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會計制度建立研究

 

期末報告初稿

 

 

 

 

 

 

 

 

 

 

 

 

 

 

委託單位:交通部電信總局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

 

本委託研究報告公開徵詢公眾意見之說明

為配合固定通信網路業務開放及建立電信市場公平競爭之環境,電信總局刻正委託學術機構進行我國「電信會計制度建立研究」之研究案,並將該機構所提出之期末研究報告公布於本局網站www.dgt.gov.tw「研究報告參閱區」,供大眾參考。

電信總局為訂定我國電信會計監管機制,特籲請各界集思廣益提供卓見,並請於五月十一日前,以書面(附磁片)或電子郵件(e-mail)方式並依規定格式(如本局網站之「電信會計制度建立研究」意見書格式)提出中文意見書寄至本局綜合規劃處。(連絡人:許文良,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二段十六號五樓,電話:0二二三四三三九二五,電子郵件:wlhsue@dgt.gov.tw)

為便於本局彙整,意見書請註明單位、姓名、職稱及連絡電話,並請標明研究報告頁次、章節出處,以WORD7.0版之A4橫式橫書格式編輯,所提意見若有引述參考文獻者,亦請註明出處並附相關原文。

 

 

 

摘 要

隨著電信自由化與市場開放政策逐步實施,我國電信服務由中華電信公司獨占經營的情況逐漸進入到多家競爭及網路互連的局面。在此新環境下,電信業者健全的會計制度及會計資訊允當之揭露,實為電信總局監管電信產業之基礎。因此,「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的訂定極有必要。

本研究係依據電信法規及參考歐美先進國家現況,設計以成本分離為核心的電信會計制度,並分析我國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審計準則公報等相關法令之適用性,進而訂定我國「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建議草案,做為電信總局訂定規範之參考。

 

第一章、緒 論

壹、背景說明

電信事業由於投資金額鉅大、設備不能移為他用、進出市場不易、投入成本極高、公用性質顯著等特性,在過去往往由政府直接經營或由政府授權民間業者獨家經營。然而隨著電信新科技的發展,自1980年以來各國紛紛採取電信自由化措施。在此潮流的影響下,電信自由化與市場開放亦為我國近幾年的施政重點。電信三法修法完成明確宣示我國政府對實施電信自由化的決心,民國八十六年上半年公告四項無線通信網路服務得標業者更具體地落實了開放電信市場的政策。政府並計劃在民國九十年開放固定通信網路市場。這一連串的措施將使我國電信服務由中華電信公司﹝舊電信總局﹞獨占經營的情況進入到多家競爭及網路互連的局面,政府所面臨管理電信產業的議題也隨著產業結構變動而改變。

電信總局致力於營造一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環境,藉以促進產業升級與消費者福利。電信業者健全的會計制度及會計資訊允當之揭露有益於政府瞭解業者的成本結構、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俾作為監督管理的依據。政府為執行電信自由化與市場開放目標時必須扮演監管責任,而為了善盡這些職責必須瞭解業者的財務資訊,因此,電信業者會計資訊允當之表達與揭露,為政府管理電信產業不可或缺的依據,例如:

上述幾項課題顯示完善的電信會計制度為電信產業管理之基石。電信會計制度必須符合下列兩項基本要求:

建構一套將成本與收入按電信服務與網路元件分離的會計作業準則是政府推動電信自由化的一項重要工作。除了電信會計處理準則外,必須有監督管理辦法以確保電信業者遵循電信會計處理準則編製其會計報表、並及時提供予電信總局。

具體而言,建立具透明化及成本合理分離的電信會計制度極為重要。對內,將可保障電信事業間公平競爭及消費者福利。對外,將有助我國達成加入WTO及電信產業國際化之目的。

貳、研究目的及內容

為協助建立我國電信會計制度,本研究將提出「電信事業會計處理原則及監督管理機制」建議草案。此機制將可促使電信總局達成以下目的:

為達上述目的,「電信事業會計處理原則及監督管理機制」應包含:

參、研究方法

研究的主題為電信會計制度之建立,故研究方法係以會計專業分析為主,文獻探討及訪談為輔:

  1. 完成之工作項目

本研究完成之工作項目如下:

  1. 完成各國電信事業會計處理相關規範之探討;

二、完成我國電信事業會計處理相關規範之探討;

三、提出「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建議草案。

 

第二章、各國電信事業會計規範之探討

國內相關研究係以中華電信公司分離會計系統之研究為主,國外部份則針對美國、英國、香港和歐盟各國(地區)電信會計制度的背景與內容加以介紹。各國電信事業的發展歷程雖然不同,但在自由化潮流下,都建立了一套公平合理的會計分離制度,以處理各項電信服務之間的共同成本或收入。各國的電信會計制度雖均強調會計分離,但其詳細規範內容則有大幅的差異,原因如下:

因此,一套完善的電信會計制度除了必須符合各先進國家的相關作法外,更須針對國情設計。

壹、我 國

過去國內各項重要電信服務項目均由中華電信公司獨家經營,而中華電信公司屬於國營事業,其財務報表主要在於滿足行政及立法機關之要求,係按組織部門別設計,並且以用途別分類。為迎接電信自由化與市場開放時代的來臨,中華電信公司於民國85年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參照國外先進國家電信會計處理準則,協助其建立按作業別計算的服務別會計分離系統。

上述研究的重點在於瞭解國外先進國家電信會計處理準則,並以作業基礎成本制(Activities-Based Costing,簡稱ABC)觀點深入分析中華電信公司的網路營運及組織管理;最後更進一步整合中華電信公司的各項資源,將原先以部門別為基礎的會計資料增設以作業別為基礎的會計資料,並據以編製業務別的財務報表。因該公司在我國電信市場具高度佔有率,且其經營業務項目之繁多及組織架構之複雜深具國內外電信事業之代表性,故其研究結果可為建立我國電信會計制度之參考。

儘管中華電信公司會計作業制度已符合先進國家的標準,但為了適時地取得電信會計資訊、確保電信會計報表的可靠性,電信總局仍應明訂「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供電信業者遵循。

開放固定通信網路規劃小組亦就電信會計制度研討,然其決議屬原則性宣示,須配以具體措施始能運作。

貳、美 國

美國的電信事業在AT&T解體之前,一直是民營獨占的經營型態。為了防止AT&T利用其市場地位「奪取」獨占利潤,美國政府於1934年立法成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簡稱FCC),做為電信事業的最高管制機構。FCC為達到管制電信事業的目的,制訂了一套統一會計科目制度(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 簡稱USOA),作為規範美國電信事業市話網路業者成本會計的根據。為了因應AT&T解體後電信事業蓬勃發展的需要,美國於1988年時大幅修訂使用了將近50年的電信會計統一制度,將部門別會計制度改為以作業別為基礎之會計制度,俾利合理分攤共同成本於各項電信服務及計算各項接續費用。

這些和成本制度相關之規定明列於FCC的管制條例中,其中最重要的有下列四項:Part 32 統一會計科目制度、Part 64 管制性與非管制性業務之成本劃分、Part 36 管制性業務之成本分離及Part 69 接續費用之計算。茲分別說明如下:

參、英 國

英國電信事業自由化始於1981年。根據當年所公佈的電信法,英國政府將電信事業之監督權和經營權分開,並成立英國電信公司(簡稱BT),以獨立法人來獨家經營英國的電信事業。BT的獨占權於1984年結束。為了管制開放後的英國電信事業,英國政府於1984年另成立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簡稱OFTEL),以監督管理其國內電信市場的競爭情形。

OFTEL於1993年6月提出了一套「電信成本分離」的草案,BT根據該草案中所提出的成本分離原則,將其會計成本制度進行重新規劃調整。BT並於1996年6月提出其財務報表編製準則「會計文件」(Accounting Document),並經OFTEL核可使用。

英國BT的會計文件包含四部份:1.監管會計原則(Regula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s) 、 2.歸屬方法(Attribution Methods) 、 3.轉撥計價(Transfer Charges)及4. 會計政策(Accounting Policies)。茲分別說明於下。

BT的會計文件的重點在於以各項業務作為編製報表的主體,並運用作業基礎成本制精神將收入、成本、資產、負債分離到各項業務。

肆、香 港

香港的電信市場原由香港電話公司(Hong Kong Telephone Company;簡稱HKTC)獨家經營。香港政府於一九九二年公布其電信政策,期以發展開放、競爭的電信市場。香港於一九九三年七月設立電信管理局(Offi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簡稱OFTA),以推動「開放競爭」的政策目標及規範電信服務。同年11月,香港政府宣布有意發放執照給三家市場新進者,藉以提昇經營效率及消費者福利。

香港電訊管理局於1995年4月公布「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Accounting Manual for Fixed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Services Licensees)。該手冊共分為:1. 概論(Introduction) 、2. 個體會計(Entity Accounting) 、3. 分離會計(Separations Accounting) 及4. 監管架構(Administrative framework),茲分別說明如下。

伍、歐 盟

歐盟於一九九七年六月通過落實開放網路服務(Open Network Provision;簡稱OPN)原則之有關網路互連、普及性服務、以及交互運用可行性之指令(Directive 97/22/EC),並於同年八月生效,以配合自一九九八年開始電信服務與基礎建設於歐盟市場內完全競爭之局面。歐盟並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公告「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二部份「會計分離與成本會計」(On Interconnection in a Liberalized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Part2—Accounting Separation and Cost Accounting)。該建議書內容為與網路互連有關的會計分離及會計制度之建立基本原則。茲說明如下:

 

第三章、我國電信事業會計規範之探討

本章就「我國電信事業會計處理原則及監督管理機制」應包含事項之相關規範,分別說明其重點及實施步驟:壹、電信會計目標及範圍相關問題,貳、電信事業會計處理原則與報告規定,參、電信分離會計及肆、行政管理架構,其中電信分離會計為電信會計之核心。

