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機制

委託研究報告

交通部電信總局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

 

 

本委託研究報告公開徵詢公眾意見之說明

 

為配合開放固定通信網路業務,電信總局已委託顧問公司完成我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機制之研究」研究報告,並擬參考本研究報告,訂定一套有利於我國電信事業發展之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為集思廣益,特將本研究報告公布於本局網站www.dgt.gov.tw 「研究報告參閱區」,徵詢公眾意見。

對本研究報告有意見者,請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前,以書面提出中文意見書(附磁片)寄至本局綜合規劃處。(台北市濟南路二段十六號五樓。連絡人:蔡炳煌,電話:二三四三三九二二)

為便於本局彙整,意見書請註明單位、姓名、職稱及連絡電話,並請標明研究報告頁次、章節出處,所提意見若有引述參考文獻者,亦請註明出處並附相關原文。意見書請以WORD7.0版之A4直式橫書格式編輯。

 

 

第一章 固定電信網路服務自由化政策及其對網路接續之影響

1.1 簡介

1.2 網路接續的角色

1.3 世界貿易組織網路接續原則

1.4 產業目標與網路接續原則的關聯

1.5 本報告之目的

第二章 網路接續政策

2.1 總論

2.2 網路接續之建立

2.2.1 行政機關介入之本質

2.2.2 接續合約的訂定及其內容

2.3 計費原則

2.4 網路接續及接取原則

2.4.1 一般網路接續及接取政策

2.4.2 介接點

2.4.3 介接點與附屬設施之連接

2.4.4 網路接續計費

2.5 分離網路元件之提供

2.5.1 分離元件之規定

2.5.2 分離網路元件之接取

2.5.3 分離元件之計費

第三章 業者義務

第四章 接續合約

4.1 接續合約的內容

4.1.1 原則說明

4.1.2 定義及解釋

4.1.3 範圍及期間

4.1.4 接續與接取

4.1.5 通話、話務處理及轉接

4.1.6 分離元件

4.1.7 電話門號及代碼之接取

4.1.8 附屬設施之接取

4.1.9 緊急服務、接線生服務、電話號碼查詢服務、電話簿登載及資料庫

4.1.10 執行事項

4.1.11 法律及行政事項

4.2 協商程序、時機及裁決

第五章 計費原則、選擇及建議

5.1 計費原則

5.2 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涵蓋之成本

5.2.1 非資本增支成本項目

5.2.1.1 專屬於網路元件之直接相關成本包含以下項目:

5.2.1.2 專屬於網路元件之間接相關成本包含以下項目:

5.2.1.3 未列入增支成本計算之成本如下:

5.2.2 資本增支成本

5.2.2.1 資產價值

5.2.2.2 折舊

5.2.2.3 使用之資本報酬

5.2.3 聯合及共同成本

5.2.3.1 聯合及共同成本之定義

5.2.3.2 依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回收聯合及共同成本

5.2.3.3 聯合及共同成本之分配標準

5.3 接續服務之計費項目

5.4 計費方法及程序

5.5 接續費率之定期調整

第六章 接續與接取

6.1 接續之要求及動機

6.2 目前的網路接續架構

6.2.1 現有介接點及接取法

6.2.2 現行接續費結構

6.2.2.1 話務或傳輸費用

6.2.2.2 市話虧損費

6.2.3 現行網路接續結構之檢討

6.3 介接點

6.3.1 技術可行性

6.3.2 最低要求之介接點

6.4 介接點及附屬設施(電桿、管道、管路及通過權)之利用

6.4.1 介接點之接取

6.4.2 附屬設備之利用(電桿、管路、管道及通過權)

6.5 接續服務之計費

6.5.1 一般計費方法

6.5.2 最終費率及收費元件之訂定

6.5.3 過渡費率及替代費率

第七章 分離元件之提供

7.1 分離計價之要求及動機

7.2 分離網路元件之提供

7.2.1 一般政策

7.2.1.1 分離元件之最低要求

7.2.1.2 額外分離元件之提供

7.2.1.3 分離元件之定義

7.2.2 分離元件定義

7.2.2.1 市內用戶線

7.2.2.2 網路介面裝置

7.2.2.3 市內交換

7.2.2.4 彙接(及其他)交換

7.2.2.5 局間傳輸設施或市內傳輸

7.2.2.6 信號及通話相關資料庫

7.2.2.7 營運支援系統

7.2.2.8 接線生服務及查號服務

7.2.3 分離元件之接取

7.3 分離元件之計費。

7.3.1 一般計費法

7.3.2 最終費率及費率項目

7.3.3 過渡費率及替代費率

第八章 名詞解釋

附錄:資料來源

 

第一章 固定電信網路服務自由化政策及其對網路接續之影響

1.1 簡介

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為我國政府與民間企業的共同目標,而蓬勃發展的世界級電信產業將是建設亞太營運中心的推手。建立一個世界級的電信事業,我們需要仰賴市場競爭,因為競爭是創造快速創新服務,提昇服務品質,與降低電信資費的催化劑。

政府最終的目標是在最短的時間內達到亞洲最具競爭力的服務及價格水準。然而在自由化的進程中,仍須給予中華電信公司一段合理的調適期間,使其得以完成因應競爭的充分準備,避免不必要的經濟衝擊。

1.2 網路接續的角色

確保新進業者能夠以快速、公平的方式與中華電信網路接續,進而連接中華電信的用戶,將是自由化成敗的關鍵。欠缺適當的網路接續條件將導致下列結果:

政府網路接續政策的目標在於防止上述缺失,將電信產業的發展導引至正確的方向。由於中華電信的網路發展頗為完善,因此網路接續問題尤其重要。對新進業者而言,重覆中華電信已有的基礎建設投資無疑是經濟資源的浪費。政府的網路接續政策應鼓勵新進業者儘量利用中華電信原有的基礎建設提供新的服務項目,同時新進業者也應支付合理的代價予中華電信。適當的網路接續原則將明確規範新進業者與中華電信間的網路接續條件,該原則也將適用於所有競爭業者間之網路接續。

1.3 世界貿易組織網路接續原則

過去幾年來,各國政府與電信主管機關已就電信政策,特別是網路接續問題,達成高度共識。該項共識詳載於「世界貿易組織電信附件」(WTO Telecommunications Annex),其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電信協定

摘錄第二條:網路接續

2. 網路接續

2.1 本條適用於與提供公眾電信網路或服務業者間之網路接續,旨在使不同業者間的用戶可相互通信,並使用戶可到其他業者所提供的服務。

2.2 確保網路接續:與主要業者之網路接續應建立於技術上可行的介接點。網路接續之提供原則如下:

a) 依非歧視條件(包括技術標準及規範)與費率,且提供之品質不得低於所提供予其本身所經營之類似業務,或與其無關連之業者、其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所經營的類似業務。

b) 以及時的方式提供,各項條件(包括技術標準及規範)及成本導向之費率均須透明化、合理化、具經濟可行性、及採分離計價原則,使業者不必就不須使用之網路元件或設施支付費用。

c) 除可於提供多數用戶的網路終端點接續外,亦得依業者要求於其他介接點提供網路接續,但應按可反應建置設備之成本收費。

2.3 網路接續協商程序之公開化:與主要業者網路接續所適用程序應可供公眾取得。

2.4 網路接續安排之透明化:主要業者應公開其網路接續協議條件或參考用之網路接續條件。

2.5 網路接續之爭議處理:與主要業者網路接續之業者得於

a) 任何時間;或

b) 已公告的合理時間屆滿後

向獨立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俾解決爭議。

我國的目標在於儘量、儘速達成世界貿易組織之電信原則。部分項目需要採取過渡的措施,才能配合台灣的特殊環境,特別是中華電信的改制及電信相關法律的立法兩項議題。

1.4 產業目標與網路接續原則的關聯

電信事業自由化最初十年的首要目標,在於透過有效的競爭達成經濟效率。這個目標在固定網路服務自由化最初三、四年間尤為重要,其他重要目標尚包括社會福利及消費者利益、產業發展與創新。

