之職責)

    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之職責如左:

    1. 搜集已實施號碼可攜服務區域內之號碼資訊。
    2. 獲得號碼移轉訊息後,廣播給所有經營者。
    3. 建立獨立的全套資料備份。
    4. 提供新進經營者資料庫之拷貝。
    5. 提供資料復原服務給損失資料之經營者。
    6. 在資料庫上定期操作資料正確性測試。
    7. 建立資料庫之管理流程及細則,關鍵查核點之控制及文件的分發。
    8. 協助經營者資料庫連線測試。

    9.其功能應能符合各經營者要求。

    10.符合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技術及規格標準。

    11.於新進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在某一市內業務經營區域開始營運之日,須建置完成該區域之號碼移轉資料庫,並且完成與各經營者之連線測試。

    參考美國NANC為實施號碼可攜之架構與管理計畫,4.23.1997Sec. 12.5.3

    第二十三條(資料庫管理者之甄選)

    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由電信總局召集有意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及相關產、官、學、研各界代表以甄選方式產生之。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經營管理之期間以三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年以前應重新進行甄選作業。

    1. 美國是由經營者組成LLC來甄選,但是受到FCC之督導。建議在國內由電信總局督導。
    2. 固定網路業務開放競爭後,有意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經營者間因競爭對立,難於自行協調產生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因此宜由電信總局領導,電信總局亦責無旁貸,故第一項規定由電信總局召集相關人士以甄選方式產生管理者,以及其管理之期間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資料庫管理者之監督)

    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得向使用其資料庫之經營者收取費用,惟不得超過其於甄選時承諾之標準。

    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若有經營不善之情形,電信總局得召集全體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開會議決撤換之。

    1. 資料庫管理者固然得向使用其資料庫之經營者收取費用,但必須依據甄選時提出之計費標準,以避免其濫用市場地位,收費過高。
    2. 為監督資料庫管理者,有必要規定提前將其解約撤換之方式。

    第二十五條(統計彙報)

    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應定期向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及電信總局提出攜碼用戶統計、服務品質及計費等報告。

    1. 向使用其服務之各經營者及電信總局提出相關報告,目的在稽核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之服務品質並及早發現問題。
    2. 參考美國NANC為實施號碼可攜之架構與管理計畫,4.23.1997Sec. 12.5.3

     

     

     

    第七章、號碼移轉資料庫之功能及規格

    第二十六條(介接界面容量)

    號碼移轉資料庫與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用戶訂單管理系統(Service Order Administration)之連結應符合統一標準界面,且應能夠提供每秒鐘二筆資訊交易(Transaction)之速度;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服務管理系統(Service Management System)之連結應符合相同之統一標準界面,且應能夠提供每秒鐘二十五筆資訊交易之速度。

    1. 美國採用Interoperatable Interface SpecificationIIS界面。
    2. 參考美國US WESTRFP Sec. 4.3

     

    第二十七條(作業品質標準)

    1. 服務連續性:號碼移轉資料庫一年之中停機維修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預計停機維修的時間必須事先告知各經營者。
    2. 系統故障:號碼移轉資料庫一年之中非預期系統故障不得超過九小時;每次非預期的系統故障應在一小時之內修復。
    3. 可靠性:號碼移轉資料庫儲存之資料應保有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完整性;接收、儲存、廣播之功能亦應達到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可靠度。
    4. 有效性:號碼移轉資料庫應全年無休提供服務,號碼移轉資料庫管理者應全年有值班人員,維持營運及電腦系統之正常運作。
    5. 系統容量:號碼移轉資料庫應能提供足夠之系統容量以容納所有資料處理及儲存之需求,應包括可能與號碼移轉資料庫介接各經營者之需求,包括所有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以及未來成長之需要。
    6. 廣播速率:號碼移轉資料庫應能於收到攜碼用戶資料六十秒鐘之內,將此訊息廣播給所有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7. 災難復原:巨大災難發生致號碼移轉資料庫無法運作時,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恢復接收以及廣播攜碼用戶資料之功能,並應於四十八小時之內恢復所有功能。

    參考美國US WEST針對號碼移轉資料庫RFP Sec. 6.1 6.2 6.3 6.4 6.56.6

     

     

     

    第八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罰則)

    違反本管理規則者,依電信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