壹、電信會計目標及範圍相關問題

研究重點為說明我國電信會計制度建立之目標與背景、及其規範對象與適用範圍。

一、電信會計目標

探討電信總局在執行自由化與市場開放目標時所扮演的監管角色,及其對業者的財務資訊需求,俾做為制定電信會計處理的依據。例如:電信資費審核、交叉補貼防治、普及服務基金運作、網路互連接續費訂定及電信業務特許審議等事項均需財務資訊作為依據。電信會計制度的設計必須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合理的會計資訊。

二、電信會計制度適用對象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均應為適用對象,然電信總局可依其執行業務之需要,按不同執照種類(綜合執照、單一執照)或不同市場主導力量等條件,對電信業者要求不同的遵循程度、報表申報頻率及內容明細程度,原因如下:

貳、電信事業會計處理原則與報告規定

研究重點為電信會計架構性議題,涵蓋電信事業會計管制原則、會計政策選擇規範、會計科目制定、內部交易會計處理原則、報表提供及附註揭露事項等議題。

一、電信事業會計管制原則

電信業者的財務資訊,往往會影響到其他電信業者的權益(例如接續成本的計算等) ,因此必須力求公正客觀、且可供主管機關查核。電信會計制度至少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二、電信事業會計政策選擇

1.會計慣例及基本會計原則

會計慣例係會計人員為因應經濟、文化、政治等環境規範而發展出的會計運作假設,這些假設會計人員不待證明而視為理所當然的加以接受。財務會計上之會計慣例包括:

(1).企業個體慣例(Separate Entity Convention)

(2).繼續經營慣例(Continuity or Going-Concern Convention)

(3).貨幣評價慣例(Monetary Unit Convention)、以及

(4).會計期間慣例(Time Period Convention)

基本會計原則又稱廣泛會計原則(broad accounting principles)。這些原則大多由經驗進化而來,並為會計界及一般企業界所接受。基本會計原則包括:(1).成本原則(Cost Principle)、(2).收益原則(Revenue Principle)、(3).配合原則(Matching Principle)、及(4).充分揭露原則(Full Disclosure Principle)等。

由於會計慣例及會計基本原則係編製財務報表及會計記錄之廣泛性指導原則,電信會計既為財務會計之一環,故宜就上述之會計慣例及會計基本原則一致遵循之。

2.會計原則與會計政策

上述會計慣例及會計基本原則為廣泛性的假設與原則,會計人員仍需有詳細的原則及程序來將廣泛性的原則與假設應用到個別交易及經濟事項,以從事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報告等工作。這些用來執行廣泛會計原則的詳細原則及程序,即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所發表的公報、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的意見書(Opinion)、以及會計程序委員會(CAP)的公報均屬於權威性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在我國,則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主要來源。

電信會計因行業之特殊性,電信業者之財務資訊往往會影響到其他電信業者之權益(如接續成本之計算等),因此,會計政策的選擇,須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範之限度內,擇取適用電信產業特性者加以規範並供同業一致遵循使用。

本研究經評估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否足以允當表達電信事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並參考固網規劃小組競爭政策分組之最後決議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及國內外相關會計規定做為補充與修訂之基礎,訂定電信事業會計原則之特殊性規定(請詳第四章建議草案第二章個體會計之規定)。

三、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表係累積財務資訊及編製財務報表的基礎,其訂定可規範交易之記錄與分類。電信會計科目表應按成本分離之性質設計,俾利會計分離作業。本研究之電信會計科目表係依以下原則訂定:

1.會計科目表的結構符合一般性的會計科目表,減輕業者之會計成本。本研究係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訂定之「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編號對照表」為基礎衍生發展而成,其結構與一般公開發行公司並無太大差異,在實際之運用上具有便利性。

2.會計科目之結構為多層次,並以用途別及作業別二維形式設計,以同時符合一般財務會計與電信分離會計之需求。

3.會計科目表之結構備有預留空間,以因應電信事業組織架構改變、使用科技改變、或是其用戶、產品與服務之改變。

4.會計科目表的訂定應有益於產業會計資料之標準化,以利產業資料之收集、比較與分析。

本研究會計科目表之詳細內容及其編碼原則,請詳參第四章建議草案附錄一「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

四、內部交易會計處理原則

凡經營不同業務項目之部門間有關資產、產品與服務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稱內部交易。

規範企業內部交易會計處理之目的在於避免隱藏式的交叉補貼,其基本原則如下:

具體而言,內部交易轉撥價格應依下列原則及優先順序訂定:

本研究係將上述內部交易規範原則及轉撥計價原則融入分離會計作業規範;並為確保其執行,將其列為會計查核的重點之一。

五、報表提供相關事項

主要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分別顯示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資金來源及使用狀態、以及與股東間資金往來情形。

除上述主要財務報表外,提供網路互連接續服務的業者應提出各項網路元件的平均成本表,(提供普及服務的業者則需提出普及服務成本預測表、普及服務成本表。)綜合執照業者應提出內部交易表,內容為各項產品部門間勞務及產品的提供與使用,藉以提高內部交易轉撥計價的透明度,及偵查不當的交叉補貼。

除一般財務會計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外,本研究依固網規劃小組競爭政策分組之最後決議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子題3.3.2.之規定,另參酌國外電信事業相關法規,按行業特性訂定電信事業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業務別損益表、各項網路元件平均成本表、以及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等範例格式。

參、電信分離會計

電信分離會計係探討將電信事業個體的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歸屬或分攤到各項業務的概念、方法與規範。本草案規範各項電信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與分攤方法、分攤的程序、分攤的工具等事項。規範的成本範圍詳盡至電信事業通常會發生的各明細成本項目,以確保業者能忠實地執行分離會計。

一、電信分離會計的目的

企業個體財務報表只能提供企業整體資訊,並無法提供電信總局為達成下列目的所需之細部資訊:

二、電信分離會計的基本觀念

會計分離的主要精神為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或分攤至引起該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活動。電信產業大部份的設備為多種業務所共同使用,且各種電信業務所經路由(生產流程)亦非常複雜,係屬擇段式生產流程(Selective Product Flow),即產品之作業程序穿梭於不同作業程序間。例如:長途電話、國際電話、行動電話及無線叫人等業務,均使用到部份市話電話網元件,參見圖一(電信網路結構圖)。因此,為合理計算各種電信業務之成本,必須以有計劃、有系統的方式收集各項成本及相關使用量資訊;將成本按其發生原因加以分攤(即「成本動因」,例如各種業務之路使用量)。

 

圖一、電信網路結構圖

 

三、電信分離會計作業規範目標

電信分離會計作業規範的目標在於確保電信業者將成本按其使用活動分攤。尤其要確保:

四、會計分離工具-作業基礎成本制

本研究係以會計學上通用的作業基礎成本制作為收入歸屬、成本及資產分離的工具。作業基礎成本制的實施重點為分析成本、資產及收入發生的原因,而將成本、資產及收入按引起其發生的作業做歸屬或分攤。其分攤程序通常為二階段,即先彙集於作業活動,再以「使用」為原則,分攤至各項業務。作業基礎成本制實施過程為:

作業基礎成本制依成本屬性之因果關係設定分攤程序,茲按因果關係明確性簡述其歸屬、分攤基本原則如下:

係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明確辨識至該種電信業務者。

係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明確辨識至該種電信業務者。

係指無法明確辨識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之成本應用已分攤成本法,亦稱對等比例加價法(Equal Proportion Mark-up,簡稱EPMUs)分攤。所言之已分攤成本係指可直接歸屬成本及可間接歸屬成本二類。

五、電信成本分離流程

依作業基礎成本制,電信成本典型之分離程序如圖二(電信成本分離架構圖)所示。由於各電信事業組織結構、財務或營運資料產生方式互有不同,實際分攤過程通常較本圖所示複雜而且繁瑣。茲按圖上所示歸屬或分攤步驟簡述如下:

1.電信成本的收集(圖步驟一)

電信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須以作業別之形式表示,俾利成本劃分。

2.電信成本以功能別歸屬(圖步驟二)

將電信成本以其發生原因歸屬到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網路元件、支援功能或一般管理功能等四類成本池庫。電信成本在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者即直接歸屬,無法歸屬者則以分攤方式處理之。說明如下:

 

3.一般管理功能成本分攤(圖步驟三)

將一般管理功能成本分攤至其他三類成本池庫,包括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由於一般管理功能成本屬無法歸屬之成本,故應按已分攤成本法分攤。

4.支援功能分攤(圖步驟四)

將支援功能之成本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及網路元件二類成本池庫。帳務處理成本及客戶服務成本可能分攤因子包括:1.累計用戶數、2.帳單張數及3.營業收入。

5.網路元件分離(圖步驟五)

將網路成本依各種電信業務所經路由,亦即按所使用到的網路元件,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可能分攤因子為:累計用戶數、電路數、通數(Calls)、使用分鐘數(Durations)及計費次數(Messages)等。

6.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成本彙集(圖步驟五)

彙集相關第一類電信業務之成本。

六、運用作業基礎成本制於電信會計相關事宜

前面五、電信成本分離流程係闡明會計分離的基本架構,所解說的每一步驟,實務上可能牽涉到數個細項步驟;尤其是當原始資料是以整體而非細項的形式表達時,其執行更為複雜且繁瑣。茲將重要實施細節說明如下。

1.網路及銷售服務細分原則

為使提供網路互連接續服務成本透明化,應將細項網路元件自主要網路元件項下再加以分離。以市話網路為例列示如下(參見附圖三、市內電話業務路由圖):

 