發展符合經濟效益市場的主要方法如下:

(1) 確保電信服務費用以增支成本(incremental cost)為訂定基礎,且經由競爭的壓力降低成本。

(2) 充分利用現有基礎建設。

(3) 在符合商業效益的前提下,鼓勵基礎建設的重覆投資。

經過審慎研究後,建議電信總局參酌上述原則,確定了以下政策方案:

(1) 網路接續對所有業者都有強制性。

(2) 在技術可行性的前提下,任一網路的任一點均得做為介接點。技術可行性應視國內與國際經驗而定。

(3) 協商網路接續合約之最長合理期間為90天。

(4) 所有協議均須送電信總局備查。

(5) 接續費應反映成本,成本估算原則為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Total Element Long Run Incremental Cost),並以預期成本的基準(forward looking basis)計算之。

(6) 網路接續應採分離計價原則,並僅就網路接續所使用到的網路元件收取費用。

(7) 提供網路接續的業者得就滿足網路接續要求所為之網路調整,收取合理費用。

接續費為競爭業者間爭議的焦點,因此,在訂定政策上應採取下列原則:

1.5 本報告之目的

本報告旨在說明業者協商網路接續時應遵循的原則,內容包括:

本篇報告做為電信總局訂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的參考。

第二章 網路接續政策

2.1 總論

電信總局依前章所述政府自由化目標制定網路接續政策,以確保網路接續之執行符合電信事業的整體政策目標,進一步為所有的業者創造公平及透明化的環境。該項政策提出下列原則:

Ÿ 網路接續之建立

-

行政機關介入的本質,網路接續協商與裁決,以及接續協議應包含的內容。

Ÿ 計費原則

-

計算方法和步驟,服務及元件,分離,以及定期調整。

Ÿ 網路接續及接取原則

-

需要或允許之介接點及接取方法。

Ÿ 分離網路元件之提供

-

各個分離網路元件之分離程度及特定要求。

2.2 網路接續之建立

2.2.1 行政機關介入之本質

為使自由化的電信市場有效地運作,尤其為使新競爭業者得以生存,彼此競爭的電信服務提供者的網路間之接續是一基本要件。本報告之目的,在於建立網路接續之法規架構,以協助所有的競爭業者於合理的期間內完成公平的網路接續。

然而,本報告所述接續原則與法規的執行則仰賴市場的競爭者。電信總局允許儘可能由業者間的協商與市場的力量決定商業性條件,其目的為鼓勵競爭者儘可能進行協商,電信總局只有在業者要求時才會干預。電信總局的干預應依第四章所述裁決原則進行。

2.2.2 接續合約的訂定及其內容

業者應依據本報告所提出之接續原則協商雙邊接續合約。不屬本報告所載原則的合約條款應視當時情形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若當事人已盡合理的努力而仍未於合理的期限內達成符合要求之合約,則電信總局將依當事人單方或雙方之聲請,遵循本報告揭櫫的原則就爭議之條款進行裁決。

2.3 計費原則

接續費應依下列原則計算:

(1) 接續費係基於提供接續服務所用元件之相關成本。

(2) 接續元件之相關成本以及其他相關交易將依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之。

(3) 相關成本應依資產之預期成本決定(forward looking cost)

(4) 聯合與共同成本應分配於所有業務共同分攤成本的回收(此即所謂「外加」(mark-up))。

(5) 接續費應就實際情形儘可能分離計算,使新進業者得僅就其預定使用之網路接續服務付費。關於這些費用部分之建議,詳如本報告後章節。初期費用將不以地理區域或時間(例如尖峰/離峰時間)分別計算,除非進一步研究足以證明該方法合乎經濟要求。

(6) 業者間就類似服務及網路元件,應基於互惠的原則計算接續費。換言之,甲業者提供乙業者之網路接續服務之費用應與乙業者提供甲業者同一服務之費用相同。

2.4 網路接續及接取原則

為配合網路接續及接取相關事項,電信總局制定以下政策:

2.4.1 一般網路接續及接取政策

2.4.2 介接點

2.4.3 介接點與附屬設施之連接

2.4.4 網路接續計費

2.5 分離網路元件之提供

關於分離網路元件,建議電信總局制定以下政策:

2.5.1 分離元件之規定

2.5.2 分離網路元件之接

2.5.3 分離元件之計費

第三章 業者義務

3.1 為確保所有業者均完成公平、平等的接續,政府有必要明定業者應履行的義務,這對於仍處於營運初期且可能須完全仰賴現有業者提供通話及傳送服務之新進業者尤其重要。此外,為顧及一般大眾利益,即確保消費者能在競爭環境下得以享有服務之選擇權,電信總局亦應訂定對業者相關之要求。

3.2 基於以上的考量,建議電信總局應明定業者義務如下:

(1) 提供網路接續的責任

所有第一類電信業者均有義務依合理條件,並於合理的期間內,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與其他業者之設施及設備接續。唯接續不具技術可行性或基於安全理由時,第一類電信業者得拒絕另一第一類電信業者接續之要求。

(2) 協商責任

現有或其他業者均應依誠信原則協商符合前述原則之合約條件。

(3) 非歧視接續原則

所有業者均應基於非歧視原則相互提供網路接續及接取,且所提供之整體網路功能、價格、品質及效能,不得低於業者自用或提供其子公司使用之水準。

(4) 無限制連結(Any-to-any Connectivity

所有業者均應確保不同網路用戶可以互相通訊並完成通話。

(5) 提供通過權的責任

現有業者應基於非歧視原則,提供其所擁有或掌控之電線桿、通渠、線管或其他使用權予其他電信業者。唯現有業者得基於設施容量限制或安全理由,拒絕提供上述設施。

(6) 接續費應為成本導向

所有規定之接續費用均應以提供服務的成本為計算基準。

(7) 互惠價格

接續服務與網路元件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具對稱性(即就相同的接續服務而言,甲業者對乙業者收取之費用,與乙業者對甲業者收取之費用相等)。

(8) 以分離計價基礎提供接續的責任

其他業者提出特定的服務要求時,現有業者應本於非歧視原則及分離計價基礎,於任何技術可行的介接點,提供網路元件之接取服務。

(9) 提供實體共置的責任

供接續或接取分離網路元件使用之任何設備,現有業者應同意其共置。

(10) 介面與品質標準

所有業者均應符合規定之技術介面、界接及端點對端點效能標準。

(11) 資訊提供責任

所有業者均須提供接續業者關於建立接續設施所需資訊。此外,現有業者須提供主管機關與其他業者詳細之網路資訊與網路未來發展計劃。業者對於相互提供之資料應嚴守機密。

下列所述有關網路經營者之間所需提供之資訊內容僅供參考。此資訊揭露之需求對新進業者與中華電信間之溝通﹐尤其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所提供的資訊僅為完整資訊揭露之某些高層次檢視﹐有關本主題之完備討論有待進一步之研究支持。細部資訊揭露之需求實為法規架構功能之一部份(特別是針對該市場所允許之競爭層次及形態而言)﹐並與現有及未來經營者其提供服務及經營能力之特性有關。