附圖三、市內電話業務路由

為評估電信事業之經營是否有交叉補貼的情況,主要電信業務項目應再依行政院公告之第一類電信業務項目分類。

2.一般管理成本分攤事項

一般管理成本係以武斷的方式分攤至相關的另外三類成本。所稱之「相關」係相對於企業組織結構上而言,例如中華電信總公司之成本(排除非管理性成本)與其經營之所有電信業務均相關,因此應分攤至所有的電信業務;然而國際分公司之管理成本,則應只分攤至與國際通信有關之電信業務,不宜分攤至市話或長話之電信業務項目。

另外,電信研究所及訓練所為研究與訓練中心,應自負盈虧。唯有其他單位確實使用之內部服務,才可透過轉撥計價方式,將其成本移轉給使用單位。

3.設備及人事成本分攤

五、電信成本分離流程中,營運成本係按作業別歸屬與分攤。若以用途別分類,則營運成本內含人事及設備等成本項目;電信成本分離流程中的歸屬與分攤原則對人事與設備成本亦一體適用,並不需分別考量。然一般財務會計通常係依用途別記載,因此,其會計科目表須以用途別及作業別二維之形式表示。在實際分攤時,相關的人事及設備成本,可能由於動因之不同而使用不同的分攤方法。本研究將按電信會計科目明訂分攤程序、分攤方法及主要分攤成本池庫。

4.資金成本分攤

網路互連接續成本、普及服務成本、依成本計算之內部轉撥計價等均應包含資金成本。各種電信業務或作業所需分攤的資金成本金額決定於該種電信業務或作業使用之資本金額(employed capital value) 與資金成本率。

七、收入分離會計

通常電信收入可依會計紀錄與帳務系統資訊直接歸屬到相關的電信業務。上述方法不可行時,則亦如同成本分攤般地依因果關係歸屬。

八、資產分離會計

資產係為未耗竭成本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離方式予以分離。

肆、行政管理架構

行政管理架構之範圍涵蓋會計報告申報制度、會計查核制度、會計資料保密規定以及會計處理準則之增刪修正機制等執行相關措施。

  1. 會計報告申報制度
  2. 會計報告申報制度主要探討之重點包括應申報之報表種類及其內容、報告申報頻率以及報告申報之期限等。

    1.應申報報告種類及其內容

    依據我國財政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上項財務報表分別顯示企業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與股東間資金往來狀況、資金來源及使用狀況等資訊。

    本研究亦針對電信事業產業之管理需求,制定了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及業務別損益表等財務報表以瞭解各項業務的財務狀況及營運成果;此外,提供網路互連接續的電信業者應提出各項網路元件的單位成本計算表以利電信總局評估接續費之合理性及作為評估是否存在掠奪性訂價的基礎、提供普及服務的電信業者應提出普及服務成本預測表及普及服務成本表以利普及服務基金之計算(此項報表已另於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中規範)、綜合執照業者應提出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以利電信總局偵測不當之交叉補貼等。

    上列所求之各項財務報表內容,除一般財務報表應依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規定編製外,其他應申報報表之內容,應依建議草案之「經營者財務報告編製要點」所訂定之編製方式及格式予以編製。

    2.報告申報頻率

    依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即公開發行及募集有價證券者)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每半營業年度及每營業年度,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告。另依公司法及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規定,未上市及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得暫免公告及申報第一季及第三季、以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財務報告。

    由於電信事業之產業特性,電信事業所需投入之資本較為龐大,故我國開放之電信執照業者往往已符合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但因我國之電信事業開放時間未久,目前雖有部分行動電話網路業者申請輔導上市及上櫃,但依據證期會之規定,目前仍僅須公告及申報每營業年度之財務報告。另,基於電信總局之管制需求及業者之作業成本,擬建議參照英國、歐盟及日本等國之做法,電信業者應向電信總局提交每營業年度之財務報告。

    3.報告申報期限

    參照證交法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草案之規範,電信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電信總局申報各項財務報表。

    4.附註揭露事項

    財務報表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資訊,對於重要會計政策、重大會計作業程序之變更、重大法令或契約約束限制、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資本結構之變動、主要資產之異動、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及交易價格之評價基礎、重要契約、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以及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等項目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加以說明。

  3. 會計查核制度

會計查核的目的在於確保電信業者遵循電信會計處理準則及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確保會計作業程序手冊符合電信會計處理準則之基本原則。由於電信會計數字往往會影響到業者的權益,若無適當的查核機制將無法確保業者會客觀地遵循電信會計處理準則。此一議題於固網開放規劃小組中已通過基本原則,茲探討其主要內容如下:

1.查核事項

電信會計應予查核之事項包括:

(1).報表之整體是否允當表達。

(2).各項業務別報表是否已依電信會計處理準則編製,以及其是否允當表達。

(3).會計資料的記載、累積、彙總及計算是否遵循電信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及業者提報電信總局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4).業者會計作業及其分攤基礎之重大改變是否已向電信總局提請申請核准實施。

2.查核工作擔任人

依據固網開放規劃小組已通過之基本原則,即參照美國及香港等國家之法例,由業者自行委託會計師就上述應查核事項遵照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進行查核之。另,參照美國及香港等國家之法例,並且爰引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電信總局得於必要時,得命令電信業者提供相關參考或報告資料。

3.查核程序

業者自行委託之會計師應遵照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程序,包括會計期間之遵行測試(Compliance test)及會計期間及期末之證實測試(Substantive test)等。

4.查核報告內容

會計師於查核結束後,應對所查核事項提出查核報告並且表示其查核意見,有關查核報告之格式及其內容,請參見第四章建議草案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要點」之規定。

三、會計資料保密規定

由於會計資訊可推測出業者的營運策略、客戶特性、營運成本、競爭優劣點等具高度商業機密的資訊,因此必須予以保密。然而電信總局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或於解決接續費爭議時,應有適當的機制可供揭露。例如為達到網路互連接續成本計算透明化,歐盟建議會計資訊的公開應詳盡到:

(1).足以判定內部交易(含內部接續)轉撥計價並無對外部業者造成不當歧視的情形。

(2).各項網路元件的平均成本,藉以提高網路互連接續成本的透明度及其他業者的信任。

(3).足以判定普及服務成本之合理性,以確保普及服務成本的分擔公平合理。

依據固網開放規劃小組已通過之最後決議,電信總局對於商業資料的保密規定包括:

(1).電信總局對電信會計處理準則所要求提供之資料,基本上以不對外公開為原則。

(2).電信總局必須遵循行政機關之保密規定,並依規定於財務資料標明「機密」字樣。

(3).電信總局對電信會計準則要求提供之資料,基於行使職權之必要範圍內,得予引用。

(4).電信總局不得不當引用業者所提供之資料。

四、會計處理準則之增刪修正機制

由於法令的變遷與產業結構的變化等因素,往往會造成部分會計規範之礙窒難行,因此必須存在一機制從事會計處理原則的增刪或解釋,本研究除建議電信總局應籌設完整之產業資訊分析功能外,對於會計作業處理之相關事項,應可委請財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及相關學者專家提供協助。

本研究所提之建議草案中,針對會計原則、會計科目、財務報表、分攤因子、簽証規定及其他監管事項等易隨市場環境變遷或產業結構變化而改變者,由電信總局另定管理規範或實施要點,以迅速掌握管制時機、範圍與對象。

 

第四章、「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建議草案

本研究依據電信法規及參考歐美先進國家現況,設計以會計分離為核心的電信會計制度,並分析我國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審計準則公報等相關法令之適用性,進而訂定我國「電信事業會計作業處理準則及監督管理規則」建議草案,其訂立重點如下:

  1. 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事項包括法源依據(第一條)、定義(第二條)及主管機關(第三條)。
  2. 第二章為個體會計,規範電信經營者各項財務資訊所須遵循之基本原則(第四條)、關係人交易(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會計科目(第十五條)及報告格式(第十六條)。
  3. 第三章為分離會計,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之原則(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成本分離原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資產分離原則(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資金成本(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及收入分離原則(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一條)。
  4. 第四章為行政管理,規範會計作業程序手冊(第五十二條)、財務報告(第五十三條)、財務報告簽證制度(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防護措施(第五十七條)及資料保存期限(第五十八條)。
  5. 第五章為罰責,規定違反本規則之處理(第五十九條)。
  6. 第六章為附則,規定實施日期(第六十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建議草案

 

建  議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法源)

本準則依電信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參考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一條及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一條之法例,訂定本條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一類電信業務之公司。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指經營者中經營第一類電信業務之部門。

三、其他業務部門:指經營者中之非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

四、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係指行政院所公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業務項目。

五、個體會計:規範各個經營者所須遵循之會計原則、會計政策及會計科目表。

六、分離會計:指將個體會計中各項收入、成本與資產分離至個別電信業務及非電信業務所採用之概念、做法與慣例。

七、電信作業:指構成電信業務之基本活動。

八、會計程序手冊:經營者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詳細步驟之文件。

一、參考固定通信網路管理規則草案第二條之用語訂定本準則「經營者」之定義。

二、因第一類電信事業可能兼營第二類電信業務及其他業務,為防治不同事業部門及不同業務間之交叉補貼,須先將第一類電信業務與非第一類電信業務予以區分(即劃分「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然後再就「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中之經營項目,依行政院公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項目予以區分。

三、個體會計係規範經營者就其公司整體所須遵循之會計事項。

四、分離會計係規範經營者內部不同事業部門及不同業務間所須遵循之會計事項。

五、執行分離會計時,第一類電信業務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通常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故需先歸屬至構成第一類電信業務相關之電信作業,並以該電信作業為池庫來蒐集相關資料,再按該電信作業(池庫)之動因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六、本準則係提供經營者會計作業處理之原則性規範,經營者須就其經營業務、組織結構、會計制度及科技技術,制定符合本準則基本架構之「會計程序手冊」。