發話號辨識(CLI)/自動話號辨識(ANI)能力

意指辨識撥話者之能力﹐以便受話之網路業者得以向發話網路業者收取費用。所需揭露之資訊包括﹕

交換設備地點及配備資訊

長途局、彙接局及市話交換設備之地點及配備資訊﹐其可能被其他網路業者運用為網路接續點者。該資訊對新進業者在進行其網路規劃時﹐特別重要。可能需要的資訊包含﹕

中繼(Trunk)介面資料

不同交換設備之介面能力與技術規格﹐在兩個網路接續時需要此資訊﹐其項目包括﹕

編碼及話號可攜性資訊

新經營者需要全國編碼計劃資訊﹐首碼/話號與原有經營者交換系統之關連﹐以及話號可攜性能力。資訊內容包括﹕

特殊服務資訊

與特殊服務之發展及業者間之網路營運能力有關之資訊。包括﹕

網路業者相關資訊

與業者間每日互動有關之資訊﹐包括﹕

第四章 接續合約

4.1 接續合約的內容

中華電信與行動電話業者就網路接續事宜所簽定合約為一既存先例。電信總局期待業者於網路接續原則範圍內議定接續合約,並經由協商完成雙方均可接受之合約內容及形式。

關於接續合約之內容,電信總局應提出以下指導原則:

4.1.1 原則說明

合約當中應包含構成合約架構之一般原則說明,該原則應反映業者間對本報告中「業者義務」一章所訂事項之合意。

4.1.2 定義及解釋

應明確解釋合約使用之專有名詞,包括接續服務之總類、技術名詞及法律依據。所有的名詞應符合電信總局指導原則中所為之定義。

4.1.3 範圍及期間

應說明合約主旨及其涵蓋範圍。範圍視各業者的市場重點而有所不同。電信總局並不要求每一合約應包含之特定協商議題,合約的範圍應包括現有及未來可能增加之服務。另外,應明訂合約之期間、生效日、延展及重新協商等事項。

4.1.4 接續與接取

應說明網路內發生接續之實質介接點及其接續層次。另外,亦須明定決定額外介接點之方法,並描述公平待遇與及時提供足夠容量之要求。額外介接點的協商應考慮技術可行性。

另外合約亦應包含網路接續、分離網路元件之接取(含共置之安排)及所有相關費用等事項。

4.1.5 通話、話務處理及轉接

4.1.6 分離元件

提供業者之分離元件及其提供條件及相關費率,額外元件的技術可行性之相關規定及要求額外分離元件之相關原則,及相關費用或說明。

4.1.7 電話門號及代碼之接取

話號及代碼為國家資源,不應由現有業者所控制。明定接取及指配電話門號及代碼之非歧視原則及話號可攜性等相關計費事宜。

4.1.8 附屬設施之接取

進入業者(特別是現有業者)之電桿、渠道、線管、通過權、塔台、建築物及其他類似建築物之相關規定,其中包括相關條件及費用。

4.1.9 緊急服務、接線生服務、電話號碼查詢服務、電話簿登載及資料庫

合約特定章節應包含接取或提供前開服務或元件之規定,包含相關條件及費用。

4.1.10 執行事項

合約應約定以下執行事項:

4.1.11 法律及行政事項

合約應包括以下法律及行政事項:

4.2 協商程序、時機及裁決

電信總局為接續合約之協商及裁決將訂定下列程序:

(1) 當一業者以書面通知另一業者時,應即開始協商接續合約。

(2) 當事人雙方應於前開第(1)款所載通知起協商接續合約九十天。在此期間,當事人應依據本報告所載指導原則基於誠信進行協商,包括必要人員之參與及資訊之提供。

(3) 當事人雙方均應提出關於裁決事項之書面理由。如電信總局認為必要,得召開聽証會由雙方當事人提出口頭說明。聽証會結束後,電信總局應於九十天內完成相關資料之調查並做成裁決。該裁決對於雙方均具拘束力。若前開裁決涉及其他協商、合約或當事人,則應就該協商、合約或當事人發生拘束力。

(4) 若雙方於九十天之協商期間屆滿時尚未就所有事項達成合意,則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裁決。當事人亦得依約定並於電信總局許可情形下延長協商期間。裁決之進行依前開第(3)款之規定進行。

(5) 協商完成後,應將簽定之合約送交電信總局備查。接續合約屬公開資訊,得供所有利害關係人查閱。若合約違反相關電信法令,電信總局得命當事人修改合約或要求當事人於特定之期間內繼續協商,使合約符合法令之要求。再次協商完成時,當事人應將修訂合約送交電信總局備查。

第五章 計費原則、選擇及建議

5.1 計費原則

接續費對於台灣所有電信業者未來的財務表現將具重大影響,就電信產業長遠的發展而言,無疑為影響電信產業結構及投資水準的關鍵因素。為決定適當的成本計算法則,電信總局強調自由化的目標、鼓勵經濟效率及增進消費者福祉。因此,電信總局認為接續成本計算法則之建立應具備以下目的:

電信總局考量前開因素,認為接續費應依下列原則計算:

(1) 接續費係基於提供接續服務所用元件之相關成本。

(2) 接續元件之相關成本以及其他相關交易將依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之。

(3) 相關成本應依資產之預期成本決定。

(4) 聯合與共同成本應分配於所有業務共同分攤成本的回收(此即所謂「外加」(mark-up))。

(5) 接續費應就實際情形儘可能分離計算,使新進業者得僅就其預定使用之網路接續服務付費。關於這些費用部分之建議,詳如本報告後章節。初期費用將不以地理區域或時段(例如尖峰/離峰時間)分別計算,除非進一步研究足以證明該方法合乎經濟要求。

(6) 業者間就類似服務及網路元件,應基於互惠的原則計算接續費。換言之,甲業者提供乙業者之網路接續服務之費用應與乙業者提供甲業者同一服務之費用相同。

如前所述,建議電信總局決定接續費之成本計算法則為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包括接續用網路元件所用到的專用設施及業務增支成本,以及適當的資本報酬。建議電信總局將採用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接續費,理由如下:

5.2 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涵蓋之成本

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應納入計算之成本必須為相關之增支接續網路元件的成本,此外,增支所直接或間接使用之資產的購置資本(債務及股權)成本亦應列入計算。此外,聯合及共同成本得經合理的分配,列入支援服務之成本。

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之項目如下:

5.2.1 非資本增支成本項目

如前所述,增支成本項目僅包含所提供網路元件之相關成本,如成本係直接因提供網路元件而產生或長期而言當業者停止提供元件即不會產生,則屬於網路元件相關成本。相關成本一般區分為直接相關及間接相關成本。

5.2.1.1 專屬於網路元件之直接相關成本包含以下項目:

5.2.1.2 專屬於網路元件之間接相關成本包含以下項目:

5.2.1.3 未列入增支成本計算之成本如下:

(1) 非增支成本,例如與服務產出之增加無關之成本,包括:

    • 非增支市話接取網路成本。
    • 一般固定費用(含薪資及其他固定費用)。
    • 一般支援(含土地及建築物費用、辦公室設備等)。
    • 折舊費用(供未來使用之財產)。
    • 銷售及行銷成本。
    • 帳務及催收之成本。
    • 客戶服務。
    • 研究發展。
    • 非公眾交換電信網路產品,例如電話簿、終端機、智慧網路、私人線路、數據線路及其他競爭產品。

(2) 缺乏資費合理化而產生之成本(如有必要可以其他方法回收成本)。

(3) 履行普及服務義務之成本。

5.2.2 資本增支成本

資本增支成本包括:

    • 資產價值。
    • 折舊
    • 稅賦。
    • 已使用之資本報酬。

5.2.2.1 資產價值

資產估價的方式對於接續服務及分離網路元件之計費有重大影響。業者的成本可採歷史成本或預期標準衡量。利用歷史成本時,以過去公司會計簿冊所記錄的成本做資產估價。相較之下,使用預期標準時,資產估價的基準係以公司使用最新技術及生產操作提供服務時所生的成本。

為確保產業效率,並達到最佳的投資水準,資產應依預期標準估價。因為採用現代化的相等資產的資本基準,始能反應接續元件之真實經濟成本。

國際間已發展出許多計算預期成本的方法,最適當的預期估算法為將現有業者目前wire center位置所使用最有效率之技術作為成本計算之基準。重置定價法忽略現有網路之設計,但利用本估算法可以避免這項缺失。以與現有設施相容之有效率及嶄新技術為訂價基準,最能精確反映現有業者提供網路元件供新進業者使用時所生之增支成本。電信總局認為所建議的預期估算法將鼓勵以設施為導向之競爭,影響所及,新進業者可設計更具效率之網路架構,提供較現有業者更廉價之服務。