第三條(主管機關)

電信會計之監理事項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辦理之。

參考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之用語,訂定本條規定。

第二章、個體會計

第四條(基本原則)

經營者製做各種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辦理之。

經營者所用之會計原則,除電信總局基於監管需要以及產業特性須另加規範者外,餘應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之;例如公開發行公司須遵循證交法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法令等。

第五條(關係人交易)

關係人交易係指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資源或義務之移轉,其交易計價應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關係人係指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定義者。

  1. 為防治經營者與其關係人利用非常規交易之安排影響市場競爭,必須對關係人交易事項予以規範。
  2. 明定關係人交易之定義;其中關係人之定義係採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以經濟實質為主要考量,其範圍較公司法所定之關係企業更為廣泛。
  3. 依據固網規劃小組競爭策略分組之最後決議「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3.6.關係企業間交易訂定第五條至第十條之規定。
  4. 參考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2.5.關係人交易及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Part 32之規定,訂定第五條至第十條之規定。

第六條(資產移轉之計價)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移轉資產者,應依資產之公平市價與實際交易量計算之。

為防治關係人利用資產移轉涉及交叉補貼,其資產移轉應以公平市價及實際交易量為評價之基準。

第七條(共置成本之計算)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共置資產之成本,應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載之。

前項所稱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經營者與其關係人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為防治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利用共置資產交易從事交叉補貼,共置資產成本之計算應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第八條(關係人服務與勞務之計價原則)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除第十條另有規定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

單位交易價格應依第九條規定計算之。

為防治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利用相互提供服務與勞務從事交叉補貼,明定關係人服務與勞務之計價原則。

第九條(服務與勞務之單位交易價格)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應依下列順序訂定單位交易價格:

  1. 有外部費率可依循者,依其費率計算。
  2. 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3. 無法依上述兩種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

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其單位交易價格應比照外部交易採公平市價計算,如無外部交易價格及市價可循,才依成本辦理計價,以避免關係人間利用交易價格之扭曲而從事交叉補貼。

第十條(共置資產期間成本之計價)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應以下列數量為計價之基礎:

一、共置資產之實際使用量超出或等於預期使用量者,應依實際使用量。

二、共置資產之實際使用量少於其預期使用量者,應依該經營者預期使用量減去所有使用超出者的總實際使用量與總預期使用量差異乘以該經營者預期使用量佔包含該經營者在內之所有使用不足者的總預期使用量之相對比例。

前項所稱期間成本係指共置資產當期所發生之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明定關係人間共置資產期間成本之分攤標準,以避免關係人利用預期使用量及實際使用量之扭曲進行交叉補貼之實。

第十一條(會計科目)

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會計科目,由電信總局另訂之。(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

一、為防治交叉補貼及其他監管之需要,對於經營者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其內容,必須予以規範,俾利與本準則所訂之會計作業處理程序相互配合運用。

二、由於電信科技之進步日新月異,以及會計科目之內容甚為繁瑣,故授權電信總局另訂「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以保留因科技技術改變而須增刪會計科目之彈性,以及因管制需求不同而對不同業者做不同程度之規範。

第三章、分離會計

第一節、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第十二條(基本目標)

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之各種業務及其他業務部門;持有綜合性業務執照者,必須將綜合性業務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分離至各種組成之業務。

電信總局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加以分離。

經營者所提供第一類電信業務分離會計資料必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1. 電信總局基於價格和報酬率之管制及避免各種電信業務間之交叉補貼現象發生,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應提供有關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會計資訊。此外,為避免取得綜合性執照之經營者,將其經營之多種業務合併成一種業務提供資訊,故明定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應將其所組成之業務分別提供資訊。綜合性執照係指該執照允許經營一項以上之第一類電信業務。

經營者僅經營一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者,亦應遵循本章規定執行分離會計。

目前行政院公告之第一類電信業務包含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所規定之固定通信業務、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所規定之行動通信業務及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所規定之衛星通信業務,其包含如下:

1.綜合網路業務

2.市內網路業務

3.長途網路業務

4.國際網路業務

5.電路出租業務

6.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7.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8.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9.無線電叫人業務

10.行動電話業務

11.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

  1.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2.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三部分-成本分攤」3.5。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4分離會計概念。

二、電信總局若依管制需要得令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提供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之分離資訊。例如:電信總局若認為經營者市內電話打行動電話之費率不合理而有查核之需要時,得令經營者提供此資料。

三、電信分離是基於個體財務報表層次來加以分離,故個體與分離會計資訊皆需一致。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4分離會計概念。

四、本準則除另有特別說明外,所指之成本應包含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第十三條(其他業務部門之記載及分離)

經營者應將其他業務部門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別記載之;無法以明確方法分離者,應依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各種業務間相關分離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規範分離會計僅限於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故對於經營者而言需將其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加以分離並記載之,若兩部門間無法明確分離者,應按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分離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分離原則)

經營者應按因果關係執行分離會計,其執行過程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發生與歸屬間應具攸關性。

  1. 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2. 成本、資產及收入分離前後期之處理應一致。
  3. 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及分攤所依循之方法應確實說明。
  4. 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

前項所稱因果關係指成本、資產及收入之發生與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

分離會計的過程中應遵循的最高原則。

依據固網競爭政策分組之最後決議,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子題3.4.2「各類成本之分攤標準」第二項。

 

第十五條(分離資料要求)

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以其依據本準則規定所設立之會計制度而產生之會計紀錄及其營運資料為基礎。

前項所定營運資料包括網路架構、網路使用量、網路容量、各種業務數量、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之數量及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前項所定各種業務數量必須與其相關之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數量之加總一致。

一、執行分離會計之資料來源。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4.1歸屬與分配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2.2非財務資訊

二、非財務性資料應包含之內容。

非財務性資料中需同時提供各種業務數量及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之數量主係若同時保留兩種資料,則無論分離標的為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或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皆有相關資料可供執行分離。

三、然因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係為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所構成,故前者之數量應為後者數量之總和。

第十六條(內部交易會計制度)

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間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之內部交易事項,應納入各經營者之會計制度中記載之。

為避免交叉補貼之現象,內部交易事項應納入經營者之會計制度。

第十七條(按因果關係分類)

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間之間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係指可判斷為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明確辨識至該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係指可判斷為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明確辨識至該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係指無法明確辨識為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所引起者。

在合理的處理成本範圍內,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作業或第一類電信業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之。

一、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之組成項目應按其與第一類電信業務之關聯性區分為三類,主要係供能提供明確判斷歸屬或分攤的方法。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三部分-成本分攤」3.7。

二、為避免經營者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作業或第一類電信業務所引起之成本、資產及收入皆分類為可間接歸屬者,而以一個不適當之動因分攤,而造成分攤不正確,故規定經營者在成本之考量下,會計制度的設立應儘可能使成本、資產及收入為可直接歸屬者。

 

第十八條(執行歸屬之具體方法)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第十七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考慮其關聯性質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

第一項所稱已分攤成本法係指可直接歸屬成本與可間接歸屬成本歸屬後之累計成本比例。

一、成本、資產及收入按性質分為三類後,每類項目明確的歸屬方式。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4歸屬與分攤。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二部分-會計分離與成本會計」3.9、3.12、3.14及3.15。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Part 32之規定。

二、已分攤成本法之定義。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二部分-會計分離與成本會計」3.9、3.12、3.14及3.15

第十九條(執行因果關係原則)

經營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遵循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動因分析及資料彙集:

一、檢視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與其所經營之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無法直接歸屬至某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者,應先分析其與相關電信作業之關聯性,再檢視該電信作業與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

二、確立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動因,無法直接歸屬至某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者,應分析相關電信作業之動因。

三、按動因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直接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無法直接歸屬至某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者,應以相關電信作業為池庫蒐集資料,按動因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池庫係指用來彙集由各種電信作業或第一類電信業務所引起之相關成本、資產及收入的機制。

第一項所稱動因係指造成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發生之因素,用以推估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或電信作業使用資源的狀態之衡量指標。

一、提供一個分離會計的方法論,做為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執行時依循方向。

執行分離會計時,第一類電信業務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通常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故需先歸屬至構成第一類電信業務相關之電信作業,並以該電信作業為池庫來蒐集相關資料,再按該電信作業(池庫)之動因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三部分-成本分攤」3.3。

二、池庫之定義

三、動因之定義

 

第二十條(動因之抽樣)

經營者在執行可間接歸屬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攤時,得使用抽樣方式衡量動因的數量。

 

動因的數量的計算可用抽樣的方式。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二部分-會計分離與成本會計」3.26

第二節、成本分離原則

第二十一條(成本歸屬)

經營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營運成本組成項目遵循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其細分後之成本池庫:

一、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特定業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用戶線、交換、傳輸或其他與網路作業有關之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之與經營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於提供服務給客戶時必備功能有關之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庫彙集與經營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無直接關聯,但為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且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者。

前項所稱營運成本係指與經營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成本。

各項營運成本之組成項目與特定電信作業或第一類電信業務之因果關係相類似者得合併分析與歸屬。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各類成本池庫應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細分。

一、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因其經營者組織架構不同,故其成本記載的方式亦不同,為了使成本分離可適用於各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故要求其將先將按用途別記載之營運成本各組成項目,依據該項成本的功能歸屬至四類成本池庫細項後,再依次有系統地往下執行成本分攤程序,使成本分離程序能更具循序性、系統性及可行性並可達成成本計算之透明化。

支援功能之成本例如:網路管理成本、電力成本及帳單與收費成本等。

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例如:執行與規劃成本、財務與會計成本及研究發展成本等與總公司或總管理處有關之成本。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二部分-會計分離與成本會計」3.23。

二、營運成本例如:折舊費用、人事費用及廣告費等。

三、各項營運成本之組成項目不需每項皆單獨執行成本歸屬程序,組成項目間若其動因相似者可合併分析或歸屬,以簡化執行程序及減少處理成本。

四、各類成本池庫應再加以細分;有關第一款所定各種第一類電信事務其細分規定已於第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網路元件細分化)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至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繼線、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訊號設備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別予以歸屬。

網路元件應予以細分,以利接續費計算及避免交叉補貼。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支援功能細分化)

支援功能項目應細分為網路管理、電力、帳務處理、客戶服務、行銷、佣金及代理費、安裝/設定、產品開發及其他支援功能等項目。若無法歸屬至上述項目者,應設立其他之支援功能項目。

作業設定層次基本要求,但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若認為細分項目不敷使用時,應再設立額外之細分項目,以增加各經營者使用之彈性。

第二十四條(一般管理功能細分)

一般管理功能項目應細分為執行與規劃、採購與物料管理、財務與會計、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管制事項及其他一般管理功能等項目。

作業設定層次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條(再細分之原則)

經營者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執行成本池庫細分後,其包含項目間之動因有顯著之差異的成本池庫,應在該成本池庫下依動因再細分。

一、經細分後之成本池庫若該池庫中的各組成項目的性質可能有所不同,若將所有之組成項目歸於同一個成本池庫,而採用一個相同的分攤基礎會造成分攤之錯誤,故為達分攤之正確性應再將成本池庫細項組成項目間之動因相似者再予以細分,以確定成本分攤之正確性。

第二十六條(成本之蒐集程序)

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歸屬至各經營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執行作業之功能,將該成本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等四類成本池庫細項。

成本歸屬至各類成本池庫細項之一般性原則,可適用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

第二十七條(人事成本之蒐集)

經營者應透過工作時間紀錄或工作時間研究,分析各種電信作業或第一類電信業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各種電信作業或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經營者內部提供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所產生之人事成本應納入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人事成本佔總成本為相當大之比重,故特別規範人事成本歸屬至各類成本池庫細項之原則。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5.3組織研究。

第二十八條(折舊費用之蒐集)

折舊費用應於其相關資產按第三節有關資產之規定分離後,依相關資產之分離方式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四類成本池庫細項。

 

第一類電信事業設備之折舊費用佔總成本之比例高,故需特別規範折舊之歸屬方式。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附錄B:分離會計方法。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四部分-營運成本」4.1營運成本分攤方法。

第二十九條(成本分攤步驟)

經營者按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成本池庫細項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

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依已分攤成本法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三類成本池庫細項。

二、將各項支援功能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及網路元件二類成本池庫細項。

三、將各項網路元件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四、彙集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相關成本。

一、四類成本池庫細項之成本依序執行分攤。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二部分-會計分離與成本會計」3.22、3.23、3.24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Part 32之規定。

第三十條(網路元件成本分攤)

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按其成本的發生與通話量間相關性,區分為話務敏感項目及非話務敏感項目。

話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話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非話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攤應以個別機房或交換局為分析單位。

一、網路元件分析其是否受通信量有關,藉以衡量其分攤基礎。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5.2設備研究。

二、話務敏感項目例如交換及傳輸設備,以使用時間做分攤。

三、非話務敏感項目例如市話用戶線,以使用戶數分攤。

四、確定網路元件分析之單位。

第三十一條(備用容量成本分攤)

電信設備備用容量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設備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

前項所稱電信設備係指與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有關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規範備用容量之分攤以避免第一類電信事業過度投資。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6.3備用容量。

第三十二條(內部共置資產期間成本分攤)

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十條關係人間辦理共置資產期間成本之計價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業務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一、預期多種業務或作業共用而購置之資產,該業務或作業必需負擔其預期未使用之部分,故可防止各種業務間交叉補貼的現象。

依據固網競爭政策分組之最後決議,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子題3.4.6「內部使用服務成本之分攤標準」第四項。

二、內部共置資產之定義參照關係人共置資產之定義。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2.5.4共用資產。

第三十三條(內部交易)

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間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之內部交易,準用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計價。

 

內部交易之規範,主係防止交叉補貼現象。

依據固網競爭政策分組之最後決議,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子題3.4.6「內部使用服務成本之分攤標準」第一項。

第三十四條(保留成本結構)

成本分離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或電信作業時,該成本之結構應保持與其於個體會計損益表相同之結構。

1.為了編製各業務別損益表之需要,故應保留與整體損益表相同之成本結構。

第三十五條(成本分攤具體方法)

經營者按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成本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分攤基礎由電信總局另定之。(「經營者成本分攤基礎設置要點」)

提供具體的方式以供第一類電信事業參考。

「經營者成本分攤基礎設置要點」係屬本準則補充規定,其重要性與本準則相當,將來應由電信總局訂定並公告之。

第三節、資產分離原則

第三十六條(資產歸屬)

經營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依因果關係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四類資產池庫細項。

 

為計算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報酬率、折舊費用及資金成本,故應進行資產分離。

資產係未耗竭之成本,故可參考成本分離相關規定。

依據固網競爭政策分組之最後決議,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子題3.4.3.2「資產劃分及資金成本」。

第三十七條(資產之蒐集程序)

各項資產準用第二十六條成本蒐集之規定,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四類資產池庫細項。

各項資產歸屬至四類資產池庫細項之資料蒐集方法,以利資產分離計算之透明化。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附錄B分離會計方法。

第三十八條(資產分攤步驟)

各項資產按第三十七條規定歸屬後,再準用第二十九條所定步驟。

 

資產係未耗竭之成本,故可參考成本分攤相關規定。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二部分-會計分離與成本會計」3.22、3.23、3.24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Part 32之規定。

第三十九條(內部移轉資產)

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間相互移轉資產應按帳面價值評價。

內部資產交易應以帳面價值評價,以防止交叉補貼。

 

第四十條(備用資產分攤)

備用資產應按其相關備用容量成本之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或電信作業。

資產係未耗竭之成本,故可參考成本分攤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共用資產分攤)

為多種業務共同使用之資產,除第四十二條內部共置資產分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其使用單位之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資產係未耗竭之成本,故可參考成本分攤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內部共置資產分攤)

內部共置資產應按其相關期間成本之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資產係未耗竭之成本,故可參考成本分離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保留資產結構)

資產分攤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或電信作業時,該資產之結構應保持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相同之結構。

為了編製各業務別資產負債表之需要,故應保留與整體資產負債表相同之資產結構。

第四十四條(資產分離程序)

經營者資產分離之具體方法,由電信總局另定之。(詳「資產分離實施要點」)

資產分離詳細規範,藉以將資產分離做更完善之規範。

「資產分離實施要點」係屬本準則補充規定,其重要性與本準則相當,將來應由電信總局訂定並公告之。

第四節、資金成本設算原則

第四十五條(資金成本之計算)

第一類電信業務或電信作業之資金成本為該業務或作業之淨資產乘以資金成本率。

資金成本之計算公式。

 

第四十六條(資金成本之淨資產基礎)

前條所稱第一類電信業務或電信作業之淨資產,係指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分攤至該種業務或作業之資產;包含直接所使用之固定資產、為維持正常營運所須之資金及自各項功能分攤而來之資產。

淨資產之組成項目及計算方式。

依據固網競爭政策分組之最後決議,議題三「電信會計作業規範」子題3.4.3.2「資產劃分及資金成本」。

第四十七條(資金成本率)

經營者之資金成本率應反映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同時經營多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者,各種業務之資金成本率應考慮各種業務個別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

一、資金成本率之衡量及計算。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五部分-資金成本和使用資本」5.3。

二、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資金成本率應反映其個別之風險。

第四十八條(網路元件及電信作業資金成本率)

網路元件及電信作業之資金成本率應適用與該網路元件或電信作業相關之第一類電信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網路接續費及電信作業成本皆應包含資金成本,其資金成本率無法單獨計算,故應適用適用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資金成本。

第四十九條(資金成本計算具體方法)

經營者計算資金成本之方法由電信總局另訂之。(「資金成本計算實施要點」)

提供具體的方式以供第一類電信事業參考。

「資金成本計算實施要點」係屬本準則補充規定,其重要性與本準則相當,將來應由電信總局訂定並公告之。

第五節、收入分離原則

第五十條(收入分離基本原則)

營業收入可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追溯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者,應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業務。

 

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大都可透過帳務系統直接追溯。

歐盟「電信市場開放網路互連建議書,第四部分-收入」6.2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5.1收入分析。

第五十一條(搭售收入之分離)

營業收入無法透過直接追溯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者,應按因該項營業收入發生而引起之各種業務相關成本比例,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若無法直接追溯之搭售收入則應按因果關係合理加以分攤。

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3.6.1總括收入。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五十二條(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經營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電信總局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但本準則發布實施前,已經營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經營者,應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報請電信總局核准後實施。

經營者組織、業務及財務狀況遇有重大改變而有修改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必要者,經營者應主動修正之。

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必要時電信總局得要求經營者修正之。

第一項所稱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內容,應記載經營者實施本準則之具體實施方法。

  1. 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攸關電信分離會計之執行是否合理及允當,其內容應經電信總局核准確定其合理性後予以實施。
  2. 經營者因經營規模、型態、業務種類、運用科技及其他事項之重大變更,有修改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必要而未主動修改並報請電信總局核准實施者,電信總局得依職權主動要求經營者修正之。

第五十三條(財務報告)

經營者應提報財務報告之種類、格式、次數與時限及會計師簽證要求,由電信總局另訂之。(經營者財務報告編製要點)