5.2.2.2 折舊

所謂折舊係指用於提供接取服務之資產所減少的經濟價值。折舊表應與所採用之增支成本法一致,即折舊表應基於使用前開預期重置成本法估算之資產經濟價值預期減少之情形,且應符合我國一般會計準則。

5.2.2.3 使用之資本報酬

使用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時,決定資本成本是極為重要的環節。資本成本高於類似風險投資之市場報酬(等於一般商業報酬)時,將刺激過度投資,並使接取價格高於提供服務之真正經濟成本。相較之下,若資本成本低於一般商業報酬,將使接取提供業者無法享有合理的投資報酬,不利於未來的投資。

將業者之資本基準轉換成為了回收網路接取費用所需之年度收費時,使用之資本報酬將可反映兩項因素,即股權成本及負債成本,以及業者承受之風險程度。

建議電信總局依據國際先例使用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來計算資本成本。利用此方法,公司負債融資成本與股權融資之機會成本分開計算。

    • 負債成本:應等於目前公司所負各種債務(即短期及長期債務)所生之利息。使用市場行情資料最為恰當,因其反映使用特定資金來源之現行機會成本。
    • 股權成本:係指應有的股東報酬。股權成本應以無風險報酬率估算,此與一般合理商業報酬之概念相同。若投資風險較高,電信總局得同意以高於無風險報酬率估算股權成本,唯相關業者應向電信總局提出相當証明以支持前開調整。

5.2.3 聯合及共同成本

多數長期增支成本法均利用比例外加(percentage markup)(通常是增支成本的固定比例,如8%)的方式回收聯合及共同成本。但由於此作法並未考慮服務或元件的共同成本之分配,也未考慮效率提昇或其他因素造成聯合及共同成本潛在之改變,故有欠客觀。而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將每個元件之聯合及共同成本納入增支成本的計算,故可避免這個問題。

5.2.3.1 聯合及共同成本之定義

於單一市場提供單一服務之業者僅產生直接成本,包括資本成本及所生產單一產品一切相關費用。然而,多數業者均提供多種服務或服務數個市場,因此,除了直接成本以外,一般仍會產生聯合及/或共同成本。

共同成本係指生產多種產品或服務所衍生之相關成本,不因產品或服務相對比重的不同而改變。聯合成本係指依相同製程按固定比例生產之兩項或兩項以上之產品所生的成本。當產出之數量減少時,可撙節聯合成本,但卻無法說明每項產品所減少的成本。

5.2.3.2 依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回收聯合及共同成本

聯合及共同成本分成兩類:

(1) 非網路元件之共同成本(例如零售、行銷及帳務服務)。這類成本與網路元件之提供無關,不應以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費方式回收。

(2) 提供網路元件相關服務分項(subset)(例如用於直接導引各種電信話務之交換機)之特定成本。這類成本對於特定元件而言不屬增支成本,因為即使公司不重製該元件,仍無法避免產生該成本。然而,這些成本也應屬於增支成本,因為如果服務係以獨立方式提供,則任何效率十足的業者均會衍生這些成本。因此,計算網路元件費用時,若完全依賴生產個別服務或元件直接相關之長期增支成本,將無法回收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因此,應允許這些聯合及共同成本合理比例之回收。

國際先例顯示,直接共同成本可能相當龐大。然而預期直接分配予特定分離網路元件之聯合及共同成本,將低於終點對終點(end-to-end)服務之長期增支成本相關成本。只要適當地執行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可於最大的範圍內將成本分配予特定網路元件,俾降低接續所衍生之共同成本。

直接相關聯合及共同成本應依下列方式分配:首先,應分配予現有業者提供之網路元件或服務分項(subset);其次,應儘可能分配予該分項(subset)之個別元件或服務。舉例言之,共用之維修設施應僅分配予受益之網路元件。共同成本亦包含公司整體營運所衍生之特定成本項目(例如監督所有營業活動主管之薪資),但不含提供零售服務之相關成本(例如帳務、催收及行銷成本),乃因為分離元件及接續服務視為中間產品,而非最終使用產品。

儘管如此,仍有部分聯合及共同成本應分配予接續服務之網路元件。由於網路成本資料可能有許多爭議及差異,建議電信總局要求現有業者應研究聯合及共同成本,並於本報告公佈後四個月內或一九九八年十月卅一日前將研究結果送電信總局審查及核定。

聯合及共同成本應以合理的方式分配予網路元件及服務,以符合政府所定之固定電信網路自由化競爭導向目標。

5.2.3.3 聯合及共同成本之分配標準

為確保聯合及共同成本依上述原則分配,建議採用澳洲的方法制定這些成本之分配標準,這些標準如下:

(1) 提供服務之總成本(即增支成本、資本成本及共同成本之總和)不得超過獨立成本。否則,即使重覆建設現有的基礎設施可能不具經濟效益,業者仍會有建設繞道基礎建設(by-pass infrastructure)之動機。

(2) 共同成本不得「過度回收」,多重回收不同網路元件之相同共同成本並不合理。此外,過度回收等於以人為方式提高接取價格,可能導致現有基礎建設使用度過低及無效率之繞道。

(3) 共同成本應由提供服務(declared service)共同分攤,不得作不當之分配。

(4) 共同成本之分配不得對電信市場之競爭造成不當的抑制。

(5) 相同之共同成本應包含於接取供應業者之內部移轉價格。

5.3 接續服務之計費項目

每通電話都跨越兩個或更多的電話網路,故每個處理環節都截然不同。基於此項特點,建議不同類別接續服務之五項主要計費項目如下:

(1) 接續鏈路之建設、租賃及維修費用:僅關於話務交換及接取分離網路元件所需之兩個網路實質介接,包含用於回收最初資本投資之固定元件費用,以及使用前開設施所需之變動元件費用。

(2) 共置費用:指共置空間、設施及互接(cross connect)費用。

(3) 接續費用(Conveyance charges):指甲業者為處理通話而使用乙業者接續網路之各種情形,費用包括實際使用交換及傳輸容量之費用。

(4) 附屬設施:指無其他選擇之情形下,主要為了建設網路設備及設施所使用中的或由一業者提供另一業者使用之設施,包括電桿、管道、管路、通過權等。

(5) 分離網路元件:指實體設施及網路設備,包括新進業者擴建網路所需設備或設施之相關規格、功能及性能,包括市話用戶線、市內交換、信號、接線生服務及查號服務。

關於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就每項計費項目之費率、由業者協商之計費項目費率及過渡替代費率等事宜均將留待於第六、七章中討論。

5.4 計費方法及程序

關於強制之費用(詳第6.5.17.3.1節),建議電信總局要求中華電信應依前開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著手進行成本研究,以決定這些元件之適當費用。目前已有許多國際接受之成本模型已廣受採用,這些模型可從公共資料或專業服務公司取得,如Hatfield & Chicago

為了協助計算,本節以下部分說明用於決定現有業者提供接續服務或元件之成本的標準程序與高階計算公式。為簡化說明,僅列舉傳輸服務之費用為例,此範例將適用於call termination service或元件之接續費用。

傳輸服務費用之高階計算法如下:

步驟一: 界定每年相關的傳輸非資本成本,例如交換機及傳輸設施之營運成本。然後決定提供其他業者傳輸服務將增加之成本(即非資本增支成本),再將非資本增支成本換算成年度費用。

步驟二: 界定與提供傳輸服務直接相關之資本成本,再依第5.2節所載預期資產估算法(亦即資本成本之估算,應基於現有業者wire center地點所建構之最具效率技術)推算資本價值。預期未來話務成長而訂購之額外容量不得計入。然後再將資本價值依5.2節所載折舊法換算成年度價值。