  1. 為防治交叉補貼及其他監管之需要,對於經營者財務報告之種類、格式、次數與時限及會計師簽證要求,必須予以規範,並與本準則所訂之會計作業處理程序相互配合運用。
  2. 因財務報告之種類、格式及內容甚為繁瑣,故授權電信總局另訂「經營者財務報告編製要點」,以保留因科技與管制需求改變而須增刪財務報告種類及格式之彈性,以及因管制需求之不同而對不同業者做不同程度之規範。

第五十四條(財務報告簽證)

經營者應自行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告,電信總局得於必要時另行指派會計師查核之。

經營者委任會計師或電信總局指派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其查核簽證費用由受查核經營者負擔之。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第一項財務報告者,應遵循本準則規定;其規定由電信總局另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要點)

  1. 參照美國、香港及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簽證會計師原則上由業者自行委任之;但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另行指派會計師查核之。
  2. 參照美國及香港規定,查核簽證費用應由受查核經營者負擔之。

三、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四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管理規定,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五條(查核會議)

電信總局得要求經營者及其委任會計師舉行會議,討論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相關事項。

參考香港電信管理局「固定通信網路服務業者之會計手冊」4.2.3.報告規定,訂定本條規定。

第五十六條(補充說明之要求)

電信總局對於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得視情況要求會計師提示查核工作底稿或提出補充說明。

電信總局基於監管權責及管制需求,對於財務報告中存有疑義及須另行補充之事項,得視情況要求會計師提示查核工作底稿或提出補充說明。

第五十七條(保護措施)

電信總局得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簿記憑証、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非財務性資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四條保護措施之規定,主管機關為維護市場秩序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得令業者提供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

第五十八條(資料保存期限)

前條所定各項會計簿記憑証、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非財務性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

依商業會計法第卅八條會計憑証保存期限之規定,訂定本條規定。

第六章、罰 則

第五十九條(罰則)

違反本準則及本準則授權訂定之各項規定者,依電信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明訂違反本準則規定所應負罰責之法源依據。

第七章、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之法例,訂定本條規定。

 

 

附錄一、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規範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範係提供經營者會計科目及其科目編號之架構,並作為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要求經營者各項定期報告之基礎。

  1.  經營者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之會計科目表,包括會計科目編號、名稱、帳項內涵及帳務處理方式詳如附件一,本表留有彈性,經營者可依其需要自行增設之。

第二章、會計科目編號結構

第四條 會計科目編號包含八碼,前四碼係依照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編號對照表」之規定,後四碼係依電信分離會計需求所訂定。

第五條 用途別(前四碼)之編碼原則如下:

第一碼為大類,依財務報表要素分為1.資產、2.負債、3.股東權益、4.收入、5.營業成本、6.營業費用、7.營業外收支、8.所得稅、以及9.淨利及非常損益等。

第二碼係中類,係就每一大類項下,依其性質分別設置。例如資產項下依其流動性質分設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等。

第三碼係小類,係就每一中類項下,再依其不同之性質別設置。例如流動資產項下,依其性質分設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費用等。

第四碼為總帳科目,例如1101係庫存現金、1531係機器設備等。

用途別之會計科目代碼應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編號對照表」之規定辦理。

  1.  資產負債表作業別(後四碼)之編碼原則如下:

第一碼將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劃分為1.通信設備固定資產與2.非通信設備固定資產二大類。

第二碼依電信業務區分如下:0.代表控制總帳、1.代表市內網路業務、2.代表長途網路業務、3.代表國際網路業務、4.代表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5.代表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6.代表行動電話業務以及7.代表無線電叫人業務。

第三碼為第二碼之明細分類,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第七條 收入科目作業別(後四碼)之編碼原則如下:

第一碼依電信業務區分如下:0.代表控制總帳、1.代表市內網路業務、2.代表長途網路業務、3.代表國際網路業務、4.代表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5.代表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6.代表行動電話業務以及7.代表無線電叫人業務。

第二碼係將各項電信業務收入(即第一碼)再依收入類別細分如下:0代表控制總帳、1.代表裝機費及設定費收入、2.代表月租費收入、3.代表通話費收入、4.代表專線出租收入、5.代表接續費收入、6.代表公用電話收入、7.代表普及服務補助收入以及8.代表其他收入。

第三碼為第二碼之明細分類,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第八條 營業成本科目作業別(後四碼)之編碼原則如下:

第一碼將成本科目劃分為1.通信設備成本與2.非通信設備成本二大類。

通信設備成本(即第一碼為1.之成本科目)係以各項通信設備為成本池庫彙集各項成本資料,其作業別(後四碼)編碼應與資產科目之通信設備編碼相互一致。

非通信設備成本(即第一碼為2.之成本科目)之第二碼依其性質細分如下:0.代表控制總帳、1.代表接續費、2.代表普及服務分攤費用、3.代表其他成本;第三碼再按業務別細分,其編碼原則與收入科目之第一碼相同。

第九條 營業費用科目作業別(後四碼)之編碼原則如下:

第一碼將費用科目劃分為1.支援成本與2.一般管理成本二大類。

支援成本(即第一碼為1.之費用科目)之第二碼依其性質細分如下:0.代表控制總帳、1.代表帳務處理費用、2.代表客戶服務費用、3.代表行銷費用、4.代表佣金及代理費、5.代表安裝及設定費用、6.代表產品開發費用以及7.代表其他支援費用等七大項。

一般管理成本(即第一碼為2.之費用科目)之第二碼依其性質細分如下:0.代表控制總帳、1.代表執行與規劃費用、2.代表採購與物料管理費用、3.代表財務與會計費用、4.代表資訊科技費用、5.代表研究發展費用、6.代表管制事項費用以及7.代表其他管理費用等七大項。

第三碼再按業務別細分,其編碼原則與收入科目之第一碼相同。

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1.  營業外收支科目及所得稅作業別(後四碼)之編碼原則如下:

第一碼依電信業務區分:0.代表控制總帳、1.代表市內網路業務、2.代表長途網路業務、3.代表國際網路業務、4.代表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5.代表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6.代表行動電話業務以及7.代表無線電叫人業務。

第二碼係第一碼之明細分類、第三碼為第二碼之明細分類,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第三章、帳務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通信設備固定資產科目之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主要業者之通信設備固定資產須明確劃分並記錄至本規範附件一之會計科目編號第四碼;非主要業者至少須劃分並記錄至本規範附件一之會計科目編號第三碼。

前項通信設備固定資產遇有異動時,應於交易發生時立即記錄之。

第十二條 非通信設備固定資產科目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另設明細帳戶記錄之。

第十三條 收入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另設明細帳戶記錄之。

第十四條 營業成本科目之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主要業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者,應先設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網路元件與電信業務。

非主要業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網路元件與電信業務。

第十五條 營業費用科目之帳務處理如下:

主要業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先設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電信業務。

前項費用可依不同之成本動因加以區分時,應另設置明細帳戶記錄之。

非主要業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電信業務。

第十六條 營業外收支之帳務處理如下:

主要業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先設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電信業務。

非主要業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電信業務。

第四章、會計科目之增設

第十七條 電信經營者可依其組織架構及經營特性按本範範所定基本原則增設會計科目。

第十八條 電信法所訂之第一類電信業務增加時,電信經營者可按本規範所定基本原則增設會計科目。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會計科目表

 

 

 

附錄二、經營者成本分攤基礎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將成本池庫細項之成本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時,其要點如下:

﹝一﹞、按「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規定,經營者應將各項電信營運成本分為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四類成本池庫細項,因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成本池庫細項之成本係為可直接歸屬不需執行分攤,且一般管理性功能成本池庫細項之成本皆按己分攤成本法分攤,其分攤基礎皆為一致,故本實施要點排除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及一般管理性功能二類成本池庫細項之適用。

﹝二﹞、本要點係應用於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成本池庫細項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時,其分攤基礎之決定。

﹝三﹞、凡可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明確辨識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成本皆應直接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成本池庫細項,不應包含在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成本池庫細項,故歸屬至此二類成本池庫細項之成本皆應按成本動因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四﹞、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成本池庫細項分攤基礎詳附表一,其說明如下:

﹝1﹞、本表所提出說明皆為例舉說明通常之情況以供參考,但因各經營者組織架構不同,故其執行時應詳細考慮本身情況加以應用。

﹝2﹞、本表的會計科目欄係依據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之成本池庫細項而設立的,僅是通常可能包含之項目,經營者應考慮實際之需求而予以增設。

﹝3﹞、本表所列示之組成項目係為舉例說明,不包含所有之組成項目,若成本池庫細項之組成項目間分攤基礎有顯著差異時,應再根據實際狀況將再予以細分。

﹝4﹞、本表所列之成本動因係為可能之動因,各業者在選擇時應考慮因果關係選取最適之成本動因。

 

附表一

 

成本池庫

會計科目編碼

會計科目

組成項目

成 本 動 因

 

 

 

 

 

 

 

 

 

 

 

 

網路元件

5XXX.111X

市話用戶迴路

 

直接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但通常按用戶數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5XXX.112X

5XXX.132X

5XXX.142X

5XXX.152X

5XXX.162X

5XXX.172X

中繼線

 

按實際使用情形考慮線路數、負荷量及線路長度,先按指定用途區分,屬公眾網路部分再按實際通話量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屬非公眾網路部分則直接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5XXX.121X

5XXX.131X

5XXX.141X

5XXX.151X

5XXX.161X

5XXX.171X

端路

 

同上

5XXX.122X

5XXX.133X

幹路

 

同上

5XXX.113X

5XXX.114X

5XXX.123X

5XXX.134X

5XXX.143X

5XXX.153X

5XXX.163X

交換設備

 

按實際營運被使用狀況通常將市話交換設備分為下列三項:

  1. 饋送線路終端設備-依用戶數目
  2. 中繼線終端設備-依中繼線相同方式處理
  3. 交換設備-按實際使用情形考慮線路數、負荷量及線路長度,先按指定用途區分,屬公眾網路部分再按實際通話量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屬非公眾網路部分則直接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4. 集中處理設備-依處理時間或處理量

其他交換設備比照上述第三項交換設備辦理。

5XXX.115X

5XXX.116X

5XXX.124X

5XXX.135X

5XXX.143X

5XXX.144X

5XXX.153X

5XXX.154X

5XXX.164X

5XXX.173X

5XXX.174X

傳輸設備

 

依與中繼線相同方式分析

 

 

 

 

 

 

 

 

 

網路元件

 

 

5XXX.117X

5XXX.125X

5XXX.136X

5XXX.145X

5XXX.155X

5XXX.165X

5XXX.175X

訊號設備

 

各訊號鏈路按相關傳輸設備使用情形分離

5XXX.118X

5XXX.126X

5XXX.137X

5XXX.146X

5XXX.156X

5XXX.166X

5XXX.176X

介面裝置設備

 

按實際使用情形分攤至使用該項介面之通訊設備,再按該通訊設備之分離方式分離。

5XXX.119X

查號值機系統

 

按實際通話量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5XXX.1270

5XXX.1380

人工台

 

按實際通話量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支援功能

 

 

 

 

5XXX.11B0

5XXX.1280

5XXX.1390

5XXX.1470

5XXX.1570

5XXX.1670

5XXX.1770

網路管理系統

 

先按各個機房或交換局網路設備價值之相對比例為基礎,將網路管理成本分攤至各機房或交換局。

將分攤至該機房或交換局之網路管理成本依相關網路元件價值之相對比例為基礎分攤至各網路元件。

再按該網路元件之成本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5XXX.11C0

5XXX.1290

5XXX.13A0

5XXX.1480

5XXX.1580

5XXX.1680

5XXX.1780

網路電力設備

 

先按各個機房或交換局實際使用度數為基礎,將電力成本分攤至各機房或交換局。

將分攤至該機房或交換局之電力成本依相關網路元件價值之相對比例為基礎分攤至各網路元件。

再按該網路元件之成本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5XXX.11D0

5XXX.12A0

5XXX.13B0

5XXX.1490

5XXX.1590

5XXX.1690

5XXX.1790

其他支援設備

 

直接歸屬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或

按網路管理系統方式分析

 

 

 

 

 

 

 

 

 

 

支援功能

 

 

 

6XXX.11X0

帳務處理費用

收費

帳單

客戶付款處理

收費之次數、收費活動總類或相關收入

發票數目或相關收入

客戶付款次數或相關收入

6XXX.12X0

客戶服務費用

門號申請

客戶諮詢

按申請門號數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按處理時間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6XXX.13X0

行銷費用

行銷

 

產品廣告

銷售管理

壞帳

按相關業務收入相對比例為基礎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同上

同上

同上

6XXX.14X0

佣金及代理費

 

按相關電信業務收入之相對比例為基礎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6XXX.15X0

安裝/設定費用

 

依所需之人工小時為基礎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6XXX.16X0

產品開發

 

按相關業務收入相對比例為基礎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6XXX.19X0

其他

 

依所需之人工小時或相關電信業務收入之相對比例為基礎分攤至各項電信服務

 

 

附錄三、資產分離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係規範由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目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資產之具體分離方法,其分離的過程中必需要保持相同之資產結構。

三、各項資產除網路元件必需細分並設立會計科目予以記載外,餘則可將資產設立明細帳戶,於年底再執行資產分離。

四、各項資產分離方法如附表一,其說明如下:

 

1

資  產

資 產 分 離 方 法

11

流動資產

1100.2X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直接歸屬或間接分攤至相關第一類電信業務或按一般管理功能資產之分離方式分離。

1110.2X00

短期投資

同上

1120.2X00

應收票據淨額

同上

1140.2X00

應收帳款淨額

同上

1160.2X00

其他應收款

同上

1200.2X00

存  貨

直接歸屬至各項電信服務或先按其所要維護的資產價值為基礎分攤到各項資產,再依該項資產之資產分離方式分離。

1260.2X00

預付款項

直接歸屬至各項電信服務或

先按實際發生歸屬至受益單位,再依該受益單位所執行之功能納入適當池庫,並按該池庫相關資產或成本分離方式分離。

1280.2X00

其他流動資產

同上

14XX.2X00

基金及長期投資

直接歸屬或間接分攤至相關第一類電信業務或

按一般管理功能資產之分離方式分離。

15

固定資產

非通信設備固定資產

1501.2X00

土地

直接歸屬至相關第一類電信業務或先按使用面積分攤至各使用單位,再依使用單位所執行之功能納入適當池庫,並按該池庫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

1521.2X00

房屋及建築物

同上

1551.2X00

運輸設備

直接歸屬至相關第一類電信業務或先按實際使用比例分攤至各使用單位,再依使用單位所執行之功能納入適當池庫,並按該池庫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

1561.2X00

辦公設備

同上

1611.2X00

租賃資產

同上

1670.2X00

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

直接歸屬或按共置或備用設備資產分離方式分離

1681.2X00

其他設備

直接歸屬至相關第一類電信業務或先按實際使用比例分攤至各使用單位,再依使用單位所執行之功能納入適當池庫,並按該池庫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

15X9.2X00

累計折舊

依相關資產之相同分離分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000

網路元件通信設備

1531.111X

市話用戶迴路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12X

1531.132X

1531.142X

1531.152X

1531.162X

1531.172X

中繼線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21X

1531.131X

1531.141X

1531.151X

1531.161X

1531.171X

端路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22X

1531.133X

幹路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13X

1531.114X

1531.123X

1531.134X

1531.143X

1531.153X

1531.163X

交換設備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15X

1531.116X

1531.124X

1531.135X

1531.143X

1531.144X

1531.153X

1531.154X

1531.164X

1531.173X

1531.174X

傳輸設備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17X

1531.125X

1531.136X

1531.145X

1531.155X

1531.165X

1531.175X

信號設備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18X

1531.126X

1531.137X

1531.146X

1531.156X

1531.166X

1531.176X

介面裝置設備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19X

查號值機系統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270

1531.1380

人工台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1B0

1531.1280

1531.1390

1531.1470

1531.1570

1531.1670

1531.1770

網路管理系統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1C0

1531.1290

1531.13A0

1531.1480

1531.1580

1531.1680

1531.1780

網路電力設備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31.11D0

1531.12A0

1531.13B0

1531.1490

1531.1590

1531.1690

1531.1790

其他支援設備

按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

15X9.1XXX

累計折舊

依相關資產之相同分離分式分離至特定第一類電信業務

17XX.2X00

無形資產

直接歸屬至相關第一類電信業務或

先按實際使用比例分攤至各使用單位,再依使用單位所執行之功能納入適當池庫,並按該池庫相關營運成本之分離方式分離。

 

 

附錄四、資金成本計算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成本應包含其相關之資金成本。

三、網路元件及各種電信作業有設算資金成本之需要時,其計算方式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資金成本計算要素包含該項業務之淨資產及資金成本率,其計算分述如下:

(一)、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淨資產:

(1)、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淨資產公式如下:

淨資產=固定資產+營運資金

(2)、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固定資產之分離係按「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有關資產分離之規定及「資產分離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3)、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營運資金可參照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附件九電信資費計算方式之規定,其公式如下:

 

 

營運資金=現金費用(1)+備用材料(2

現金費用(1)=【營業支出+營業外支出-(折舊+兌換損失+其他非現金支出)】/365*營運資金週轉天數

備用材料(2)=(全年度使用材料費/12)*材料平均購儲期間(月)

上述公式中的每項要素皆應以按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分離後的資料為之。

(二)、資金成本率之計算步驟如下:

(1)、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資產有專案借款者,該項資產則以專案借款利率做為資金成本率。

(2)、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資產若不屬專案借款而為一般性之資金,則應同時考量負債資金成本率及自有資金成本率,以下為公司整體資金成本率之計算方式:

WACC=e * E/(D+E)+rd * D/(D+E

WACC:為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

e:為自有資金成本率

d:為負債成本率

E:為自有資金的總價值

D:排除專案借款之負債總價值

負債應區分為一般性借款及遞延所得稅負債,rd為按各借款及所得稅加權平均利率。

自有資金成本率為經營者之股東在特定風險下,願意投入資本所要求的最低報酬。業者需提出其計算方式,於本局同意後實施。若無法提出,則可按無風險利率為自有資金成本率。

(3)、同時經營多項電信業務者,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資金成本率應考慮個別財務及營運風險,以確實反映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資金機會成本。

(三)、資金成本為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淨資產乘上資金成本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資金成本=【(期初固定資產淨額+期末固定資產淨額)/2+營運資金】*資金成本率/(1-所得稅率)

 

附錄五經營者財務報告編製要點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要點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1. 經營者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制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其內容應包含經營者組織架構、會計系統(包含財務會計系統及分離會計系統)、會計科目表、會計政策、關係人交易之評價及處理方式、各項成本之分攤基礎、以及執行會計分離時所運用之研究、調查及模型等。
  2. 財務報告包括一般財務報告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告,一般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及附表;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包括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業務別損益表、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及其附註及附表。

前項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告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經營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財務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  財務報表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公司整體、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及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情形。

  1.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1. 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2. 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3. 會計作業程序因特殊原因變更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4. 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5. 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6. 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7. 資本結構之變動。
    8. 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9.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10. 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11. 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及交易價格之評價基礎。
    12.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3. 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14.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5. 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1. 資本結構之變動。
    2.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3. 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4. 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5.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6.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7. 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8. 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1. 財務報表

  1. 一般財務報表之會計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應依財政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之會計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應依電信總局「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之規定辦理。
  2. 經營者僅經營第一類電信業務者,得免編製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
  3. 經營者僅經營單一第一類電信業務者,得免編製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及業務別損益表;同時符合第九條及本條規定者,仍應編製業務別損益表。
  4.  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科目之金額,應與公司損益表科目餘額調節相符。
  5. 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與業務別損益表各科目之金額,應與公司資產負債表、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各科目餘額調節相符。

  6. 現金流量表為表達經營者在特定期間有關現金收支資訊之彙總報告。
  7. 現金流量表之編製原則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辦理。

  8. 一般財務報表之名稱如下: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現金流量表
    4. 股東權益變動表

上列財務報表應依財政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格式編製。

第十三條 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及其重要科目明細之名稱如下:(格式附後)

    1. 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 格式一
    2. 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 格式二
    3. 業務別損益表 格式三
    4. 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 格式四
    5. 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 格式五
    6. 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 格式六

  1.  經營者僅經營單一業務者,得免編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
  2.  經營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免編製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與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

    1. 實收資本額少於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下。
    2. 非屬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主要業者。

第三章財務報表管制要求

第十六條 經營者之一般財務報告應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1.  經營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其分離會計財務報告應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1. 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2. 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之主要業者。

  1.  經營者之財務報告(包括一般財務報告及分離會計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報本局。
  2. 第四章附 則

  3.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格式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

格式二、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

格式三、業務別損益表

格式四、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

格式五、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

格式六、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

 

(格式一 格式六 檔案下載)

 

 

附錄六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要點

  1. 總 則
  2. 第一條  本要點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第五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表,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之。

    第三條  本要點所稱經營者,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第二條所定之經營者。

  3. 查核程序

第四條  經營者財務報表之一般查核程序以本要點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為準,但得依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酌行增刪,惟經刪減之查核程序應於工作底稿中敘明刪減之理由。必要時,並得就增減後之查核程序,另行彙編查核程序,並於工作底稿敘明理由。

第五條  查核人員查核財務報告,應先就財務報表各科目餘額與總分類帳核對,總分類帳科目餘額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序查核:

    1. 經營者一般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之查核應依財政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定辦理。
    2. 經營者會計分離財務報表(包括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業務別損益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之查核,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採用必要之查核程序,確認其係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及經營者報經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之電信會計作業程序手冊編製。
  1. 查核報告
  1.  財務報告經依本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查核後,應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出具查核報告(分離會計財務報告之查核報告格式附後),並就以下事項表示意見:
    1. 經營者之一般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2. 經營者之會計分離財務報表是否遵循「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及經營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執行會計分離程序。
    3. 經營者會計分離財務報表之資產、收入、成本及費用是否業經合理分離並允當表達。
    4. 電信會計作業程序之改變是否報經電信總局核准。

第七條 查核報告除應記載審計準則公報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查核工作及財務報告編製所依據之法令名稱。
    2.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事務所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1. 財務報告

  1. 本要點所稱之一般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現金流量表
    4. 股東權益變動表

前項財務報表,應由代表被查核經營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九條  本要點所稱之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1. 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
    2. 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
    3. 業務別損益表
    4. 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
    5. 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
    6. 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

前項財務報表,應由代表被查核經營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 財務報告之金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委任人另有要求外,得僅表達至千元為止,千元以下四拾五入。

  1. 準用條款

第十一條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經營者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準用財政部「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準用財政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六卓附 則

  1.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查核報告

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

(XX)XX字第    號

 

受文者:甲公司董事會

甲公司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業務別淨資產報告表,暨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至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與其他事業部門損益表、業務別損益表、內部資源使用計算表、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及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交通部「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要點」,採用必要之查核程序,包括各項會計記錄之抽查在內,予以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係依交通部「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作業處理準則」及電信總局民國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號核准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規定編製,其資產、收入、成本及費用業經合理分離並允當表達。

甲公司截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中對上開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之改變,均已報經電信總局核准實施。

 

XX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章)

 

附錄七、參考文獻

壹、中文參考文獻

1.「大西洋貝爾公司成本劃分及分攤建議書」,交通部電信總局編印,82年7月。

2.毛治國,電信自由化下服務之公平與效率」,台灣經濟研究院月刊,第19卷,第3期,1996年3月。

3.王雪花,「電信成本特性之探討」,台灣經濟研究院月刊,第19卷,第3期,1996年3月。

4.台灣經濟研究院,「我國電信資費結構之研究」,民國84年7月。

5.台灣經濟研究院,「我國電信事業接續費用和普及化基金之研究」,民國85年11月。

6.台灣經濟研究院,「我國電信事業資費管制之研究」,民國86年7月。

7.台灣經濟研究院,「電信成本制度及成本劃分系統之規劃研究」,民國87年4月。

8.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法修正草案」,1998年4月。

9.交通部電信總局,「開放固定通信網路規劃小組」會議記錄,19981-8月。

10.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政策白皮書,八十六年十二月。

11.交通部電信總局,「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管理規則草案架構」,八十六年。

12.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八十六年十一月。

13.高凱聲,「建立開放與進步的台灣電信市場」,1998台灣電信高峰會。1998,4.15-16﹒

14.高凱聲,「論電信普及服務制度之設立」,經社法制論叢,第二十一期第一零五至一三一頁,八十七年。

15.施俊吉,「自由化與資費管制革新」台灣的電信開放自由化研討會,八十七年五月。

16.陳堯、劉崇堅,「由日本電信產業改革看我國今後電信自由化之發展」,經社法制論叢,民國80年7月,第8期,頁111-30。

17.陳堯、劉崇堅,「民營化對電信事業經營管理之影響」,經社法制論叢第九期頁九九至一一四,八十一年。

18.陳堯、劉崇堅,「價格上限管制制度及其在國內電信事業實施可能性初探」」,經社法制論叢第十期頁一四二至一五八,八十一年。

19.葉疏、王雪花,「淺談電信成本」,台灣經濟研究院月刊,第20卷,第12期,1997年12月。

20.劉崇堅、莊懿妃,「網路互連與電信產業之發展」,經社法制論叢第二十一期頁七七至一零三,八十七年。

21.劉紹樑,「電信市場自由化之競爭政策與法律問題」,八十七年。

貳、英文參考文獻

1.Allison, John R., and Dennis L. Thomas, editors, Telecommunications Deregulation: Market Power and Cost Allocation Issues, Quorum, 1996.

2.Australian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Decision-making Framework-For the performance of AUSTELs functions to disallow anti-competitive tariffs, 1995.

3.Arthur Andersen, Accounting Separation in the Context of Open Network Provision, draft Guidelines prepared for DG XIII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ctober 1997.

4.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 Accounting Separation. An Overview, mimeo, January 1995﹒

5.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 Accounting Documents. July 30,1996.

6.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Businesses and Activities, 1996.

7.Bronckers, Marco C. E. J. and Pierre Larouche,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 31, no. 4, pp. 5-48, 1997.

8.Bureau of Transport and Communications Economics, Telecommunications in Australia, Report 87, Canberra: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1995.

9.Code Of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1996.

10.European Commission, Status Report on European Union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update January 1998), DGXIII/A/1.

11.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ive 99/2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Interconnection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with Regard to Ensuring Universal Service and Interoperability through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Open Network Provision.

12.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on Interconnection in a Liberalized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 Part I - Interconnection Pricing (provision text), October 15, 1997, C(97)3148.

13.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on Interconnection in a Liberalized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 Part Ⅱ-Accounting Separation and cost accounting, April 8,1998, c(1998)960 final.

14.FCC, Federal Communication Laws, Part 32-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for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ies.

15.___, Part 36-Jurisdictional separations procedures; standard procedures for separating telecommunications property costs, revenues, expenses, taxes and reserves for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ies.

16.___, Part 64-Miscellaneous rules relating to common carriers,1996.

17.___, Part 69-Access Charges,1996.

18.Harvard University, Symposium on the Impact of Internet on Communications Policy, http://ksgwww.harvard.edu/ iip/ iicompol/P

19.Hahne, R. L. and G. E. Aliff (1983), Accounting for Public Utilities, Matthew Bender.

20.ING Earings, Elite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s and Ovum Pty Ltd, Fixed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PSTN) Liberalization: A Report to the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Taiwan Government: 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February 23, 1998.

21.Interconnection and Accounting Separation: The Next Steps, statement, March 1994.

22.Kaplan, R.S. and A. A. Atkinson (1989), Advanced Management Accounting, 2nd edition, Prentice Hall.

23.Kennedy, Charles H, and M Veronica Pastor,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1996, Artech House, Boston.

24.Liu, Lawrence S,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 Liberalization in Taiwan, paper delivered to Pacific Telecommunications Council meeting in Hawaii, USA, January 1998.

25.Miller, Forrest, "Predatory Pricing in Deregulated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s," Journal of World Competition Law, 1997, p. 65-90.

26.Morse, D. C. and J. L. Zimmerman (1997), Managerial Accounting, Irwin.

27.OECD, Universal Service and Rate Restructuring in Telecommunications,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s Policy 23,1991.

28.Offi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Accounting Manual for Fixed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Service Licensees, April 1995.

29.Overview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USA),http://www.technologylaw.com/techlaw.

30.Sappington, David E. M. and Dennis L Weisman, Designing Incentive Regulation for the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MIT Press, 1996.

31.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nformation Package Relating to the Tender for Public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Licenses, January 1997.

32.Usry, R. S., L. H. Hammer, and A. Matz(1988), Cost Accounting, South-Western, p.641.

33.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Report of the Group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GBT/4, February 15, 1997 (97-0675).