步驟三: 將年度預期資產價值乘以已使用之資本報酬。如第5.2節所載,已使用資本報酬應使用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計算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以下列方式計算:

WACC= 

計算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時,負債成本等於各種債務目前適用之利息。股權成本則依無風險報酬率估算之。

步驟四: 界定傳輸服務相關之聯合及共同成本,並換算成年度費用。

步驟五: 現在將年度非資本、資本與聯合及共同資本加總,可以估算傳輸服務之年度單位成本。為估算每分鐘成本,將年度單位成本除以實際使用分鐘總數,即可算出每分鐘之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

5.5 接續費率之定期調整

電信總局每年應檢討接續服務及元件之成本與費率結構。

 

第六章 接續與接取

接續係指兩個不同的網路,為了傳遞網路間之話務以及完成兩個網路用戶間通話而連接。本章內容包括介接點、接取方法、接取機制與計費元件等之相關原則、政策及程序。

6.1 接續之要求及動機

無庸置疑的是,合理的接續架構是我國固定網路電信服務自由化及開放競爭之先決條件。適當的接續架構將可獲致以下成果:

    • 僅於具備經濟效益時鼓勵基礎設施之重覆建設。
    • 不具經濟效益時,避免基礎設施之重覆建設。
    • 鼓勵競爭,並使新進業者得以迅速、有效率地執行業務與啟用網路。

適當的接續架構應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之元件:

    • 業者應提供適當數目之介接點,使業者間得以進行有效率之接續。應允許在任何技術可行之介接點接續。
    • 應提供充足、健全之接取機制組合,包括設施、接取速度及共址(co-siting)或共置(co-location)能力。
    • 業者應就實際使用之服務支付接續費。所收取之費用應完全分離,使新進業者得僅就所需之接續服務付費。
    • 現有業者應提供新進業者必要的「建設」或「購買」訊息,使其得以作成適當投資決定。
    • 接續費應遵循互惠原則,每一業者使用其他業者之網路及服務時,均應支付費用。

這些課題將於以下單元作更詳盡的探討。

6.2 目前的網路接續架構

行動通信業者網路與中華電信固定網路接續所發展之現有接續架構,包含許多推動固定通信網路服務系統接續架構之要素。為建立固定網路業者公平、合理的接續制度,修改並繼續現有架構乃屬恰當且必要。現有架構及所需之修改詳如以下之討論。

6.2.1 現有介接點及接取法

中華電信目前允許行動業者於網路不同的介接點進行接續:

    • 彙接交換機之中繼端(中華電信稱為MS),
    • 長途交換機之中繼端(中華電信稱為TS),或
    • 處理及完成通話之信號點。

全國有十六個市內電話通話區,每一通話區至少應有一個介接點。截至一九九七年元月為止,全國共有卅六個介接點,詳述如下:

    • 長途介接點廿七個:台北七個,台中四個,高雄四個,其他地點十二個。
    • 彙接介接點九個:台北七個,桃園一個,新竹一個。

行動業者於前開地點接續之方法限於多數T1E1數位服務。這些接續鏈路係由專用租用設施所建立。用於提供接續鏈路之實體設施包括對纜線、高速數位用戶線、光纖傳輸及微波。

6.2.2 現行接續費結構

中華電信公司之現行接續費結構係依據現行網路接續管理辦法訂定。費率係基於完全歸屬成本法(FDC)而定。

依據完全歸屬成本法,計費項目如下:

(1) 非話務敏感成本或為提供接續而調整部分網路之相關成本。

(2) 話務敏感費用或通話傳輸之成本。

(3) 接續鏈路之建立、租賃及維修費用。

(4) 帳務處理等附屬服務費用。

(5) 中華電信提供市內用戶線之損失補償費(稱為市話虧損費)。

6.2.2.1 話務或傳輸費用

接續業者已有兩種混合或套裝費率:

案例一:與行動電話介接點位於相同市內電話區固定網路用戶通話(費用:每分鐘1.38元)。

案例二:與最接近行動電話介接點位於不同市內電話區固定網路用戶通話(費用:每分鐘1.71元)。

中華電信設計前開混合或綜合費率係基於將網路分成十二個不同的部分或「中間產品」的成本分析。這些項目如圖6.1AEL項所示:

A. 市話交換轉接費(每分鐘0.39963元)。

B. 市內局間傳輸費用(每分鐘0.04738元)。

C. 長途交換費用(0.30945元)。

D. 長途傳輸費用(基於其他已知之數值暫定為新台幣0.195元,中華電信未在接續成本中確認實際數值)。

E. 彙接交換費用(暫定等於長途交換費用0.30945元)。

L. 市內接取網路傳輸費用(每分鐘0.45元)。

將通話所經過之網路各部分費用加總,即可求得整體混合或套裝費率。例如,前開案例二之通話可用以下方式計算:每分鐘費用=L+A+B+C+D+C

6.2.2.2 市話虧損費

中華電信目前向要求向接續業者收取市話虧損費用,以補償其目前市內及長途業務虧損之費率結構。該費用係在混合接續費以外,另以每分鐘0.22元計算。

6.2.3 現行網路接續結構之檢討

在固定網路自由化競爭的環境中,現行接續結構在實務上仍有許多缺失。然而,只要加以適當的修改與調整,即可符合現實的需要,並與國際接續制度相較時毫不遜色。為此,應針對下列方向修正我國的網路接續政策:

    • 需要設立許多介接點,使新進業者得進行有效率的接續(第6.3節)。
    • 部分中華電信國內長途及國際網路增設額外的介接點(第6.3節)。
    • 進行實體接續時,得採用額外的選擇,特別是共置(第6.4節)。
    • 應修改接續費率,以符合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而非現行費率所依循的完全歸屬成本法(第6.5節)。
    • 接續費應分離成與接續使用特定網路元件具更密切關係的個別元件(第6.5節)。
    • 市內用戶線元件費用及市話虧損費應廢除,以符合現行世界貿易組織之協定(第6.5節)。

6.3 介接點

鑑於介接點的要求有助於達到自由化的目標,並不斷的提高競爭層次,業者間介接點之要求將有所差異。然而,介接點仍應有最起碼的要求:

6.3.1 技術可行性

業者(特別是現有業者)應於其網路具技術可行性之介接點提供其他業者接續服務。技術可行性之決定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現有特定介接點之前例。
    • 技術可行性僅適用於技術或營運事項,而非空間、經濟或場所相關事項。
    • 拒絕提供接續之現有業者應証明特定競爭業者之要求不具可行性。
    • 網路可靠性或安全顧慮為不具可行性之証據。

6.3.2 最低要求之介接點

如前所述,參酌美國關於要求介接點最低數目及種類之作法,並配合我國現況作適當的修改。最低介接點組合應設定如下:

    • 市內交換機之線路端(或主配線箱)。
    • 市內交換機中繼線端。
    • 彙接、國內長途電話及國際彙接局交換機中繼介接點。
    • 中央局交接點(cross-connect points)
    • 頻段外信號轉送點。
    • 分離元件接取點(請參閱第七章)。
    • 市話區內部及相互間傳輸設施終端點及配線箱。

6.4 介接點及附屬設施(電桿、管道、管路及通過權)之利用

6.4.1 介接點之接取

本節所討論之介接點的接取係指兩個網路之實體連接方式。關於實體的接取方式,建議電信總局至少應有以下要求:

    • 如提出網路接續要求一方需要,提供網路接續服務之業者應提供網路接續鏈路。這些設施應依業者雙方協商之合理、非歧視商業條件提供。
    • 提供接續服務之業者(特別是現有業者)應依要求網路接續一方之要求,於其場地提供實體共置或傳送設備及其他電信設備之設置定點。這些設施應依業者雙方議定之合理、非歧視商業條件提供。提供實體共置之業者亦應為要求網路接續一方共置空間提供互接服務。若業者拒絕上述要求或無法提供實體共置予要求接續之一方,應向電信總局証明上開原因係由於技術不可行所致。
    • 提供網路接續服務之業者(特別是現有業者),如實體共置經証明不具技術可行性,則應提供虛擬共置。利用虛擬共置,互連業者之共置設備及傳送設施應由要求接續之一方提供。然而,共置設備應由提供共置之業者安裝並維修,但一般而言不提供獨立之共置空間。這些服務應依業者雙方協商之合理、非歧視及條件提供。
    • 當雙方業者同意時,可建立mid-span meet之安排方式。這些設施應依業者雙方議定之合理、非歧視條款及條件提供。

此外,應遵循以下原則:

    • 無論要求接續之對象為何,每位業者均應安裝或確保安裝具適當容量之接續設施,以在其他業者的網路完成話務的接收。業者將個別負擔提供這些設施之相關費用。這些設施無須具備對稱之特性,每位業者應決定所需之適當介接點、路徑及容量。
    • 如基於業者間之要求,業者應於現有之T1E1數位信號水準以外,提供技術可行之傳輸介面費率。 關於額外介面標準及費率之約定,將由業者進行商業協商,如有必要,由電信總局進行裁決。
    • 介接點實體接取之其他相關條件,將由業者進行商業協商,如有必要,由電信總局進行裁決。

6.4.2 附屬設備之利用(電桿、管路、管道及通過權)

現有業者,特別是中華電信,由於擁有許多支援基礎設施,而其他業者重覆建設這些設施並不符合經濟效益,因此中華電信擁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這些基礎設施元件包含,但不限於:

    • 支援傳輸纜線之電話線桿。
    • 場所、傳輸設施之土地,以及建築物屋項及建築物之進入點(access points)
    • 暗管、管路、建築物入口、cable riser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建議電信總局要求:

    • 中華電信應依無差別待遇原則提供接取設施。
    • 使用之條件應合理,就公元兩千年前建設之設施,費率應依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之;如為公元兩千年或之後建設之設施,費率依商業協商而定。

接取自由化實施前所取得資產之價格以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會反應出這些資產可能將完全折舊且提供接取之增支成本甚低。另外,這種方式也會反應出部份資產係由國家提供給現有業者的事實。

6.5 接續服務之計費

6.5.1 一般計費方法

6.5.1.1 接續服務之收費項目如下:

    • 網路鏈路之建立、租用或維修。
    • 共置費用。
    • 話務敏感費用或通話傳輸費用。
    • 附屬基礎設施之接取。

市內用戶線與市話接取並不會影響通話傳輸之直接增支成本,所以不予計入。同理,市話虧損費亦予排除。這項做法符合世界貿易組織之要求。關於這些費用之處理,詳如第6.5.3節之討論。

6.5.1.2 接續費依其性質可分為下列三項:

    • 強制之計費項目或使用特定成本定價法而產生之計費項目。
    • 由商業協商或市場機能決定之收費項目。
    • 現有業者接續網路之最初建設費用及備置費用。

(1) 就重覆建設不具經濟效益的網路,或屬於現有業者的「瓶頸」網路之部分(亦即所有接取均為現有業者完全控制之部分),該網路部分之接續價格應予以規定。這些成本係依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之。計費項目或類別如下:

    • 市內及彙接交換。
    • 長途交換(針對網路階層相同或低於市內服務區內接續彙接局層次之交換機)。
    • 信號使用。
    • 信號傳輸。
    • 市內服務區之市內傳輸。
    • 共置空間、設施及交接費用。
    • 使用電桿、管道、管路、通過權及其他附屬設施。

(2) 如特定網路之重覆建設合乎經濟效益,則跨越該網路通話部分之話務傳輸所需之其他接續項目價格將依業者間之商業協商或電信總局核定之費率定之。計費項目或類別如下:

    • 接續及信號鏈路。
    • 長途交換(針對網路階層高於市內業務區內接續彙接局層次之交換機)。
    • 長途傳輸。
    • 國際交換。
    • 國際傳輸。

(3) 第三類成本適用於修改現有網路以配合新進業者接續要求之調整工作,這類成本如下:

    • 實施特定交換機或資料庫之接取代碼。
    • 實施交換機資料庫之修正轉接邏輯(routing logic)
    • 實施自動來話號碼顯示、通話線路識別(call line identification)
    • 可能發生之交換機軟體昇級。
    • 實施公平接取(equal access)與先選功能(preselection)

6.5.2 最終費率及收費元件之訂定

關於前述第6.5.1節規定之收費類別,建議電信總局要求中華電信進行成本研究,俾決定這些項目之適當費率。這些研究將依第五章所說明之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進行。成本研究結果應於本報告公佈後四個月內或一九九八年十月卅一日前送電信總局核定。應注意的是,建議電信總局要求中華電信使用電腦成本模型計算成本,如其他國家使用中之現有模型或由其自行或其顧問研發之模型。

關於第6.5.1節所載經商業協商之收費類別,建議電信總局要求中華電信應提出前開項目之費率,並於本文件公佈後四個月內或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卅一前送電信總局核定。

無法直接歸類於特定接續服務或元件,但與中華電信提供固定網路業者接續服務而調整或備置其網路相關之成本,則應另外進行成本研究。建議電信總局要求中華電信進行分析,以確定依本報告所述原則提供接續服務之相關成本。該研究應於本報告公佈後四個月內或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卅一前送電信總局核定。

以下為可能收費元件之摘要,僅供參考。

接續及相關收費之建議費用項目

每套設

施每次

每期重複

每期每段距離重複

單位時間之使用

單位距離時間之使用

單位時間設施之使用

每次查詢之使用

強制

協商

建設

專用鏈路

¦

¦

¦

       

¦

¦

 

共置

¦

¦

           

¦

交換

市內

     

¦

     

¦

 
 

彙接

     

¦

     

¦

 
 

長途

     

¦

     

¦

¦

 

國際

     

¦

       

¦

共同傳輸

市內與彙接局面

     

¦

¦

   

¦

 
 

長途

     

¦

¦

     

¦

 

國際

     

¦

¦

     

¦

訊號

鏈路

¦

¦

             
 

傳送/使用

           

¦

   

附屬設備

電桿/管路/管道/通過權

¦

¦

     

¦

   

¦

6.5.3 過渡費率及替代費率

中華電信為計算行動業者之接續成本,曾發展出十二個成本項目,其中可導出過渡費率及替代費率。為更精確地反映目標費率,必須調整這些費率項目,此時可採用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國際經驗顯示,使用完全歸屬成本法導出之費用乘上0.70.8間之乘數,可產生與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等長期增支成本法可接受的近似結果。

例如,Oftel1997年七月之1996/7期中Top Down模型評估中指出,完全歸屬成本法與長期增支成本法成本比值之差異約介約0.361.11之間。就所選擇的成本因子(cost driver),由完全歸屬成本法推算至長期增支成本法之乘數如下:

市內交換

0.82

市內交換設備之容納設施

0.83

彙接交換設備之容納設施

1.15

網路接合之傳輸線纜

1.06

傳輸設備

1.02(資產)

 

1.04(折舊)

現有傳輸資產

0.5

網路電力設備

0.53

建議電信總局使用0.75的乘數定出下列過渡費率。這些費率自本報告公佈三十天後生效,並於依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訂定之新費率經電信總局核准為止。

計費項目 現行費用 修訂費用

市內交換 0.39963 0.29972

市內傳輸 0.04738 0.03553

長途交換 0.30945 0.23209

彙接交換 0.30945 0.23209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現有協定之條款,市內用戶線路接取網路費用及市話虧損費應予取消。前開協定規定應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前將市內用戶線路及市話虧損費用減少百分之七十五,其他百分之廿五將分別於一九九九年、二○○○年及二○○一年分三次按相同比例刪除。因此,這些收費元件之價格如下:

(新台幣)

現行費用

費用

費用

費用

費用

單位:元

 

10/1/1998

10/1/1999

10/1/2000

10/1/2001

市內用戶線及市話虧損費用

0.670

0.220

0.146

0.073

0.000

利用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建立費率前之過渡期間,業者得僅就所使用之接續設施及網路之部分依上表所載費率付費。計費項目之合併,限於與通話傳輸相關之部分。

第七章 分離元件之提供

分離計價係指將業者之服務或網路元件分割成個別之部分,其他業者可依其認為適當之組合及數量購買或租用之。業者可單獨利用這些分離之元件或服務,或與其他業務或網路元件組合一併用於提供終端用戶服務。

7.1 分離計價之要求及動機

在我國電信自由化階段初期及後續階段,提供分離元件有下列優點:

    • 允許業者購買分離網路元件及服務,而無須建設全新之獨立網路設施,可避免不合經濟效益之基礎設施重覆建設。
    • 消除基礎設施之重覆建設,避免因而造成環境破壞及社會成本。
    • 正當新進業者積極建設其網路時,加速鼓勵競爭。
    • 使新進業者得以實現現有業者取得市場佔有率時享有之經濟規模。
    • 使新進業者取得較大的市內電話服務市場佔有率。
    • 使業者得僅購買所需之服務,進一步發揮經濟效益。

由於提供分離元件及服務的要求有許多優點,再加上國際潮流亦傾向於分離元件,特別是市內用戶線,因此我國應採取特定分離元件之措施。此外,依世界貿易組織電信協定之規定,接續應以充分分離的方式提供,使業者無須支付非提供服務所需之網路元件或設施。

美國的範例為分離網路元件及服務提供最廣泛的要求及定義。以上的說明係根據美國的先例並針對我國環境做適當的修正。

7.2 分離網路元件之提供

7.2.1 一般政策

提供分離網路元件之政策考量應包括下列三個層面:

    • 要求提供分離元件之最低數目及種類。
    • 測試或要求提供額外分離元件。
    • 所需特定分離元件之定義。

7.2.1.1 分離元件之最低要求

為考量提供分離網路元件之利益,尤其關於提供市內電話服務方面,應規定最低之分離標準。若無最低要求,將使業者必須進行成本高昂、爭議不斷的協商。先例証明現有業者不會以自由、開放的心態與新進業者協商有利之分離計價條件。

關於所需之最起碼分離元件,應將市內網路的下列元件加以分離:

    • 市內用戶線。
    • 網路介面裝置。
    • 市內交換。
    • 彙接交換。
    • 長途交換(針對網路階層相同或低於市內業務區內接續彙接局層次之交換機)。
    • 局間傳輸。
    • 信號及通話相關資料庫。
    • 營運支援系統功能。
    • 接線生服務及查號設施。

這些元件之詳細定義,詳如第7.2.2節。

在國內及國際長途網路,業者無須分離網路元件。是否提供前開分離網路元件,應由個別業者自行考量,並決定於業者間之商業協商。

7.2.1.2 額外分離元件之提供

由於電信總局並未明確規定之網路市內部分分離元件(如前所述),應於符合技術可行性測試時,依其他業者之要求提供。技術可行性之決定因素包含但不限於:

    • 如有提供分離元件之前例,則証明具技術可行性。
    • 技術可行性僅適用於技術或營運事項,而非空間、經濟或場所相關事項。
    • 拒絕提供分離元件之現有業者應証明特定競爭業者之要求不具可行性。
    • 網路可靠性或安全顧慮為不具可行性之証據。

7.2.1.3 分離元件之定義

為確定應提供之分離元件,本公司採用以下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關於分離元件之定義:

i. 用於提供電信服務用於所有設施或設備,以及經由前開設施或設備提供之所有功用、功能及能力,包括供帳務及催收、傳輸、轉接或其他電信服務之用戶號碼、資料庫、信號系統及必要資訊。

ii. 傳輸中繼線、通話相關資料庫,及資料庫使用之軟體。

iii. 用於提供商業電信功能之資訊,例如預訂(pre-ordering)、服務提供、帳務處理及維修服務所需之資訊。

關於規定之分離網路元件明確定義,詳如第7.2.2項。

7.2.2 分離元件定義

7.2.2.1 市內用戶線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將分離用戶線定義如下:

i. 介於配線箱或中央局內相當之設施與用戶場所網路介面裝置間之傳輸設施。

ii. 本定義包括經調整用於提供整體服務數位網路、非對稱數位用戶線(ADSL)、高速數位用戶線(High Bit Rate DSL)DS1信號水準等服務之雙線及四線類比語音grade loops及雙線與四線線路。

本定義不含「次用戶線」元件之分離,例如輸送纜線及饋線,或Digital Loop Carrier系統之部分,且本層次網路元件分離與否目前並無規定。

7.2.2.2 網路介面裝置

網路介面裝置係指位於以下兩者間介面點之設備:(a)市內接取業者設施及(b)提供終端功能及雷電/超載保護及接地之用戶場所線路。

7.2.2.3 市內交換

本公司採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關於市內交換之定義。依據定義,市內交換元件包括交換機執行之所有功能,含撥號音(dial tone)、電話號碼、撥號及轉接、中斷線及線路之連接,以及所有垂直功能(亦即軟體操作之功能,如話中插接、指定轉接,會議通話)。交換機之定義亦包含以下設備:

    • 線路端之設施,含loop terminationswitch line card
    • 中繼線端之設施,含位於中繼線端交接板及中繼卡的中繼終端間之連接。
    • 市內交換機之功用、功能及能力,包括連接線路間、線路對中繼線、中繼線對線路、中繼線對中繼線之基本交換功能。
    • 電話號碼、電話簿登載、撥號音、信號及119緊急電話,接線生服務及查號協助。
    • 交換機能提供之所有垂直功能。

7.2.2.4 彙接(及其他)交換

本公司採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關於彙接及其他非市內交換機之定義。這些交換機定義為連接中繼配線箱與交換機之設施,及交換機所有的功能,包括建立其他兩部交換機臨時傳輸路徑之設施。此交換功能亦包括特定中央彙接功能,例如通話錄音、轉接接線生服務及信號轉換。

7.2.2.5 局間傳輸設施或市內傳輸

局間傳輸設施係指連接兩個交換中心、連接同一業者的交換機或連接不同業者的交換機或交換中心之設施,包括所有於技術可行傳輸水準及傳輸能力使用之共享及專用傳輸設施。

7.2.2.6 信號及通話相關資料庫

此處「信號」係指由管理、控制一般使用Signaling System 7CCS7協定之數據機電信網路之交換機、傳輸設施及其他元件所構成之個別網路,相關分離元件如下:

    • 接取信號鏈路及信號轉送點。
    • 接取帳務、催收及通話傳輸相關資料庫及經由信號轉送點之轉接。
    • 服務控制點、服務管理系統及服務創造環境資料庫。

7.2.2.7 營運支援系統

營運支援系統係指業者執行電信服務預訂、訂購、提供、維修及帳務處理等功能而使用之系統及資料庫。

7.2.2.8 接線生服務及查號服務

接線生服務及查號服務係指服務人員(真人或自動化裝置)為完成通話、查詢電話號碼或其他用戶資訊而進行之干預或提供之協助。

7.2.3 分離元件之接取

分離元件之接取應依公平、合理、非歧視之條件,於技術可行接取點提供予需求業者。分離元件之實體接取,應依第6.4.1節之規定辦理,其選擇如下:

    • 實體共置。
    • 虛擬共置。
    • 中點(Mid-point)或網路間 mid-span meet

7.3 分離元件之計費。

7.3.1 一般計費法

關於分離元件之計費政策,分為以下兩類:

    • 強制或使用特定成本定價法產生出之計費元件。
    • 商業協商或市場力量決定之收費元件。

不具重覆建設經濟效益或造成現有業者整體市場力量的分離元件,其價格應予規定。成本將依前述章節所述之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適用之分離元件如下:

    • 分離市內用戶線。
    • 網路介面裝置。
    • 分離之市內交換或市內埠。
    • 分離彙接及長途交換(針對網路階層同或低於市內業務區內接續彙接層次之交換機)。
    • 分離之共同市內傳輸。
    • 分離之信號使用及資料庫接取。
    • 營運支援系統功能。
    • 接線生及查號服務。

重覆建設合乎經濟效益之其他分離網路元件,其價格應依業者商業協商或電信總局核定之費率而定。

    • 分離專用傳輸。
    • 分離專用信號鏈路。

7.3.2 最終費率及費率項目

關於第7.3.1節規定之收費類別,建議電信總局要求中華電信須進行成本研究,以決定這些元件之適當費用。這些研究將依第5章所載之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進行之。成本研究結果應於本報告公佈後四個月內或一九九八年十月卅一日前送電信總局核定。建議電信總局要求中華電信使用電腦成本模型計算成本,如其他國家使用中之現有模型或由其自行或其顧問研發之模型。

關於第7.3.1項所載經商業協商之收費類別,建議電信總局規定中華電信應提出前開項目之費率,並於本報告公佈後四個月內或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卅一前送電信總局核定。

可能的費率項目摘述如下,唯僅供參考:

 

 

 

分離網路元件建議收費項目

每套設施每次

每期重複

每期每段距離重複

單位時間之使用

單位距離時間之使用

單位時間設施之使用

每次查詢之使用

市內用戶線路

 

¦

¦

 

¦

     

市內交換/埠

 

¦

¦

 

¦

     

彙接交換

       

¦

     

傳輸

               
 

專用

¦

¦

¦

       
 

共用

       

¦

¦

 

信號

 

¦

¦

       

¦

資料匣接取

 

¦

         

¦

接線生服務

             

¦

查號服務

             

¦

7.1

7.3.3 過渡費率及替代費率

中華電信為計算行動業者之接續成本,曾發展出十二個成本項目,其中可導出分離元件之部分過渡費率。特別是分離長途/彙接交換及分離市內共用傳輸之過渡費率可依第6.5.3節所載之方式推演。

在進行更詳盡的成本研究之前,為其他分離元件定出過渡費率或替代費率係為不可行,亦不恰當。

第八章 名詞解釋

增支成本: 係指生產額外數量之商品或服務時,商品或服務擴大之產出所衍生之額外成本(一般以單位成本表示)。

長期(如長期增支成本): 係指足夠使公司所有的成本均可視為變數或可忽略數值之期間。

短期(如短期增支成本): 係指現狀,且將特定(資本)成本視為常數,因其視現有設施容量而定。

預期成本(=真正經濟成本): 係指公司使用最佳技術及生產措施提供服務時將產生之潛在成本。

歷史成本: 係指公司過去記錄於公司會計帳冊中之成本。歷史成本與預期經濟成本不具必然的關係。

獨立成本: 係指提供單項服務時將衍生之成本。

Embedded Cost或會計成本: 係指公司過去提供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成本,且列入過去營運費用及折舊。

聯合成本: 係指以相同生產過程及固定比例產生兩個或以上之輸出之成本。當輸出之數量減少時,應可節省聯合成本,但卻無法顯示每項輸出可以節省之成本。

共同成本: 係指生產多樣產品或服務時所生之相關成本,且不因產品或服務之相關比例不同而改變。

附錄:資料來源

Public Domain Sources

United States

 

  • Order 96-483,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www.fcc.gov)
  • Order 96-476,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www.fcc.gov)
  • Order 96-394,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www.fcc.gov)
  • Order 96-395,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www.fcc.gov)
  • Final Rules - Amendments to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www.fcc.gov)
  • Costing Definitions and Concepts, Ben Johnson Associates Inc. (www.microecononomics.com/essays/cost_def/cost_def.htm)
  • Specifying the Type of Economic Cost, Ben Johnson Associates Inc. (www.microecononomics.com/essays/bja-cost2.htm)
  • Depreciation, Ben Johnson Associates Inc.
    (www.microecononomics.com/essays/deprec.htm)
  • Hatfield Model Overview, HAI Consulting Inc
    (www.hainc.com/overview/htm)
  • Benchmark Cost Proxy Model Summary, BellSouth, Indetec, Sprint and US West
    (www.mpt.go.jp/policyreport)
  • Beyond Cost Models, Teleport Communications Group
    (www.tcg.com.tcg/regulate/whitePaper/BeyondCost.htm)

 

United Kingdom

 

  • An Assessment of the Interim 1996/97 Top Down Model, A report for Oftel, prepared by Nera
    (www.oftel.gov.uk/pricing/td797.htm)
  • Network Charges from 1997, Oftel
    (www.oftel.gov.uk/pricing/nccjul97.htm)
  • Interim Charges for BT’s Standard Services for Year Ending 31 March 1998, Oftel
    (www.oftel.gov.uk/pricing/interim.htm)
  • Interconnection and Interoperability, Oftel
    (www.oftel.gov.uk/pricing/interopa.htm)
  • Guidelines on the Operation of Network Charge Controls, Oftel
    (www.oftel.gov.uk/pricing/ncc1097.htm)

 

Australia

 

  • Deeming of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ACCC, July 1997
  • (www.accc.gov.austr)
  • Access Pricing Principles, ACCC, July 1997
  • (www.accc.gov.austr)
  • Austel Study of Arrangements and Charges for Interconnection and Equal Access, Austel, 1991
  • A Technical/Operational Framework for Interconnection and Equal Access, Austel, 1991
  • Access Costing and Pricing for the Achievement of Efficient and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John Bahtsevanoglou, ACCC, 1997

 

Singapore

 

  • Pre-qualification Tender Document for Public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Licenc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 Singapore

 

Hong Kong

 

  • Carrier-to-Carrier Charging Principles, OFTA, 18 November 1997
  • Review of Carrier-to-Carrier Interconnection Charging Principles - Preliminary Views, OFTA, July 1997
  • Review of Delivery Fees, OFTA, September 1995
  • Point of Interconnection, OFTA, June 1995
  • Interconnection Configurations and Basic Underlying Principles, OFTA, June 1995
  • Interconnection and Related Competition Issues, OFTA, March 1995
  • HKTI to FTNS Relationships, OFTA, May 1995
  • Resale, OFTA, May 1995
  • Guidelines on Availability of Ducts in Public Streets for Sharing, OFTA, June 1995
  • Code of Practice for Access Facilities of Buildings for the Provision of Telecommunications and Broadcasting Services, OFTA, September 1995

 

Source: (www.ofta.gov.hk)

 

Japan

 

  • Proposed Basic Rules for Interconnection, Telecommunications Council, September 1996
  • Law to Revise the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Law, Ministr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itons, February 1998

 

Other Sources

 

  • Fixed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PSTN) Liberalization, A Report for the CEPD, ING Barings, Elite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s and Ovum Pty Ltd, 30 March 1998
  • WTO: 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ction 2, Interconnection, 1998
  •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Mobile Operators, Directorate General Telecommunications of Taiwan ROC, 1996
  • Interconnection Policies in Selected Countries, OECD
    (www.oecd.org/dsti/sti/it/cm/news)
  • Interconnection Agreements in Telecommunications, Study for DG XIII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January 1993
  • Network Interconnection in the Domain of ONP, Study for DG XIII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November 1994
  • Cost Allocation and General Accounting Principles, Study for DG XIII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1993
  • Interconnection: Regulatory Issues, ITU, 1995
  • Effective Interconnection in the APEC Region - A Report for the APEC Telecommunications Working Group, Ovum, March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